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哲学也叫作权利哲学,这个法的意思我们要斟酌,要搞准确。这个法并不是一般所讲的法律、法制、法规,它是指权利的意思。德文里面的Rechte在英文里面就是rights。那么这个概念有双重含义,一个是法,它体现正义,一个是权利。所以我们通常把它翻译成法权,想把它这两个含义综合起来,但是在中文里面很难表达。你译成法权,还是不太好表达它的意思,因为这个法权的意思有一点,不光是权利,而且是权力,汉语中这两个字在读音上是区分不开的,但是它的意思主要是前者,不是力量的力。我们翻译成法权,就容易被理解为法的一种力量。其实不是的,它就是法律上的权利。那么这个权利呢,实际上是一种自由权。法权,right这个概念实际上就是一种自由权。当然这个自由权不是说为所欲为,权利这个概念不是为所欲为。我有权干什么,这是依法而有权的。不是说,我想怎么样,我就有权怎么样。那不是的,除非你是皇帝。你口含天宪,你说出来的话就是法,所以你想怎么样你就有什么样的权力,生杀予夺都是你的权力,你是皇帝嘛,至高无上。但是在一般西方人心目中的权利,right这个词,跟法规是不可分的,它又有正义、正当、公正、公平的意思。所以严复在翻译穆勒的《自由论》的时候,拿liberty这个词不好怎么办。他说翻译成自由嘛,容易理解为为所欲为,中国古代就有这个概念,逍遥于权力之外,天马行空,无法无天。但是它恰好不是这个意思。liberty这个词后来赵敦华先生讲,最好翻译成自由权。它跟那个freedom是不一样的,freedom就是自由,德文里面就是Freiheit,没有束缚。但是liberty这个词,是个拉丁词,是一个法定用语,你没有束缚可以,但是你唯有一点,就是要受到法律的束缚。所以严复后来把这个词翻译成群己权界论。群己权界,个人和他人之间的权利界限。在这个界限之内,你有充分的自由,你可以为所欲为。但是要有界限,就是你不得侵犯他人的自由。这就是法律。
所以西方人通常讲,在法律的范围之内,你可以为所欲为。只要是在法律范围之内,你随便干什么,都没有人干涉你。这就是西方的法权思想,基本的思想就是这个,从这个概念里面体现出来的权利,正义就是权利。而这个概念在中国是没有的。一个义,一个利,义务和利益,在儒家思想里面,在中国伦理道德政治思想里面是严格区分开的。君子言义而不言利,利益你不要讲,你只讲义务,那你是君子,那你就是一个正派人。如果你忘记了自己的义务,你专门讲权利,那你就是个小人,君子小人之分是非常严格的。所以,具有权利的正义,建立在权利上的法,这个在中国的思想里面呢,是很缺乏的。在法的范围之内,你有你的为所欲为的权利,这个概念我们缺乏。我们要么是老庄的,我有权利,那就没有法,我有利害,道家学派、老庄学派后来发展出像杨朱,拔一毛利天下而不为,像申不害这些人,都是比较强调个人。但是一旦强调个人,就没有法。一旦强调法,一旦强调规范,强调义务,强调道德,那就没有权利,存天理而灭人欲。所以我们中国人要理解这个概念呢,要非常小心,搞得不好你就搞混了。严复当年就非常小心,群己权界,翻译得这么麻烦,他不嫌麻烦这样翻译,其实就是想切中西方人理解的自由,西方人理解的自由就是群己权界。
那么法哲学原理也就是权利哲学的原理,它是建立在自由之上的。人的自由意志体现于外,必须要形成一种制度,那就是法。对这种制度的研究,就叫作法哲学。这个制度是保障每个人的权利和自由的,也是每个人的权利和自由体现于外的一种形式。那么,权利在黑格尔看来是自由的一种外部体现,这一点呢,在康德那里其实也是这样认为的。康德认为,道德是自由的内部规定,法是自由的外部规定。这一点,康德和黑格尔没有什么区别。但是有一点区别,就是说,在康德看来,法是由道德制定的,是从内到外,法律本身要符合道德。由于道德建立在外,表现在外,就体现出了法律。但是在黑格尔看来恰好相反,正是因为法律、公正和正义内化于主体内心,才形成了道德。这个次序不能颠倒。首先没有什么道德,人与人之间没有什么道德,首先人与人之间就像狼一样,但是由于人有理性,所以人们为了自己的利益,建立了法制。建立了法制就有了原则,公平的原则,尊重每个人的人格,尊重每个人的权利。这样一种尊重,内化于人的内心,就成了道德。所以道德应该属于法律之后的一个中间环节。它也是人与人的关系,但是它是人与人的外在关系内化而来的。康德的观点相反,康德认为,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内在的道德意识外化出来的关系,体现在外,就成了法律关系。这个是他们的一个很显然的不同。但是无论如何,他们都认为法律是自由的一种外部规定,这个是共同的。
