关于萨摩入侵后的日琉关系,有如前述,由于日本学界在何以入侵琉球问题上的多种见解,因而也是众说纷纭,记述不一。如仲原氏的结论是:萨摩入侵琉球之后,“出现了残存所谓王国外表的岛津支藩化的新琉球”。但也承认“对于这个问题的评价,是相当困难的”。[58]为了便于陈述,本书拟就琉球国史《中山世谱》等原始记载,结合日本学界的研究成果,分次说明如下:
其一,萨摩入侵琉球,首先是给琉球王国带来了一场前所未有的浩劫。据佚名作者《琉球渡海日记》记载,当年四月一日,萨军三千余人在大湾(渡久地)登陆后,便是一边到处放火,一边向首里城逼近,以致沿途百姓弃家逃奔。四月五日,萨军进入首里后,说是接管首里城,而实际是进行洗劫。据载,当时萨军以桦山久高为首的主要将领分为四组,分别带领入侵士兵,将首里城中的金银、丝绸和珍贵物品,凡是“在日本没有见过、没有听说过的”,概行登记造册,攫为萨摩所有。仅此一事,便花费了七、八天的时间。然后,则是将之分批运往那霸,再从那霸运往鹿儿岛的山川港。[59]也就是说,琉球国中的金银财宝,凡是有价值的物品,尽被萨军掠劫而去。前已提及的《喜安日记》中也称:“有如家家日记、代代文书、七〔奇〕珍万宝,尽失无遗。”[60]致使后世琉球连编修国史,也极为困难。
关于萨摩对琉球的洗劫,琉球国史未敢明确记载。因为有如前述,萨摩入侵后,琉球国史所载,需呈送萨摩藩主审视。但《中山世鉴》还是隐含地记载了这一事实,内称:“琉球往古满是金银,或制簪,或作祭器,又与大明、暹罗、日本等等往来商贾……数百年后传至尚宁,失于己酉之乱”。[61]这“己酉之乱”实际便是日本庆长十四年萨摩入侵琉球。后来,乾隆十年(1745年)成书的《球阳》中,在尚宁王卷内,也记述了那霸金库被毁的事情,内称:“万历年间,亲见世地内,有一公藏,名之曰金库,有大屋子笔者,属于锻冶奉行,办理此事。但至于近世,毁其公库”。[62]亲见世公库乃是琉球储藏财物和贸易物资之地,所谓“近世”被毁,实际也是萨摩的浩劫,唯是依然没有公开指明而已。
现今,日本学界注意到了十六世纪中后期,葡萄牙商人东进,以及中、日两国对外贸易等等,对琉球从事中介贸易所造成的影响,但却没有意识到1609年萨摩对琉球金银财宝的掠夺,对其国势衰落所造成的影响,这显然是一大缺憾。
其二,扣压人质、迫使琉球王尚宁屈从。有如前述,萨军入侵琉球后,将尚宁王等一百余人俘至鹿儿岛。在此期间,除了将尚宁等人带往骏府、江户,谒见幕府将军而外,实际是将之扣压在萨州,使之不得生还。据载,及至日本庆长十六年(1611年)九月十九日,尚宁王等在被迫出具“誓文”的情况下,才得以生还,前后被拘留长达二年五个月之久。
日方记载,当年琉球王尚宁在写给岛津家久的“誓文”中言称:“琉球自古为萨州岛津氏之附庸,故而太守让位之时,舣船奉祝,或时以使者、使僧,献纳隔邦之方物,其礼仪终无怠矣。尤在太阁秀吉之时,被定置附于萨州,有相勤诸役之旨,虽无其疑,但远国之故,不能相达右之法度,多罪多罪。因兹琉球国被破,且复寄身于贵国,永止归乡之思,宛如鸟在笼中。然有家久公之哀怜,匪啻遂归乡之志,且割诸岛以赐我。如此之厚恩,当何以奉谢之哉。世世代代对萨州之君,不可有丝毫疏远之意。子孙传让,不可忘却此一灵社誓文,厚恩之旨,可令相传。以往所定之法度,不可违乱……”云云。[63]这是《仲原善忠选集》中的记述,而比嘉春潮氏在《新稿·冲绳の历史》一书中,又记作九月六日。[64]两者有十三日之差。这或许是印刷上的失误。但是,如此重大的、可谓关系琉球国家命运的事情,何以都没有史料的原始出处?而在琉球三部国史中又何以都没有记载?[65]是萨摩岛津氏不准琉球国史记载,对幕府及中国隐瞒实情,抑或内中另有蹊跷?显然仍是有待考察的疑惑。[66]
