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醉酒,除了病理性症状之外,尤其是对酒精的极度不耐受性(这属于医学研究范畴),另外还有一系列其他症状,种类繁多,需要更精确地研究其原因及后果。通常,人们仅通过询问若干常规问题来确定醉酒程度:他走路稳吗?能跑步吗?他说话有条理吗?知道自己叫什么吗?他能认出你吗?他力气大吗?只要有两名证人给出肯定回答,就足以让一个人定罪。[103]一般说来,这样定罪是合理的,而且可以恰当地说,如果一个人仍然能够完全控制自己去做上述事情,那么他一定有能力判断对错。但情况并非总是如此,我并不是说当醉酒者无法忆起其在醉酒期间所做的事时,就必须把醉酒当作自己不理性的借口。无行为能力并不具有决定性,因为行为之后没有反射效应。即使在行为之后,一个人对其所做之事一无所知,他仍有可能在行事之时意识到事件的本质,而这种可能性才是决定性因素。但对所做之事知情,本身并不能给行为者定罪。如果一个醉酒者打了警察,那么他肯定知道自己在和人打架,因为如果没有这种意识的话,他就不会出手打人。而醉酒者的理由是他在醉酒时并不知道自己正在和警察打架,只要有判断力,他就会认为那是在反抗坏人,所以必须进行自我防卫。
反过来说,如果醉酒者在醉酒时做了清醒时不会做的事而不用负责,那么这也是夸大其词。至于原因,很多被侮辱、被揭露秘密、轻微醉酒后意气用事等事件都给出了答案。如果醉酒者没有喝醉,这些事件就不会发生,但这并不代表这些事件在不负责任的状态下发生。
因此,我们只能说,当一种行为直接地、完全地作为一种冲动反射而发生时,或者当醉酒者分不清其所达目的之性质以致认为自己行为正当时,醉酒就可以成为借口。因此在实践中,法律用语(如奥地利刑法中的“完全醉酒”、德意志帝国刑事法典中的“无意识”)会比一般用法提高一级。例如,完全醉酒或醉酒后失去意识,通常是指醉酒者僵硬地躺在地上的状态。但在这种情况下,醉酒者没有行为能力,无法实施犯罪。必须注意的是,法律不考虑这一点,而是考虑醉酒者的意识仍然活跃,并且能够支配肢体实施犯罪,但无法控制自己肢体的情况。
对比日常报纸、警事新闻、法律文书中关于醉酒者言语可靠性方面的无数事例,我们发现很多这种情况:在一个寒冷的夜晚,一个醉酒者在雪堆上铺床,脱下衣服,小心翼翼地把衣服叠放在身边,有警察靠近时,他马上跑开,翻过篱笆,侥幸逃脱。这种人不仅可以很好地控制自己的肢体,而且在脱衣服、叠衣服和逃跑时动作也相当利索。如果现在有人经过醉酒者的立足处,如果醉酒者认为有窃贼闯入家中,并且可能会伤害路人,那么在讲述这件事时,有谁会相信他呢?
我们经常在大街上看到警察逮捕对人拳打脚踢甚至咬人的醉酒者,必须动用手推车才能将其押往警局。现在,我们假设这个醉酒者在第一次辩护时认出了警察,并且准确地说出警察的名字,我们就会说他“明显有责任能力”,然后判他有罪。但在大多数情况下,这只不过是他那颗死灰般心灵的瞬间闪现(也许是警察一句相当尖刻的话刺激了他,使他认出了那个警察,也听到了警察的名字),然后又迅速消失,接着是本能的自卫。只要有人经常看到醉酒者与三四个人或更多人进行力量悬殊的打斗,醉酒者不停挣扎,甚至完全被制服,都必须相信这种人不再有责任能力。
同样地[104],我们必须永远记住对某些习惯性活动进行起诉,在任何意义上都不能作为行为者应当负责的证据,尤其是当某些行为有非常微妙的限制、且行为者知道万一把控失误就会带来麻烦的时候,就会本能地做出习惯性的动作。例如,士兵按规定服兵役,马车夫驾车回家、解下马具、照看马匹,甚至机车工程师也会毫不停歇地完成艰巨任务——然后喝得酩酊大醉,昏昏沉沉睡去。现在假设在这种习惯性活动过程中出现意外干涉,尤其是遭到反对、无谓劝诱、纠正错误或类似情况,醉酒者就会完全失去常态,无法恢复正常,也无法以正常的方式提出意见。因此,其行为具有反射性,而且在大多数情况下具有爆发性。
