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节 爱、恨、友情(1 / 1)

如果爱默生是对的,即爱情只不过是对人的神化,那么犯罪学者就不需要过分担心人类的这一罕见症状。一个姑娘对她的情人几乎神化的崇拜,在我们看来他只是一个被指控犯了某项罪的普通人而已。然而,我们在法庭上没有见过这样的爱情。我们看到的爱情比诗中描述的更简单、更普通。那种瓦格纳献给自己女神的自我牺牲精神在工作中并不完全陌生。我们在地位低下的无产阶级女性身上看到了这种品质,她们可以为自己的丈夫牺牲一切,追随他、陪伴他度过漫长的痛苦,用这种微弱的英雄主义照顾他、支持他。尽管这比诗中描述的自我牺牲精神更伟大,但它是如此特别,需要用不同方式来解释。根据日常生活的作用和力量来理解创造爱的条件。如果我们无法从不同角度看待它,就不得不把它当作一种疾病来谈论,如果把它当作疾病也无法对其进行充分解释,我们就得和意大利人说的那样认为:“l’amore é une castigo di Dio.”(爱是上帝的惩罚)

在刑事法庭上,爱显示出的重要性已经突破了法律所允许的范围,从未将爱作为一个应该考虑在内的因素,是我们犯下的最大错误。首先要先做好本职工作,区别罪犯和普通人的生物差异,而不是照本宣科将其归纳到相应的法律条例下。当一个女人出于嫉妒犯下罪行时,当她不由自主爱上一个一无是处的男人时,当她满怀仇恨与情敌对战时,当她忍受着非人的虐待时,当她做了数百件其他事情的时候,谁会计较她的爱情?她有动机,犯了罪,然后接受惩罚。当陪审团宣判一个因嫉妒而杀人的女凶犯或一个投掷硫酸的犯罪分子无罪时,我们已经竭尽全力了吗?这些案件骇人听闻,但在无数小型案件中,没有人会关注这个女人的爱,爱只是犯罪动机,而法律宣判的惩罚则是结果。

现在,我们要研究一下疯狂的嫉妒所产生的力量,然后再质问谁是犯罪嫌疑人。奥古斯丁曾说过,不嫉妒就不是爱,如果爱和嫉妒是相互关联的,那么从其中一个就可以推断出另一个。起作用的是嫉妒,表现出来的是爱。也就是说世间的罪恶都是由于嫉妒,但嫉妒很难像爱一样被证实。众所周知我们很难将心底的爱掩藏起来,就像一个谚语讲的那样,一个女人有了情人,所有人都心知肚明,除了她的丈夫。如果因为嫉妒而犯罪,我们要是再问这个女人是否出于嫉妒那就太天真了。嫉妒很难发现且并不可靠,而她的风流韵事却是众所周知的。一旦这成为一个既定事实,我们就能判断出她嫉妒的程度。

女人的嫉妒倾向有自己独有的特征。男人试图轻松地、毫不困难地占有自己的妻子,这同样也是出于天生的嫉妒。被骗的女人将所有的怒火转向她的情敌,并且只要她相信自己的丈夫仍然深爱着她或重新赢得了丈夫的爱,女人就能原谅自己的丈夫。如果认为女人是因为在长时间的嫉妒后重新爱上了自己的丈夫,或是之前不存在这样的嫉妒,或者她原谅了她的情敌,那么就大错特错了。可能她已和丈夫达成谅解,并且不再关注自己的情敌,但这只是表面或暂时的,因为对危险的怀疑会使之前的嫉妒情绪释放出来,产生严重的后果。她的丈夫再次安全了,但所有的矛头指向了她的情敌。很多典型案例也说明这一问题。被抛弃的情妇大闹她情夫的婚礼现场,她们总是会扯下新娘的花冠和头纱,但从未听说过她们打掉新郎的礼帽。

女人陷入爱情的另一个特征就是热情,这通常会引起诸多麻烦,但正是由于这样的热情,妻子通常会将自己的所有献给丈夫。两个不同风格的作家库诺·费舍和乔治·桑对此深信不疑。前者认为女人的天性就是臣服于男人,而后者则认为爱情是女人天性渴望得到的。在此我们终于知道了为什么女人的意愿与男人的相比显得一文不值。如果一个女人曾经依靠一个男人,那么她愿意追随他到天涯海角,甚至在他犯下十恶不赦的罪行时还愿意协助他而成为忠实的共犯。我们只是简单地将这种情况归类为共犯,但没有法律规定女人天生不能做别的事情。一个男人犯了罪,我们很难发现他的共犯,但是如果有一个女人深爱着这个男人,我们可以肯定她一定是共犯。

