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真正想要努力工作的人,必须尽可能地激起并维持同事的兴趣。对于法官而言,他的职责就是向同事提供规范、系统、完备而又不失简洁的案卷材料,同时要非常熟悉整个案件情况。如果能够满足上述要求,就能够激起同事的兴趣,并引起他们的关注,即便在最为常见和简单的案件中也是如此;相应地,这也有助于更好地行使审判权力。这些基本上都是大家公认的事实。不过,在特定情形下,专家面临着更多的要求。对于专家而言,无论他是非常谦逊的工匠,还是十分著名的学者,都必须首先确信法官对他的工作充满兴趣,认识到法官评估专家证据及其知识基础的权力,了解法官根据法律要求不在法庭上发问,而是仅仅听讼的做法,并认识到法官需要真正理解专家的工作成果。
尽管专家可以致力于解决案件中的专门问题,但如果他不能在工作中寻求合作、激发兴趣并获得理解,就很难满怀**地投入工作。应当认识到,我们之所以未能在其他科学领域获得足够的尊重(实事求是地讲,这就是实际情况),主要是由于我们和科学专家之间的联系交流不甚理想。他们从中发现,我们对于那些重要事项是如此茫然无知和无动于衷。如果专家们提到我们时总是心存蔑视,这种态度一旦蔓延开来,形成常态,结果可想而知。我们不能期望一名刑事法官在法律知识之外,还能够全面了解其他科学领域的知识,这是专家的知识范畴,不过,由于专家证据与审判息息相关,为了避免被缺乏资质的专家所误导,为了更好地与专家合作并有效评估专家证据,法官当然需要适当了解有关的专业知识。相应地,法官需要对专家证据给予更多的关注。如果法官被动地接受专家报告并机械地适用法律,从未表现出对裁判结果的关心,并仅仅将之视为例行公事,那么毫无疑问,专家也会将自身的工作视为例行公事,进而丧失应有的兴趣。除非工作本身饶有兴趣,否则没有人会对其产生兴趣,专家也不例外。当然,我们不是说法官要假装对审判饶有兴趣,这种做法无疑更加糟糕;法官应当对审判抱有兴趣,否则就没有必要担任法官。不过,兴趣也是可以培养和强化的。如果法官认为,专家意见对案件审判非常重要,他就至少会对专家意见产生一定的兴趣。如果对专家意见有兴趣,法官就会认真地进行阅读,并且发现一些不容易理解的事项,进而要求专家加以解释。随着一个又一个问题不断浮现,一个答案又一个答案不断产生,就会形成对专门问题的理解,这种理解又会催生不断增长的兴趣。有人可能担心,要求专家向法官解释专业问题可能面临各种困难,这种担心是不必要的。在我的职业生涯中,我从未遇到这种情况,也从未听到任何抱怨。相反,通过这种交流,双方都会切身感受到内心愉悦和工作成效,在此基础上,国家成为最终的受益者。之所以会出现这种局面,显而易见的理由就是专家对本职工作充满兴趣,相比之下,数量众多的法律工作者则对本职工作缺乏足够热情。
这也隐含着一个令人忧伤的事实。化学家、物理学家等科学家群体投身本领域的研究,是为了成为化学家、物理学家等科学家;相比之下,法律人研究法律,却不是为了成为法律人,而是为了成为司法官员,由于他没有特殊的兴趣,之所以会选择从事国家司法职业,就是为了获得更好的仕途。这是令人心痛的真相,也是司法职业的通行规则,那些真正希望研究法律和法律科学的人才实际上少之又少,鉴此,我们有必要向普通人、向专家学习,培养对法律职业真正的兴趣。
所幸,兴趣是可以培养的,随着兴趣持续增长,知识将会同步增长,工作本身和事业成就的快乐指数也将随之增长。
关于兴趣这一主题,最大的难题当属激发证人的兴趣,因为这纯粹是需要培训才能解决的问题。得到关注是激发兴趣的前提;相应地,给予充分关注,就能获得准确的证言,这是审判工作最为重要的任务。沃尔克玛指出:“没有兴趣,就没有关注。”[26]“全新的事物并不会形成刺激,那些难以理解的事物,也往往难以引起关注。”对于我们而言,最为重要的一点就是“全新的事物并不会形成刺激”,这是我们经常忽视的一个问题。如果我们以一种十分惊奇的姿态告诉一个文化程度不高的人,我们在维罗纳发现了塔西佗失传的名著《编年史》,或者在冰层中发掘了保存完好的恐兽,或者在默诺拉天文台观测到了火星运河,所有这些非常有趣的新闻对他简直毫无兴奋点可言;尽管这些都是全新的事物,但是他并不理解这些事物的意义,也不知如何加以理解,他对这些事物毫无兴趣。