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觉是我们所有感官中最重要的官觉,在刑事审判领域也最为重要,因为大多数证人都是针对他们所看到的事情出庭作证。如果我们把视觉和听觉(处于第二重要的位置)进行比较,我们就会发现一个众所周知的事实,那就是看到的事情要比听到的事情更加确定和可信。广为流传的格言指出:“百闻不如一见。”其他感官数据提供的任何解释、描述及其复杂程度,都不及短暂一瞥的一半。因此,没有其他任何一种感官能给我们带来视觉的惊喜。如果让我想象尼亚加拉的雷声、卢卡的声音、一千发子弹的击发,或者任何其他没有听过的东西,我的想象当然是错误的,但它与现实的差别只是程度不同,它与视觉想象有很大的不同。我们无须列举明显的例证,例如金字塔的外观、热带的光线、一件著名的艺术品、海上风暴等。我们从未见过的那些哪怕最不起眼的东西,都会在想象中被描绘成各种各样的形象,但是当我们真正见到时往往会说:这和我想象的完全不同啊!因此,刑事法庭面对的每一局部性和实质性的特点,都具有极大的重要性。我们都知道,每个人对犯罪地点的想象是多么的不同;与证人就一些看不见的、局部性特征达成一致是多么的困难,同时,那些看不见的虚假形象将会导致多么多的错误。每当我带着人们参观格拉茨刑事博物馆时,总有人问我:“这个或那个看起来真是这样或那样吗?可我原先觉得它不是这样的!”那些吃惊的来访者发出惊叹的事件或事物,就是他们已经说了几百遍,写了几百遍,而且经常发表意见的事件或事物。当目击者叙述他们观察到的情况时,也会发生同样的状况。当有关问题涉及听觉时,就会出现某些误解。但是,人们对视觉错觉和错误视觉感知知之甚少,尽管他们知道错误听觉经常发生。此外,人们对听到的事件,经常会附加大量或多或少确定的先前判断。如果有人听到一声枪响、偷偷的脚步声、噼啪作响的火焰,我们认为他的经历通常与事实近似。但是,当他向我们保证,他已经看到了这些事情,或者解释这些事情的原因时,我们就不会这样认为。然后,我们把它们——除非在观察中出现某些错误——视为不容置疑的感知,并且认为这种认知不可能存在误解。
1 ☆本节为“视觉”主题下的起始节,后面至第39 节都属于该主题。——编者注这就是我们对道听途说的证言不加信任的原因。因为实际交谈的人并不在场,无法对其证言的价值作出判断,所以我们感到不能确定。但是,这种不信任的原因并不在于视觉,而在于人们一直半信半疑的听觉。文字会传递谎言,但也有一些谎言是通过视觉传递(欺骗、伪装、幻觉等)。然而,与听到的谎言相比,视觉层面的谎言只是少数。
之所以对视觉的正确性形成确信,就在于能够以触觉方式进行测试,即我们身体感官能够适应周遭的其他事物。正如亥姆霍兹所言:“我们的视觉感知与外部世界之间的一致,至少在涉及最重要事项的领域,与我们有关现实世界的所有知识具有相同的基础,那就是实验,通过对身体运动的实验,持续检验上述知识的准确性。”这似乎是主张人类感官最灵敏的当属触觉,但这不是有意为之。如果我们仅仅信任触觉,就会陷入幻想。与此同时,我们必须假设这里所讨论的问题是身体的内在属性,只能通过类似的事物来测量,即通过我们自己的身体特征,但是,这种测量总是在感官的控制之下,特别是视觉。
根据费舍尔的说法,视觉过程本身就是“一系列复杂的结果,这些结果极其快速地互相衔接,由此形成因果关联。这种系列关联,主要表现为以下要素:(1)物理化学过程;
(2)生理感觉;
(3)心理感觉;
(4)生理学运动;
(5)感知过程。”
我们的任务不是研究前四个要素。为了清楚地理解感知的多样性,我们必须要讨论最后一个要素。我曾经试图用瞬间照片(电影摄影)的现象来解释这一点。如果我们观察一个快速运动的事物,我们无法在运动过程中形成感知。这表明我们的视觉比照相设备慢,因此,我们并不理解最微小的特定条件,而是每次无意识地将一组最微小的条件组合起来,以这种方式构建所谓的瞬时印象。如果我们想对一个飞跃动作形成一系列瞬间印象,就必须浓缩合成许多瞬间印象,以便得到用眼睛看到的瞬间影像。因此可以说,我们肉眼看见的瞬时图像包含许多只有摄影设备才能捕捉到的部分。