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化改新后日本历史进入中世的奈良平安两朝时代。根据改新的性质及其社会情况的分析,这一时期应该是封建社会,但日本的史学界包括一部分进步学者大部主张这一时期是奴隶社会,奈良更是奴隶经济的全盛时期。[51]理由是这时奴隶的数量较以前更庞大发展,地域更广泛,[52]许多学者认为必须到普遍分封土地的镰仓幕府建立时(1192年)才进入封建社会。[53]
为了解决这一时期的社会性质问题,必须对当时社会阶级关系进行比较具体的分析。
根据改新后的法令,这时期社会上存在着以下四种身份。
(1)贵族(贵姓、卑姓)即前期氏上贵族的后身。其中五位以上的“贵姓”贵族被赐给职田、位田等庞大的土地和封户,他们多半是权门势家,五位以下的“卑姓”贵族则因没有“荫位”(因父祖之功而受赐的官位),子孙不能常保留在统治阶级里。[54]
(2)平民(公民、公户、庶人、白丁)即前期的公民和被解放的部民,占人口的最多数,政治上没有权力,耕种国有地,同时担负租庸调等苛重的赋役,奈良末期逐渐沦为庄园农奴。[55]
(3)杂色(品部、杂户)是前期公私部民因职业世袭等关系而没有被解放的。大部分仍保持其世袭的技艺,如酒户、染户、船户、乐户等,以户为单位,属于官府及私人所有,但不得买卖。这种身份的人在法律上属于良民(唐令杂户属于贱民),可与良民通婚。但杂户在人口中所占比例极小,全国仅四千余户,奈良时代中叶后就逐渐停废,一部分成为农奴,因为生活所迫,在旧社会里仍不易完全解放。[56]
(4)奴婢(五色贱民)大部为前期奴隶身份的世袭,及因与主家有密切的隶属关系而未被解放的部民。一部分是犯罪奴隶和债务奴隶,分陵户(皇陵守护),官户(官衙杂役),公奴婢(官田耕作及杂役)等三种官贱,家人(私人奴仆)私奴(纯私有奴隶)等两种“私贱”。他们是社会上最下层的阶级,据大宝养老等律令,奴隶同蓄产,允许买卖、交换、赠予、典押,奴婢不得与良民通婚,所生子女与家畜同样,归母体所有者所有。法令虽规定杀奴婢者笞一百,但主人杀奴仍少处刑,奴婢逃亡极多。平安中期,奴婢在法律上被废止,并许与良民通婚,但事实上在封建社会中,这种身份的人是不可能消灭的。[57]
以上这些阶级在当时社会上相互的关系怎样,应该从大化改新的政策和奈良平安朝的社会经济发展情况上来说明。
大化新政中,第一件大事是变前代的私地私民为公地公民,把氏族联盟的大小诸国变成中央集权国家的国、郡、里的地方行政区划,旧族长贵族的世袭贵族称号(臣、连、国造、伴造等)也被废除,按照新的法律,官吏任用,由世官世职变为选贤举能。大宝、养老律的选叙令都规定:“凡应选者皆审状迹,铨拟之日,先尽德行,德行同,取才用高者,才用同,取劳效多者。”[58]这应该是把贵族政治的物质基础和特权根据全推翻了,但事实上新政权代表封建地主国家的利益,新的官僚贵族原来就是旧日氏姓贵族中长成的。因此,氏姓的大小尊卑仍成为任官与铨叙位阶的标准,官吏有职封、位封、职田位田、季禄等庞大的经济特权及荫位出身的政治特权,结果改新后统治阶层仍限于地主贵族阶级,他们役使着奴婢和职田、位田中的农民,坐食封户的年贡(相当于地租),仗势不纳租税。以后贵族们作为庄园的新垦地,更获得不输(免租)不入(免检断)的特权,于是贵族阶级的私有地日益扩大,促进了奈良末期(8世纪末)庄园经济的兴起。
