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从纯粹的感官印象到这些印象的思维概念的转变过程中,法律人必须关注这些物体或者事件以后再现的可能性。在科学心理学的冲击下,许多所谓的科学发现已经失去了早先的地位。现代心理学并没有在感知和记忆之间划定清晰的界限,而是认为,正确解决感知问题的方法,就是解决知识问题的方法。[1]关于意识和感知的关系,我们用费舍尔的方法来加以区分。[2] 意识包括两个领域或区域:感觉区域和外部感知区域。前者涉及有机体内部结构,后者从有机体进入客观世界。意识拥有活动范围,通过运动神经和肌肉来接触外部世界,而感知的范围则属于感觉的范畴。
外部感知包括三个主要功能:理解、区分和整合。狭义的感知是指对于那些引起视觉刺激的物体,形成有意识的感觉理解。我们据此发现观察对象究竟是什么,以及它与我们和其他事物的关系,它与我们的距离,以及它的名字等。
对法律人而言,建立在成功理解基础之上的识别,是最为重要的事情。所谓识别,是指一个物体给大脑留下足够深刻的印象,使其能够得到认知和识别。它与被识别对象的性质无关。休谟认为,物体可能是一个持久的东西(“与外界无涉,不依赖于意识”),或者与感知本身相同。在后一种情况下,感知被视为一种逻辑判断,如同:“下雨了”,或者感觉“下雨了”,而识别仅仅是对感知的识别。
这类判断就是我们从证人那里得到的判断,也是我们需要检查和评估的对象。对此,应该从两个方面加以考虑。首先,从观察者和事例收集者的角度,努力发现内在的指导原则。如果不这样做,我们所做的推论至少是不可靠的,而且在大多数情况下可能是错误的。正如马赫所言:“如果观察决定了自然科学的所有事实,那么,就意味着开启了科学的新时期,那就是推论时期。”但是,法律人在自己的工作中是否经常区分这两个时期呢? [3]第二个重要的事项就是观察过程中错误的呈现,席勒将主要的错误分为两种。在观察领域,错误包括积极或消极之分,以及错误观察或疏忽失察之分,后者主要是先入为主所致。哥白尼的反对者认为,地球之所以不动,是因为如果地球转动,从塔顶掉下来的石头就会落到朝西一侧的地面上。如果哥白尼的追随者选择做个实验,他们就会发现,石头确实会像理论所显示的那样落下来。类似的疏忽失察,在法律人的工作中频繁出现。我们对他人或自己制造的例外情形印象深刻,并放弃了一些已经经过检验的方法,而没有真正对那些挑战既定方法的例外情形进行认真检验。在司法工作中,我经常想到乔治国王的故事。乔治国王不喜欢学者,并对许多哲学家和物理学家提出以下问题:“当我把十磅重的石头扔进一百镑重的水桶里,水和石头的重量是一百一十磅,但是当我把十磅重的活鱼放进桶里,整个桶是否只有一百磅重?”每个学者都有自己令人信服的解释,最后国王问其中一个脚夫,他说他想先看看实验,然后再作决定。我记得一起案件,一位农民被指控为了保险而纵火。他说他拿着一根蜡烛走进房间,不小心点着了一个挂在屋顶上的蜘蛛网,把屋顶上的稻草烧着了,于是灾难发生了。直到第二次审判,才有人想到询问蜘蛛网是否能够燃烧,而第一次实验就表明,这是不可能的。
大多数此类经验表明,在审查事件经过时,我们必须循序渐进,不能思维跳跃,同时,我们只能在已有知识基础上构建我们的理论。圣托马斯指出:“所有知识都源自与已知事物的相似之处。”如果在询问时记住这一要求,我们的任务就会比平时更容易、更简单。只有当未知与已知建立联系时,才能准确理解前者。如果不这样做,证人很难回答问题。他找不到支持,或者寻求自圆其说的解释,最终得出错误的结论。因此,普通旅行者带回家的信息,与他带走的信息基本相同,因为他用耳朵和眼睛观察的事物,都是他想要观察到的东西。黑人认为疾病使他佩戴的珊瑚失色,这种看法持续的时间还短吗?但他只要看一看,就会明白这种想法多么愚蠢。从亚当·斯密开始,人们相信奢侈生活有助于工业发展的理念持续的时间还短吗?人们一直将哥白尼称为傻瓜,因为他们实际上看到了日出日落。本尼克指出[4]:“如果有人向我描述一种动物、一个地区、一件艺术品或一个事件等信息,我从关于特定对象的词语中得不到任何概念。我只是用词汇和符号,针对特定对象的概念给自己出了一道难题,而具体的结论主要取决于对类似事物或事件早期概念的完备性,以及我手中掌握的材料。这些是我的感知资本和表达能力。”
