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节所讨论的判断不是法院的专门性判断,而是日常观察活动所产生的一般性判断。如果我们认真地履行职责,就可以从最简单的案件中得出无数的推论,同时,我们也可以从审慎研究的案件中得到同样多的推论。我们工作的正确性,就取决于这两类推论的真实性。我已经指出,尽管观察本身是正确的,但具体到一系列复杂的推论,每个推论都可能涉及错误。然而,日常生活中诸如此类简单而又笃定的观察结论,都可能会渗透到最终的判决之中。让人惊讶的是,从感知得出推论的频率如此之高,已经超出了一般程度和推理法则允许的范围。事实上,这种做法并不符合推理法则,尽管实际上可能并非如此,因为在条件不充分的前提下仓促作出推论,可能比更为仔细的观察和研究更加省力。即使对于最微不足道的事情,有时也会作出这样草率的推论。我们在调查过程中发现,摆在我们面前的仅仅是推论而已,我们的工作实际上一直在做无用功。此种情况下,我们将会忽略事实,尽管我们的结论是错误的,但我们很少关注这种微小错误的虚假性。因此,一名证人可能在某处“看到”一块手表,但实际上,他仅仅听到一种类似手表滴答声的声音,并由此推断那里真的有一块手表以及自己看到过手表,甚至最终“相信”自己曾经看到过一块手表。又如,一名证人声称X 有许多鸡;事实上,他仅仅听到过两只鸡咯咯叫,并由此推断X 有许多鸡。还有一名证人看到牛的脚印,就说看到了一群牲口,或者还有证人声称知道谋杀案件的确切时间,因为在某个时间他听到有人叹息等。如果人们告诉我们,他们究竟是如何作出推论,问题就会显得比较简单,因为我们可以通过审慎提出问题来审查推论是否成立;但问题在于,他们通常不会告诉我们。当我们扪心自问就会发现,我们自身也是如此,我们经常相信并断言我们曾经看到、听到、闻到或感觉到某些事物,但实际上我们仅仅是推断而已。[28] 所有正确或部分正确的推断,以及基于虚假感知的虚假推断,都可被归入这一范畴。我经常提到一个案件:基于办案需要,现场将棺材从坟墓中挖掘出来,所有在场的司法人员都闻到了一种难闻的味道,但最终发现棺材里面空空如也。如果由于某种原因,没有打开棺材查看,那么,所有在场人员都会宣誓声称他们闻到了难闻的味道,尽管这种感觉只是从现场条件推断而得。
埃克斯纳[29] 提到一个经典例证:一位母亲在她的孩子哭泣时感到十分害怕,这不是由于哭声听起来可怕,而是因为孩子的哭声让她感觉可能发生了某些事情。我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声音的联想占有相当大的份额。正如斯特里克[30]所言,任何复杂的概念体系都会表现为相应的词语表达。如果我们看到手表这个事物,就会想到手表这个语词。如果我们看到某人有肺痨症状,头脑中就会出现肺结核这个语词。后面这个例子更能说明问题,与那些仅仅涉及看似可靠的单一症状并允许语词表达的情形相比,复杂情形出错的概率要低得多。对一个人而言可靠的东西,对其他人而言并不一定是可靠的。涉及任何症状确定性的理念,也会随着时间、地点和人员而发生变化。当人们非常确定所谓的“可靠”症状,但却没有审查如何据此作出推论,就很容易犯错误。这种推断与词语的出现直接相关。回到前面提到的例证,假设A 在B 身上发现了“可靠”的肺痨症状,随即想到结核病这个语词。但他并不是仅仅想到“肺结核”这个词,他直接的推断是“B 有肺结核。”我们从来不会单独讨论某个词语,而是马上想到语词与特定事实之间的关联,在这个例证中,这个语词像往常一样变成了一个判断。然而,这种判断的接受者往往会进行回溯思考,认为法官是从一系列感官认知中得出自己的判断。事实上,他只有一次感知,这种感知的可靠性也往往值得怀疑。
