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先来看它的第一阶段,抽象法。我刚才讲了,从斯多葛派以来,西方人开始建立起了一个人格的概念。Persnlichkeit,人格性,这个概念是从古罗马来的。因为斯多葛派就是从古罗马晚期发展起来的嘛。他们用的person这个概念呢,原来的意思就是面具。罗马不是经常演戏嘛,在那个圆形的剧场里面上演戏剧,上演戏剧通常那些演员都要戴面具,都是戴着面具去演戏的。每一个面具代表一个人物,所以不管哪个演员来演,你只要戴上这个面具呢,人家就认,这个人就是这个人,不会搞错。宙斯就是宙斯,雅典娜就是雅典娜。那么,面具就代表一个人的人格。世上只有一个,这就是他,他的面具表明了他。所以,人格的概念,从面具这个意思出发,表现出个人对于一些外部标志的一种占有。我用这样一种外部标志来表达我自己,表达我的灵魂,表达我的自由。这就叫作人格。这个人格呢,不是说你内心想一想而已,而是肯定要表现在外的。那么表现在外呢,在演戏的时候当然就是表现在面具上面了。但是在日常生活中间呢,我们每个人都是一个演员,世界是一个大剧场,古罗马流行这样一种观点,特别是斯多葛派,鼓吹这样一种观点,世界是一个大剧场,每一个人都是上帝安排在人间扮演的一个角色。所以你得演好你的角色。那么这个角色呢,有他的面具。什么面具呢?每个人都有他的身体。所以person这个词,很多人都把它翻成人身,人的身体。翻译成人的身体当然有它的道理,但是严格说起来是不准确的,在某些场合下可以,某些场合之下,你侵犯了一个人的人身,就是侵犯了他的人格。比如说,你打了人家一个耳光,那你就得道歉。你侵犯了他的人格嘛。为什么打了他的耳光,就是侵犯了他的人格呢?因为他的脸是代表他的灵魂的。如果他什么也没有,如果他的脸都不是他自己的,都是他的身外之物,那就是阿Q精神了。你打了他的脸,他很高兴,是儿子打老子,如果是这样的话,那就是没有人格了。但是一个有人格的人的身体是不可侵犯的。你侵犯了他的身体,就是侵犯了他的人格。这就有人格意识。
那么,除了身体以外,还有,比如说他的财产。我们中国人也有打狗欺主的说法,你侵犯了他的财产,就是侵犯了他个人。但是,西方人的这样一种人格概念是建立在私有财产基础之上的,就是我的所有物。凡是我的所有物,都是我的,你不得侵犯。一旦侵犯,你就是侵犯我的人格。我们通常说,侵犯了我的一点财产,没什么关系,我们兄弟不分家嘛,我们感情很好嘛。但是西方人不是这样的,西方人认为这是人格问题,我的财产跟你的财产应该分得清清楚楚。我们一起去餐馆里面吃饭,AA制,你付你的,我付我的。如果有一个人说我来帮你付,那人家就怀疑了,你是不是别有用心,你怎么会让自己的财产随意被别人占有,那肯定是别有所图。所以为了避免这种别有所图,你还是老老实实地AA制,以免造成误会。中国人在国外感到不适应的地方这是一个很重要的方面。西方的人格概念体现在每个人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包括儿子和老子,儿子到了18岁以后,他不再是父亲的一部分了,不再是父亲的财产了,不再受父亲的教育了,他已经独立了,那么就得分开。儿子向老子借钱也得打借条,也得签字,盖手印。这个在中国人看来是不可思议的,但是从古罗马以来,西方人已经有这样一种习惯,就是所有权。