据《中山世谱》记载,尚宁王被放回之后,依然不得不向萨州派遣“国质”。如万历三十九年(1611年),“为国质事,遣金氏摩文亲方安恒,六月到萨州。翌年,安恒沾病回国。嫡子松金安基,代父留萨州。癸丑(1613年)十二月回国”;[67]“四十年壬子,为国质事,遣向氏伊江按司朝仲、向氏羽地按司朝安到萨州。至甲寅年(1614年)回国”等等。[68]这实际是对琉球王国的挟持。而尚宁王去世后,则被改为每年向萨州派遣“年头使”,以行聘问之礼。
此外,则是要求琉球遣使谒见幕府将军。此事被称为“上江户”。据宫城氏的研究统计,除了1610年萨摩藩主岛津家久将作为俘虏的尚宁王等,带至江户、进见幕府将军,以及1872年日本新政府传令琉球派遣庆贺使之外,从1634年至1850年的二百余年,琉球先后以所谓“谢恩使”和“庆贺使”的名义,派遣“上江户”的使节,前后合计18次。[69]
从《中山世谱》附卷的记载来看,其中所谓的“庆贺使”,是指历代幕府将军更替或有其他事宜时,琉球派往江户予以祝贺的使节;所谓的“谢恩使”,是指琉球王即位或接受中国皇帝的册封后,派人前往江户报告的使者。如尚丰王崇祯七年(1634年)条记载,“为谢礼待敕使者,原出太守公〔即岛津氏——本书注〕之恩事,遣尚文公佐敷王子朝益,春到萨州。此时太守公扈从将军在二条城,即赴京都,见朝将军家康公,并中纳言家久公。礼式全竣,其冬回国”。[70]这也是宫城氏上述统计中的第一次。进而,在尚贤王崇祯十六年(1643年)条内记称:“为贺家纲公(将军长子)诞生事,遣尚氏金武王子朝贞,五月到萨州,随太守公翌年夏到江府,其冬回国。”[71]是为宫城氏统计的第二次。又如尚质王顺治六年(1649年)条记载:“为谢尚质王即位于太树公并太守公事,遣尚氏具志川王子朝盈五月到萨州,随太守公七月赴江府,十一月回到萨州,翌年四月回国。”[72]是为宫城氏统计的第三次。如此等等。
根据上述情况,宫城氏认为,琉球使节“上江户”,是萨摩入侵后强制要求的,其中含有萨摩岛津氏借以炫耀自身“特殊奉公”的意图。[73]而东恩纳氏认为,“历代萨摩藩主都希望晋升为与家久一样的官位,因而讲究种种苦肉之策。最为巧妙运用的,是〔岛津〕吉贵。而故技重施的,则是〔岛津〕齐兴”。[74]也就是说,萨摩强制琉球使节“上江户”,带有自身炫耀和企图晋升之意。但下村富士男氏在编纂史料丛书的解题中言称:“萨摩藩主受幕府之命,在新国王承嗣之时,给予承认(给予任命国王的命令),国王向藩主派出谢恩使,宣誓忠诚,向幕府也派遣谢恩使,另外将军袭职或藩主有喜庆之事,则派遣庆贺使”。进而又称:“作为反映这种关系的,则是庆安三年(1650年)完成的琉球第一部正史《中山世鉴》中,将源为朝渡琉、娶大里按司之女,其子称舜天王继承王位,子孙相继的传承,作为事实来记载。”[75]这种说法,可谓牵强附会。因为把传说当事实来记载,与琉球使节“上江户”,是风马牛不相及的两件事。而所谓萨摩藩主受幕府之命,“给予任命国王的命令”,则更是值得另行研究的。如《中山世谱》附卷一,只是记称:泰昌元年(1620年)“为禀报尚宁王薨,尚丰王即位事,遣法司毛氏读谷山亲方盛韶到萨州,翌年回国”;“天启元年辛酉,为谢尚丰王即位事,遣尚氏久米中城王子朝贞七月到萨州,翌年四月回国”。内中并无岛津氏任命琉球王的记载。[76]
