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先考证一下森恪于2月5日致益田孝函的内容。该函虽然不直接涉及“满洲借款”问题,但与8日致益田孝的“满洲借款”函有内在联系,对考证8日函的真伪颇有益处。
5日函涉及五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孙、黄2月2日是否与森会谈并在有关汉冶萍公司的合同等文件上签字。该函开头写道:
小生于二日晨七时从当地(上海——笔者)出发,下午四时半抵南京,立即往访孙文,并促请黄兴参加。三人鼎足而座,就当前至关重要之汉冶萍公司日中共同经营一事进行了交涉。虽有过三四处异议,但最终照我方希望,同意共同经营,顺利签署契约。[9]
孙、黄在此签署的是指汉冶萍公司的哪一个契约?1月29日,横滨正金银行的小田切万寿之助与盛宣怀在神户草签了中日合办汉冶萍公司的合同。[10]根据这一合同,日方向汉冶萍公司提供500万日元,并从中将250万日元给南京临时政府。这时候汉冶萍公司在南京临时政府管辖以内,因此需要南京临时政府也承认这一合同,并保证其实施。所以森恪带着有关的合同草案及认证书乘船离神户,赴沪宁请孙、黄代表南京临时政府在有关中日合办汉冶萍公司合同及其认证、权利合同及其认证、南京临时政府与三井的借款合同等三个文件上签字。[11]中日合办汉冶萍公司合同及其认证是小田切、盛宣怀、孙和黄三方签字的,权利合同及其认证书和借款合同是孙、黄与三井签署的,其中保存至今的是1月29日在神户草签的合同[12]和2月2日在南京签署的南京临时政府和三井间的借款合同英译本[13]。这些合同都有中、日、英三种版本,双方约定,“若字句发生疑义时,依附英译文决定”[14]。因此英译本同样具有法律效力。据南京临时政府与三井的借款合同英译本,签署日期为2月2日,签有“中华民国总统孙文”和“陆军总长黄兴”的名字,并盖有二人的印。这些事实证明,5日函件的第一个问题是确实的,孙、黄2月2日与森会谈并在汉冶萍公司的有关文件上签过字。
该函的第二个问题是同一天孙、黄托森恪致日本元老井上馨的电报。5日函中有孙、黄致井上电文:
尊意已由森君转告,致谢。万事当遵阁下劝告,今后同日本之关系,一切仰阁下之指导,以期统一。近日将派代表置阁下指挥之下。唯因事急,故以电信恳请,切乞援助,请将愚意转告山县(有朋)、桂(太郎)二公。以上同意与否,乞复电。孙文、黄兴。[15]
该文为日文,是用三井公司密码发的。此电现存于日本国会图书馆宪政资料室的《井上馨文书》之中。[16]同一天孙中山又致井上一函,该函为中文,其内容与上一电相同,仅有一些修辞不同。此函也收录于《井上馨文书》。[17]而且在2月5日函中,孙、黄二人委托森恪转告井上的四点意见,与孙、黄致井上电、函的内容大致吻合。
第三个问题是该函中所谈的招商局借款及安徽省铜官山铁矿的合办合同。森恪代表三井洋行与安徽省议会代表、安徽省矿务总局草签了合办合同。[18]招商局借款众所周知,此不赘述。[19]这也说明第三个问题确有其事。
第四个问题是该函第二段中言及的黄兴致函井上馨,希望日本援助,以及孙中山通过森恪向日本借款。日本是抓住他们的希望,迫使他们租借或割让东三省的。因此考证这个问题对解决“满洲借款”之事非常重要。“据5日函,2月2日会谈时黄对森说,不久之前第一次写信之后,还研究了井上侯之为人……”[20]这是指孙中山回国前黄兴致函井上馨,希望日本财政上援助革命党之事。黄兴是否发过此函,并提过此种希望呢?据《原敬日记》,原敬内相1月9日访井上馨时,井上对原敬说,黄兴直接致函给他,希望他同情革命党,并操心其金融。[21]这便证明此事是确实的。至于孙中山1911年12月25日抵沪后向三井物产公司上海支店提出借款一二千万日元的要求,[22]森把此事转告益田孝也是确实的。据《原敬日记》,井上又对原敬说,“益田孝访问(井上)时说,他从三井物产派往汉口(这是上海之误)的森恪那里详细听到上述之事”[23]。这便说明孙的借款要求已通过森恪和益田孝的渠道转达给井上馨。据森的5日函第二段中孙、黄与森的谈话,井上对孙、黄的希望和要求表示支持,孙、黄二人也对此表示满意。于是他们二人3日联名致电井上,表达感谢之意。这又证实该函第二段的谈话也是确实的。
第五个问题是孙、黄托森恪写信禀告井上馨的四件事。5日函的一半涉及此事,其中除“四”的“对满族皇族所作之忠告”之外,其他三件事与孙、黄3日致井上电和孙致井上函的内容基本相同。这也证明确有其事。
以上五个问题的考证,说明森恪5日函及其内容毋庸置疑。该函中不能证实的事只有一件,即5日下午2时森接到的益田孝电及其内容。此电在森恪和益田孝的有关资料中尚未发现,有待发掘。但这不影响对5日函件的总体性考证。5日函为甄别8日森恪致益田函的真伪提供了一个有利的根据。上述5日函的第二、四、五诸问题,与3日会谈和8日函有直接关系。若分析5日和8日函的内容,则知道2日是预备性会谈,为3日关于“满洲租借”问题的正式会谈做好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