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日本古代氏族制和奴隶制的问题(1 / 1)

大化改新前的日本是在氏族制社会走向阶级社会的过程中,也就是从公有制社会向私有制社会的过渡。过去的历史学家把这一时期整个看成是单纯的氏族制或奴隶制统治的时期,固然不正确,但认为纪元二三世纪前是氏族制,以后是奴隶或部民制的看法,也是有问题的。

历史证明,日本民族和世界其他民族一样是经过原始氏族社会的,这在考古学和神话上都可找到说明。[9]但纪录所知最早的时期,即约当纪元前一世纪时,日本的氏族制度已失去其原始的形态了。

在《魏志·倭人传》、《日本书纪》和《古事记》中已看不到禁止族内婚和图腾的现象,一般都实行一夫一妻或一夫多妻制,父系制(末子继承)开始代替母系制,[10]氏族会议也没有了。虽然大和族的生产单位还是氏族,土地在原则上还是为氏族所公有,[11]但私有制已在经济发展较高的地方萌芽起来。

日本古代社会私有制是循着一般国家所经过的道路发展的,但也有它自己的特点。约当公元前后在大和族的征服战争中,氏族已分裂为多数小氏族,由于和大陆的交通,日本西部地方首先由石器时代一跃而入铁器时代,[12]农业生产技术开始发达,据《魏志·倭人传》,公元3世纪前,日本已“种禾稻苧麻,蚕桑缉绩,出细苧缣绵……兵用矛盾木弓……竹箭或铁镞或骨镞……有屋室……饮酒”。水稻种植是和铁器使用有密切关系的,由此氏族中剩余生产物增加,并且出现了酒,范文澜先生认为酿酒是阶级分化的标志。[13]在日本,当时氏族中也开始有外来的成员——称为“部民”的集团加入,发生了阶级的分化。

“部民”的来源说法很多,大体上一部分是世袭的职业团体(如忌部,土部,绫部等)或移民(“归化人”)团体所构成,在私有制发达后为有权势的氏族所支配;另一部分是由于征服与被征服的关系,征服者对被征服者的氏族或部落加以集体的支配,使氏族长交纳贡物,依贡赋的种类给该氏族以某某“部”的名称。这是因为征服者发现被征服者共同体的关系还很强,不易使它解体,为了统治和榨取的便利,所以“让原来的生产方式维持下去,满足于征收贡纳”[14]。这样,部民的公社关系便长期在这种贡纳制下被保存下来,部民一直自成部落(奴隶居主人家,不能独立成户),受本族族长的直接支配,除负贡纳“庸调”义务外,和氏人没有多大区别。

公元二三世纪时,氏族因私有财产的发展,分成为许多家族(户),独立进行生产,各家族联合在一起,成为村、邑、里,这就是农村公社。氏上私有着自己家族的财产,世袭着族长权,农村公社的基础已经是经济的和地域的结合,但在日本,氏族公社一直保持着它的势力,耕地定期分配给各氏族使用,森林草地仍由共同使用,大事由村民公议决定,公共事业由村民协同举办。[15]公元后三四世纪时,经济发达的大和地方,开始形成部落国家,氏上受封爵(“姓”)后,成为世袭的“氏姓阶级”,根据《魏志·倭人传》记载邪马台(“大和”的对音)国的情形,“尊卑各有差序,足相臣服”,“下户(平民)与大人(氏姓阶级)相逢道路,逡巡入草,传辞说事,或蹲或跪,两手据地,为之恭敬”。可见当时阶级对立已很严格了。在家长制族长的支配下,氏人、部曲和奴婢都受着程度不等的剥削。

以上这种家族和部民之间,在阶级对立中,还各自保持着一定的氏族共同体关系,这也就是古代日本社会的特点。

主张改新前日本是氏族社会的,是忽视氏族内部的阶级对立,是将阶级分化后的这种“氏族制度”和原始氏族公社制混淆起来的结果,因而是错误的。

日本古代奴隶制度所以不发展,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一)生产力发展水平较低,国内仍为公社关系所支配,劳动力为这一纽带所紧缚,因此不易脱离土地而奴隶化;(二)因生产力不发达,货币经济也就不发达,毫无可以作为贩卖奴隶生产物的市场,因而不可能刺激奴隶制的发展;(三)奴隶来源的枯竭,国内已为贡纳制的形态所统一,自然不能从这里得到奴隶,虾夷人被俘后曾不断暴动,使大和氏族无法用作奴隶,国内经济狭隘,不能进行大规模的海外战争,因此国外的奴隶来源也不能获得;(四)因货币经济的不发达,债务奴隶也不显著;[22](五)社会生产力发达后,采取封建剥削对统治阶级已更为有利,因此家内奴隶的萌芽形态不能发展为奴隶制剥削方式,只能向封建制发展。

由此可见,改新以前日本社会看不到有原始的氏族制度,认为很少的家内奴婢可以构成奴隶制度的论点是很难成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