假设我们将这些特殊的瞬间称为a、b、c、d、e、f、g、h、i、j、k、l、m,那么,不言而喻,它们的构成方式会因人而异。有人会把元素分成三个一组:a、b、c 一组,d、e、f 一组,g、h、i 一组等;有人可能分成两个一组:a、b 一组,c、d 一组,e、f 一组,g、h 一组等;有人可能看到一个微妙的瞬间,但就像第一种方法一样,形成三个一组的影像:b、c、d 一组,l、m、n 一组等;最后一种情形反应很慢,且不准确,即a、c、d 一组,f、h、i 一组等。这种变化成倍增加,当不同的观察者描述同一事件时,他们会根据不同的特征来加以描述,这其中可能涉及巨大的差异。如果用数字代替字母,就会显得更加清楚。我们对视觉元素相对缓慢的反应,可能会带来其他后果,即视觉结果其实是我们对事件的预期,典型例证就是攻击和殴打事件。在一个旅馆里,有十个人看到A 举起啤酒杯指向B 的头,其中五个人认为:“现在他要打人了。”而另外五个人则认为:“现在他要摔啤酒杯了。”如果啤酒杯到了B 的头上,这十个观察者又都没有看到它是如何到了B 的头上,此时,前五个人发誓说A 用啤酒杯砸了B,另外五个则发誓说A 把杯子扔到了B 的头上。由于这十个人都亲眼见到事件经过,所以他们都坚信自己基于预期作出的迅速判断是正确的。在指责目击者说谎、疏忽、愚蠢之前,我们最好考虑一下他们讲述的故事是否真实,他们证言之中不实的内容是否源于人类感官过程的先天不足。这就涉及利布曼所讲的“以人类为中心的视野”,即将自我作为事物的中心。利布曼进一步断言:“我们只能观察事物看起来的尺寸,也就是说,我们只从一个视觉角度观察事物,但观察会随着方法、态度和位置变化而发生变化,并不存在确定的立体、线性或表面的尺寸。物体看起来的尺寸,取决于我们在特定距离的观察角度。但是,实际尺寸究竟有什么不同呢?我们只知道大小的关系。”当我们面对有关尺寸的证言时,上述描述就显得十分重要。显然,每一个谈到大小尺寸的目击者,都会被问及他是从哪里进行观察,但与此同时,可能会发生许多意想不到的错误,特别是涉及同一平面上物体大小的情形。人们只需要回忆起铁轨、街道、小巷等的交汇,记住尺寸大小的不同,根据目击者的描述,各种各样的物体一定会在这些地方出现。每个人都知道远处的东西看起来比近处的小,但是几乎没有人知道它们之间的区别。关于该问题,可以参见洛茨所著的《医学心理学》(莱比锡,1852 年)。
此外,我们经常认为一个物体的清晰程度代表了它的距离,并假设前者决定后者。但物体的辨认度,即光的感受性,也取决于绝对亮度和亮度差异,后者比想象的要更为重要。试想一下,当房门一层的墙壁处在阴影之中,门的锁孔对面有一扇窗户,你能够在多远看清房门的锁孔。在锁孔可感知距离的百分之一处,将看不到锁孔大小的暗物。同时,强度的差异并不是唯一考虑的因素,还应考虑物体相对于其背景的强度。奥博特的研究表明,从18 度的角度观察一张方形白纸,和从35 度的角度观察白色背景下的方形黑纸时,辨别的准确度差别不大。
“当我们在阳光下放一张灰色的纸,它可能会比阴影中的白纸更明亮。但这并不妨碍我们辨别一个是灰色,而另一个是白色。我们会将物体的颜色与入射光的强度区别开来。”但这并不总是那么简单,因为我们知道当前列举的例子中,哪些纸是灰色的,哪些是白色的,哪些在阳光下,哪些在阴影中。但如果这些事实事先并不明知,就通常会发生错误。例如,一个在自然光线下穿着深色衣服的人,与一个在阴影中穿着浅色衣服的人相比,经常有人会认为前者的衣服颜色比后者要浅。
光照的差异造成许多难以解释的现象。费茨纳提醒人们注意星星的外观:“每个人在晚上都能看到星星,但在白天,甚至连天狼星和木星都看不见。天空中星星所在的地方和周围环境之间的绝对差别,就像夜晚一样巨大——区别仅仅在于光照增加了。”这里涉及一个对我们而言非常重要的问题,伯恩斯坦注意到了这个问题,但没有加以解释。如果在白天,我们从外面往地下室里看,几乎什么也看不见;一切都是黑暗的,连窗户都是黑的。但是到了晚上,如果房间里有一点灯光,我们再从外面往里看,可以清楚地看到里面的东西,甚至是很小的物件。其实,这个地下室白天的光线比夜晚单独的光线要强烈得多。