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由此也就导致他的道德律是纯粹实践理性的法则,也就是排除一切感性和情感的作用的法则。他认为,只有出自于纯粹道德法则的行为,即“为义务而义务”的行为,才是真正道德的行为,而掺杂有利益和情感因素在内,哪怕是含有道德的愉快因素在内的行为,都不能算真正道德的行为。那只是“合乎道德律”,而不是“出于道德律”,固然值得鼓励,但不值得敬重。这种说法的确有他的崇高性。比如一个商店老板不卖假货,如果只是为了博得个“童叟无欺”的美名,以便生意发达,那他的行为是可以赞扬的,但却不是可敬的;但如果他仅仅是为了坚持自己的道德原则,以至于哪怕商店倒闭了也不卖假货,那他就是值得敬重的了。当然,康德所要求的这种道德律完全是形式主义的,符合形式逻辑的不矛盾律和同一律,即自由意志行为的自身一贯性。他认为,你要实现你的自由意志,必须始终是自己支配自己的行为,不要到头来又后悔,发现自己受到了他律的引诱,而是按照自己为自己的立法贯彻到底,无怨无悔,这才是真正自由的,也才是真正道德的。所以他认为真正的自由人只能是为义务而义务的道德的人。偏离道德的其他一切自由任意都不是真正自由的,而最终是他律,是不自由的。但这只是一种抽掉一切人性内涵的理想,这种形式主义的道德观具有超越现实生活的空洞性,在当时就受到人们的嘲笑。例如席勒就写过一首讽刺诗,说我想做一个好人,但是又怕受到我的感情的干扰,于是只好怀着厌恶去做我应该做的事情。黑格尔也批评他,说他举的那几个例子都是有前提的,例如说人们说谎的例子就是建立在私有财产的前提上的,如果不是财产受到了损失,相信任何谎言又何妨。但尽管有这样一些毛病,康德提出道德律的形式主义原则毕竟是一个巨大的贡献,他让我们跳出了对具体的道德或不道德行为的好恶,而能够从普遍理性法则来思考这个问题,使各种不同的道德标准的沟通成为可能。
不过,康德的这种形式主义也不是完全与情感脱钩的。他认为,为义务而义务的道德行为在人那里也会有一种感性的动机,这就是敬重感。在现实的人身上,你不能要求人完全不带情感地行动,那么如果有一个人纯粹是出于对道德律的敬重感而采取行动,那他就可以说是为义务而义务了。因为敬重感和其他任何情感不同,就在于它否定任何别的情感,任何其他情感在道德律面前都不值一提,都变得渺小,唯有敬重感是一种否定一切情感的情感。所以他主张人的道德行为应当建立在敬重感的动机上,但这并不说明道德行为的基础就在于人的情感,敬重感只是感性的人做道德行为时的一个“发条”,一个具体的感性的发动机制、“动机”(Triebfeder),动机这个德文词本来就是钟表里的“发条”的意思。但道德行为的真正原因、动因并不是敬重感,而是自由意志的普遍法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