幕府为增加收入,最大限度掠夺农业生产的全部成果,享保七年(1722)起,征收年贡时实行“定租制”(固定租率制),取消过去每年秋季检查收成丰歉以确定租率的“勘查制”(检见制)。其办法是选择收成变化较小的地区过去10年平均收获量定出租率。过去的年贡各地虽有不同,大体上为四公六民,即税率为收获量的40%,从享保十年起提高为收获量的60%,即六公四民,但由于农民到处掀起反抗,享保十三年(1728)定为五公五民,并规定非遇荒年,全村减产三成以上不减免。定租期满后,重新检查农作物,另定租率,产量增加时年贡也相应提高。
幕府实行“定租制”,目的是增加税收,所以督促代官尽力征收贡租。但元文二年(1737)神尾春央任“勘定奉行”后,又全面恢复实行“勘查制”。他不按幕府初期查田定级(土地分上、中、下三级,按级定税)征收年贡,而是以土地实收量按五公五民征税。这样,农业生产力提高的果实被掠夺殆尽。
定租制对拥有肥沃土地的地主有利,对耕种多为贫瘠土地的农民不利。实行新的勘查制后,农民更加贫困,进一步促进了农村阶级分化。幕府拉拢地主,允许“苗字带刀”(即准许平民称姓佩刀),提高地主在农村中的威信,阻止农民的反抗斗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