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同在日常生活中一样,自我主义的内在属性在法律领域也有突出的表现。
歌德曾经对自我主义的后果投入了极大的研究热情。他写到(与艾克曼的对话,第一卷),“让我告诉你一些事情”,“所有倒退或者转型的时期都是主观性的。相反,所有进步的时期都是着眼于外部的。整个当代文明因其具有主观性,所以都是保守的。所谓的重要性,无非是人们试图显示自己的权势。在社会生活各个方面,我们都看不到人们放下身段寻求社会和睦的些许努力。”
这些谆谆教诲所反映的情况,在现代社会仍然普遍存在,甚至可能比歌德所处的时代更为突出。每个人都过于强调自身利益,这是我们时代的特征。相应地,人们往往仅仅关注自身或者周遭的环境,仅仅理解自己知晓和感受的事物,仅仅为了实现个人利益而努力工作。可以说,只有充分考虑这种极端的自我主义,并将之作为重要考量因素,才能确保工作不出偏差。即便是最微不足道的事情,也能反映出自我主义的影响。当一个人拿到电话号码本时,尽管他已经知道其中有自己的姓名,仍然会翻到印有自己姓名的那一页,并从中获得满足感;当他翻阅大家的集体照时,也会认为自己在其中是永恒的重要存在。当人们谈论他的个人品质时,他会感到很开心,并且通常会说:“我天性就是这样。”如果人们讨论国外的城市,他就会谈到自己的家乡,或者曾经参观过的城市,并且讲述自己在当地亲身经历的一些独特的故事。每个人都努力展现那些表明自己身份地位的事情,包括生活的状态或者独特的事物。如果有人提到自己度过了一段美好的时光,那么毫无疑问,他一定会将自己摆在最为重要的位置。
拉扎勒斯[17] 专门提到了这种人类天性在历史上的重要性:“伯利克里认为,他的政治影响力在很大程度上源于他能记住所有雅典市民的姓名。汉尼拔、沃伦斯坦、拿破仑一世,他们之所以能够让自己的军队充满士气,甚至超越了手足之情、对国家和自由的热爱,就是由于他们知道并且能够说出每一个士兵的名字。”
我们在日常实践中经常会遇到自我主义的情形,即便证人因长途跋涉出庭作证而心存怨怒,以至于不愿配合、消极排斥,只要你显示出对他个人的尊重,对他个人状况的理解,或者对他个人观点和做事方式的认同,就能够促使证人提供有价值的证言。同时,人们往往是结合对自身职业的理解来对他人作出评价。如果农民嘲笑医生:“如果他连播种燕麦都不会,还能指望他知道什么呢?”这可不只是个玩笑,而是人们思维习惯的正常表现。这种思维习惯十分常见,那些长期从事某项职业的人们,例如士兵、骑手、水手、猎人等,在这方面表现得尤为突出。如果无法理解这种自我心理,又要与这些职业人士打交道,那么,比较明智的做法是至少对此表示理解,对他们的职业表现出一定的兴趣,并且让他们相信,你的确认为人们都有必要知道如何正确地安装马鞍,或者在千步开外准确区分德国猎鸟犬和英国猎犬。这样做不是为了显示对法官个人的尊重,而是为了帮助法官履行职责,换句话说,就是让证人觉得自己在为法官个人提供帮助。如果证人形成这种尊重的心态,他就会觉得,通过自己努力回忆来帮助法庭解决案件难题,这项工作尽管费心费力,却很有价值。如果将反感抵触的证人和热心积极的证人进行比较,你会发现两者的作证效果存在显著差异。这种差异不仅在证言的数量上有所体现,更重要的是体现在证言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方面。
此外,传统的自爱观念在询问被告人过程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我们不能据此诱骗被告人作出供述。不过,既然要查明事实真相,就应当采用更为明智的方式对待不认罪的被告人,否则,即便是费尽心思,也很难让被告人吐露实情。
我们经常发现,正是由于那些拒不认罪的被告人提到涉及自身的一些事情,或者提到有据可查的明确线索,给我们提供了循迹调查的契机,才最终得以查明案件事实。在询问那些已知身份的被告人时,也经常面临这种情形——尽管案件事实已经显而易见,但是需要基于证据证明案件事实。
类似的动机还包括自我主义的其他表现形式,例如固执己见。具体言之,人们面对矛盾质疑时通常会感到恼怒,以至于陷入绝望;相反,当人们面对妥帖的待遇时就会感到自身很有价值。这是我从老管家那里获得的经验。他曾是一名非常正直的士兵,类似喜剧片中的人物,却有着极其顽固的性格,我一度拿他一点儿办法也没有。每当我提出某些工作方案或者建议时,等待我的总是这样一番回答:“这样不行,先生。”最终,我找到了解决问题的办法:“西蒙,你之前曾经说过应当做这件事,现在就可以做了。”这时,他看看我,努力思考他何时说过这件事,然后离开并且把这件事做好了。这里面的窍门在于,你的建议能够基本符合被告人的需求。一旦采用这种变通方法,就需要注意避免自相矛盾,否则就会增加解决问题的难度。你不需要说谎或者耍花招,只需要避免直接的矛盾,让交谈对象陷入问题之中,当你发现顽固的对象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就可以迂回地向他提出问题。然后,你就可以成功为他提供一个台阶,或者至少为他提供一条后路,让他不知不觉地按照你的方案行事。这种情况下,无论多么顽固的人都不会重蹈覆辙,他只有当别无选择时才会固执己见,即便如此,也可以反复强调问题所在。不过,如果问题已经得以明确,就应当不假思索地直奔主题,从而从根本上确定既定的问题,这就像是摇醒沉睡者,再给他吃一剂安眠药。
通俗地讲,这里想要强调的规则是:自利、懒惰和欺骗是人类根深蒂固的行为动机。喜爱、忠诚、诚实、宗教和爱国,即便坚如磐石,也可能会崩塌瓦解。
我们可以坚信某人具备这些品质,连试十次也不为过,但是到了第十一次,这个人的品质就可能像纸牌屋一样崩塌了。如果我们认为某人具有自利和懒惰的品性,那么,成百上千次的实验也不会改变这种现状。进一步讲,懒惰和欺骗仅仅是自利主义的变体而已。在与人打交道时,始终要牢记自我主义是人类行为的动机。有些案件,即便其他事实均已查清,但如果有线索表明犯罪嫌疑人可能是无辜者,那么,此时诉诸荣誉、良心、人性和宗教都是多余的,只需强调自爱的动机即可,事实真相也将不言自明。自我主义是检验事实真相的最佳标准。假定已经对特定行为构建了融贯的解释链条,那么,法庭就需要通过审查被告人的动机来评估这种解释的真实性。如果整个链条的各个环节都能够与行为动机相契合,至少表明该链条本身可能并不存在错误。相应地,从行为动机角度看,情况又将怎样呢?如果行为动机是高尚的,包括友谊、爱情、人性、忠诚、怜悯等,那么,整个链条本身就可能是正确的,实际情况也通常是这样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结果必然如此。当然,如果行为的结构立足于各种形式的自我主义,并且在逻辑上是融洽的,那么,整个案件就得到了全面和可靠的解释。这种解释链条毫无疑问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