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1 / 1)

当时农村中还保留着公社关系的残余;农民公有山林、草地,农忙期有进行劳动互助的“结”及兼有宗教信仰的互助性质的“讲”等组织。农民以“寄合”(聚合)的形式,商议本村大事,制定村规,选举村吏,保证全村交纳年贡,共同举行祭神,兴办工程等,违反村规要受“村八分”(全村对他断交)的惩罚。这样的农村,又多具有农村自治体的形态,但贫农都不许参加自治组织。

幕藩领主巧妙地利用这种农村共同体,作为封建统治的工具。各村由形式上从自治体选出的“地方三役”[51]管辖。庆长八年(1603),为加强统治农民,保证贡租收入,实行了“十人组”[52]制度。又将若干村组成乡组,任大庄屋(乡长)统治属村,以若干乡组组成郡,设郡奉行。幕府和各藩就是这样自上而下地统治了全国农民。

幕府为了保障财源和巩固封建统治基础,对农民设置重重限制,实行残酷的超经济强制。宽永二十年(1643)下令严禁土地买卖,犯者判徒刑后流放。以后更禁分田给子孙、禁种经济作物,禁农民迁徙、转业,甚至干涉到农民的衣食住等生活细节。庆安二年(1649),幕府制定了统治农民,旨在榨取其全部剩余劳动的法令《庆安告示》32条,典型地反映了封建统治阶级残酷掠夺压迫农民的用心。[53]

城市的工匠和商人统称为“町人”,按行业住在一定的地域。町(市镇、街区),和村一样,近于一种自治体。有房地的可参加町政,租赁房地的则无此资格。全町司法警察权由武士出身的“町奉行”主管,町内的日常行政事务由“町年寄”(长老)、“町名主”(市、镇董)等有财力的商工业头目处理。町也实行五人组制度。市民负有种种连坐责任。町人租用地产须交纳“地子钱”(租金),经营工商业要交纳“运上金”(营业税)、“冥加金”(牌照税),负担比农民的年贡轻,受干涉也少。手工业者因没有资金,力量不及商人,大多负有为领主做短工的义务(也有出钱代工的)。幕藩领主为维护封建秩序,严格限制商业资本的发展,宣扬“贵谷贱货”,实行重农轻商政策,多方干涉町人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