另外一个难点在于,每个推论者在作出推论的过程中,都会基于自身的性格和所受的训练产生思维跳跃。推论者并不会考虑其他人是否能够作出类似的思维跳跃,或者进行推论的思路是否存在差异。例如,一位英国哲学家指出:“我们真的不应期望,一个不懂天文学的国家可以制作完美的羊毛制品。”我们可能认为这句话逻辑不通,有人可能认为这句话存在矛盾,还有人可能认为这个论断非常正确,因为这句话缺少了一个命题,即天文学带来的文化进步在纺织领域也有体现。“在日常对话中,简单的思维跳跃是指直接从小前提中得出结论。不过,与实际思维过程一样,这种思维跳跃省略了其他许多推论。人们在进行交流时,通常会注意其他人的想法;女性和缺乏教育的人不会如此思考,因此,他们的交流经常会出现逻辑中断。”[31] 这一点折射出询问证人面临的风险,因为我们根据自己对事实的了解,往往不自觉地推断证人在思维跳跃时省略的细节信息。
因此,谈及审查他人推论的正确性,这项任务或者难以进行,或者简单粗糙。通过认真审查证人推理时的思维跳跃,而不仅限于女性和缺乏教育的人,我们可以发现,一个人自己可能会作出完全不同的推理,也可能会采用不同的方式进行推理。如果审视证人推论的所有前提,就可能会得出与证人证言完全不同的结论。
众所周知,立足相同的前提,不同的人往往会得出不同的结论。
需要指出的是,此类推论所涉及的一些特殊情形,通常与证人的职业紧密相关。例如,喜欢数学的人思维极其跳跃,尽管这些推论可能经常也是正确的,但是当数学家以数学方式处理其他领域的事情时,就很可能犯一些严重的错误。
另一类危险与证人证言的内容相关,具体言之:证人在作出陈述时往往遵循特定的模式,他们在推理时的思维跳跃会忽略特定的事实细节,并且会嵌入特定的思维模式。我从一家工厂的会计那里了解到这种特殊的心理现象,他在日常工作中经常要应对大量的加法计算。在他看来,二加三等于五,五加六等于十一,十一加七等于十八,如此这般下去,计算过程将会没完没了。为了避免计算错误,人们脑海中会在计算二加三时立即想到五的图像。当五的图像加六时,立即想到十一的心理图像,以此类推。根据这种计算方法,人们不是真正进行加法计算,而是分析一系列图像;这种计算过程非常迅速,比用笔计算要快得多。这些图像特别清晰确定,人们不可能会犯错。“你知道9 看起来是什么样子的吗?好吧,就像我们知道27 和4 的图像一样;31 的图像也没有变化”。
这种计算过程仅限于某种类型的事物,但不仅仅发生在记账员身上。当此类群体中的某人将两个事件联系起来,他通常不会考虑这种关联可能产生的结果;可以说,他只看到一张最终的结果图像。这个图像并不像数字那样无可置疑,它可能以各种形式出现,其正确性并不确定。例如,证人在黑暗中看到两个人,还看到刀光闪过,然后听到一声喊叫。如果他属于上述讨论的类型,他不会认为他可能被刀光吓得出声喊叫,也不会认为是他自己用棍子攻击他人时对方发出的喊叫,或者在喊叫声之前有用刀刺切的行为;情况并非如此,他看到了两个人、一把刀,并听到了喊叫声,所有这些组合起来形成一个图像,即其中一个人的额头位置被刀划伤。这种思维跳跃发生得如此迅速、如此确定,以至于证人通常相信自己看到了他所推论和断言的事情。
很多类似的心理过程都仅仅依赖于快速的和无意识的推断。例如,假设我见到一个花园局部的照片,照片中有一队人经过。虽然我只看到照片中花园的一小部分,根本不知道这个花园究竟有多大。但谈到这个花园时,我可能会说这个花园很大。我快速而无意识地推断,在花园的照片中有马车和马匹,这意味着花园的道路十分宽阔,因为一般的花园没有宽阔的道路可以容纳马车,这种情景只发生在公园和大的花园之中。因此,我的结论是:这个花园一定很大。这种推断[32]经常出现,无论涉及证人证言的来源还是可靠性问题,无论涉及证人的断言还是印象,通常情况下这种印象都是正确的。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只有相关推论经过反复检验,才会形成相应的印象。但无论如何,我们都有必要审查产生这种印象的推论次序,并检验它们的准确性。不幸的是,证人很少意识到,他究竟是亲身感知有关事实,还是仅仅作出推论。