所有权不单是利益问题,而且是人格问题。人格跟所有权息息相关,没有所有权的人是没有人格的。当然这个所有权也许仅仅是拥有他的身体,这是最起码的。如果连身体都不拥有,这个人就是奴隶。身体都是别人的,那就是奴隶。奴隶是没有人格的。当然在斯多葛派看来,任何人都不应该是奴隶,任何人在人格上都应该是平等的。所以,虽然我身为奴隶,但是我应该意识到,我具有占有财产的能力和权利。奴隶具有占有财产的权利。所以自从斯多葛派以后,古罗马的奴隶制社会就走向衰亡了。当这种观念普及以后,人们就开始意识到人都是独立的。当然后来又到了中世纪的农奴制,农奴制是一种封建制了,也有人身依附关系,但是毕竟跟罗马时代的奴隶制不一样。虽然有人身依附关系,但是在上帝面前人人平等。这个观念深入人心。所以,首先就是所有权的问题,人格的主体必须在它的一个对象上面体现出来,就是在他的财产上面。不管他的财产多么的可怜,那也是他的财产,你不得侵犯。人只有占有了自然物,才是一个有人格的人,也才是一个完全的人。
所以,私有制在黑格尔看起来,是人之为人的一种必然性。人之为人,如果他要在人格上独立,就必须承认他的物权。我们最近也颁布了《物权法》,我们现在开始承认了,每个人有他的物权。但是实行得怎么样,那还不是一个短期的事情,要看我们的观念是不是能够改变过来了。我们历来是不承认这个东西的,什么物权?普天之下莫非王土,都是皇帝的,都是公家的,你有什么?你的身体都是公家的。所以,这个观念在西方是一个起点,西方进入到法制社会,进入到一个权利的社会,必须以这个为起点。私有制,是人的必然权利,或者说它是人的天赋权利。所谓天赋人权,就是说,首先就是所有权,所有权是第一个天赋人权。当然黑格尔在这里对所有权和占有没有分得清楚,他把所有和占有混淆在一起了。他认为所有权就是一个自由意志的问题,就是我凭我的意志,我占有一个东西,那就是归我所有了。但是他没有考虑到,那还不尽然。卢梭曾经有这样的想法,就是说,有一天有一个人把一块地圈起来,向别人宣称,这是我的,于是私有制就产生了。这是卢梭的一个想法。黑格尔大体上也是这样想的。我把一个东西灌注了我的自由意志,我把它拿到手里,别人抢不走了,那就是我的了。但是,实际上这后面还有一个很重要的东西,就是承认。卢梭的解释是,一个人宣布说这是我的,同时又找到了一批傻瓜相信他的话,于是私有制就产生了。那么,人家怎么会相信他的话呢?这就是承认的问题。你的自由意志,你的占有,必须被别的自由意志所承认,它才能够成为你所有。最终必须由法律和国家承认,它才能成为你的所有。所以,印第安人在美洲,我们说他们占有了大片的土地,在那片土地上面打猎、捕鱼,但是白人跑到那里把他们都赶走了。赶走了他们在法律上面没有什么错啊,因为这片土地是印第安人占有的,但是并不是他们所有的,别人不承认啊。我就不承认,你有什么权利在那里打猎?你有权利在那里打猎,我也有权利把它圈起来种小麦。所以占有和所有的区分是到后来马克思才把它们严格地区分开来。在黑格尔那里,以及在重农学派,在亚当·斯密,都区分得不是很清楚。所有权不光是自由意志,还必须要有其他自由意志的承认。当然所有权包括占有,但是呢,黑格尔在这一点上看起来,把占有看作了所有权的一个基本概念。
但是还有个概念,就是使用。你占有了它还使用它。你把它围起来,围起来干什么呢?围起来放在那里,你不用,那还不是你的。你必须在那块土地上面耕作、种植,那才是你的。所以,黑格尔非常强调耕者有其田。在德国,当时正在进行农奴解放,就是说,大批的农奴,世世代代在那个地方耕作,那块土地本来早就应该是他们的了,但是领主还是具有所有权。所以,农奴还必须受制于领主,领主叫他们干什么就干什么,因为这块土地是领主的。然后有一天领主说把这块土地卖掉了,卖给了一个工厂主了,那么这块土地上的农奴就被赶走了,赶走了就流离失所啊。在英国不是发生了羊吃人的现象嘛,那些领主把土地上的农民都赶走了来养羊,羊毛很赚钱,于是大批农民就涌入到城市,变成了无产者。但是从法律上来说呢,他并没有错,我们说很残酷,但是法律上来说,这个土地确实就是领主的,农民只不过是领主安顿在那里帮他种地而已。