当然,我们没有必要询问叙述者是否见过他所说的情景,也没有必要在审判过程中说服自己,接受询问的人是否准确地知道他在说什么。与此同时,询问者应当对这一问题有清楚的认识,并且知道,如果与对方进行明智的交流,应当采取何种态度。可以说,我们所有人,无论是否受过教育,对我们看到、听到或从描述中学到的所有事物,都能够理解并记住这些事物的明确而鲜明的图像。当我们获取新信息时,只是简单地把新的图像与旧的图像联系起来,或删除旧的图像中的某一部分,将之替换为新的图像,或只保留或多或少的旧的图像。此类图像可以追溯到很久以前,甚至动物也有这种能力。有一天,我的小儿子告诉我一个令人兴奋的消息,他的豚鼠——众所周知的愚蠢动物,居然会数数。为了证明这一点,他把六个小豚鼠从它们的母亲身边带走并藏起来,这样母豚鼠就看不见小豚鼠发生了什么。然后,我儿子把六个小豚鼠中的一个藏了起来,把剩下的五个送回到母豚鼠身边。母豚鼠一个接一个地闻着小豚鼠,表现出极大的焦虑,好像它丢失了什么。然后,我儿子把母豚鼠移走,把第六只小豚鼠送回来;当母豚鼠被放回自己窝里,再次逐个闻六只小豚鼠,这次它表现出极大的满足。它至少能数到六。显然,这只动物对它的幼崽有一个固定的整体图像,当其中一个图像缺失时,整个图像就被打乱了。与此同时,图像是由诸如此类的事件或环境组合而成。它与人类图像相差不大,只是在细致程度上不同于文明人的图像。
许多内容失真但却并非有意说谎的证言,取决于这些图像的存在及其与新事物的联系。讲述者和评估者拥有不同的图像信息,两者处理新事物的方式并不相同,进而不能达成一致意见。[5] 评估者的任务十分艰巨,要对已有的陈述进行调整,使之与正确的图像相互契合,同时避免让错误的解释掺杂进来。如果一个放债人对某些不可言说的交易作证,一个站街女对乡村酒馆里的斗殴行为作证,一个花花公子对决斗行为作证,一个看守人对偷猎行为作证,这些人中每一个人的形象,都将成为新的感知的不佳基础。另一方面,从证言中正确地提取线索并不困难。但这类案件并不是经常发生,最大的麻烦在于,在证人感知到特定事件之前,这些记忆图像早就已经存在。后者对前者的感知有很大的影响。
在这方面,我们知道,保留这些图像的做法有点迂腐,并且取决于一些并不重要的事情。在格拉茨市政厅,有一位秘书,负责向36 个部门发放36 份不同的报纸。每个部门都清楚地写着报纸的名称,尽管登记本写得很清楚,但由于必须要阅读登记本,而且难以记住具体信息,所以存取这些报纸需要投入很多精力。
后来,每份报纸的名称都被剪下来交给秘书,而不是写在登记本上。尽管有各种扭曲的字母,但是每份报纸名称的习惯性图像很容易被记住,它们的存取也都变得更为简单。常规和相同的事物具有内在的特点,它们比那些更具独特性的事物更加容易理解。
鉴于我们的感知通常只能立足于事物形式的恒常性和相似性,因此,我们把这些事物形式当作生活经验的本质。另一方面,对一个人来说不变和相似的东西,对另一个人来说可能并非如此,因此,不同个体的生活经验存在本质的差异。
“当我们观察一个骰子,一次看到三个面、七个角、九个边,我们立即联想到骰子的形象或图式,并根据这个图式开展进一步的感觉- 感知。通过这种方式,我们得到了一系列图式,并且可以彼此替代。”(奥伯特)基于同样的道理,我们先告知调查者一些事物,让他形成初步的认识,然后我们再提供一些可供比较的事物,这样就能促使调查者形成正确的理解。反过来讲,我们必须记住,每个人都会基于自己的经验进行比较,因此,如果我们要想知道比较的对象,必须具有类似的经验。如果忽视这种经验的个体性,将会遭到严重的后果。那些经常与农民打交道的人,那些喜欢进行有效比较的人,如果想要通过比较得出正确的结论,首先必须了解他们的生活实际。通过这种方式,就会发现,此种比较和图式不仅非常独特,而且非常容易理解。