其三,强占琉球北方五岛,迫使琉球对萨摩纳贡。《中山世谱》附卷中记载,明万历三十八年(1610年),“萨州太守遣本田伊贺守等,都鄙有章、上下有分。又遣阿多氏等,均井地,正经界,而始为赋税。从此每年纳贡于萨州,永著为例”。继而又称:“三十九年辛亥〔1611年〕,家久公出赐琉球一纸目录。此时,鬼界、大岛、德岛、永良部、与论,始属萨州”。但在这一记载之后,又谓“然彼五岛,原系吾国管辖之地。故容貌衣服,迄今留(存),与吾国无以相异”。[77]随后,在尚丰王附卷内,又称“崇祯元年戊辰〔1628年〕,为再乞琉球一纸目录事,遣波上山赖翁法印,年头使向氏玉城亲方朝智,二月到萨州,十月十八日回国(一纸目录,原在本国,偶为逆徒被盗。故遣使以请)”云云。[78]
从上述记载来看,1609年萨摩借入侵琉球之机,强占琉球北部五岛,是属事实。而且,与萨摩岛津氏入侵琉球之前,意欲占有琉球北方“大岛”的计划相符。但何以有关一纸目录又被失盗,可谓迄今又留下了一个历史之谜。
据日本学者研究,在琉球王尚宁归国之前,岛津家久便已指令割让奄美大岛等五岛,且在同年八月“检地”完了的基础上,将琉球年产量定为八万九千余石。其中,五万石作为王室收入。其余作为三司官以下诸士的“知行地”(俸禄)。与此同时,责令琉球每年向萨摩缴纳约六千石的“贡米”。此外,还要缴纳芭蕉布三千段(每段约一个成人用的布料长度)、琉球上等布六千段、下等布一万段、唐芋一千三百斤、绵子三贯(每贯十石)、棕榈绳一百捆、黑网一百条、牛皮二百张、席三千八百张。[79]后来,琉球土地年产量的评定有所更动,其负担也有变化。如前述的实物贡品,由于筹措困难,日本庆长十八年(1613年)六月,又被全部改为银两。但芭蕉布和其他指定的萨藩用品,又必须缴纳实物。[80]显然,这是强行勒索。因为即便是所谓岛津家的“支藩”,恐怕也未必要向本家缴纳如此沉重的负担。
日本文学士菊池谦二郎氏早在1896年撰文,认为“断定国土所属如何”有三个重要条件,一是“琉球对本邦或中国是否纳税”,二是“琉球是否奉行本邦或中国之法令”,三是“琉球之主要统治者是否由本邦或中国任命”。[81]这种说法,从理论上讲是可行的,但是征诸萨摩入侵琉球后的史实,则是行不通的。因为萨摩对琉球索取的是贡物,而不是按照日本国内或萨摩境内的地租制缴纳租税。日本近代政权要人大久保利通,1874年来华交涉日军侵台事件时,曾针对台湾番地“力能输饷者,岁纳社饷”之事,言称“夫国之征税,起于君民相约者也。所称社饷者,税之类欤,抑馈献之类欤?如弱者而馈献于强者,不得称为税也。其或不出于民,独出于酋首,或有往来两国贸易,私垄断者献其所获,籍名社饷,以图混冒……”云云。[82]这对于理解和说明萨摩强制索取琉球贡赋,倒是最为恰当。至于萨摩入侵琉球之后,是否奉行日本法令、主要统治者是否由日本任命的问题,也是应该另行别论的(见下文)。
其四,萨摩入侵琉球后,岛津氏变成了介在中琉贸易之间的盘剥者。据《中山世谱》附卷记载,“万历己酉(1609年),安赖扈从尚宁王在萨州,家久公遣伊势兵部少辅镰田左京亮曰:中国若闻中山为我附庸,嗣后不可以为进贡,当早遣安赖以为纳款云”。[83]这一记载,表明了两种含义:一是岛津氏确想介入中琉贸易;二是表明萨摩认从琉球对中国皇帝朝贡,保持臣从关系。在这个前提下,安赖于第二年正月“奉命为王舅,同长史金应魁……等,坐驾楷船,入闽赴京”。[84]但当时明代神宗皇帝,鉴于“琉球新经残破,财匮人乏”,谓之“俟十年之后,物力稍完,然后复修贡职,未为晚也”。[85]这意味着当时的中国皇帝业已知晓琉球遭到萨摩的劫掠,并出于体恤藩属之意,而滞缓了琉球的入贡时间。及至崇祯六年(1633年),尚丰受封为王,再次遣使“谢袭封恩”,并“附具奏,乞贡朝如旧制”之时,“怀宗才允其请”。[86]此后,琉球又恢复了对中国的二年一贡,而萨摩也成为介在其间的盘剥者。
