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讲 康德的道德学说一、纯粹理性的事实:从道德律引出自由(1 / 1)

我们前面讲到了康德的先验自由,在《纯粹理性批判》里面,它只是一个理念,而在《实践理性批判》里面呢,自由成为一个事实。自由成为一个事实呢,主要是由于道德律而使我们认识到的。康德说道德律是一个事实。就是说,我们当然在日常生活中间有很多事实,比如说我们在经验生活中,有感性的需要,我们满足我们的需求,我们追求我们的幸福,这都是事实,但是这些都是经验的事实。而在理性上面我们有一个事实,就是说,所有这些经验事实,我们都可以通过一个理性的法则来加以规范。比如说,通过道德律,你要追求幸福也好,你要追求自己的目的也好,当然都可以,但是你要按照道德律去追求,你要做道德的事情。那么道德的事情就是按照道德律来做。道德律不是空洞的,不是说我躺在**想到一个道德律,那就是个事实了。你想到你不去做,那当然还不是一个事实。但是道德律之所以是道德律,就是在于它是要做出来的,它是要实行的。那么道德律作为一个实践的法则,它是要在对象世界里面,现实地发生影响,从这个影响里面我们也可以看出来,它是一个理性的事实,它不是一个经验的事实。按照经验的事实它完全可以不发生。作为经验的事实来说,它按照经验,我们就可以根据自然规律去推测,这个人会做出什么事情来。因为他肚子饿了,或者没房子住,他就要去挣钱,就要去打工。这都是经验的事实。经验的事实是可以按照自然的规律来推断的。但是理性的事实那就很难按照自然的规律来推断了。你不能说他肚子饿了,他就一定会去偷钱,或者偷面包。这个是你是算不到的。当然也可以去推,他肚子饿极了他很可能去偷面包吃。但是不一定的,有的人就宁可饿死了,他也不去偷。他是一个道德的人。有的人就可以杀身成仁舍生取义,这个按照自然规律是推不出来的,只能按照道德律去推,才能推得出来。他做出了这个事情,这是一个事实。这是一个什么事实呢?它不是一个经验的事实,按照经验你推不出来。所以它是一个理性的事实,按照理性就可以推出来,按照纯粹理性就可以推出来,他完全是按照纯粹理性来做道德的事情。

那么这样一个理性的事实呢,说明人有自由,说明人有实际上的自由。就是说,自由虽然在理论上你不能证明,你也不能描述,你也不能获得有关自由的知识,自由是一种什么东西,自由是一种什么样的机制,怎么样发生作用的,这些你都不能探讨的。你一旦探讨,就是按照自然因果律,它就不是自由了,它就是必然了。只有当你不能探讨,不能预测的时候,那才是自由。所以,自由的理念在理论上,它是不能够探讨的,但是在实践上呢,它是一个事实。就是这个人杀身成仁舍生取义,如果没有纯粹理性的这种眼光的话,我们无论如何是理解不了的。他怎么会做出这种事情来?他不要命了?谁不爱惜自己的生命呢?那么,只有当我们超出自然规律,我们从纯粹理性的“应当”来理解他,我们才能解释他这件事情。这件事情不是他躺在**想出来的,站着说话不腰疼;只有他做出来了,所以这才是一个事实。但是这个事实又是一个理性的事实,它说明了人有自由。这个自由也不是个经验的事实,它也是个理性的事实。所以康德说道德律是我们人具有自由的一个“认识的理由”。我们凭什么知道我们人有自由呢?就是凭道德律,就是凭事实上有些按照道德律做事的人。