当证人观察到一些迹象,或者仅仅是某个迹象,即便这个迹象并非十分重要,对由此形成的印象进行审查都是非常重要的。在前述例证中,证人可能是通过推论获得有关印象,不过通常情况下,这种推论过程都是基于某些不重要的、纯粹个体性的判断。正如古人通过比对各自留存的部分戒指来确认朋友一样,我们基于特征点来识别特定的事物及其组分,事物本身也基于这些特征点而得到形象的体现。[33] 如果不犯错误,所有这些都无可厚非。当特图里安指出:“正是因为不合情理,我才相信。”我们会认为这位伟大学者所言不虚,特别是他探讨宗教问题时,情况更是如此;但是,当苏格拉底谈到赫拉克利特的作品《朦胧》时指出:“我所理解的内容很好;我认为,我没有理解的内容也很好。”他并不足够坦诚。现在许多没有特图里安和苏格拉底聪明的人,也面临同样的问题。基于长期审查证人证言的司法实践,我经常想起特图里安的格言,因为证人经常将那些最不可能的事情当做事实。当人们试图对那些最难以理解的事情作出解释时,我想:“你没有理解的事情也很好。”
威兰德在经典著作《埃布德里特人》中形象地刻画了未开化者对自己智商的执念。第四位哲学家说:“你所看到的世界本质上是无数个小世界,像洋葱皮一样层层包裹起来。”埃布德里特人对此回答“非常清楚”,并认为他们理解了这位哲学家的解说,因为他们非常清楚洋葱的构造。基于对其他术语的理解,通过类比达至对特定术语的理解,进而作出相应的推论,这是导致许多误解的重要原因。例证本身往往很好理解,但该例证能否适用于特定的论断,以及特定论断能否因该例证而变得清楚明白,则往往未能引起关注。据此,我们可以看到例证和类比具有的特殊价值,实际上,古往今来的智者都会使用类比方法与智识匮乏的人进行交流。鉴此,我们可以看到类比方法的巨大影响,看到人们对此的各种误解,以及那些未开化和愚笨的人想要通过类比方法理解其他事物的努力。幸运的是,人们在试图向别人作出解释时,习惯于使用这种难以寻找的类比,以至于其他人只要具备足够的观察能力,就能够通过不同术语的类比,评估从特定术语所作推论的准确性。我们在审查证人时常常这样做。我们发现,证人会使用类比来澄清某个难以理解的观点,并且他应当理解这个观点,因为这个观点就在他的思维框架之内。但是,对他们而言,类比对象究竟是什么,仍然像此前一样含糊不清。因此,对类比的检验非常耗费精力,并且通常徒劳无功,因为人们很少能成功地把一个人从历经困难发现的某种结论中抽离出来。他总是回到类比的窠臼,因为他对此比较熟悉,尽管他实际上并不清楚比较的究竟是什么。但是在此类案件中,我们的收获并不算少,因为我们能够据此确定证人并不理解当前的问题,这有助于确定证人证言的价值。
作为合理推论的基础,关于各种可能性的全面把握,也是非常重要的。多数人之所以认为某事不具有可能性,理由在于,他们首先考察自身已经知道或者立即展现的事件细节。随后,当这些细节摆在他们面前时,他们就推断认为,这件事完全不具有可能性;至于是否遗漏其他一个或者多个可能性,则通常并未纳入考察范围。我们和蔼可亲的物理学教授曾经说过:“今天我本打算向你们展示光干扰实验——但是这个实验在白天无法观察,当我拉上窗帘时,你们又要大吵大闹。所以,我们没有办法做这个实验,只好把仪器拿走了。”这位教授没有考虑另外一种可能性,那就是,即使拉上窗帘,我们也可能会表现得规规矩矩。
因此,当证人断言某件事情不可能发生时,法官千万不要轻信。举个最简单的例子:证人向我们断言,某起盗窃案件不可能是外人干的。如果你追问他理由,他可能会告诉你:“因为门是锁着的,窗户是闩着的。”但是,他完全没有考虑到,小偷可能会从烟囱钻进屋里,或者将一个孩子从窗户栏杆送进室内,或者利用一些特殊的工具等;如果不考虑推理的前提,证人就不可能思考这些问题。
我们应当谨记,刑事学家“不能玩弄数学真理,而是必须探究历史真相。我们从大量细节开始,把它们整合起来,通过这种整合和反思得出相应的结论,促使我们判断过去事件的存在和特征。”我们调查的对象蕴含在海量细节之中,这些细节呈现的方式及其可靠性,决定了我们所作推断的准确性。
更确切地说,对调查对象的准确把握,就如同休谟所讲的那样:[34]“如果我们想要确定现有证据的属性,从而据以认定有关事实,就必须探究我们如何获得因果关系的知识。我不揣冒昧地断言,作为没有例外的一般命题,有关因果关系的知识,无论如何都不是通过先验推理获得,而是完全来自经验,我们发现任何特定的物体之间都存在恒常的联系;我们的理性如果没有经验的辅助,就无法从客观事实中作出任何推断。”