感觉- 感知对于理解具有重要作用,没有人能够确定感觉活动结束和智力活动开始的具体边界。有人曾经提到一个有趣的事实:在埃及的一个博物馆里有二十名学生,没有人知晓为什么埃及壁画人物的双手给人一种非常奇怪的印象,实际上,没有人注意到壁画人物的双手都是右手。
我曾经认真研究玩扑克牌的技巧,并通过自学以及向老练的赌徒学习,掌握了这些技巧,随后我向年轻的刑事学家展示这些技巧。有很长一段时间,我都不相信一位古希腊人说过的话:“一个把戏越愚蠢、越明显,就越奏效,人们什么也看不到。”但实际上,这句话并没有错。当我明确地告诉我的学生,“现在我在作弊”,我能轻松地玩一些把戏,但没有人能够发现这一点。如果有人试图调整自己的注意力,关注其他的地方,就会发现,我可能把扑克放在膝盖上,塞进袖子里,或从口袋中拿出来,这种把戏简直数不胜数。此种情况下,谁能简单地说,这是由于感官观察或理智理解不够熟练呢?根据一些权威人士的说法,错误的主要来源是感官,但能否将某些事情归因于神奇的、无法解释的理由,以致感官感知变成了理智感知,恐怕没有人能够作出肯定的答复。
我喜欢用简单的例子说明,人们的感知能力为什么非常薄弱。我在桌上放了一个托盘,上面放了一瓶水和几只玻璃杯,提醒大家注意将要发生的事情,然后我从瓶子里倒一些水到玻璃杯里。随后,这些东西被拿走,此时我提出一个问题:我刚才做了什么?所有的观众都立即回答:你把水倒进杯子里了。然后我进一步提问:我是用哪只手做的?有多少只玻璃杯?我倒水的杯子原来的位置在哪里?我倒了多少水?玻璃杯里有多少水?我是真的倒了还是假装倒的?瓶子有多满?肯定是水而不是酒吗?不是红酒吗?倒完水后,我的手又做了什么?我当时看起来怎么样?你真的没看见我闭上眼睛吗?你没看见我伸出舌头吗?我是在倒水的时候这样做的吗?之前还是之后?我手上戴戒指了吗?我的袖口看得见吗?
我拿杯子时手指的位置在哪里?诸如此类的问题还有很多。令人感到惊讶和有趣的是,人们很少对此提供正确的答案,人们围绕答案争吵不休,有的答案还非常离谱。然而,让我们看看对证人提出了怎样的要求呢?他们必须描述更加复杂的问题,而他们此前并没有注意这些问题,同时,他们不是立即作出答复,而是在很长时间之后才提供证言;此外,在事实面前,他们还必须面对恐惧、惊奇、恐怖等情绪的影响。我发现,即使是相对训练有素的证人,询问过程也可能变得非常滑稽,由此得出的结论也可能相当可笑。[6] 证人经常要面对这样的问题:“但是你应当知道的”“仔细想想这件事”“你不至于蠢到不去看看吧”“可是我亲爱的女士,你有眼睛啊”。诸如此类的问题,可能会促使证人提供相应的证言,但这种证言到底能有什么真正的价值呢?
一天,阳光明媚,我从法庭回家,看见一个男人从一片玉米地走出来,在我的视野里停留了几秒钟,然后就消失了。我立刻感到那人做了可疑的事,马上回想他的样子。我发现,自己并没有记住他的外套、他的衣着、他的胡子和他的身材,简言之,我对他没有任何印象。设想遇到这样的证人,对看到的情况几乎一无所知,我该如何苛责他呢?在审查证人证言的过程中,我们应当经常提醒自己,尽管特定事件就发生在我们面前,我们可能仍然没有看见。关于该问题,我只想提醒大家注意霍夫曼提到的一个著名案例。[7] 在法庭上,人们为了确定人的耳朵被咬掉之后是否会产生重大影响,做了复杂精细的实验。法官、医生、证人都参与其中,研究是否存在所谓的重大影响,直到伤者最后谈到了问题所在,因为他的另一只耳朵在多年前被咬掉了,但是没有任何人注意到这一情况。
为了确定他人看到和理解了什么,我们必须首先知道他是怎么想的,但这一点非常困难。我们常说,他人一定是这样或那样想过,或偶然有这样或那样的想法,但我们永远无法观察到别人脑子里可能发生的事情。诚如博伊斯- 雷蒙德所言:“如果拉普拉斯的幽灵能够根据莱布尼茨理论,一个原子一个分子地构建一个小矮人,他或许能成功地让它思考,但却不知道它是如何思考的。”但是,如果我们知道,至少大概知道,一个与我们在性别、年龄、文化、地位、经历等方面近似的人的心理过程,我们就会随着各种差异的渐渐扩大,而逐步失去这种知识。我们很清楚,才能、地位、知识和理解的多样性会产生很大的影响。当我们考虑事物的性质时,我们发现自己从来没有抽象地谈论它们,而总是具体地理解它们。