但是真正的农奴解放,就是说,应该把领主的土地无偿地分给那些农民,很多人这样做,很多受到启蒙思想影响的人,包括像俄国的托尔斯泰,就把这些土地无偿地分给农民。因为本来应该是他们的,耕者有其田嘛,你又没有耕作,你凭什么每年就在那里收租?所以这是不合理的。因此,黑格尔在这里讲道,除了占有那块土地以外,还要使用那块土地,谁使用那块土地,谁就有所有权。这就更进了一步了,不仅仅人自己的自由意志,而且人跟自然界的关系也被考虑在内了。人跟自然界打交道,谁跟自然界打交道,他就能占有自然界。但是还有一个环节,就是除了使用以外,所有权还包括第三个环节,就是转让。转让这个环节,黑格尔不是很重视,但是其实是非常重要的,而且应该说是本质性的。你能把这块土地卖掉,那才能说明这块土地是你的。我们今天单位分房子,你有没有自由买卖权?我现在住的房子是武大的,我出了一部分钱,有居住权,但是如果你要卖的话,只能卖给学校,不能卖给别人,所以这个房子还不是我的。如果你有了自由买卖权,你能够转让给任何你认可的对象,那么这个房子就真正是你的了。为什么这样说呢?因为转让涉及别人的承认,涉及另外一个自由意志的承认。所以后来马克思特别强调,就是在这个商品关系中,转让以及交换是最根本性的。所谓价值就是由交换价值所形成的,使用价值还不算,使用价值不是严格的经济学意义上的价值,当然它是基础,它是承担者,一个东西如果没有用的话,那它也就没有价值了。但是有用的东西,并不因为它有用,就有价值。空气很有用,但是空气没有价值。当然现在空气也有价值了,旅游点的空气比我们这里要贵,你得花钱。但是在马克思、黑格尔那个时代,空气是没有价值的,因为它不能转让,它也用不着转让,到处都是空气。只有当你能够把一个东西当作自己的东西转让,而且人家也认可、也承认这是你的,那才是私有制。我们今天的很多人转让的都不是自己的东西,是别人的东西,比如说那些贪官,卖的是国家的东西,他自己得,这就是私有制不健全的表现。所以黑格尔最后还是承认了,就是抽象法,私有制必须通过转让,通过别人承认,才可以成立,才能叫作私有制。所以,虽然他对所有和占有的区分搞得不算清楚,他最后还是意识到了这一点,但是他对这一点不太重视。
上面讲的是抽象法的第一个概念,所有权。现在再讲黑格尔抽象法的第二个环节,就是契约。首先有了私有制,有了所有权,所有权是自由意志的体现,表现在外,那么通过交换,通过转让,于是就有了契约,就是我要跟他人打交道。我有所有权,但是我这个所有权可以跟他人拥有所有权的那些东西相交换,那么这个交换呢,就必须有契约。契约就是两个自由意志之间的一种交换,或者一种转让。我把本来我的自由意志所有拥有的一个财物交给你,你把你的自由意志的财物交给我,我们换一换,我有钱,你有东西,那么我就买你的东西,这都是属于契约关系。契约就是自由意志之间的交换关系,但是自由意志本身是偶然的。每个人有什么样的自由意志,他把什么东西看作是跟那个东西是等价的,这些完全是偶然的。在交换中别的人认为,你这个买卖很不划算,但是他认为我很划算,我觉得不贵,在别人也许觉得太贵了,这个完全是偶然的。所以,契约跟契约之间的关系呢,完全是偶然的一种关系,它谈不上一种必然的关系。
