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因果性范畴和时间的相继性呢,是客观因果性的一个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并不是凡是合乎这个条件的那就是客观的因果关系了,不一定的。但是你要确定一个客观的因果关系,你必须用到它,这是一定的。你必须用到凡是一切发生的事情都有原因,有一种先天的因果范畴。你要认识一个客观的因果性的时候,你就要用到因果范畴。所以因果范畴是你确定客观因果性的关系的一个先天条件。康德本来就是说一切知识可能性的条件嘛,他本来就是说人的知性提出这些范畴是为自然界立法嘛。立法只是建立一个法庭,至于这个法庭上的官司怎么打,那还是另外一回事情。这个事情究竟是不是那个东西造成的,这个人是不是那个人杀的,这个我们要调查,要通过经验举证。但是一旦取了证,我们就有一个法庭可以判决,有法可依。理性的法庭也是这样,我们建立了一个理性的法庭,建立了一个范畴的法庭,为自然界立了法,它只是一个法庭而已。它并没有确定这个法庭中间的任何具体的事物,先天地就能够判定下来。它不能判定,但是它有判定的根据,它有法律依据。一个人来打官司,说那个人杀了我父亲,难道你就说他是杀了他父亲吗?这个判定不下来,你要举证呐。但是一旦举证,证据充分,那么我们就可以根据法律来判决这个罪名是不是成立。自然科学中间也是这样,自然科学那么丰富的感性经验材料,而且它还要发展,不是说发展到牛顿物理学就完结了,它以后还要发展,还有更多大量的经验事实涌入进来,需要我们把握。因为我们有一个法庭啊。你说太阳晒不是石头热的原因,而是另有原因,那我们就找找这个另有的原因嘛。你不能说,因此它就没有原因了,或者说它的原因就是可疑的了,就是不可靠的了,就只能够存疑了。那也不对。你有法可依嘛,你可以继续去追查,去判案,你提供更多的证据我们来看嘛。
所以因果律虽然不能决定每一个具体的事物的原因何在,但是它仍然是一个可靠的条件。一切经验知识之所以可能的条件。必要条件当然不是充要条件,就是说没有它你就不能够判案,你就不能够确定客观知识,当然有了它,你也不能确定具体的一个客观知识究竟是怎么样的。康德的这个范畴表并没有解决一切知识的问题,它只是解决了一切知识的可能性的问题,一切知识何以可能,它关注的是这个。你休谟就抓住一个案例,这个案例判错了,那件案例判错了,因此就要推翻整个法庭,那怎么行呢。判错了还得判嘛,永远要判下去,知识发展是无止境的。虽然是无止境的,但是它有法可依,你按照我的法律,永远可以举行公正的审判。这就是康德人为自然界立法的意义,就在这个地方。所以从具体的因果性来看呢,尽管具体因果性没有办法预测,也没有办法绝对断言,哪怕我们的科学实验获得了成果,甚至于得了诺贝尔奖,那是不是能够绝对断言了呢?也不一定。诺贝尔奖的一些成果也有被后来人推翻的,他们也可以得诺贝尔奖。尽管如此,但是因果律仍然具有先天的普遍必然性。只有它才能够使得我们的“知觉的判断”成为一种“经验的判断”。康德是区分了这两个判断的。知觉判断是主观上的,我觉得今天天气很冷,这是知觉判断。但是经验判断就是:今天天气是很冷。经验判断有客观标准。今天天气是很冷,为什么?今天温度很低嘛,客观证明了嘛。你觉得今天天气很冷,那很可能是你在打摆子、发烧,你身体不正常,或者说你刚从海南岛来,你不适应这个地方的气候,那叫知觉判断。但是经验判断是有客观标准的,当然这个客观标准也不是绝对的。尽管不是绝对的,但是它里面是有区别的。凡是发生的事情都有原因,这个是经验的判断得以可能的条件,是我们把一只船从上游流到了下游这样一个因果关系,跟我们在看一座房子的时候,从左边看到右边,或从右边看到左边这种主观的关系,区别开来的标准。否则它们是没有区别的。凡是在脑子里面流过的,在感觉里面流过的,你都说它是因果性,那不行;你因此就否定任何因果性,那也不行。因果性肯定是要在你的头脑里面先后相继地流过的,在意识流中流过的,肯定是要流过的,但是它不仅仅是流过而已。因为凡是流过的,不一定都是因果关系,它还需要有因果范畴,前因后果,要把它规定下来。你才能确定它是客观的关系。但是是不是确定了这种客观关系,就可以对一个事物绝对地判断,这条船在上游就是它在下游的原因,它在下游就是它在上游的结果呢?那倒也不一定。客观的因果关系,它永远是可以质疑的,它可以不断地质疑,不断地修正。但是这个修正它有法可依。你是按照因果律来修正的。你这个因果律跟其他的因果律,要能够构成因果链条。如果你认为的因果律,摆到更大的因果关系的链条中来考察,它就与其他的因果律发生冲突,就会把其他的因果律变成一种颠倒的东西,倒因为果的东西,那么这个因果律就肯定有问题,你要再次检查它是不是对的。
所以因果律必须是一个整体,但是这个整体的法庭就是范畴,人为自然界立法。你无论如何,每件事情都要为它找到它的原因,以及原因的原因。然后这些原因呢,相互之间,诸多的原因,都可以整合在一个统一的因果链条里面,不发生矛盾。这是我们追求的一个目的。当然有些因果律现在看起来还没有发生矛盾,但是将来可能会跟其他的东西相冲突,可能跟其他的因果律相冲突。那你就要重新检查了,究竟是我们这个因果律错了呢,还是以前的其他的因果律错了。你还要把它重新整合为一个前因后果的因果链条。这是我们人类永恒的一件事业。我们人类要永远这样不断地去整合。所以因果性的范畴呢,有它,不一定能解释具体的事物,不一定必然是真理。但是没有它,必然不是真理。没有因果性,必然不是真理。有了因果性,也未必就是真理。它是在一个不断的清理的过程中间,以它为必要条件,可能性的条件,来发展的一个自然科学研究的过程。所以因果性这样的抽象的范畴呢,还需要有后天的经验材料,对它加以补充。把这些经验材料,放到因果性必然性的法庭上面,来进行处理,来打官司,那么科学的进步就得以可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