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十年来,“人格”这个字眼又经常地挂在人们的嘴边了。这背后的心理状态,显然是感觉到某种自粉碎“四人帮”以来所产生的时代氛围,以及对自己、对国民一个长时期以来“人不像人、鬼不像鬼”的扭曲性格的一种反省。然而,随着这一概念越来越频繁地被人们使用,我却越来越感到疑惑了。我们先来看看一则短文:
清室皇族金寄水的人格[90]
寄水先生乃多尔衮直系后裔,清朝睿亲王的嫡子。先生虽为清朝宗室,却极有民族气节,“七七”事变后北平沦陷,先生不得已蜗居北平,生活亦为之清苦拮据。遂有客为之说项,欲为寄水谋一伪事,但被先生凛然相拒而不就:“金某岂能为五斗米向非我族类的倭寇折腰!”1939年,伪满洲国宗人府驻京办事处劝先生前去“帝京”“排班”承袭“睿亲王”的世传爵位,寄水拒而设誓:“纵然饿死长街,亦不能向石敬瑭辈称臣。”……先生谙熟王府及旧都三教九流掌故轶闻,又擅书法,工诗词,所作每每超逸自然,灵性为先,识者谓其尤近纳兰容若风韵。先生非高阳酒徒,然雅爱小酌,吟事论文抵谈掌故与故人友辈,引为快事。先生性情澹泊,淡于名利,操节自守,闻于同辈。……先生尝书五绝一首,或见其志。诗曰:“午夜扪心问,行藏只自知。此心如皎日,天地定无私。”
对于寄水先生品德的评价,我无缘置喙。我想说的是,这篇短文标题中的“人格”二字,指的显然是“人品”。民族气节,个人修养,淡名利、守操节,这些无疑都是中国自古以来所推崇的个人品德,寄水先生以陶渊明自况(“不为五斗米折腰”)也正说明了这一点。但中国古代其实并无“人格”一词。我们今天说“四人帮”蔑视个人的“人格”、践踏人的尊严、贬低人的价值,指的是另外一层意思,而不是“人品”。只有“人格”是有可能受到侮辱的,对于“人品”却无所谓侮辱。一个人在受到侮辱人格的对待时,却完全可以丝毫也无损于他的人品。
现代意义上的“人格”一词,来自于西文person(英文personality,德文personalitaet),其含义首先是指个人性或私人性,其次,它还意味着个人身上的身体特征、性格气质、容貌风度,是体现在外的个性特点。从词源上说,它来源于拉丁文persona,本意是指“面具”(mask),一种遮蔽性和表演性的伪装,转义为用这面具所表演出来的角色。西文中这个词并没有道德(以至“道德高尚”)的含义,正如“人格化”(personification)一词也没有道德含义(只意味着“拟人化”)一样。1980年商务印书馆出版的《现代汉语词典》中,“人格”条下标出三种意义:1·人的性格、气质、能力等特征的总和;2·个人的道德品质;3·人的能作为权利、义务的主体的资格。[91]显然,只有1、3两条与西方所谓person的含义相合,至于第2条,我怀疑是中国人对这一译名望文生义附会上去的结果:人格=人的品格=人品。而由于中国人历来把道德品格理解为一种内向自省的“无私”精神(如上引金寄水先生“扪心自问”的五言诗一样:“天地定无私”),因此我们在无私的品格这种意义上理解的“人格”,便与人格作为私人性、个人性的这种原意具有了恰好相反的意思。前者是一元的,后者是多元的;前者是道德的,后者是认知的;前者是内省的,后者是外向的;前者“行藏只自知”,后者是向别人表演;前者体现为非主体的天道实体,后者是权利和义务的主体;前者是对私人的否定,后者是对私人的肯定。
澄清上面这一点,在今天很有必要。现在有些学者、特别是研究中国思想史的学者,由“人格”一词在现代中国人词汇中的含混意义而得出了一些似是而非的结论。庞朴先生在其《中国文化的人文主义精神(论纲)》中说:
用西方的观点看中国,可以说中国人没有形成一种独立的人格(韦伯);用中国的观点看西方,可以说西方人没有形成一种社会的人格。合理的观点,也许是二者的统一;因为人既是独立的个体,又是群体的分子,既是演员,又是角色。[92]
