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商品作物的增加,以及部分贡租改由货币交纳和购买肥料的需要,商品货币经济在生产和消费两方面逐渐渗入农民生活,侵蚀农村的自然经济。荻生徂徕(1666—1728)在《政谈》中说:“过去,各地除特殊情况用钱之外,买东西都不用钱,而用米麦……听说近来,从元禄(1688—1703)时起,乡下也用钱买东西了。”[153]18世纪20年代,仙台藩耕种一町步的农户,全年支出33贯589文中,货币支出为20贯936文,其中14贯919文是生活费支出。[154]
农村被卷入商品货币经济后,封建的自然经济进一步瓦解,加速了本百姓的两极分化。一部分富裕农民在“荒年农民艰苦之时,以低价购置良田、山林房屋等……而此类富有之民,五十家、百家之中即有一二家”。[155]他们多半发展为兼有地主、村吏、商人三重身份的“豪农”,向农民放高利贷,将当绝的田地再佃给农民,收取佃租,成为典地地主。于是在领主土地所有制下,产生了典地佃耕(质地小作)关系。[156]破产农民一部分流入城市,大部分沦为“水吞”、“小前”(无地贫农、佃农及雇农),身受领主和地主的双重剥削。马克思说:“高利贷有两重作用,第一,总的说来,它同商人财产并列,形成独立的货币财产;第二,它把劳动条件占为己有,也就是说,使旧劳动条件的所有者破产,因此它对形成产业资本的前提是一个有力的杠杆。”[157]在日本则不同,封建势力强大,压制生产自由。又由于长期锁国,对外贸易备受限制,商业高利贷资本不能向工业资本发展,唯有凭借幕藩领主权力,经营实物年贡的买卖,保证领主的贡赋和家臣武士的消费,在此基础上剥削农民、手工业者乃至武士们。所以这种寄生于领主经济上的商人,宁愿保留封建制,阻碍生产方式瓦解。如上所述,幕府为维持封建小农经济,以确保收入来源,虽颁布禁止买卖土地永为私有的法令,但贫苦农民迫于生计,仍不能不典当土地、向富者借高利贷,一旦当绝,就沦为佃农,所以典当实无异买卖。武阳隐士的《世事见闻录》写道:“当今贫富不均优劣差异如此之甚,富裕者一人,其周围贫苦农民达二三十人。”到17世纪末,在近畿种棉地区,佃户已占自耕农的一半。1702年,在尾张藩(今爱知县)的尾浓江领地,120189家农户中,有土地的是90048户,没有土地的是28041户。[158]
商品经济的发展,促进农村手工业的发展。贫苦农民仅靠土地收入难以生活,必须靠出售家庭手工业产品,增加货币收入,才能度日。农民的家庭手工业渐渐被卷入商品流通中。到18世纪初,手工业的社会分工日趋完备,商品经济更加发达,自然经济在开始瓦解。
总之,18世纪中期以前,在闭关自守和强力的封建束缚下,商品生产在各地发展。元禄、享保年间(1688—1735),农村阶级关系在迅速分化。但从全国范围看,商品经济的发展是不平衡的,而且尚未达到对封建体制发生重大破坏的程度。[1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