所以在《法哲学原理》里面呢,首先必须要把自由的理念搞清楚。在《法哲学原理》里面,黑格尔写了一个很长的导言,专门谈自由的概念。这个导言非常重要。什么是自由?自由在黑格尔那里分成三个层次。一个层次是抽象自由,抽象自由是一种否定性的自由。主体的自由意识要体现于外,首先要体现在什么方面呢?就是外部世界束缚着他,他要体现出自由怎么办呢?就要用否定来处理。所以是一种抽象的否定性来否定外部世界。这个世界不行,我们要砸烂旧世界。砸烂旧世界怎么办呢?还没有想好,反正先把它砸烂再说。它束缚了我嘛,束缚了我,我就要摆脱它。在这里,黑格尔举了法国革命的例子。法国革命的例子就是砸烂旧世界,但是新世界应该是怎么样的,这个还没有建立起来,还不知道。反正不如意了,我就把那个人送上断头台。一个一个全送上断头台,因为每个人都不如意呀,一直到罗伯斯比尔,最后还是不如意,所以把罗伯斯比尔送上断头台。那就是一个天下大乱的世界了,你把所有的东西都否定了。你自己好不容易刚刚建立起来的一个新东西,又被你自己所否定了。吉伦特派、雅各宾派相互之间残杀,特别是雅各宾派,走极端,极端的激进主义,就体现出一种完全抽象的否定性。这也是一种自由,你不能说它不是自由。它要摆脱束缚,要砸碎封建的桎梏,它在历史上应该说是起了非常重要的积极作用的。所以黑格尔哪怕一直到晚年,还是为法国革命说好话,为之欢呼,说是人类自由意识在近代第一次觉醒。这是体现出来的第一个阶段,当然是很幼稚的阶段,也很残暴,也很血腥,但是没有这个阶段,你就上升不到更高的阶段。
第二个阶段呢,就是任意的自由。任意的自由跟这个完全否定的自由有点区别,当然它也是抽象的。但是它不再是抽象的否定,而是抽象的肯定。也就是有目的性了,有利害的考虑了。你这样做,你会得到什么结果,你考虑考虑你的后果啊。所以,任意的自由呢,就是从自己任意所定下来的那个自由的目标出发,去考虑它是否能够实现。当然它也是为所欲为,但是它这个为所欲为呢,试图把它保持下来。不是说你束缚了我,我就把你砸碎。而是说,你到底要什么,你想要什么。你想要什么你得把它做成,你得把它实现出来。但是这个想要什么,肯定是每个人都不一样了。每个人的意图,每个人的动机,每个人对幸福的理解,都不一样,所以它是五花八门的,它还没有形成普遍的法规。很多人试图从中形成普遍的法规,比如说,英国经验派的那种政治学说,试图从大多数人的最大的幸福,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来形成一个法规。但是这个法规不是法规,它不断地在变动。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这个标准看起来好像比较稳定,因为从统计学上来说,它的数字比较大嘛,它的基数比较大,所以它变动的范围相对而言要小一些。你考虑群众的利益,你考虑大多数人的利益,使他们都能够获利,这当然是对的。从自由的发展来说呢,也是一个必经的阶段。但是这个必经的阶段呢,仍然是停留在一个经验的层面,它不能成为法规。要么它就有无数个法规。我们今天的法制建设还停留在这个阶段,就是考虑每一件事情具体的,它的效果、它的功利、它的幸福,人们是不是得利,是不是激起了民愤。如果激起了民愤,就怎么样去采取一种临时的手段把它消除。所以法律就变得无限的庞大。无数的法规,不断地建立,不断地补充。补充了又废除,情况一改变,这个法律又得改,但是改来改去,没有基本原则。所以,在这样的社会中呢,人们还是没有保障,而且没有自由感。因为自由权利的标准无法把握。你做一件事情,今天大家都拥护你,但是说不定明天就触犯了人家的利益,因为你没有普遍标准。所以必须还是要有普遍标准,才能够成为法。那么什么是普遍标准?你在经验的层面中,你永远找不到。因为人的意志和任意,是永远在变化的,不断在变化的,不断地有要求。我们看到高票当选的美国总统,在执政了一两年以后,支持率大幅度下降,现在布什的支持率只有30%多,日本首相上任还不到一年,现在只有20%多。当初怎么把他选上去的,也是大多数人的意见,也肯定是为了自己的利益,为了自己认为是公平的投票,把他选上去的。就是说,大众的意见,是变动不居的,不断变化。所以,任何事情,一旦你实现出来,那很可能本来认为是公正的,一旦实现出来,大家都认为不公正。打伊拉克,本来是大多数美国人都赞成的,现在大多数美国人不赞成。不赞成你当时为什么拥护呢?他不负责,大众负什么责呢,你当总统的人就要负责了。
