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化改新后,奴婢阶级的身份被法律固定下来,奴隶的数量也较前增加了,奴隶的地位更悲惨了,这是史实所说明了的,但仅仅这些现象,能不能证明奈良平安时代就是奴隶制社会呢?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试就以下几方面来考察。
首先是班田农民和奴隶的性质问题。主张奴隶制的学说当中,最普遍的就是认为奈良平安时代的班田农民课役繁重,身体不自由,实质上是奴隶。[66]一个人的阶级实质,应该由他在当时生产关系中所处的地位来决定。斯大林指出奴隶制社会的定义是:“在奴隶制度下,生产关系底基础是奴隶主占有生产资料和占有生产工作者,这生产工作者便是奴隶主所能当作牲畜来买卖屠杀的奴隶。”[67]上面已指出,改新后国家对农民的关系是土地所有者对农民的剥削关系,这时的农民显然有自己的生产资料,法律上有其人格,虽然受着经济外的强制,虽然有人身的不自由,但这却正是封建农民具有的特点,是与奴隶根本区别的所在。马克思说:
那种为名义上的地主而做的剩余劳动,只有经济以外的强制来榨出,而不问它是采取怎样的形态,它(封建经济——引者)和奴隶经济或殖民地奴隶经济是从这一点来区别:奴隶是用别人所有的生产条件来劳动,不是独立的,所以这里必须有人身的依赖关系,有人身的不自由(不管其程度如何),有人身当作附属物而固定在土地上的制度,有严格意义上的隶属制度。[68]
这说明改新后的农民(班田农民)和奴隶有本质上的不同,不能用“课役繁重”“身体不自由”一类现象否定它封建农民的实质,自然,到他们加入庄园经济后,便成为典型的农奴了。
其次是奴隶的生产问题,奴隶的用途可为生产的与不生产的两方面。生产方面自然主要是农业劳动,但当时农业生产的主要担当者是一般农民,奴隶最多只起着助手的作用,并且这种生产也只限于供寺社贵族的消费。奴隶有用于工业和渔捞方面的,但在社会上作用也不大。奴隶在非生产方面的用途最多,主要在家庭杂务上,其次用在享乐方面,也有做主人的从卒出征的。女奴有任产婆、按摩及针灸的。[69]在封建社会里,奴隶生产力不会比农民高,作为奢侈奴隶也没有什么出路,所以到了平安时代就失去其社会意义。据《政事要略》说:延喜格(901年制定的法律)停止奴婢,可知10世纪初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也否定了奴隶制度的存在。
最后是奴隶的数量问题。当时奴婢究竟有多少是无法考察的。如以正仓院所藏奈良时代公民的户籍记账为基础来做估计,则总计5435人中,奴婢仅307人,这样推定当然不会准确,因为占有最多的寺社贵族方面的奴婢没有计算在内。如将后者加入,则奴婢约占当时人口的1/10,数量仍极有限,其分布也以经济发达的畿内地方人数较多,边远地方都很少。[70]有人认为单从人数多寡并不能说明社会性质,例如农民较工人多的国家,仍不失其为资本主义社会,但问题是资本主义社会工人虽少,却是整个社会生产起着决定作用的力量。当时社会生产的主要担当者既为农民,奴婢只是为一种非生产的没落的阶级残留着,怎样能构成一种基本的所有制呢?
一个社会的性质应该由当时处于主导地位的生产关系(即基本的所有制)来决定。改新后封建土地所有制推行全国,王室和贵族向班田农民(庄园经济兴起后是农奴)征收地租,这种关系自然就是封建的生产关系,奴隶制在前代既没有得到发展,改新后正走向消灭,反之,封建制度却迅速发展和巩固起来。以法律上的奴隶身份制度作为同时代的社会经济形态,当然是表面的、片面的看法。这正和隋唐法律上有关于奴隶和部曲的规定,但不能因此认定隋唐就是奴隶社会一样。因为阶级社会中,统治的生产关系旁边,总是存在着残余的生产关系。事实上,“在东方各国,封建关系在长时期内一直和奴隶制关系相结合,中、印、日等国家都是这样”[71],“在社会经济形态之内,经济多样性底消灭和生产关系单纯性底达到,只有在社会主义条件之下才有可能”。[72]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必须从封建社会生产诸关系的矛盾上加以分析,区别其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以规定其社会的基本经济形态,这才是正确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