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4节 模仿和群体(1 / 1)

长期以来,人们一直在研究动物、孩子甚至人身上模仿的本质特性和它对群体的影响。模仿被视为判断聪明与否的根本特性以及所有教育体系的基本条件。后来,人们开始观察模仿对群体的影响,拿破仑曾说:“群体犯罪不涉及个体行为”。韦伯提及道德传染,长期以来人们都认为自杀具有传染性。贝尔在他的《监狱》一书中表示,自杀者都有模仿倾向。显而易见,自杀者通常会选择经常被用到的方式——在树上上吊。在监狱里,人们经常会观察到这样一种现象,在隔了很长时间后,一系列自杀事件会突然出现。

一旦某个人用一种特殊方式实施犯罪,这种犯罪形式就会经常重复出现,比如儿童谋杀。如果一个姑娘闷死了自己的孩子,那么就会有其他十个人选择这样的方式;如果一个姑娘选择把孩子压死或放在胸前闷死,那么其他人也会这么做。

塔德认为犯罪完全可以通过模仿法则来解释。我们仍然不知道模仿和统计原则是如何联系起来的,但这种联系对我们来说才是最令人头疼的。如果几个人用同样的方式实施谋杀,我们称之为模仿,但当疾病或外伤的明确形式在医院几年内都未发现,然后突然大规模爆发,我们称之为繁殖。医院的医生都熟悉这种现象,如果一种疾病只发生过一次,他们通常会等到第二个病例出现再做定夺。此类疾病通常来源相同,并具有相同的异常表现,因此模仿一词难以表达这种现象。现在,如何在个体情况下区分模仿和繁殖?它们的限制是什么?它们触碰了哪里?

哪里可以掩盖彼此?这种群体在哪里组成?

对于有关模仿问题的相关犯罪政治学解释以及宽恕行为的权力是行为的主要依据,目前尚无解决办法,但这些问题具有很大的象征和判断价值。至少,我们能够在某个特定模仿的刺激源头找到唯一能解释犯罪性质或方式的可能性。在年轻人中,尤其是女性中,会有能够称之为计划的某种预期表象,这至少可以解释一些其他无法解释和多余的伴随情况,如不必要的残酷和破坏。了解这一预期表象甚至可能会为我们提供有关罪犯的线索,因为这种预期表象可能会显示该罪犯的本性。同样我们的这个行业也存在“案例重复”。

群体活动的条件具有显著的特点。最具教育意义的是,面对巨大的不幸,几乎每一个人都会表现得失去理性,并且对待自己的同伴残忍冷血,因为牺牲同伴是为了自己的安全,而不是真正的需要。撤退部队在过桥时,骑兵愚蠢地从自己的战友身上踏过,就是这类人一个典型的例子。另外,还有一些历史上有名的事故,如路易十六的婚礼,1 200 人死于拥挤造成的踩踏事件;拿破仑婚礼上的火灾事件;1881 年维也纳环形剧院的火灾事件;1904 年游船“斯洛库姆将军号”号上的火灾事件。这些鲜血淋漓的事件都是由这些惊慌失措的人群的愚蠢行为导致的。施塔利亚的一首诗中说道:“一个个体是一个人,几个个体是几个人,一群个体就是畜生。”塔德在他一本有关模仿的书中这样说道:“在人群中,最冷静的人也会做出最愚蠢的事。”1892 年,在犯罪人类学大会上,他说道:“人群从不在前面,也不在后面,而在中间。它总是包含一些幼稚的、天真的和非常女性化的东西。”他与加尼叶、德克鲁在这个大会上表示,暴民会对疯子和醉汉所做的一切过激行为感到兴奋。龙勃罗梭、拉斯其等人讲述了许多叛逆的人无缘无故犯下的暴行[61]。新近发明的新词“群众的灵魂”与叔本华的“宏观人类”并没有什么不同,而我们的重要任务就是确定究竟有多少“人类”,以及究竟有多少“宏观人类”应该为所有罪行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