然而,人格的本义就是个人性,它只能是“独立”的。否定个人,就是否定个人的独立性,也就是否定人格本身。独立人格本身就是一种“社会的人格”,因为它承认且只承认一个人人具有独立人格的社会;把“独立人格”和“社会人格”人为地分裂开来之后又去寻求“二者的统一”是不切实际的。难道“演员”和“角色”分得开吗?难道“独立人格”不是一种社会生活的原则,而是什么“禽兽行”吗?当然,庞先生所谓“社会人格”,意思似乎在于强调一种“群体的人格”。这的确是现代中国人的独创,但绝非中国“人文精神”的传统,因为严格说来,它根本就不可能存在。试把这个词翻译回西方去,看看西方人能否理解这样一种怪物:一种非个体的“人格”(person,又译“个人”),一种“群体的”私人!这正如说一个“圆形的”方、“木制的”铁一样不通。要使这一概念有点意思,就得改变“人格”一词的含义,把它转变为一种道德性质的“品格”(但这样一来,“独立的品格”又说不通了,可见这里完全混淆了两种不同的“人格”概念)。庞先生出于这种对“人格”的道德化理解,认为孔子和儒学的反功利主义(“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就是“致力于人格的自我实现”,就是“贬低物质享受的价值,重义轻利,以道制欲”,这种说法是不伦不类的,也丝毫看不出粉碎“四人帮”之后真正人格(person)觉醒的影子。如果说重义轻利、以道制欲是中国文化的原则,那么它同样也是“文革”(革文化的命)的原则。但无论是“政治挂帅”、批评“物质刺激”,还是“宁要社会主义的草,不要资本主义的苗”,都与所谓“人格的自我实现”毫无关系。其实中国人从来不具有person意义上的人格观念,不懂得唯有个人(私人)才是权利和义务的最终主体,而唯有不仅仅承担义务(“义”)而且拥有自己的权利(“利”)的个人,才真正具有完整的人格。正因此,中国人必然只能将人格理解为一个人的“品格”,即用普遍性的“道”来制约、压抑个人欲求这种做人原则和道德规范。
在西方人看来,任何人、包括十恶不赦的罪犯都有人格,这是一个事实(其依据是每个人都有灵魂、思想和理性能力这一事实),并没有道德褒贬的意思。一个人有人格并不就是道德的,只有他尊重人格(包括尊重自己的人格)才是道德的。人格本身并不意味着诸如“高风亮节”“大义凛然”“杀身成仁舍生取义”或“富贵不能**、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之类的德行,相反,它标志着一个人的“不可入性”、不可窥探性,即他的隐私,他有权将自己个人的东西(即使实现出来将是不道德的、可羞的、丑陋的,如罪恶、卑劣的念头)秘而不宣,只要他不用这些东西付诸实行或损害别人。因此,人格就是“面具”,就是表演或扮演的“角色”。
只有在这种意义上,我们才能真正理解,所谓“四人帮”“践踏人的尊严”“侮辱人格”究竟是什么意思。这就是否认人是一个独立的封闭体,用外在暴力或舆论压力去“触及人的灵魂”,把人当作一个没有内心世界的物件,任凭政治权力来解剖和检查,使人的一切个人秘密“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所谓“逼、供、信”,所谓“揭开某某人的面纱”,所谓“思想犯罪”,都是根据这一点。今天人们要求尊重人的人格,尊重人的隐私权,无非是要求把人当作具有不可侵犯的内心世界的“个人”,而不是一头可以随意摆弄的牲口。不允许任意干涉和窥探个人的一切未触犯法律的私人行为,不论是以“群众”的名义,以“组织”的名义,还是以“重义轻利、以道制欲”的“道德”的名义。人的心灵是一个复杂的有机整体,不可能“净化”为几条道德戒律;思想越深刻、情感越丰富,就越难以用简单的“好坏”“美丑”“善恶”“君子小人”来归类。但有一点是无疑的:真正善良、真诚、美丽的心灵,首先是建立在维护一个独立、完整的内在人格的基础上的,而对个人人格的普遍蔑视和粗暴践踏,则只能使我们的国民性变得日益浅薄、粗陋和伪善。
这种个人人格的结构,可以概括为如下三个方面:孤独意识、责任心和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