当然很多人说,我们从我们的日常生活也可以看出来啊,在两种可能的选择之间我可以随便选一个,那不就是我的自由吗?但在日常生活中的自由,你总是可以追溯到后面的必然。比如说你请一个心理学家,或者请一个精神分析学家,请一个生理学家来分析来测量,我们就可以确定他在这个时候之所以选择这个东西,而没有选择那个东西,有一些什么理由,不管是意识也好,还是潜意识的也好,还是心理创伤也好,都可以分析得出来。所以,日常生活中的自由,都是不自由的。我们经常也讲,自由都是有条件的,没有绝对的自由。所有的东西,你以为是自由,其实后面都是有条件的,这个从自然科学的眼光看来没错。从自然科学的眼光看,一切自由的行为,都是有条件的,那就没有自由了。从自然科学的眼光看,就不存在自由,自由只是你的一种主观感觉,一种幻觉,任何自由都可以分析,都可以归结为机械的必然律。但是如果我们换个角度,不从认识的角度来看呢?科学不能解决一切问题,科学不能概括一切,我们换个角度,从实践本身的这样一个角度,从自由本身,它的这个作为实践之所以可能的第一个前提、不能再追溯的前提这个角度来考虑,也就是说,从纯粹实践理性的角度来加以考虑,那我们就可以发现,人是有自由的。这个自由是没有任何条件的。否则的话,我们就不会对那些罪犯判刑了。我们为什么要对一个罪犯判刑?并不是像他的辩护律师说的,他成了罪犯是有很多很多的外在原因,不应该由他自己负责。律师说得头头是道,所有在座的人都点头,这个孩子从小就失去了父母,然后在街上混大的,受到很多不良的影响,看了一些不良的书,又上网打电脑玩游戏,等等。你可以举很多的理由,说明他之所以堕落不是因为他要堕落。但是他犯了了罪呀,他杀了人啊,你能因为这一点就不判他的罪吗?还是要判他的罪。为什么?这不是从科学,也不是从社会学或者心理学的立场来解释他这些行为,而是从实践的立场:你是一个自由的人,你犯了罪要负责,是你犯的,是你在清醒的情况之下、有理性的情况之下,做的这个事情,你就要负责。

所以,换一个角度来说,人是有绝对自由的。没有任何理由可以为你开脱。你杀了人,你就要被判刑,你就要受罚。你有种种理由,那当然都可以说明一些问题,甚至博得一些人的同情,但是并不因为这种种理由你就没有自由了。很多人也是跟你一样的,从小受到各种不良的影响,为什么他就没有杀人呢?你难道一定要杀人吗?没有这个必然性的。你杀不杀人,最终还是取决于你的一念之间,取决于你的自由意志。你有自由嘛,你有自由你就可能不杀人,当然也可能杀人。你实际上已经杀了人,但是你本来是可能不杀人的。这个你没法否认呐,罪犯自己也没法否认。我当时如果不那么冲动的话,我本来是可以不杀人的。他也承认他的杀人是他的一件自由意志的行为。所以这个自由呢,要从两个角度来看。一个从科学的角度来看呢,你只能把它架空,或者你就可以说没有自由。从科学的角度、从认识的角度来看,你可以说没有自由。或者说,即算有自由,那个自由也不可认识,你把它架空了。但是从实践的角度来看,你有自由,从道德律,不论是违背道德律还是恪守道德律,就暴露出了人拥有自由意志这样一个事实。这是一个事实。

所以自由这个概念呢,它横跨两边,一方面它是作为纯粹理性批判的知识论的一个顶点,因果律,充足理由律,最后要追溯到自由嘛。这个顶点消失在不可知之中。但是它又作为实践理性批判的起点,这个起点规定了人的实践法则的一切规范。实践理性批判实际上就是由自由来规定的,它就是探讨自由本身的规律。所以康德讲,道德律是自由的“认识理由”,而自由则是道德律的“存在理由”。有了道德律,我们就可以认识到,我们人有自由。当然不是认识到自由是个什么东西,而是认识到我们人是有自由的。在实践的领域里面,在某种意义上面也可以讲认识,但是这个不是科学知识,而是一种道德知识、实践的知识。我们有自由,是通过我们有道德律而认识到的。那么一旦认识到,我们就可以知道,自由是道德律的存在理由。就是说,道德律何以存在?是因为底下有自由嘛,是因为有自由才存在嘛。这两者并不矛盾,认识理由和存在理由并不矛盾。我们从道德律认识到我们有自由,我们从自由可以解释道德律何以存在,何以可能。道德律何以可能?因为人是自由的。所以康德讲,自由概念是整个体系——包括思辨理性和实践理性——的拱心石。就像一个圆顶的建筑物,中间那块石头是最重要的。中间那块石头一抽掉,整个建筑就垮了。所以,自由这个概念一方面支撑了理论理性这个大厦,另一方面又支撑了实践理性这个大厦。两边都要靠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