据日本学者研究,当年萨摩岛津氏通过琉球对中国的贸易,可以从中获得“唐十倍”的利润。因而,岛津氏千方百计地控制琉球对中国的贸易。如1683年(日本天和三年),琉球购买了中国册封船所携带的货物,未经萨摩而直接转销京都、大阪、长崎之后,萨摩岛津氏则发出“禁令”,要求琉球只能在鹿儿岛出售。至于琉球特产的出口,岛津氏也要求限定在萨摩藩交易。[87]再者,萨摩入侵后,更是利用琉球遭到劫掠的财经困难,由萨摩藩筹款或由萨摩商人出资,使琉球从事“傀儡贸易”,以致形成琉球依靠萨摩的银两才能来中国进行贸易的局面。[88]
此外,萨摩岛津氏为了长期介在中琉之间,获得实际利益,从1632年(日本宽永九年)开始,还在琉球那霸设置了任期三年(也有任期二年的说法)轮换的“在番奉行”,其馆舍称作“假屋”。对此,日本学界的看法比较一致。如宫城荣昌氏认为,“在番奉行的职务中,以监视〔琉球〕内政和督励进贡贸易最为重要”。[89]后来,宫城氏在其编著的《冲绳历史地图》中,又称“在番奉行的工作,主要是监视王府的政治、外交,并向萨摩藩呈报异国船只来航始末等”。[90]比嘉春潮氏也认为,岛津氏“为了监视和督励〔琉球〕进贡贸易”,因而在1631年以后,向那霸派驻了在番奉行。[91]同样,东恩纳氏更为明确地认为,“在番奉行统监政治的主要目的,在于萨摩垄断锁国下的海外贸易”。[92]征诸1631年以后日本幕府所推行的锁国政策,着眼于萨摩从中占有贸易利益,是有道理的。但是,将萨摩“在藩奉行”的作用,称之为“统监政治”,似乎有所过分。一者,日本的“奉行”之职,乃是从事具体事务者,不具备“统监”的身份、地位;二者,“监视”与“统监政治”的含义有别,不能通用。再者,就琉球国史所记载的具体情况而言(见下文),萨摩“在藩奉行”的实际作用,也与近代日本兼并朝鲜之前的“统监政治”不同。
这里,应该就便谈到的是:据称,日本庆长十六年(1611年)九月十九日,萨摩确定放还尚宁王时,又以桦山久高等人的名义,[93]向尚宁出示了如下十五条规定。按照后来日本对清政府交涉时(1879年)的说法是:(一)非萨摩之命,禁止购买他国货物;(二)不堪使用者,虽旧勋也不可予禄;(三)婢妾不可予禄;(四)不可私约主从;(五)不可多设寺院;(六)商人不带萨摩印契,不许市易;(七)不可略买琉球人送至内地;(八)岁税及其他公物,必遵我官吏所定,据法收纳;(九)禁止不经由三司官而任用他人;(十)禁止强行买卖;(十一)禁止斗争;(十二)农商定税之外,有非理征收者,可告发于鹿儿府;(十三)不可自琉球向他国发〔遣〕商船;(十四)斗升用京量,不可用他量;(十五)禁博奕非僻之事。[94]诚如是,则可谓萨摩入侵琉球之后,对琉球王国的内政干涉。
对此,有如前述,菊池氏认为是“奉行”日本法令,并将之作为琉球是日本所属“国土”的三项条件之一。然而,就当时的日本法令而言,应是出自德川幕府,桦山久高不过是入侵琉球军的大将而已,就是萨摩藩主岛津家久,似也无权制定日本法令。再者,就上述十五条而言,显然是诸种杂项事务的罗列,并未涉及琉球的归属问题。用仲原善忠氏的说法是:“岛津氏的对琉政策,有如十五条规定那样,是明确的。”但是,随后又称:“其中,空文化者不少,也有未必成为后世规范者。”[95]也就是说,把上述十五条作为萨摩入侵后的“对琉政策”,向琉球王国提出种种要求是可以的。但若将之作为奉行日本法令,乃至将之作为琉球属于日本国土的重要条件,则属言过其实,在日本学界也是难以首肯的。