大化新政的第二件大事是班田收授法和租庸调制的实施。班田收授法无疑是北魏和隋唐均田制的模仿(为适应当时日本社会条件而有小部分的改变),均田制的实质是地主国家的统治者为制止豪强兼并土地,保证朝廷对直接生产者剥削的一种政策。班田收授法的实施,使当时日本王室将豪族私有的农村公社土地一举集中到国家手中,班给公民,在此基础上向公民征收租庸调的国税,公民形式上不隶属于封建领主,而是国有地的农民。这样的班田农民是不是就能认为是自由民呢?在这里,答复是否定的。理由是国家班田的目的,只是为了榨取农民的剩余劳动,以国税的形式从农民身上得到劳动地租和生产物地租,因此,国家与农民的关系,事实上就是地主对农民的剥削关系,“在东方,封建的土地国家所有制具有很大的意义”[59]。历史证明,这种关系在亚洲各国是很普遍的。关于这一点,马克思指出:
假设相对出现的不是私有土地的地主;却像在亚细亚一样,是那种对于他们是地主同时又是主权者的国家,地租和课税就会合并在一起……在这里,国家是最高的地主,在这里主权就是在全国范围内集中的土地所有权。[60]
由此可知改新后日本社会只能是封建的土地国家所有制。
再从以下两方面来测定一下农民的自由程度。
(1)地租形态:根据“养老律令”田令及赋役令,农民负担的租庸调中,租率约当收获量的3%,似乎不重,但农民所受口分田全部收获还不够一家生活资料的3/5,所以农民都得佃租公田,职田,或寄托权门寺社,租种垦田,才能勉强维持生活。[61]庸调比租更重,庸本身是徭役,正丁一人每年须服役十日,输庸代役则需布二丈六尺,加上同额的调布及其他附加税等,每一正丁负担的庸调额相当租的三倍,此外还有国家继续需要徭役而有留役(一年最长三十日)及地方临时的杂徭(最长六十日)。[62]当时农民贫困没有种子,国家便以“出举”的名义春季贷给官稻,秋季收取百分之三十到五十的利子。这样重的剥削,使农民无法偿清,而以上农民的负担中,最显著的还是徭役劳动,所占比重特大(一年最多时达到100日)。
马克思指出:地租的最简单的形态,是劳动地租,在这场合,直接生产者以每周的一部分用实际上或法律上属于他所有的劳动工具(犁、家畜等等)用在实际上属于他的土地上面,并以每周的别几日在地主的土地上无代价地为地主劳动。可见当时原始的劳动地租占着支配地位,生产物地租还是次要的。
(2)身体的自由:封建制度的主要特征是“封建主占有生产资料和不完全占有生产工作者”[63],这就是农民被束缚在地主的土地上。因为封建主不占有农民,就不能保持对农民的剥削。奈良平安时代农民因分地既少,赋役又重,不断逃亡,政府为“检括浮浪”,除厉行“户籍”(检查户口身份等)“计账”(登记诸国户口及纳税数)外,还实施“五保”(五家相保)的制度、防止保内户逃出和保外户的逃入。户令规定同保有追缉逃亡之责,逃亡期间须代输租调,“养老律”的考课令有查出账籍上漏列人民使逃户复归本贯者,列为地方官之功绩的条文。此外僧尼、关市等令都有严防农民离地的禁令。[64]可见改新后农民几乎是紧缚在土地上的。
从以上两点说明大化改新不但没有造成自由的农民,反之,改新后的公民(班田农民)在封建国家的统治下,日趋于农奴化,到奈良末期,大批农民隐漏户籍,脱离公田,流浪诸国,纷纷投身庄园,所谓“浪人”(指没有户籍的农民)成为当时社会一大问题。[65]作为自由民的公民阶级,这样不顾“自由”丧失,而甘心去当农奴,只是因为他们所丧失的“自由”并不值得那样珍惜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