出于同样的原因,女性往往会忍受丈夫或情人的长期虐待。我们会想到一些特别动机,但如果真正的动机是这个女人的爱,那么整件事情就会得到解释。当男人无论在身体上还是精神上都不是合适的爱情对象时,我们就更难相信这种爱了。女人的爱被视为动机,这一点引起了广泛讨论,但从未得到明确的证实。一些权威人士把力量和冲动作为动机,但也有无数反对意见,因为历史证明情人是软弱的、怯懦的、理智的,而不是愚蠢的,尽管叔本华曾表示女人讨厌智慧和天才。虽没有什么特定原因但我们必须要接受这一事实,即一个最讨厌的男人通常会被一个最痴情的女子深爱着。我们也要相信男人的爱会使女人放弃她们的浪漫想法。我们错误地认为只有轻罪才会使一个女人仍对某个一无是处的男人忠心耿耿。人们再一次错误地认为,如果一个女人拒绝了男人留给她的最珍贵的传家宝,那么她一定知道这个男人所犯的严重罪行。但是我们只需要知道此举的动机,而不是她的爱以及在爱的本质中发现的其他原因。实际上,女人只是男人生命中的一段插曲。当然我们在此说的并不是一种短暂的喜欢或调情,而是每个女人都知道的伟大深沉的爱,这种爱可以压倒一切、战胜一切、原谅一切、忍耐一切。

还有一件令人费解的事。男人很在意女人的贞洁,而女人对男人的贞洁却并不在意。只有年轻单纯且没有经验的女孩才会对真正的浪**子感到本能的厌恶,但是根据罗谢布兰所说,深爱一个男人的女人在数量上与曾经深爱这个男人的女人成正比。这很难理解,但是如果一个男人因为能够很好地协助女人而声名在外时,那么他应付女人时就会轻松自如。或许这种游刃有余只是女人幻想和嫉妒的表现,因为她们不能忍受一个男人对其他那么多女人感兴趣,而不对自己感兴趣。就像巴尔扎克说的那样:“女人更喜欢征服已属于别人的男人。”一些类型的男人利用这种轻松自如勾引到女人,女人也愿意投怀送抱,尽管这个男人一无是处,从这一点,这种轻松便可以很好地得到解释。或许这是对的,就像我们经常说的那样,性总是以一种无法解释的方式表现自己。

当然,男人和女人之间还是存在友谊的,尽管这种友谊实属罕见。但毫无疑问这种关系是由性决定的。我们认为它很罕见是因为关系双方需要自发排除对彼此的性兴趣。三种情况下才会产生这种友谊:1. 二者年龄的差距不可能产生这种**;2. 在童年时,出于某种原因发展成了一种纯粹的“兄弟情”;3. 上述两种情况的结合使得双方无法擦出爱情的火花。我们经常看到两个人毫无理智地选择了对方,好像着了魔似的,但现在看来这种选择最后变成了友谊。这种友谊在审判中经常被提及,当然没人会相信他们。要谨慎对待此类案件,如果不能证明这种友谊是不可能发生的,那么在没有进一步证据时否认这种友谊就显得不公平。

所以有必要查明这种性兴趣是否被排除在外,或可以被排除在外,如果证实不能排除,那么这种友谊只是名义上的。

女人之间的友谊通常没有什么价值。喜剧、漫画和评论通常拿女人的友谊开玩笑。第一根白头发的出现和丈夫不忠的新闻屡见不鲜,据说根源就是女人的闺蜜,女人打扮自己、提升自己就是给朋友看的。一个作家这样描述女人间的友谊:“两个女人之间的友谊只是针对第三个女人的密谋而已”,狄德罗曾说过,女人之间的秘密联盟就和同宗教牧师之间的联盟一样。她们憎恨彼此又保护彼此。

而后者经常在法庭传唤女证人的时候看到。嫉妒、讨厌、妒忌和自我主义粉墨登场。经验丰富的法官可以发现这些动机中的证据,但是当女人之间互相合作时,就不容易发现了。这一点很容易发现,因为它存在于我们概括的所有女性特征当中。在询问中,只要举出一个具体例子,只要证人觉得她的行为和观点与证词的对象没有关系时,她所做的证词一半会受真相指引,一半受例子中对象的指引。

但当我们明确且严肃地提出或暗示出女性的共有特征,或开始谈论使证人感到负罪感的事情时,她就会转而为刚刚受到抨击的朋友辩解。这种情况下要设法弄清楚我们对此是否已有了大致的了解。如果是,我们就知道为什么这位证人会为被告说话了。