因此,我们可以说,这种情况下的差别是标准的差别。在白天,眼睛习惯了日光的亮度,与之相比,房间微弱的光线相对较暗。但晚上,人处在黑暗之中,即使是一根蜡烛微弱的光,也足以使人看到。即使在相关情景相同的情况下,这种现象并不会一成不变,这一事实表明,上述解释并不确切。举例言之,如果现在是白天,你闭着眼睛靠近窗户,额头靠在窗板上,用手遮住旁边的光,然后睁开眼睛,你在房间里看到的东西,和你没有做这个动作一样少。如果在夜里盯着附近的一盏煤气灯,然后朝房间瞥一眼,最多也只有几分钟的模糊。因此,这一现象的原因一定不是我们所想象的那样。但无论是什么原因,我们只需认识到,对涉及这种情况的案件,一旦立即作出判决,将是非常草率的。人们常说,证人能够在这样或那样的光照下看到特定的事物,或者不能看到特定的事物,尽管证人可能会对此予以否认。要想解决这些矛盾,唯一的办法是进行实验。这种实验必须由法官或可靠的第三方组织进行,以便查明在同样的光照条件下,在特定地方能否看到特定的事物。
至于可以看到远处的哪些事物,实验是最好的法官。每个人的眼睛都存在差异。对昂宿星视觉图像的仔细观察表明,过去人们的平均视觉能力和现在没有什么不同,但仍有各种视觉能力差异。那些未开化的和野蛮的群体,特别是爱斯基摩人,拥有极佳的视觉能力。在现代社会,猎人、野外向导等,也能看清远处的东西,当然,有些传说可能言过其实。在1878 年波斯尼亚战役中,有一名士兵,在部队非常需要知道敌人远处位置的情况下,他能够比我们使用望远镜更准确地分辨出敌人的位置。他是斯特利亚山区一个煤矿工人的儿子,智力水平较低,但他有一种令人难以置信的,几乎是动物般的定位感。
我们对远视知之甚少,同理,我们也无法确定近视的人能够看到什么。由于视力不佳,他们不得不进行智识上的补救。他们比目光敏锐的人更能准确地观察人的形态、行为和衣着,因此与目光敏锐的人相比,他们能够在更远距离认出熟人。因此,在我们怀疑近视的证人作出的证言之前,应该做一个实验,或者至少应该询问另一个值得信赖的近视的人的意见。
物体的背景、运动和形态,决定了对视觉感知差异的影响。古时的观察结果是,诸如杆、线等长的物体,与相同长度的正方形相比,在远处的可见度更为明显。但实际测试表明,很难确定准确感知的边界。我知道一个地方,在良好的光照下,在一公里远的距离可以看到绷紧的、白色的、非常细的电话线。这需要一个非常小的观察角度。
洪堡促使人们关注大量“光学寓言”。他指出,有人认为可以在深井、矿井或高山上看到白天的星星,这种观点并不可信,尽管自亚里士多德以来,许多人都赞同这种主张。
我们能够在很远的地方看到很细很长的物体,此处无意对此作出解释,但这一点实际上非常重要,因为它有助于解释目击者提到的许多类似现象。我们要么错误地否认我们不理解的事情,要么不得不接受一个可以否定的说法。因此,我们将从一个众所周知的事实开始,即当我们长时间观察一个点时,它就很容易从视野中消失。亥姆霍兹等人对此进行了研究,结果表明,即便将一个点保持在视线范围内10 到20 分钟,也是非常困难的事。奥贝特回顾了此前关于这一问题的研究,最终认为:一个物体的消失或混淆是次要的事,相比之下,锁定一个小的物体总是非常困难的。如果我们锁定一个远处的点,它每时每刻都在消失,因此不可能有准确的感知;但如果换作一个细长的物体,例如一根电线,就没有必要锁定一个点,我们可以用游移的眼光观察物体,因此就会看得更清楚。
亥姆霍兹进一步指出,微弱的客观图像就像热锡纸上的水滴一样快速消失,只留一个点的痕迹,就像在夜间看到的景观一样。这一敏锐的观察结论,是许多关于夜间物体突然消失的证人证言的科学基础。我在许多案件的审判过程中都从中受益。
需要指出的是,人们倾向于过度估计月亮的照明能力。根据亥姆霍兹的研究,满月的光照力量不会超过一根十二英尺外蜡烛的光照。但是,总有很多人声称在月光下看到了什么!文森特博士[7] 指出,上弦月时一个人可能会在2 到6 米处被认出来,满月时的距离是7 到10 米,在最亮的满月时,在15 到16 米处可以认出亲密的人。这种推断大致是正确的,同时也表明月光的照明能力经常被人高估。