人们可能会认为这类醉酒者的行为属于无意识行为:由于突然被一句话打断,无法完成他想做之事,从而形成一种绝望的情绪表达,而其对这种情绪表达完全不负责任。无数格言表明,最流行的观点是最好远离醉酒者,永远不要向其提供帮助,因为他们完全可能照顾好自己。从理论上讲,公众似乎对此非常认可,但实际上没有哪个妻子会在丈夫喝醉酒回家后适用这一理论;实际上警察会照料醉酒者;实际上农民或主人总会与他们喝醉的仆人和学徒争吵——可是上司突然受伤、残废或遭到反抗时,大家又都感觉到很震惊。
关于醉酒者固定但明确的典型行为的最好证据,科姆[105] 引用了一个搬运工的例子。该搬运工在醉酒时送错了一个包裹,后来他想不起来把包裹放在什么地方了。但在一个偶然的机会,他又喝醉了,居然在醉酒的状态下找到了那个包裹,把包裹送到了正确的目的地。这一过程表明,“酒后吐真言”不仅表现在言语上,而且还表现在行为上。实际上,这被视为人们在醉酒期间表现得如此无礼的真正原因。这类现象最好在初始醉酒状态进行研究,在此期间,所有醉酒状态在极短时间内集中在一起,因此呈现得更加清晰。在这种情况下,醉酒者内心深处的想法会不自觉地迸发出来,这一点可以通过一件发生在外科诊室里的事例来印证:一位老农需要接受一项风险不大但很罕见的手术,负责手术的是一位著名的大学外科医生。这位医生让不同学生挨个对老农进行诊断,然后问他们老农需要做什么手术。老农对此完全误解,他在半昏迷状态哭喊道:“这个老家伙居然问这些游手好闲的人,他们什么都不懂,却要给我动手术。”他内心想法的表达就像醉酒时的无意识表达一样,因此而产生辱骂等无礼行为。
为醉酒后行窃的犯人辩护,这种案例从来没有人相信,但也许是真的。据我所知,曾经有一个才华横溢、心地善良、品行高尚的年轻人,微醉时偷了所有他能拿走的一切。他的醉酒程度很轻,能熟练地拿走同伴们的烟盒、手帕,甚至房门钥匙,但他第二天很难记起这些物品的主人是谁。现在,假设一个小偷在法庭上陈述这样一个故事,会有什么样的下场!
在此引用霍夫鲍威尔的优秀著作《醉酒的形成过程》[106]:“起初,饮酒会增强身体健康感,或改善健康状况,对思维能力似乎也有类似影响,比如头脑灵活、语言表达更流畅、更充分等。人们总是希望自己和朋友拥有这种状态和情绪。在此之前,看不出醉意,但思维流动只会越来越快。一边表达优秀、适当的见解,一边抑制思维不规则流动。想要努力讲述自己所涉之事时,就会出现这种状态。思维流动得太快,很难做到有条理地表达。此时此刻,醉酒症状开始显现。在醉酒形成过程中,思维流动越来越快,感官失去敏锐度,进而想象力越来越强。此时,饮酒者的语言,至少在特定的表达和说话方式上变得更加丰富和理想化,而且音量比平常大得多。前者表现为想象力的增强,后者表现为神志不清醒,神志不清在醉酒过程中变得越来越明显。尽管醉酒引发的精神亢奋和思维快速流动也在其中起了作用,但饮酒者之所以音量变大,主要是因为听不清自己的声音,而且还会以此来判断其他听者的听觉。很快,其神志越来越不清醒。例如,一个人喝得酩酊大醉,以至于连熟人都分不清,即使只有一分钟,他会认为自己轻轻地把酒杯放在桌子上,但实际上杯子掉到了地上,接着还会有其他形式的身体失控感。从他的话语中,我们可以判断出其思维连贯性已经大大降低。虽然思维仍然非常灵活,但此刻就像无序迸发的火花,毫无逻辑。这种思维灵活性或迅速流动,使醉酒者的欲望达到理智无法控制的程度。不出意外的话,他会立即失去理性、身体失控、说话结巴、走路不稳,直到最后进入深度睡眠,进而身体功能和智力开始恢复。”