当每个人从自己的经验的利害出发,去处理人际之间的交换的关系,这就是所谓的“众意”,就是每个人的意志、大众的意志。这是在互相交换的过程中产生出结果,完全是偶然的。当然它也不仅仅是在经济关系上体现出来,而且体现在政治上。在这里黑格尔就批判了卢梭的政治观点。卢梭在政治上把众意跟公意区别开来,卢梭的社会政治观点就是社会契约论。什么是社会契约,社会契约当然是通过众意所建立起来的,就是每个人发表自己的意见,每个人主张自己的意志,那么在这些众意里面呢,有一部分是大家公认的,那就是公意。社会契约真正说来是建立在“公意”之上的。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意见,这个当然是事实,但是并不能得到社会的公认。只有那些大家都同意的那一部分意见,那才是大家的公意,就可以在这个上面建立起法制了。所以,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是这样来区分的。一个社会的法制应该建立在公意之上。法国革命基本上就是这个原则。大家都同意的,那就是公意。或者说,绝大多数人都同意的,少数服从多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也是一个公意,大家都认为,法律应该是少数服从多数。所以,这个观点一般认为是社会契约论的一个基本原理,众意和公意的区分。
但是黑格尔对此提出疑义。就是说,众意是偶然的,公意其实也是偶然的。因为大众的意见,你从里面找出它的共同的那一部分,但是那个共同的一部分是变动不居的,今天是这样,明天大众可能就完全是另外一个样子啊,采取另外一种选择啊,所以,如果建立在这个上面呢,那这个国家是非常不稳定的。今天刚刚建立起来,又被大众所否定,比如说法国革命就是这样,强调公意,但是这个公意就是群众的意见,还是众意。公意还是众意,只不过是比较大家共同认同的,在某一时刻大家认同的一种众意,就称之为公意。但是在另外一个时刻,这个公意呢,又会被大众所否定,又会用另外一种公意来取代这个公意。那这个国家还有什么神圣性呢?还有什么稳定性呢?那就是不断地、每天发生革命、发生变化,大众的意见每天都在变化。所以黑格尔极力强调,除了众意和公意以外,还应该有更高的意志,那就是普遍意志。大众意志和公共意志之上,还应该有一个普遍意志。什么是普遍意志?所谓普遍意志就是说,它不会受到大众意见的支配,它甚至于可以凌驾于众意、包括公意之上。必要的时候,它可以强迫你自由。普遍意志体现了一切人的本质,它才是真正的自由,但是这个真正的自由并不是每个人都意识到的,也许你意识不到,但是它强迫你意识到。这是很多人都攻击黑格尔的一点。强迫人自由,这难道还是自由吗?像伊塞亚·柏林的自由观就是着重批判了黑格尔的这种强迫人自由。这个其实在卢梭那里也可以找到根据,就是,在某些情况之下,要强迫人自由。有些人就是不理性嘛,他就是想为所欲为嘛,那么你就得强迫他。强迫他是为了他好,并不是对他有害处。
当然黑格尔对卢梭的这种解读也不是很准确。严格说起来,你要仔细去研究卢梭的众意和公意的区分,你会发现,其实在公意里面,卢梭也有黑格尔的那种普遍意志的意思。就是说,社会的一切人,你要他自由发表意见的时候,他总有一些意见是大家共同的。这个是不会改变的,任何社会都不会改变。比如说,对于每一项法律条款,你都可以提出你的不同意见,但是有一点你不能够否认,就是“要有法律”。没有人愿意生活在一个没有法律、无法无天的社会中。哪怕那些无法无天的人自己,哪怕那些无政府主义者自己,他其实也不愿意生活在一个无法无天的社会中,他骨子里头是否定不了法律的。还有像伏尔泰所说的那句名言,我坚决不同意你的观点,但是我誓死捍卫你发表你观点的权利。这个是公意,也是普遍意志。因为如果连这一点都变了,那你就把自己否定了。你否定人家发表观点的权利,你同时也就把自己发表观点的权利否定了。所以这个是普遍的,你发表什么观点那是众意,那是都可以,但是有一点是不会变的,一个社会,如果人人都有理性的话,人是理性的动物,这一点是毫无疑问的,一个有理性的人组成的社会,必然会有它的公意,同时这个公意呢,就是普遍意志。要有法律,要有国家,每一个国家的公民,这一点都是承认的。国家怎么搞,怎么样建立这个法律,那我们可以讨论,但是你不能把这个前提也推翻了。这是公意呀。你看大家讨论问题的时候,每个人都有发言的权利,你发言讲什么,那你可以任选,但是你不能否定,每个人都有发言的权利,不然的话,你自己也没有发言的权利了。这个是卢梭的意思里面所包含的,当然卢梭说得不是很清楚,但是包含这个了。