我们不关注颜色,而是关注有颜色的物体;我们不关注温度,而是关注温暖的东西;我们不关注硬度,而是关注坚硬的东西。人们并不关注温暖的概念,在提到这个词汇时,人们想到的是一些特别温暖的物体;有的人想到家里的烤箱,有的人想到意大利温暖的一天,有的人想到烫过他的烙铁。人们不会对同一事物保持持续的热情。今天他想到这个具体的事情,明天就会想起不同的名字,并建立不同的关联。但是,我想到的每一个具体事物,都会对新的理解产生相当大的影响;但我的同事,甚至包括我自己,并不知道我的头脑中究竟有哪些具体的事物。尽管伯克利已经证明,如果没有空间,或空间没有颜色,人就无法想到颜色,我们仍然经常忽略这一要求,即努力确定证人在陈述特定的事实时究竟想到哪些具体的事物。
更重要的是,每个人都知道通过重复来理解他所谈论的事物;通过不同的关系,事物能够以不同的方式展现出来。如果我们对某个事物产生了深刻的印象,有时是快乐的印象,有时是不快乐的印象,我们就无法仅仅从该事物自身挖掘当前印象的来源和特征,我们也不能仅仅通过先前杂糅的印象所形成的复杂记忆感觉中实现上述目的。由于早期印象的杂糅性,我们通常不能把它们分割开来,进而无法判断它们对当前印象的影响。通常情况下,我们甚至搞不清楚这种或那种印象如此生动的缘由。但是,如果我们对自己身上发生的事情一无所知,我们又如何对他人形成深刻的了解呢?
埃克斯纳提醒人们注意,正是基于上述理由,“模糊感知”才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我们的智力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这些‘模糊感知’的能力,这种能力无须进一步关注就能上升到意识领域。例如,有些人在识别飞行中的鸟类时,并不清楚各种鸟类的飞行特征。还有一些人更聪明,他们知道鸟类每隔多长时间拍打一次翅膀,因为他们可以用手模仿飞行。当智力水平进一步提高时,就有可能用语言作出正确的描述。”
假设在重要的刑事案件中,有几个教育程度和智力水平不同的人分别作出陈述。我们假设他们都想陈述事实真相,还假设他们对案件事实进行了正确的观察和理解。然而,他们的证言将大不相同。随着智力水平的提高,“模糊潜意识”
的影响程度也会提高,他们的陈述和解释将更加肯定,他们将单纯的断言变成有序的感知和客观的陈述。但是,我们通常会犯这样的错误,即将证据的多样化归因于观察角度差异或者故意说谎。
要想实现各类数据的一致性,或者确定各类数据是否具有一致性,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最常规的做法是,将较为混乱的证言与最聪明的证人的证言进行比较。一般说来,任何一个对事物有潜意识感知的人,如果能够得到某种表达方式的帮助,都会很乐意把这种感知表达出来。但是,这种暗示也存在巨大的风险,因此,只有在极特殊的情况下才能提供这种帮助。最好的办法是帮助证人逐步获得所有的证言,同时注意不要进行暗示,从而形成不同证人证言的一致性,尽管这些证言受潜意识感知的影响而看起来存在矛盾。进一步讲,我们应当原原本本地听取证言,不要加以改变。随后,当大量证据汇集起来,案件事实逐步清晰,就可以仔细审查证据,进而判断那些智商不高的证人是否因为缺乏表达能力而提供不同的证言,还是因为他们事实上感知到了不同的事物,据此提供不同的证言。
当证人是特定领域的专家,并就该专业领域作证时,就需要引起法庭的注意。我相信,如果认为这些人一定是最好的证人,这种想法是错误的,至少是一种不当概括。本尼克也得出了类似的观察结论。“化学家观察一种化学过程,鉴赏家鉴赏一幅画,音乐家聆听一首交响乐,即便这些人的观察比普通人更加专注,但普通人的实际注意度可能更强。”具体到司法领域,我们只需知道专家的判断必然强过外行的判断;然而,专家的理解通常受到专业规则的限制,并不十分全面,也容易受到偏见影响。每一位专家,尤其是认真对待自己的工作时,就会倾向于投入更多精力关注与本专业领域相关的事情。