如果把醉酒症状分为几个阶段,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在醉酒第一阶段,思维非常活跃。行为理解力并没有完全失去,对于自己心里的想法和周围发生的事完全有意识。但是思维快速流动阻碍了思考能力,导致兴奋度增强,尤其是流动性更为快速的情感表达。这是由于常见的心理规律,根据这种规律,一种情绪状态会导致另一种情绪状态,从语气可分辨处于何种状态。因此,没有受过教育的人更容易出现愤怒、欢乐等情绪。在情感表达上,他们不习惯受主流世界的限制。而没有了这种限制,每一次刺激都会加剧情绪的发展,因为每一种自然表达都会使其更鲜活。在这一阶段,由于饮酒者在自我满足的同时,情绪更加不受控制,因此,易怒本身就不那么占主导地位。一些偶然情况会加剧和传播这种情绪,加剧醉酒者的兴奋度,使其近乎爆发式的欢闹,然后引发口头争吵,这种争吵不一定是真正的争吵,也可能出现在朋友之间。在大多数情况下,易怒似乎归因于醉酒者的自我满足感很快消失,或归因于其在夸夸其谈时受到干扰。只要醉酒症状不超过这一阶段,其后果和**爆发就可以得到抑制。饮酒者在此时仍然具有自控能力,除非越来越兴奋,否则不太可能失控。
“在醉酒症状的下一阶段,醉酒者仍然具有感知能力,尽管其感知能力比平时要弱得多,而且有点神志不清。由于完全失去记忆力和理解力,所以此刻其意识里只有行动,而无法思考行为背后的后果,无法搞清两者之间的联系。而且由于过去的记忆已经全部从其脑海中消失,所以无法再去思考其他情况。因此,如果对其所处环境的记忆,以及对其行为后果的思考都已经无法控制其行为,那么醉酒者就会尽其所能地采取行动。最轻微的刺激即可唤醒其最强烈的**,然后彻底失控。与此同时,极小的借口也可能使其改变主意。在这种情况下,醉酒者对自己和他人更具危险性,因为他不仅被自己无法抗拒的**所驱使,而且几乎不知道自己在做什么,看起来就像一个十足的傻瓜。”
“在最后一个阶段,醉酒者完全失去理智,进而对周围环境失去判断力。”
就具体情况而言,可以认为饮酒量无关紧要。关于一个人的饮酒量,我们只能从其喝了多少升葡萄酒、多少升白兰地来判断,除此之外,对于究竟喝了多少酒,我们一无所知。事实上,有些年轻而有权势的人喝半杯葡萄酒就会变得相当愚蠢,尤其是他们生气、害怕或激动时;还有一些看似虚弱的老人,酒量却大得令人难以置信。简而言之,饮酒量问题完全不可靠,一个人的外貌和体质与饮酒量之间没有太多必然的联系。而了解一个人对饮酒的态度实际上更加可靠。海伦巴赫断言,葡萄酒对同一个人总是产生同样的影响,有人更健谈,有人更沉默,有人更悲伤,有人更快乐。在一定程度上,这种观点是正确的,但问题在于极限是什么?因为许多人在不同阶段有着不同的情绪状态。通常情况下,在第一阶段想要“拥抱世界,亲吻每个人”的人,其情绪可能会向危险的方向发展。因此,任何多次看到此人经历第一阶段的人,都可能会错误地认为此人无法通过这一阶段。在这方面,如果不存在虚假和欺骗性,必须非常谨慎地进行解释。
了解一个人的饮酒方式也同样重要。众所周知,如果把面包反复浸泡在葡萄酒中,然后再吃,即使是少量的面包也能使人醉酒。在地窖酒吧里喝酒也有同样的效果,比如饮酒时嬉笑、愉快、烦恼,或是大量喝酒、空腹喝酒。关于酒精的各种效应,以及酒精在不同条件下对同一个人的影响,请参阅明斯特伯格的《实验心理学研究》第四卷。
酒精对记忆力也有很大影响,因此许多人经常发生小范围失忆现象。许多人不记得名字,有些人不记得住所,有些人不记得自己结婚的事实,还有一些人不记得朋友(尽管他们认识所有的警察),最后一类人是搞不清自己的身份。就像许多其他事情一样,这些事情由朋友讲述时是可信的,但被告在法庭上讲述时完全不可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