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希滕贝格曾经指出:“我知道一些学识渊博的人,他们头脑中重要的观点都极有条理。但我不知道在他们的头脑中究竟发生了什么,这些观点是一群小矮人,或者是一群小女人,我百思不得其解。在大脑的某个角落,这些绅士放入硝石,添加一些硫黄,又加入木炭,但这些并没有组合成火药。与此同时,还有一些人,他们头脑中的事物不断互相寻求组合,从而形成差异化的排列。”利希滕贝格想要表达的是,导致后一种情形的原因就是想象。想象具有影响力,具有确定性,但同样确定的是,人类的理解力存在重大差异,以致出现利希滕贝格描述的现象。我并不试图对人的理解力进行定量分析,而是想对其进行定性分析,从而对理解力的各种用途加以解释。如果认为理解力能够表现为不同的形式,这种观点并不正确。如果情况如此,就可以基于理解力的概念,构建一系列我们原本无法掌控的力量。但是关于理解力,我们可能只是或多或少地提及,同时,我们考虑理解力在实践中的差异时,只能关注各种应用形式的差异。我们应当单独分析理解力的影响,而不是理解力本身,例如,无论一座着火的城市、铸铁、燃烧以及水蒸气表现为何种形式,我们都会看到,尽管最终结果存在差异,但这些都是相同的火焰所带来的结果。因此,理解力的各种应用之所以存在差异,根源在于应用的方式不同。当我们了解这些应用后,就会有助于判断它们为我们带来的价值。关于那些已经作出观察和推论的重要证人,我们在询问时首先要问的就是:“他有多聪明?他如何利用他的智慧?他的推论过程是什么?”
有一位资深外交官,他的名字和他的经历一样值得尊重,他曾经说过,他使用一种特别的方法来观察人们的思想。他讲过这样一个故事:“有一位先生,带着一个特制的小盒子上了一辆蒸汽汽车,有一位冒失的游客问他小盒子里装的是什么。‘这里是我的芒戈!’‘芒戈?那是什么?’‘嗯,我患有震颤性谵妄,当我看见可怕的图像和身影时,我就放出我的芒戈把它们吃掉。’‘可是先生,这些图像和身影并不真实存在啊!’‘它们当然并不真实存在,但我的芒戈实际上也不存在,所以没关系!’”
这位老先生声称,他向对方讲述这个故事,然后通过倾听者的反应判断对方的智商。
当然,我们不可能给每个重要的证人讲述芒戈的故事,但是,我们可以利用案件中类似的事物开展类似的智识测验。无论谁拥有可以付诸实践的方法,都可以据以判断证人的应对方式,特别是判断证人的智识水平。但是,这种测试绝对不能出错,这就要求测试者具有严密的推理能力,最好要紧贴基本事实。歌德的金句至今仍是真理:“最重要的是要认识到,所有事实都是理论……不要脱离现象;现象本身就是原理。”让我们先看案件中的一些简单事实,然后试着评估证人如何处理这些事实。也许你可以通过一百种方式了解一件事,但你最了解的方式只有一种。如果证人正确地处理案件事实,我们就可以选择相信他。此外,我们还可以通过证人处理事实的方式,判断证人的客观程度。他作为证人,对案件事实只有一次感知经历,人们在回忆自己的经历时,不可避免地要将推测融入其中。然而,即使每个人都会这样做,具体的做法就取决于他的各种先天与后天条件。证人将推测引入自己的经历时,相应的方式、强度和思路具有重要的影响。
通过这种解释方式,我们可以观察整个人性特征。正因如此,康德才把人类理解力称为建筑艺术;这种理解力旨在将所有知识整合在单一体系之中,并且与基于一般需求确定的规则和体系保持一致。只有天才才会像大自然一样,拥有自己的独特知识体系。当然,我们不需要考虑这种特殊情形。
实践中那些最复杂的问题,都是由人类社会中的普通人所提出的。休姆恰如其分地援引了亚历山大先知的典故。亚历山大是一位明智的先知,他选择帕普拉哥尼亚人作为布道的第一个对象,因为这些人非常愚钝,还整日沉浸在粗劣骗局的愉悦之中。他们曾经听说过亚历山大先知的真挚和力量;智慧的人嘲笑他,愚蠢的人相信他,并传播他的信仰,他的布道在受教育群体中也不乏信徒,最终连马可·奥里利乌斯也非常关注他的布道,以致将军事大业也建立在亚历山大的预言基础之上。塔西陀记载了维斯帕西亚通过向一位盲人吐口水而将其治愈的经过,苏维托尼乌斯也讲过这个故事。