此外,萨摩入侵后,为什么以桦山久高等人的名义,出示上述十五条“规定”?现今日本学界似乎没有触及这个问题。而琉球国史《中山世鉴》和《中山世谱》,又都没有记载此事。这意味着什么呢?进而,有如前述,萨摩入侵琉球,是基于所谓琉球没有如数负担指定的“义务”,以及对幕府有欠礼仪等等,而当初所议定的计划,是要“占领大岛”。对此,幕府也曾命其先行交涉。就此而言,幕府似没有给予萨摩更多的权限。
日本庆长十五年(1610年)十二月,也即萨摩入侵琉球之后,德川幕府老中本多正纯,曾“奉旨呈书”明代福建总督,希望对明贸易。该书信的原稿内言称:“日本国主源家康一统阖国,抚育诸岛……其化之所及,朝鲜入贡,琉球称臣,安南、交趾、占城、暹罗、吕宋、西洋、柬埔寨等蛮夷之君长酋帅,无不上书输宾。由是,益慕中华,而求和平之意,无忘于怀。今兹应天府周性如者,适来于五岛,乃诣上国,困及此事,不亦乐乎?明岁福建商船来我邦,期以长崎港为凑泊之地,随彼商主之意,交易有无,开大哄市,岂非二国之利乎?所期在是耳……”[96]但在正式向中国方面递交的书面中,又将“朝鲜入贡,琉球称臣”的内容删掉,改为“其德化所及,朝鲜、安南、交趾……等蛮夷之君长酋帅,各无不上书输宾”。[97]姑且不论这封书信是否转到了中国皇帝的手中,仅就幕府本身删掉上述内容而言,则可说明连德川家康也未敢骤然言称琉球为臣。进而,其试想恢复对中国的贸易,与萨摩上述十五条要求中的第一条,也即没有萨摩的指令,琉球不得向中国订购货物,也是有区别的。由此可见,桦山久高等人提出的上述十五条的实际价值,是值得怀疑的。
总之,萨摩入侵琉球之后,改变了以往日琉间的对等关系。多年从事史料编纂、现在东京大学任职的鹤田启氏认为,“1609年(庆长十四年)征服、侵略琉球的萨摩藩,当初的方针是在政治体制和风俗两个方面,谋求将琉球同化,并在征服之后,便迅速进行琉球各岛的土地测量,计算产量数额。然而,在秉承幕府的意旨,于1611年至1614年让琉球进行的对明交涉(实现勘合贸易或在琉球进行碰头贸易)完全失败后,为了利用琉球的朝贡关系保持对明渠道,又撤回了同化政策。琉球检测土地的结果,反映在1635年(宽永十二年)发给岛津氏的领知判物中。此后,包括奄美五岛的琉球,则被记作萨摩藩的领地。然而,另一方面,琉球本身拥有独自的体制和文化,并继续着与中国(先明后清)的册封、进贡贸易关系,幕府和萨摩藩都认识到,琉球是不能与其他地区同样被控制的存在。整个近世,琉球之所以被称为‘幕藩体制国家中的异国’,就是因为琉球这种固有的条件。再者,关于琉球与中国的册封关系,虽有认为不过是形式的、礼仪性的见解,但册封与进贡贸易有不可分的关系,并构成了岛津氏支配下的琉球具有一定主体性和自主性的根据。因而,应该视为具有现实的政治与经济的意义”。[98]
进而,按照东恩纳氏的说法是,“因为在藩奉行统监政治的主要目的,在于萨摩垄断锁国下的海外贸易,所以万事都是沿着这个路线运营的。不用说身为政治中枢的摄政三司官,及其以下十五人的职务,就是王位也要获得萨摩的承认,但其用心是为了顺利运行萨摩的贸易政策,只要此事顺利进行,并不干涉〔琉球〕内治。为此,其政治虽说勉强,但仍独自筹措,并整顿了独自的态势”。[99]
上述两者,可谓对萨摩入侵后的日琉关系,作了具体陈述。但其中谓之幕府和萨摩藩都认为琉球“是不能与其他地区同样被控制的存在”,与所谓“构成了岛津氏支配下的琉球……”是有矛盾的,所谓“统监政治”的说法,有如前述,并非事实。所谓“就是王位也要获得萨摩的承认”,以及宽永十二年幕府发给岛津氏“领知判物”之事,也当另行考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