此种情况下,他们就会忽视在法律领域重要的事情,这一点几乎在所难免。我记得一起案件中,一位热心的年轻医生目睹了一场蓄意杀人的伤害案件。他看到罪犯在一家旅馆里用一个很重的瓷盘威胁被害人,这个医生就想:“顶骨这里可能被打断了。”当他在考虑这样用力一击的外科后果时,事情已经发生了,医生没有看到伤害行为是如何进行的,以及被害人是否拔出刀子等。同样地,在一次涉及撬开桌子抽屉行为的案件中,最糟糕的证人就是那位橱柜制造者。他感兴趣的是抽屉的固定方式和木头材质,对于重要的法律问题,例如抽屉如何被撬开,作案工具留下哪些痕迹,几乎没有任何评价。我们大多数人都有与专家证人打交道的这种经历,而且我们大多数人还注意到,他们经常提供虚假证据,因为他们基于自己的兴趣来看待案件,并且深信案件情况一定符合他们的行业规则。无论案件实际情况如何,他们总是加以调整改变,从而使之契合自己的理解。
根据埃克斯纳的说法,“潜意识感知”在所谓的定位方面扮演着另外一种角色。如果有人能够对自己进行定位,例如,在任何时候都能清楚自己的位置,辨别基本的方向,就应当知晓这一事实,即当他作为证人时,他所掌握的信息应当表现为不同的形式,并承载不同的价值。埃克斯纳举例指出,当他攀爬马库斯塔时,每一刻都知道自己该往哪个方向前进。至于我,一转身就会迷路。在法庭上,如果我们需要针对地点关系作证,我们对地点及其价值的感知就会大不相同。但几乎没有人会向法庭保证,他的定位能力究竟是好还是坏。
诚如埃克斯纳所言:“如果我在走路的时候,突然在一所房子前面停下进行观察,我肯定会对刚才行进的距离形成一种判断,此时,关于刚才行进路线的潜意识感知就在发挥作用。”实际上,这种感知可以与纯粹的潜意识进行比较,因为在潜意识状态,一系列过程在我们没有注意的情况下已经发生。
但是,内化的定位并不会随着地点感觉的消失而消失。这种定位在涉及地点的零星记忆方面也能起作用,例如记忆背诵,知道哪页哪行打印了什么内容,发现未被观察到的事物等。这些关于感知定向的问题很重要,因为有些人的感知与位置感密切相关。发挥他们的这一专长,就可以从他们身上知道很多事情,而忽视这一专长,则可能使他们证人之路举步维艰。通常情况下,具有位置感的人更加聪明。关于这一现象,德语专家伯恩哈特告诉我,当他不知道一个单词怎样拼写时,他就想象它的外形;如果还是不行,就写下两种拿不准的备选形式,随后就会知道哪一个是正确的。当我问他脑海中呈现的图像是印刷体还是手写体时,他的回答意味深长:“就像我的写作老师写的那样。”他把多年前书本上的图像定位在脑海中,并在脑海中细细品味。在询问证人时,必须知道证人可能具备此类专长。
针对人的理解所需的时间,卡特尔[8] 进行了专门调查。结果显示,一个人对一门语言了解越深,复述和阅读的速度越快。正是基于这个原因,我们相信外国人比我们说话更快。卡特尔认为这一点毋庸置疑,所以他想将速度作为检验外语能力的测试标准。
识别单个字母所用的时间是四分之一秒,发音时间是十分之一秒。颜色和图片的阅读时间明显更高,这不是因为它们不好识别,而是因为需要考虑正确的名称是什么。我们更习惯于阅读单词。
这些观察可以更进一步。对特定事件的感知越明确,所作的推理就越清晰,产生的记忆就越确定,重述的速度也就越快。因此,撇开个人的癖好不谈,如果我们想要知道,证人对某个问题究竟有多少思考,对自己陈述的证言究竟有多确信,那么观察证人陈述的速度就显得非常重要。可以想象,一个试图准确回忆事件的人通常语速较慢,有些结巴,或者至少在某一时刻存在犹豫。如果证人试图设想各种可能性,排除某些可能性,避免矛盾和不可能性,也会出现类似的情况。然而,如果证人具有内心确信,并且笃信自己陈述的内容,就能够轻松地在头脑中回顾整个事件,没有任何停顿,进而尽可能快速地作出陈述。这一点会在公开演讲中表现出来,实际上,法官、检察官和辩护人也是如此;如果他们对自己陈述的情况并不清楚,或者并不具有内心确信,语速就会比较缓慢,反之语速就会很快。法官和法庭速记员都能证实这一观察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