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政条约”(1 / 1)

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在迫使日本签订“亲善”条约后,接着便要求缔结通商条约。安政三年(1856)9月,美总领事哈里斯(T.Harris)到下田设领事馆,幕府拒绝。[290]当时中国正遭受第二次鸦片战争英、法新的侵略,哈里斯乘机威吓幕府:英、法将乘胜来日,不如及早与美订商约。如英、法提出过高条件,美即可出面调停。[291]幕府只得于1857年5月26日在下田和美国订立了第二个条约,规定长崎开港,美人享受领事裁判权和在开港地久居权等——《日美约定》。此后,哈里斯更胁迫幕府缔结正式商约,安政五年(1858)6月19日,终于签订了《日美修好通商条约》14条。条约规定:(1)开神奈川(横滨)、长崎、兵库(神户)、新潟、函馆五港,江户、大阪二市通商;(2)承认开港地美国人居住权和公使领事驻在权;(3)承认美国领事裁判权[292];(4)通商自由;(5)关税由两国协商决定。

接着,幕府又与荷、俄、英、法依次签订了同样的通商条约,总称为“安政五国条约”。从此,日本结束了200余年的锁国政治。

“安政条约”在“亲善”“友好”的名义下把日本置于半殖民地的地位。

第一,它使西方列强对日本的殖民掠夺合法化。幕末日本基本上还是落后的封建小国,欧美资本主义国家以**裸的武力强迫日本开国,把日本变成其市场和原料供给地。正如培理供认的那样:“要使弱小的半开化的日本人实行通商贸易,和平的方式不行,就必须使用武力。”[293]从此,欧美国家对殖民地一贯实施的经济掠夺和政治枷锁便紧紧加于日本人民头上。

第二,日本被迫承认西方国家在日本享有领事裁判权。居留在日本的外国人可以不服从日本的法律,不受日本法庭的审判。日本丧失了国家对外侨的司法权。

第三,日本被迫接受协定关税制。各约附则中规定日本的关税率必须同缔约国协商制定。日本出口税按照欧美列强同中国缔结的《天津条约》,值百抽五征税,进口税则规定为无税、二成、三成五分等最低的关税率,使日本失去了保护本国工商业的关税自主权。

第四,日本被迫给予欧美资本主义国家以最惠国待遇。只要有一个国家在日本享有某种权益,其他资本主义国家便可同样享受。因此,最惠国待遇成了欧美资本主义国家共同鱼肉日本的工具。

第五,日本还被迫允许欧美国家在日本设置“居留地”(租界),外国人在居留地内享有永久租地权和自治权。这种租借权同领事裁判权结合起来,实际就是使租界成了日本的“国中之国”,欧美列强在日本领土上的战略据点。

第六,“安政条约”没有中止日期,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强加给日本的各项压迫和取之于日本的权益没有时间限制。日本认为需修改时,须提前一年告知缔约国,对方同意,才能“协商”修改。结果,明治政府虽进行多次改约谈判,这些不平等条约束缚日本仍达40年之久。

这就是“安政条约”强加给日本的绳索,其结果同1840年“鸦片战争”后中国所处的半殖民地状况没有什么本质区别,只是程度上有所不同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