除了视力的自然差异,还有人为造成的差异。关于如何进行有效的识别,我们可以看看众所周知的潦草笔迹的识别工作。我们想要削弱感官- 感知,使之契合我们的想象,即减少前者的清晰度,以便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对它进行大量的图像测试。我们把笔记拿开,斜着眼睛,皱着眉头,从不同角度进行观察,最后才进行阅读。反之亦然。如果我们曾经用放大镜进行观察,就能够在没有放大镜帮助的情况下识别细节。基于确定的条件,可以揭示很大的差别。如果一个人的身体靠近你的脸部,与他的身体处在适中距离相比,看起来是不同的,因为一只眼睛或两只眼睛都在进行观察。这是一个老生常谈的故事,可以据此解释我们听到的关于武器等物品的奇怪描述,这些物品突然被出示在被告方面前。在意图致命的伤害案件中,可以肯定的是,大多数离奇的故事都是基于恐惧、混淆或者故意说谎而讲述出来,随后又加以粉饰,但实际上,这些事情只能通过实际的观察过程加以解释。
我不认为双目视觉在法律领域有多大的重要性,据我所知,在普通视力领域,使用一只眼睛或两只眼睛都无关紧要。我赞同这样的说法,要想观察垂直握着的手的一端或另一端,如果在使用两只眼睛观察之前,先用一只或另一只眼睛观察,结果会更清晰,但这与我们探讨的主题关联不大。需要坚持的是,我们看到的一部分事物,只是用一只眼睛看到的。例如,我在观看天空时,用手遮住一只眼睛,天空的某一部分就会消失,但我没有看到其余部分有什么变化。当我遮住另一只眼睛,其他的星星也消失了。因此,在双目视觉中,某些东西只能用一只眼睛看到。在进行观察时,先用两只眼睛观察某些现象,再用一只眼睛进行观察,这种做法可能比较重要,至于由此引起的观察差异,此类问题实际上很少出现。
还有两件事需要加以考虑。首先是风俗习惯对于黑暗情况下增强视觉能力的影响问题,这种影响通常会遭到低估。没有动物能在完全黑暗中看到任何东西,但几乎令人难以置信的是,有时借助很少的光就能看到很多东西。囚犯们会讲述许多监狱里关于视觉的故事。例如,一个人的视力好到可以把七根针扔到牢房里,然后再找回来。另一位是自然学家夸特梅尔,他能够如此精确地观察牢房里的蜘蛛,以至于把这种观察作为他著名的“蜘蛛学”研究的基础。奥贝特提到,他有一次待在一个非常黑暗的房间,其他人只能摸索着走路,但他仍然能够在不被发现的情况下读书,因为其他人看不到书。
众所周知,人类的视觉很快会习惯黑暗,并在一段时间之后就能看到更多东西。同样可以肯定的是,你在黑暗中的时间越长,你能看到的就越多。在黑暗中待上一天,就会比仅仅待几个小时看到更多的东西,而黑暗中待上一年后,你会看到更多。或许,为了这个目的,眼睛在某种程度上会发生变化。但是,长时间使用视觉机制会导致眼睛肥大或萎缩,如同深海鱼类的眼睛一样。无论如何,当长期生活在黑暗之中的证人针对其目睹的事情作证时,要谨慎地质疑他们的证言。黑暗中的视觉能力差异很大,如果没有调查核实,就可能导致不公正的判断。有些人在黄昏时几乎看不到任何东西,有些人的视觉在晚上和猫的视觉一样好。在法庭上,这些差异必须引起重视,并通过实验加以验证。
第二个重要因素是,看到其他人运动时自身肌肉的神经反应。因此,斯特里克指出,看到一个扛着重物的人,你会肌肉紧张;看到士兵们锻炼时,你也会像他们那样做锻炼的动作。在上述情况下,肌肉神经支配都跟随着视觉刺激。
这听起来不太可信,但实际上,人们在某种程度上都做着相同的事情。在法律领域,这一事实在人身攻击和殴打案件中非常重要。当我认识这一点后,就反复观察到,在此类案件中,从无害的攻击到谋杀,虽然没有看到他们动手击打,却通常仅仅因为他们的可疑动作而被指控实施犯罪,以至于作出以下推断:“他们把手伸进裤子口袋里找刀,握紧拳头,看起来像要跳起来挥动自己的双手。”
在许多这样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似乎都是无辜的旁观者,他们只是在围观袭击时,肌肉的神经反应表现得更加明显。这个事实应该牢记在心,它可以拯救许多无辜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