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13 证言的形式 第59节 概述(1 / 1)

无论走到哪里,我们都面临着语言对工作的绝对重要性。我们听到或读到的任何关于犯罪的内容都是用语言表达的,用眼睛或任何其他感觉感知的一切都必须用语言来表达才能被使用。犯罪学家必须完全了解这一首要且最重要的理解手段,这是不言而喻的。但对犯罪学家来说还有更多的要求,他首先必须仔细研究语言的本质。对文献的研究可以看出最早的学者是如何从语言的起源和特征来研究语言的。然而,谁需要这些知识呢?律师。其他学科只能在其中找到科学兴趣,但它对于律师来说实际产生并绝对有价值,他们必须通过语言取证,记住它,并对其进行不同的解释。对语言的不正确理解可能会导致错误的概念和最严重的错误。因此,没有人比刑事律师更有义务去研究语言的一般特征,并熟悉它的力量、性质和发展。如果没有这方面的知识,律师可能能够使用语言,但如果不理解,就会在最轻微的困难面前栽跟头。每个人都会接触到此类别非常丰富的文献。[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