女人的恨与爱一样。爱恨只是相同关系的正反两面。如果一个女人恨你,那说明她曾经爱过你、正在爱着你或将会爱上你。这在很多案件中都多有体现。女人的恨比男人的强烈。圣·乔治说女人的恨比魔鬼还可怕,因为魔鬼只会单独行动,但女人可以让魔鬼帮助她,施托勒也认为复仇的女人无所不能。这让我们想起了底层社会的女性之间恨、生气、报复是同一种情感的不同阶段。另外,没有任何人能像女人一样在复仇中找到快感。确实可以说复仇和对复仇的追求是典型的女性特征。真正且有活力的男性不会轻易将自己置于此种境地。这可能跟女性比男性更敏感有关,这种敏感是生气、愤怒和复仇的根源。龙勃罗梭做的很多调查也证实了这一点,而且曼泰加扎也举了很多女性陷入愤怒的情感案件。所以,当面对复仇为动机的犯罪案件时,我们无法查明犯罪分子,但怀疑的眼光首先会落在女性或阴柔的男性身上。另外,在进行有序推断时,我们就从这一点打开突破口,查明嫌疑人的过去、现在和未来,如果成功的复仇远远超过真实或幻想的场合,或很长时间后仍未完成也不必为此感到惊讶。Nulla irae super iram mulieris.(愤怒已经到了无以复加的程度)女人的残忍与愤怒、仇恨直接相关。龙勃罗梭已经指出女性倾向于残忍的根本原因。一些众所周知的案件通常是由内心的良善和邪恶之间的纠结而引发的。

或许我们更应该把残忍看作一种防御形式或表现,因为经常发现残忍和柔弱在特定人群中相辅相成,如孩子、白痴等。这一点尤其体现在阿尔卑斯白痴病患者中。他们的愤怒所造成的危险使那里的人深有体会。曾经一个白痴病患者虐杀了另一个白痴病患者,原因是他觉得做慈善的僧侣分给受害人的面包比自己的大,另一个白痴病凶手的动机竟然是受害人收到了两枚裤子纽扣。我认为这些例子说明残忍和柔弱是有真实联系的。残忍是一种防御手段,因此也是女性的一个特征。另外,很多人对女性残忍之所以好奇,是因为对女性特质的误解,认为她们是受压迫的对象,但内心是善良的。正如我所知,节俭和试图从家用开支中省下一笔开销等行为通常会导致谎言的发生,我们察觉到,这些特质会导致一些女人对服务人员大呼小叫,有的甚至想要赶走家里年迈、讨人厌的亲戚,原因是这些亲戚每天都享用着本属于她丈夫和孩子的面包。

这些事实不仅可以解释犯罪动机,而且有利于锁定犯罪嫌疑人。如果在其他条件都相同的情况下成功地列举众多女性特征(其中任一特征都可以对罪行的残忍进行联系和解释),我们就掌握了一个有关犯罪嫌疑人的线索。以上所举例子(如母亲般对家庭的关爱、节俭、吝啬、对服务员蛮横、对年迈的父母残忍)似乎都比较罕见,也不完全合理,但是它们确实经常发生,并给出有关犯罪嫌疑人的正确线索。还有其他类似的组合。大家都知道女性喜欢法庭审判、日报的报道,以及公开处决。虽然最后一种情况在奥地利仍然很普遍,但报纸上经常会得出这样的结论,即在人群中观看公开处决的绝大多数都是女性。观看公开处决的女性大都属于下层阶级,庭审现场的女性则大都属于较高的阶层,她们组成了听众和庭审观众。无论是出于渴望、好奇、紧张刺激,还是铁石心肠或不可否认的残忍,这一举动都足以说明这一点。

如果不能很好地处理残忍的最终表现形式——谋杀,尤其是女性特有形式的谋杀、儿童谋杀、投毒,那么我们对此将无能为力。当然,这些表现形式,尤其是女性特有形式的谋杀通常涉及一些异常条件,这些异常条件是医师们的研究对象。同时对于负责审讯和判决的法官来说,法律要求他充分考虑并了解这些条件,以便做出最终判决。

投毒是女性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也是现代法医界学者经常提到的一种事实,甚至古代非医学界的一些作家如李维、塔西佗等也曾经提及过这一点。因此,有必要对女性特性进行仔细研究以便了解此类谋杀案的动机和手段。为此我们只需要考虑日常生活的普通因素,而不必考虑那些不寻常的条件。

