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心理学领域研究人的精神,其研究主题是梳理有意识的生活的整个脉络,其研究目标是确定人类思维法则的缘起和关联。无论这些关联能否反映出思维对象的内在融贯性,只要基于逻辑来梳理有关思维关联的基本法则,从而获得客观有效的知识,那么,所有涉及思维形式的问题就不属于心理探究的范畴。心理探究通常是为了客观描述实际发生的心理事件,并对心理事件的基本要素展开分析。只要是基于实用目的,将心理学运用于周遭事物的推理问题,我们就只需关注那些界定事物组合关系的法则,并试图解决如下问题:人的心理究竟如何实现这种组合?该问题实际上涉及的就是心理层面的因素。这一问题之所以在法律领域非常重要,就在于推论和理论的构建通常要严格排除逻辑谬误,但却充满了心理谬误,因为任何逻辑都无法消除心理谬误的空间。鉴此,我们必须要审视那些决定推理方式的至关重要的前提条件。
鉴于这些问题在法律领域普遍存在,法律人有必要加强这方面的研究。希尔布兰德[1] 指出,当今的知识理论已经分解为若干具体的理论,涉及特定知识领域的具体需求。传统的认识论学者,作为跨越诸多领域的专家,已经被这些领域的学者所取代,并且各个领域的学者都致力于研究本领域的认识论问题。我们格外关注的问题是,基于已有材料或者自身收集的材料,努力得出相应的推理结论。如果我们想要改进本领域的基本原则并考察它们的有效性,由此聚焦整个推理程序,就需要确定有关程序究竟是主观设定的还是符合客观法则;如果该问题得以解决,我们就需要确定心理因素对整个程序的影响。通常认为,人的思维是一种天赋秉性,并不是通过外在规则习得。不过,我们所关注的不是教会推理者如何思考,而是分析他人如何进行推理,以及他人的推理对我们有哪些价值。立足当前这种大胆放手的法律制度,即便是那些最为严重的刑事案件,也是交由业余陪审员作出最终的裁判。鉴此,应当对裁判工作设定所有可行的司法控制,基于最严格的标准审查判断证据,并且只能将那些经过反复审查和确证的证据提交给陪审团。
在陪审团模式下,法官肩负的法律职责看起来并不十分明确。有的法官认为,只要将在案证据提交给陪审团,就已履行了法定的职责,尽管他意识到,大量证言并未经过严格审查,并且陪审员可能平生首次接触审判程序,首次见到被告人,还要在这种情况下决定当事人的命运。如果法官已经意识到上述问题,但却仍然无动于衷,就未能尽到一名法官的责任。与此前相比,法官现在需要从心理学层面审查所有的证据,识别那些似是而非的证据,填补证据缺漏,解决证据难题,然后再将证据汇总起来,交给陪审团作出最终的判断。在希尔布兰德看来,那些看起来不言自明的事情,往往取决于日常生活中反复实践所积累的确切经验;不过,所谓不言自明的印象,却往往只是对那些应当为真的事情作出的直觉判断。休谟早已指出,那些极为复杂和抽象的概念只是源于情感而已。我们应当研究这些事物之间的关联,同时,只有当我们认真对待本职工作所涉的心理过程,才能够切实履行自身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