比如说卢梭讲到少数服从多数。少数服从多数可以是众意,它可以不是公意。比如说在某些时候,大家一致同意我们多数要服从少数,因为只有少数人才有专业知识。比如说战争时期我们所有的人都要服从某个统帅,都可以的。但是在一般的时候,少数要服从多数。这也可以通过公意制定下来。所以,少数服从多数并不是卢梭所讲的社会契约论的基本原则,而是在少数服从多数之前,我们应该有一次讨论,要征求公意。就是说,我们是否把少数服从多数作为我们的投票的一个基本原则,作为我们决定这个社会意志的一个基本原则。如果大家同意,那么这个东西才得以确立下来。当然一般情况之下,没有人说多数要服从少数。因为他个人有比较大的可能性是被列入多数之列,一切人通常情况下都会认为自己有更大可能性属于多数之列,所以少数要服从多数,这不仅是大多数人肯定会同意的,而且呢,基本上是每一个人都会同意的,因为你不知道自己什么时候就变成少数了,你通常认为自己属于多数的可能性要大于属于少数的可能性。除非你有私心,你有私心别人也有私心啊,所以这个必须被排除。就是说,在一般情况下,为了我不受到太多的损害,最大可能地保护我的自由,那么,还是少数服从多数比较好一点。当然这个东西一旦确立,当你成为少数的时候,你就得服从,因为这是你的选择。所以它还是公意。我们经常说,集体的决定我不能否定,但是我保留我的意见。我可以按照这样去做,但是我保留我的意见。那可以。你保留你的意见可以,但是你得按照这样去做,集体的决定嘛。这个在卢梭那里其实已经有这个想法,但是黑格尔把它更加明确化了。就是普遍意志并不像卢梭所讲的,就是众意中间仅仅是大家所共同的那一部分,不是的。如果仅仅是这一部分,那还是停留在经验的层次。必须提升到理性的层次上面来,那就是普遍意志。它是更高的原则。这是契约。
那么抽象法第三个环节就是不法。不法就是违法,或者是侵权,Unrecht,这个词也可以翻译成侵权。黑格尔认为,抽象法作为一种法,作为一种权利,只有在不法中才能体现出来。这是他的辩证思维的一个特点了,法只有在不法中才能够体现出它的作用。为什么呢?如果所有的人都守法,没有不法现象发生,那这个法也就没有用了。如果大家都遵守法律,那这个权利就无从体现了。权利体现在什么地方呢?当有人侵权的时候,你可以对他提起诉讼。这种权利叫作诉讼权。当人家侵犯了你的时候,你可以告他,这才体现出你的权利。如果没有人侵权的话,那还体现不出来,那还是模模糊糊的。但是诉讼,黑格尔强调,它不应该是一种复仇。它是一种报复,就是说,你侵了权,你就得为此付出代价。这在法律上来讲,这是逻辑上的一个反身性的问题。就是说,这个法律本来是你自己参与制定的,那么你现在违背了,按照你原先的自由意志,你现在得付出代价,你要服刑,这就是报复。但是这种报复实际上是自己报复自己,因为这个法律是你制定的法律,每个公民都参与了制定这个法律,同意了的。那么按照你的自由意志,当你侵权的时候,你就得付出代价。这是你在制定法律的时候,已经预先预计到万一有人侵权就必须付出什么代价。罚款也好,坐牢也好。今天你侵了权,你违了法,那么就照此办理。所以黑格尔认为,这恰好是对于公民个人自由意志的一种尊重。这是尊重你的自由意志啊,尊重你的人格啊,你定的法律,现在你自己违背了,那么就按照你定的法律来惩罚你。如果这个法律不是你自己定的,那我们没有理由来惩罚你,因为不是你定的嘛,那顶多只能把你驱逐出境。