休谟在进行论证的过程中,提出了以下两个命题:(1)我发现特定的物体通常都伴随着特定的影响。
(2)我推测其他外观相似的物体也会伴随类似的影响。
他接着指出:“如果你不反对的话,我想强调指出,某个命题可以从其他命题中推断出来,事实上命题通常是由此推论出来。不过,如果你坚持认为推论是由一系列连续推理得出,那么我希望你能够提供所谓的推理链条。这两个命题之间的关联并不那么直观。如果确实要通过推理和论证得出结论的话,就需要一种能得出此类推论的媒介。我必须承认,这种媒介究竟如何界定,超出了我的理解能力;如果主张存在此种媒介,并且认为它是所有事实结论的前提,就需要明确指出媒介的所在。”
如果我们更加认真地思考这个问题,就可以作出以下断言:这种媒介不是真正的实体,而是过渡的载体。我在命题中提到“某个物体”时,我的脑海中就会浮现出“类似的物体”,因为没有两个物体完全相同;同时,当我在第一个命题中提到“某个物体”时,我已经产生基于第二个命题的断言。
让我们看看这两个具体的命题:
(1)我发现玉米制成的面包具有滋养效果。
(2)我推测其他明显类似的物体,例如小麦,也具有类似的效果。
在第一个命题中,我无法针对相同的玉米开展各种实验。我可以从一个角度处理玉米,或者从另一个角度加以考虑,但我只能针对非常相似的物体开展实验。当然,我可以用遥远地方种植的玉米进行这些实验,或者用源自巴巴里和东非的玉米进行这些实验,这样就不再有任何同一性问题,而只有相似性问题。最后,我可以比较两种玉米的产量,这种相似度要远远低于特定品种的玉米和特定品种的小麦。因此,我可以在第二个命题中探讨与第一个命题相同或相似的内容。据此,一个命题被引入另一个命题,并且建立起两者之间的关联。
这种“关联”在刑事科学领域的重要性在于,我们所作推论的正确性取决于推论断言的内容。我们持续关注休谟的两个命题,并经常作出断言:第一,有些事情存在因果关联,我们将本案与其他案件关联起来,就是由于我们认为两者具有相似性。如果两者确实具有相似性,并且第一个和第二个命题的关联实际上是正确的,就可以认定推断的真实性。我们不需要计算结论中数值关系那种无法解释的奇妙之处。达朗贝尔指出:“似乎总有一些自然法则更加频繁地阻断常规关联,而较少阻断非常规关联;前者更多体现在数学领域,而非物理领域。如果我们看到某个骰子总是掷出很大的数字,就会立即倾向于认为这个骰子是假的。”
密尔进一步指出,达朗贝尔应当通过这种方式提出问题:如果已经对骰子进行检查,并且没有发现问题,而有人宣称连续掷出10 个6,此时他是否还会相信这个骰子。
进一步讲,我们通常倾向于认为,如果特定的推论显示,某些随机事件体现为规律性的数值关联,这种推论很可能是错误的。如果猎人声称他上周打了100只野兔,或者赌徒宣称他赢了1 000 美元,或者病人宣称他病了10 次,难道有人会相信这些说法吗?人们可能会认为,这些数字仅仅是大概估计的数值。如果上述主张分别涉及96 只野兔、987 美元或者11 次疾病,将会听起来更具可能性。
这种情况在调查过程中经常出现,证人为了让人们相信其所提供的证言,往往不愿说出此类“不可能的数值”。然而,许多法官往往不相信此类数值,并要求证人作出“准确的陈述”,甚至主张证人只是估算了“大致的数值”。这种认识实际上根深蒂固,例如赌博庄家和彩票商家发现,带有“完美数字”的彩票很难出售。一张序列号为1 000、数字为100 的彩票根本没有人买。如果有人计算一组随机编排的数字,结果总和恰好是1 000,那么,这个计算结果的正确性总是让人怀疑。
这些都是无法解释和理解的事实。因此,我们不能随意怀疑所谓的整数,也不能特别依赖那些极不规则的数字,两者都值得认真审查。
对推断正确性的判断,可能类似于对数字准确性的判断;数字对判断的影响,既是人们普遍认可的现象,也是人们努力克制的对象。自康德以来,人们已经清楚地认识到,正视滥竽充数的现象,能够促使人们关注判断领域的上述真理性认识;无论是法院的判决、立法机构的投票,还是单纯的判断,情况都是如此。
席勒指出:“人们经常断言,判决的准确性与法官和陪审团的人数紧密相关。”
