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化改新前,日本社会经济结构的特征表现在:公社制度瓦解,半家长半封建的部民制产生和发展,其末期,封建的生产关系逐渐形成。
部民的性质是随着经济的发展而变更的。最初部民不是氏族中任何个人的私产,只是对氏族负有贡纳义务的特殊氏族,佐野学认为“部在其最原始的形态是出于同一血族,并没有隶属关系”[23]。史书上古代初期所谓“诸部”又读作“诸共”“诸伴”,称皇室直属的部民为“品部”或“伴部”,这个“伴”最初只是“随伴者”或“随臣”的意思,部甚至和统治阶级有密切联系,如《日本书纪》神代纪及崇神纪中就有将贵族称为“诸部神”及“八十诸部”的,[24]以后物部、忌部诸氏都是大贵族。当时部民还充分保有氏族的独立性。
但“氏”变为“部”毕竟意味着一定数量的剩余劳动被剥削,虽然社会生产基本上还是氏族成员自己的劳动。这是当时低下的生产力所决定的。
私有财产发生后,氏族的生产物渐次为氏上所占有,一部分公社土地(御田)也成为氏上的私地(吾田),氏人的地位开始降低,氏上并要求更多族外的劳动力,于是部民的剩余劳动被大量地剥削了。特别是天皇氏,因私有地的增加,需要耕作者,使各氏族抽出一定数量的氏人和部民建立新部,部到这时便开始失去其氏族的性质。
随着生产力的发达和私有制的发展,日本社会中部民的数量增加了。私有化的程度也加强了,因此有人认为这样的部民就是“日本型奴隶制”[25]或“奴隶制在日本的变态”,这种看法是否妥当呢?现在就考查一下部民制最发达的纪元后五至七世纪时期的情形。
五六世纪时,因部民制引起的社会分工的发达,特别是由于中国和朝鲜文化的不断输入,刺激了生产技术的进步,大和族的势力达到前所未有的强大,但对朝鲜半岛的侵略,却因这时新罗的强盛而受到挫折,[26]于是转过来对国内进行统一运动。当时边远地方的部落在豪族和“国造”“县主”(大和朝廷就原部落的族长加封的地方官)的支配下,除大和的势力强大时偶尔纳贡外,几乎是独立的状态,大和朝廷为使统治权直接达到这些地方,服属这些地方的豪族,征发其土地人民,以留传天皇和皇族的“御名”于后世为理由,用“御名代”和“御子代”等名义,设立屯仓及田庄(皇室私有地),扩大部民制。[27]在统一运动中,虽然遇到地方氏族共同体强烈的反抗,[28]但终于确定了大和国家的经济基础。部民制在各地方发展起来,不但皇室增大了直接的土地和部民,中央和地方贵族“氏姓阶级”也获得了很多的田庄和部曲,这种部民和部曲有的是从事经常性手工业生产的工人(“品部”)和从事耕种的“田部”;有的是专向所有主贡纳一定生产品的部民,有的是定期到皇室或贵族田地上来劳役的??丁,[29]他们除极少数被征发远离自己土地外,一般都是使用自己的生产工具,在自己的土地上劳动,通过自己的氏族长或统率人(“伴造”)将生产物乃至劳动力的一部分提供给名义上的所有者,这种贡纳制本质上和封建的地租形态没有什么差别。自然,这种“服役及纳贡”的关系,正是使自由农民变成农奴的道路,有如恩格斯所说,“一经陷入这样的隶属境地,他们就逐渐地丧失了自己个人的自由,经过数代之后,他们大都变成农奴”[30]。但不论如何,这时的部曲与奴隶是有区别的,就是为日本史书和律令所根据的唐律,也明载“部曲不同资财……奴婢同资财”[31],即奴婢可买卖而部曲不能买卖。日本的历史记录证明,部曲有随土地转移其主人的,但从没有被买卖的情形。
部民制是在原始社会末期发展起来的一种贡纳制,这种制度可以发展为奴隶制,也可以发展为农奴制,作为贡纳制的部民制何以不走向奴隶制而向封建制发展呢?我认为有以下的原因。
一方面是由于部民经济自身的特点。
(1)部民在生产力低下,多少有提供剩余生产品的条件下,就被世代束缚于土地,对于主人氏族处于从属的地位,但并不是被“剥夺个人”(恩格斯语)的本身也变成生产手段的劳动者,由于这种生产方式多少承认部民还有自己的经济,因而在一定程度上曾刺激生产力发展。
(2)部民经济基本上是为消费而不是为营利,农业经营是小规模的,农业和手工业相结合,这一切都不能使它转化为奴隶制经济。
(3)商品经济与财富的集积没有条件,征服者只满足于收取一定的贡物与徭役,而且当时也只有这种封建剥削更为有利,也不可能对被征服者作其他方式的榨取。
另一方面是由于外部的条件,“原始公社在其发展中,如没有受到更为发展的社会的影响,便不可能越过奴隶制的生产方式”[32]。正是由于当时大陆方面中国奴隶制度早已灭亡,封建关系达到高度的发展,从后汉就和中国发生交涉的日本,五六世纪更不断遣使到南朝贡献,追求先进的文化技术,[33]因此中国的封建制度强烈地影响着日本社会。贵族豪强,兼并土地,剥削人民,部民不但没有成为奴隶,反而日益增强了封建的隶属性。因而认为部民是“日本型奴隶制”或“奴隶制在日本的变态”是不符合历史事实的。