所以,黑格尔认为,还必须要提升到更高的层次。更高层次的自由,他称之为具体的自由。什么叫具体的自由?具体的自由要在他物中体现自身,你的意见,你要考虑到一旦实现出来,你得为之负责。就是说,你不能说你任意做一件事情,你就不负责了。然后你又换一个角度,你又换一副脸孔,你又指责你曾经同意的事情,这个是出尔反尔的事情,这个不叫作自由。所以必须是在他物中体现自身,主体和客体应该达到一种完美的统一。前面两个阶段都没有达到,一个是太主观了,一个是太执著于经验的客观效果。那么,主观上要有一贯,客观上呢,要体现为一个相对稳定的制度。这就叫作具体的自由。具体的自由不再是你为所欲为,你想否定什么就否定什么,你想肯定什么就肯定什么,不是的。而是你肯定也好,否定也好,你必须为你肯定和否定的这个事情负责,你有这种承担能力,那才体现出一种更高层次的自由。
那么,法哲学主要是在后面这个层次上面来展开的。就是怎么样把前面两个层次的自由提升到具体的自由。具体的自由就是自由权。它不是一种否定的自由,也不是任意的自由,它就是自由权。自由权也可以说是自由法,群己权界。这个是有普遍性的。由自由权所实现出来的东西是有普遍性的,所以自由权本身可以成为一种制度。所谓的法,就是自由欲望的一个合理的体系。自由,它当然体现为欲望和冲动,我想要什么就要什么,但是要合理。你想要什么,别人也想要什么。你想要的什么不能跟别人想要的什么相冲突。如何能够设计这样一种体制,就必须要有一种理性在里面起作用。它必须要设计一个合理的体系,一种规范,在这种体系规范底下,每个人都最大可能地获得自己的想要什么的那个满足。在这里,既有权利,又有义务。那么法如果提升到这个层次上面,它作为自由来说呢,它就是一种追求自由的自由。什么叫追求自由的自由?一般的自由,是追求某个具体的目标,比如说,我想获得某个东西,我想获得某种便利,我想追求某种舒适,这都是针对着具体的某个对象的。但是追求自由的自由呢,它就更高一个层次。就是说,这些对象当然可以追求,但是当你追求这些对象的时候,你的那种自由如何才能够是真正自由的,我们要考虑这一方面。要把我的追求任何东西的这种自由,放在一个自由的体系里面来加以考虑,这就叫作追求自由的自由。或者叫作对意志的意志。自由意志,里面已经有意志了,但是你是否有一种意志来支配你自己的这种意志呢?来衡量、来权衡你这种意志?你要追求实现最大的满足,可以。但是你要考虑你如何才能实现最大的满足。你如果要侵犯他人的利益,你实际上是适得其反,你会自我毁灭。你真正要实现自己最大的意志,你就必须考虑他人的意志,并且把自己和他人的意志放在一个合理的体系之中,这就需要理性。所以自由跟理性是分不开的,真正的自由必须要有理性的设计。那么一旦由理性设计出来这样一种追求自由的自由和对意志的意志,它就是一种客观的自由,它就不再是一种主观的自由了。在精神现象学里面最后得出的那个自由意识,还仅仅是主观的。但是在客观精神里面,它把自己实现出来,就形成了一种客观的自由。但是这个客观的自由,同时也是主观的自由。并不是你把自由交出去了,你就不自由了,不是的。只要你是真正地对自己的自由进行了一种限制,群己权界,那么你仍然是自由的,而且是你可能具有的最大的自由。这个时候,自由的概念就是具体的,它既是主观的,也是客观的,它是主客观的统一。如果仅仅是主观的,它是抽象的自由,如果仅仅的客观的,它也是抽象的自由。但是,主客观统一的自由,这个时候呢,就是一种具体的自由。
所以,法哲学里面讲的这个法,它本身体现为一个自由概念从抽象到具体的发展过程。这个过程分成三个阶段,一个是抽象法,一个是道德,一个是伦理。抽象法、道德和伦理,这是他的法哲学的大的三个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