如果是你作为公民自己参与制定的,你有投票权,你参与制定的,那么就可以用这个法来治你。治你不是把你当作一个有害的动物来惩罚,而是用你自己的法律来报复你自己,自作自受。那么你作为一个公民,你就应该敢作敢当,这就显出你的人格。所以西方有一句话就是说,罪犯服刑是他的权利。所以惩罚他是对他的人格的尊重。西方人,罪犯犯了罪,我们可以看到警察抓他的时候,如果他不试图反抗的话,警察对他是客客气气的,几乎没有身体接触。你自己把手伸出来,把手铐铐上,然后呢请你上车。尊重他的人格的。因为他不被看作是一个动物,而被看作是一个具有自由意志的人,原来这个法律是他自己制定的,不是你加之于他的,他自己服自己的刑,他虽然犯了法,他还是有尊严的。
所以黑格尔非常反对把这样一种报复理解为复仇。这不是复仇,报复跟复仇不一样,报复是法律上的自作自受,复仇是说,你做了这个坏事,损害了别人,别人心里有气,就要治你,就要判你死刑。最近正在讨论郑筱萸的案件,主张判死刑的有很大一部分不是从法律上的角度来谈的,而是从复仇的意义上来讲的,就是说“不杀不足以平民愤”,就是说民愤极大,很多人都受了他的害。凤凰卫视举办的世纪大讲堂专门讨论了这个问题,那个受害者就走到法庭上来说,我吃了他批准的那个药,结果肾衰,抢救,很多人都死了,我还幸免于难,活下来了。但是你们看看我这个手。他把手伸出来,疙疙瘩瘩的。就说,我还不知道哪一天就会死,所以这个郑筱萸杀无赦。这就是一种非常极端而且非常煽情的。在当场一说出来,几乎所有的人都群情激愤,哪怕反对的人都觉得自己理亏。他受了这么大的害,郑筱萸还不应该死?当然应该死了。但是实际上在法律上的规定,就是说,有什么责任就承担什么责任。郑筱萸是玩忽职守罪,当然他罪大恶极,但是他只是玩忽职守,他是批了很多药,但是真正要承担主要责任的是那些制造假药的人,还有贩卖假药的人,还有那些医院,那些医生,那些采购人员。他们要共同承担责任。谁担什么责任,谁就担什么责任,你不能说他的民愤极大,于是就把一个人枪毙了,其他人好像都没事了。所以黑格尔非常反对复仇。就是说,法律不是复仇,不是说他对我有损害,那么我就要以牙还牙,以眼还眼。刑法其实是自作自受,本质上是这样的。
这个观念是从意大利的一个著名的法学家培卡利亚那里来的。培卡利亚就有这种观点,就是说罪犯犯了法,但是你要尊重他,因为这个法是他自己原先制定的。现在你判他的刑是按照他的自由意志在判他的刑,所以他在人格上还是独立的。这样一种自作自受的观点如果一旦被人们所接受,比如说普法,普法我们要特别强调这一方面,一旦被人们所接受,就是说,我自己建立的这个法律,我自己违反了,我就得敢做敢当,就得服刑,那么这个里头就会有一种忏悔精神,我当初是不该那样做。虽然我做了,我应该承担责任,但是我反过来一想,我是在自作自受。这里头就包含有一种忏悔的精神,忏悔意识的萌芽。从忏悔意识里面,就生发出一种道德来。道德是从这个里头来的。道德是从不法、服刑,然后恢复到抽象的法权,从这样一种循环往复的过程中受到教育,人们才会有道德。不是先有了道德,然后我把这个道德付之于外在的一种人际关系,不是这样的。在黑格尔看来,道德是从这里产生出来的,从忏悔意识里面产生出来的。从外在的行为回到自己的内心,当我的身体受到惩罚,我坐牢,我服刑,哪怕是判我死刑,我都认了,但是道德上有一种反省,我这样做是不对的。我当初规定这个法律的时候也是看到这样做是不对的,那么我现在违背了,我应该受罚,这样一种思想呢,是罪犯的内心的一种反思。这就进到了道德意识。道德也是法的一个重要环节,这是法哲学的第二个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