主张大化改新前日本社会是奴隶制的学说,有一个共同的弱点:他们除了忽视部民榨取形态的封建性,将部民和可以买卖屠杀的奴婢等同起来以外,都一致强调部民的庞大,而忽略了当时社会生产主要力量——自由民的存在。
部民制在五六世纪后,确有相当的发展,但部民在全国人口中所占的比例是有限的,并且在分布上,也只以经济发达的大和等地方数量较多,其他各地依然停留在很低的阶段。当时主要的人口是称为“公民”的自由农民,即氏族社会时代氏人的后身,他们在氏上支配下,没有被征服,也没有被皇室或贵族所私有,日本古语“公民”(Oomitakara)一词,语义学上的说法很多,一般训作“大御宝”,有训作“大御田族”的,[34]大体上最初是指耕种皇室土地的农民(以后指天皇氏的部民)。大和族的势力扩大后,一切向天皇贡纳赋役的人民便都被称为公民,平安时代把“公民”一语写成“公御财”,可以知道它和国家财政的密切关系,[35]公民又称“人民”,他们向政府缴纳实物税和从事劳役。据《日本书纪》崇神纪十二年条:“诏曰,‘朕初承天位……举兵以讨不服……宜当此时,更校人民,令知长幼之次第,及课役之先后焉。……始校人民,更科调役,此谓男之弭调,女之手末调也。’”[36]公民又称“百姓”,《日本书纪》仁德纪四年条,记载仁德天皇因见近畿“百姓”贫困,便“悉除课役”。三年以致宫室破坏;七年,诸国请“贡税调”,仍不许。但同时却为皇后皇子们定“葛城”“壬生”等“部”;到十年冬,“甫科课役”,“百姓”就将宫室盖起来。这两段记载说明皇室的经济除部民的生产物外,主要还建筑在对于诸国百姓“课役”和“税调”的榨取制度上。这时的百姓或公民,由于和氏上为同一血族,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自由农民。但6世纪后随着大土地私有制度的发展,经济发达地方的公民阶级开始没落,有的失去了土地,有的成为中央和地方贵族的部曲,[37]也逐渐成为附属农民。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大化改新以前日本社会的若干特点:
(1)原始氏族社会已经解体,家长制家族相结合的农村公社还保留着氏族共同体的残余,它阻碍着生产力的发展。
(2)家内奴隶制的存在,但奴隶数量很少,由于社会生产力水平较低,不能发展为奴隶制。
(3)封建的贡纳制以部民制的姿态出现,在社会生产力发展后,这种生产关系较之奴隶制对剥削阶级更为有利,因而获得广泛的发展。
这些特点说明日本在原始公社瓦解的条件下,产生了家内奴隶制和封建的部民制,社会上的基本人口还是自由农民,但在这里,社会发展已不是走向奴隶制度,而是走向封建化的道路。
这些特点说明这一时期的日本社会不可能是氏族制社会,也不可能是奴隶制社会,是不是古代东方国家中一般存在过的早期奴隶制度呢?我们认为也不是的,因为后者有大量债务奴隶的存在,而没有部民制这样的封建剥削关系。在古代日本,支配着社会生产的既然是部民制,奴婢只用于家内劳动,在社会生产上不具任何意义,因此生产力发达后,很自然地走向封建剥削制度。
我们认为古代日本这种社会形态正是斯大林所提出的,“由一个生产关系形式过渡到另一个生产关系形式的过渡关系”[38]。
这种过渡的社会经济形态曾经是日耳曼民族所经过的道路,已为恩格斯所指出。[39]同样的情形在俄国也可以看到,在俄国,斯拉夫民族经原始社会制到封建制的过渡是在奴隶制度早已消亡,而封建关系在欧洲各国业已巩固时实现的,斯大林关于俄国历史上“封建前期”的学说是运用马克思主义理论解决这巨大复杂问题的天才的指示。[40]
这一理论在马克思给慧娜萨苏利支的信中就已可看出,马克思在这里提出农村公社是一种过渡形态的论点。他说:“作为第一社会结构之最后阶级的农业公社同时是第二结构的过渡阶段,也就是从一个以公有财产为基础的社会向一个以私有财产为基础的社会的过渡,自然,第二结构包括一系列的以奴隶制和农奴制为根据的社会。”[41]
大化改新前的日本除大和地方私有制有高度的发展外,基本上是从原始公社走向阶级社会的时期,由于其社会内部的条件和大陆上更为发展的社会的影响,它从农村公社越过奴隶制的生产方式而跃进了封建社会。
“正如人类历史所证明的,不必每个民族都要经过社会发展的一切阶段,对许多民族来说,都形成一种条件,使他们有可能不经过某些发展阶段就立即进入较高的阶段。”[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