除了法官不够审慎和认真,在助理辅助时缺乏足够责任感外,这一源自司法实践的推断并不准确,并且与通常的案件情况并不相符。如果加上某些思维偏见或弱点,错误就会成倍增加。如果一个人能够正确遵循集体的决策,而不因此感到无聊,并且认真研究针对特定问题的处理意见,就将确保自身免受多数意见的影响,进而经得起严格公正的审查,就会体会到一些独特的事实。针对错判案件的法庭判决进行研究,是一件特别有意义的事;令人惊讶的是,此类案件通常只有一个人表达了正确的意见。这一事实对法官极具警示意义,法官应当认真听取个体意见,因为这种少数意见非常重要,因此值得认真研究。
当大量证人证实同一事物时,应当谨记上述原则。除了他们彼此互相依赖、互相暗示之外,还很有可能存在其他来源的错误,这些错误对所有的证人都会产生影响。
一项判决,究竟是由一名法官还是若干陪审员作出,其实无关紧要,因为判决的正确性并不取决于人数。艾克纳指出:“判决准确性的概率,取决于据以作出判决的关联领域是否足够丰富。知识的价值被审慎地纳入这一事实之中,因为它本质上是关联范围的扩张。知识的价值与当前事实与所需知识之间关联的丰富程度成正比。”这是我们必须牢记的最重要的一项原则,并且否定了这样一种观念,即我们应该满足于掌握几十部法律、一些法律评注和大量先例。
如果我们进一步主张:“每个判决都是一种同一认定,在每个判决中,我们都断言,当前事实具有同一性,尽管涉及两种不同的关联关系。”[35] 那么,如果法官的关联能力过于贫乏和狭隘,我们将要面临怎样的危险就变得显而易见。正如米特迈尔多年前所言:“实践中许多案件,证据的证明力是如此之强,以至于所有法官都不约而同地确信案件事实。但是通常情况下,判决都是由裁判者的内在品性所决定的。”究竟什么是所谓的内在品性,此前已经加以分析。
我们还要考虑证人根据自己的事实组合或者描述所作推论的价值问题。在这些情况下,人们往往忽视了加倍并且反复检查的必要性。例如,假设证人并不知道某一重要日期,但结合他所知道的情况,推断出是6 月2 日,也就是事件发生的当天。因为当天他接到A 打来的电话,一般A 有在周三拜访的习惯,但不可能是6 月7 日之后的那个周三,因为证人那一天在外旅行。也不可能是5 月26日,因为这一天的前一天是假日,商店很晚才开始营业,这件事不可能在A 打电话的那天完成。而且,那天也不可能是5 月20 日,因为案件发生那天非常暖和,但气温在5 月20 日之后才开始上升。基于这些事实,案件一定发生在6 月2 日,而且只能发生在那一天。
一般而言,此类关联显得谨慎、明智和令人信服,因此很有影响力。这种关联对人们的影响,并不涉及分析过程。对于那些习惯于此类关联分析,几乎对此司空见惯的人来说,关联分析没有任何难度,因此理应发挥更大的作用。通常情况下,那些给我们留下深刻印象的事物,不会被特别地加以审视,而是作为令人震惊和不容置疑的事物加以接受。不过,仔细审视这些事物,认真考虑其前提是否合理,实际上非常必要,这也在有关例证中得到充分体现。日期、事实和假设很容易出错,哪怕只有一丁点疏忽,也可能会导致错误的结论,或者至少导致结论不能令人信服。
对手稿的审查将会面临更大的困难。手稿有较强的说服力,不仅对他人如此,对作者也是一样;我们可能会质疑并着手完善刚刚写完或者不久前写完的手稿,而那些多年前写就的手稿则通常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即便此类手稿面临质疑,我们也容易认可其准确性。在很多情况下,人们都会在案件中质疑手稿的准确性,但通常会得出肯定性的结论。针对这种确信的审查,我们无法提出一般性的规则。通过注意手稿的目的,特别是确定其来源和作者的个性,可以获得更为清晰的认识。手稿的外观也可以透露很多信息,我们并不是说非要对手稿加以特殊呵护并排列整齐。我曾提到一个不会读写的年长农民的记录,他关于邻居的记录虽然未经训练,但却非常清晰,在民事案件中得到了毋庸置疑的认可。手稿的目的性、顺序和连续性能够表明,这些手稿不是事后编写,因此,与撰写记录的原因以及作者的个性一起,能够体现出书稿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