我们不能忘记,无论多么愚蠢的事情,总会有人去做。当有人向那些盲从的听众讲述匪夷所思的故事时,究竟发生了什么,休谟对此作出了非常到位的描述。听众的盲从轻信,使讲述者更加厚颜无耻;讲述者越是厚颜无耻,听众就越是盲从轻信。批判思考从来都并非易事,一个人在重要事情上与别人牵连越多,就越容易相信罕见的事。同时,思考过程并不费力。“从共同印象中抽象出血液的红色,从不同事物中归纳相同的概念,从血液和啤酒、牛奶和雪花中整合相同的见解——动物做不到这些;这就是思考。”[16] 我认为,有些动物可能会做类似的事情,而与此同时,许多人却做不到同样的事情。法律人最大的错误在于,他们总是预先假定某人在做过某事后一定曾经考虑过这件事,并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也在思考这件事。每当我们发现许多人反复提到同一件事,就会自然而然地认为,这件事情背后一定有一些真知灼见,然而无论道路多么狭窄,总会有许多人排队行进。
如果我们假设缺乏理性仅仅是未受过教育的人的特质,并且认为那些经过学术训练的人的言论总是经过深思熟虑,那么我们就注定会犯错误。当然,并非所有不相信上帝的人都是哲学家,也不是所有知识分子都会批判思考。我们针对高中和大学预科班开展的研究未能成功,对此已有大量论述,但是亥姆霍兹在他的著名论文《论自然科学与整体知识的关系》中,揭示了高中和大学预科班未能提供充足资料的原因。亥姆霍兹并未主张,大学在这方面所做的努力非常有限,但我们可以从他的论述中体会到这一点。“从语法学校转入科学研究领域的学生具有两个缺点:第一,在运用普遍有效的规则时存在一定程度的松弛。他们此前学习的语法规则被淹没在一系列例外之中,因此对于某些确定的普遍法则,学生们并不会自然而然地、无条件地确信由此得出的合理结论的确定性。第二,即便他们可以自己做出判断,他们也总是倾向于依赖权威。”
即使亥姆霍兹是正确的,对于法律人来讲,来自大学预科班的证人,与那些虽然没有上过大学预科班,却能够自我训练的受教育的人,两者存在诸多的区别,对这种区别的识别非常重要。在我们所处的时代,已经设立了博士学位,政府想为公立学校做出全方位的投入,并且希望弱化大学预科班的传统训练,却完全忘却了后者不可比拟的价值,这种价值并不在于学生们所学的拉丁语与希腊语之中,而在于这些古老语言的语法所包含的学科智识训练之中。当技术人员在名片上写道:工程专业或机械专业学生,当他们不会拼读缩写单词的发音,在成为博士以后不会翻译他的头衔,人们没有必要取笑他们,因为这些都是次要问题。
但是,人们忘记了这一事实,公立学校的学生们疲于应付拉丁语和希腊语的综合考试,却从未在他最容易感受生活的时期进行专业的训练。因此,刑事学家经常发现,那些接受过八年希腊语或拉丁语语法训练的人才能拥有思维训练的能力。
对此,刑事学家无疑更有经验。
从法律角度,亥姆霍兹首先要求对“普遍有效的规则”作出更为宽泛的解释,然后将其延伸至司法领域的法律。人们常常认为,在美国,之所以要通过法律,是因为人们可能不会遵守法律;相比之下,对于政治规章,公众最多遵守七个星期。当然,美国并不是特例,所有地方对法律的尊重程度似乎都在下降,一旦某个领域出现这种现象,其他领域也都难以幸免。在这方面,持某种主观心态或自我主义心态的群体大有人在,因为多数人都认为,法律只是为他人制定的,他们自己不受法律约束。严格地、无条件地遵守一般规范,这并非时髦的观念;这种情况不仅体现在被告人的辩解理由之中,也体现在证人的陈述之中,他们希望其他人遵守法律规定,而自己则几乎根本不予理睬。这一事实对人们的观念和行为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如果未能将之考虑在内,则可能会犯严重的错误。
第二点,关于“权威”的界定也同样重要。评判自己是每个人自己的事,也应该是对每个人的要求。即使没有人愿意主动运用良好的洞察力,那些希望取得更多进步的人,将会逐渐步入疑惑的局面。此种情况下,三个重要的因素,即学校、报纸和剧院,将发挥超强的影响力。人们通过这三个领域,学习如何感知、思考和体会,最终将沿着这条阻力最小的道路前进,并使之成为第二天性,进而寻求智识上的和谐。我们很清楚这将在法律领域产生哪些后果,我们每个人都知道证人如何向我们作出陈述,我们认为证人是基于自己的观察作出陈述,但实际上,他们是基于其他人的意见讲述故事。我们经常根据证人证言令人信服的一致性来形成确信,但通过更加自信的调查,我们就可能发现,这种一致的证言实际上来自同一源头。如果能够发现这一点,我们还是比较幸运的,毕竟我们只是浪费了一些时间和精力,并没有因此犯错误。不过,如果没有发现这一点,证人证言的一致性虽然重要,但并不是一种可靠的证明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