[27]我在审判过程中经常会遇到类似的情形,设想一个重大案件,我十分兴奋地告诉一个很有教养却对案件不感兴趣的人,我终于发现了一个重要的书证,可以据此解释整个案件的来龙去脉。如果对方对案情一无所知,或者不了解有关书证的重要性,就很难期望他对这个书证产生兴趣、给予关注和充分了解。尽管万事万物都有自然规律可循,并且可以作出合理解释,但我们仍然每天重复着相同的故事。我们向证人抛出一个我们认为非常重要的问题,证人对问题非常熟悉,但他可能认为这个问题毫不相关、没有意义,进而对此失去兴趣。如果这样的话,如何指望那些毫无兴趣的证人真正关注案件,并且提供有效的、审慎的证言? [28]我曾听到这样一场对话,当法官询问证人某天的天气情况时,证人回答说:“看哪,大老远把我带到这来,难道就是为了询问天气情况,那天……”这个证人的回答非常切中时弊,因为这个毫不相关的问题让人摸不着头脑。但是,如果法官详细地向他解释,当天的天气情况对案件非常重要,并且说明个中缘由及其证言的重要性,证人就会对这一问题给予密切的关注,并且绞尽脑汁回忆当天的天气情况,陈述与之相关的各种事件,最终提供许多有重要价值的信息。这是引起证人关注的唯一途径。如果证人仅仅是被要求关注某些事实,那么,结果就如同其被要求大声说话一样,他可能会暂时作出回应,随后就又回到从前的状态。注意力可以被激发,但不能被命令;只有采用适当的方法,才能在各种场合有效激发他人的注意力。对此,首要的要求就是树立并展现自身的兴趣。如果你自身对某事都没有兴趣,就很难指望激发其他人对该事的兴趣。证人在庭审中接受索然无味的询问,并作出敷衍塞责的回答,没有比这更令人无聊和乏味的事情了。另一方面,当我们带着兴趣询问证人,并由证人基于兴趣作出回答时,就会得到意想不到的良好效果。这种情况下,那些昏昏欲睡的证人,即便寡言少语,也会打起精神:他们的兴趣不断高涨,关注度也将逐步提升;他们的知识能力不断提高,陈述的可靠性也随之增强。这仅仅是由于,他们认识到法官的工作热忱、争议问题和案件的重要性、犯错的严重后果、审慎作证对查明真相的助益,以及通过提高关注度避免错误的必要性。通过这种方式,尽管证人最初可能显得无动于衷,最终却能提供非常有益的证言。
如果法官自身已经满怀兴趣,并且致力于激发证人的兴趣,就有必要认真研究与证人沟通的方法,知晓如何向证人透露案件信息,包括那些已经得到确证的事实,以及仅仅收集在案但有待确证的有用信息。一方面,告知证人的细节信息越多,证人就会越有兴趣,进而提供更为确定和有价值的信息。[29] 另一方面,基于审慎等考虑,对于可信度尚未确定的证人,不宜向其告知重要的细节信息。
如果想要告知证人已有的假说和推断,或者告知证人其证言将会改变案件的事实认定,情况就将变得更为复杂。由于这种做法容易产生暗示效应,因此必须限于特定的情形。通常情况下,只有当证人证言及其部分内容看似不甚重要,但实际上非常重要时,才能透露有关信息。为了向证人表明其证言的重要性,唯一可行的办法是告知其证言可能对案件产生的影响,如果他认识到这种影响,就会尽其所能提供证言,并且审慎地作出回答。我们都曾经遇到过这种情况,证人最初基于无关紧要的心态提供证言之后,法庭对他作出必要的提示,当他认识到自身证言的含义及其实际影响之后,就开始认真思考并提供一个完全不同的答案。
关于如何以及何时对证人作出提示,并无固定规则可循。总体上,既要足以激发证人的兴趣,又不能因信息过多而导致风险,这是一种考验智慧的司法策略。这里给出一项建议:在预审过程中尽量审慎地与证人接触,不要向其透露那些已知或者可疑的信息;通过这种方式,有助于激发证人的关注度和兴趣。不过,如果情况显示,提供更多的信息有助于促使证人对重要事项作出详细陈述,就可以随后再次传唤证人,促使证人基于新的兴趣点修正已有的证言,并且提供更多有价值的信息。这种情况下,对于所有的司法部门而言,只有通过更多的努力才能获得成功。由于证人的兴趣非常重要,值得各部门付出共同的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