当实施犯罪的原因比拒绝犯罪的原因重要时,犯罪行为就会发生。这也适用于**犯罪,**犯罪付诸行动仅仅在一念之间,实施犯罪和拒绝犯罪的声音在行为人的脑海中不断地争斗制衡,一旦实施的声音战胜了反对的声音,他们就开始触及犯罪。而其他类型的犯罪,这种矛盾持续的时间较长,在实施时已初露端倪,另外,在一些重大犯罪案件中,这种矛盾通常持续的时间更长,需要更多动机。这是善与恶的争斗。当一个人堕落到一定程度失去了善良的本性,取而代之的是害怕被人发现、被惩罚,衡量从这件事上获得的好处是否值得自己冒险。犯罪本身就证明了动机充分。假设一个女人想要杀死某人,就会在心里衡量,当支持犯罪的声音获胜,她就会认为必须实施谋杀。反之则不会犯这种罪。除了投毒外,每一个谋杀案都需要胆量、动机和体力。而女性并不具备这些特性,因此她通常会自发性地选择投毒,所以这并没有什么特别或意义重大的地方。因为这是典型的女性特质。在投毒案中,当对凶手有任何怀疑时,首先应该考虑女性或柔弱的男性。

从另一个角度看,女性的柔弱也会为我们提供帮助。显而易见,所有形式的柔弱都会得到人们的支持和帮助,无论是在身体上还是精神上的,而在需要利用精神去进行个人的深度内观时,通常会倾向于后者。当前,这种反应的表现形式一方面是劝阻,另一方面是说服和自我说服。首先表现出来的是自责,随后是害怕被发现。因此,女性犯罪嫌疑人会说服自己和其他人,自己这么做也是情有可原的,是有正当理由的,她会把遭受的不公正对待作为替自己开脱的理由。

也许确实存在一些不公正的对待,但这种不公正对待已彻底被扭曲而失去了原本的样子,变得令人无法忍受。因此,从犯罪嫌疑人对她所处环境的反应可以轻易得出一系列结论,如果它们是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发生的则会更具说服力。在这段时间内,这些结论可以按时间排序,这些排序可以证明一个缓慢且清晰的情绪方面的增强。当然这样的分析很麻烦,但如果系统地去做就会有较多收获。

克服被发现的恐惧使用的自我说服技巧也能为我们提供另外一种形式的帮助。通常,这些技巧比较普通,并指向一个事实——设想中的犯罪在没有危险的情况下提前发生,一切都是精心策划。虽然目前已没有危险,但当需要利用某种流行观点,尤其是迷信、习俗和假想时,她们就需要认真考虑。例如,假设一个年轻女人因为钱而嫁给一个比自己年龄大很多的男人,现在她想要摆脱年迈的丈夫。这就应验了这样一个广为人知的说法,即年纪大的男人在娶了一个年轻的妻子后不久就会死去。这种说法主要的判断依据是生活方式的完全改变、不寻常事情的发生、刺激、极度紧张,可能还使用了兴奋剂等,最终造成这位丈夫身体虚弱、生病最后死亡。但是公众不会做出这种推断,他们只会不问缘由地认为当一个年纪大的男人迎娶一个年轻的女人,他会死去。因此年轻的妻子会想到:“如果我使用别人不知道的毒药,那就没人会怀疑丈夫的死因。这只是一个所有人都认为一定会发生的事实。年纪大的男人迎娶年轻的妻子就会死去。”

这样的认知很容易诱使一个无知的女人并对其行为产生影响。当然,这些认知过程无法被直接观察到,但也不会失控,前提是大众认可的某些事情的相关看法能够形成一种标准。因此他们对嫌疑犯的诱导可能有助于我们做出一些有用的推断。[30]

关于儿童谋杀,对精神状况的考虑并非绝对必要。当然,必须确定他们是否在场,因此,首先有必要了解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特征。这些行为特征在任何有关法律医学、法医精神病理学和犯罪心理学的教科书中都有记载。许多年纪较大的作家[31]、权威人士引用的大部分案件表明,如果女性处于最佳状态下并多次以类似的行为行事且处境令人同情,那么就可能会立即被假定为儿童谋杀嫌疑人。

这些案例还表明,世界上最美丽无害的生物在分娩时或在对其孩子和丈夫产生憎恨后不久也会变成凶残的“野兽”。很多儿童谋杀案都可以通过一些动物在分娩后会吃掉自己的孩子这样的习性来解释。这样的案件使我们在处理儿童谋杀案时要求精神病医生对母亲的精神状况进行彻底检查,并以心理学家和人道主义者的身份解释与儿童谋杀案有联系的一切因素。同时必须要牢记正是这种态度造成了最危险的结果。立法者没有进一步考虑到母亲的精神状况,并使谋杀儿童的惩罚比普通谋杀轻得多。因此推断没必要研究引起儿童谋杀的条件。而这是很危险的,因为它暗示这个案件是通过给予最低限度的判决来解决的,而实际上可能会出现各种不同的评判和差异。立法者所研究的情况只是万中之一,大多数情况我们尚未理解和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