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中世纪早期2(1 / 1)

同样有争议的是国王将为他的次子埃德蒙提供一笔产业的计划。1252年,教皇将西西里王国送给亨利,他于1254年以埃德蒙的名义接受了。不幸的是,西西里岛实际上被德意志霍亨斯陶芬王朝(Hohenstaufen)的已故皇帝腓烈特二世的私生子曼弗雷德所控制。亨利不仅同意给教皇提供资金以征服该岛,还承诺帮助教皇解决已有的债务——为了与曼弗雷德作战,教皇已经花了一笔钱,大约13.5万马克。这是一个荒唐的承诺,1258年,贵族们将政府从国王手中夺走并启动了一项意义深远的改革计划——《牛津条例》(1258年10月)和《威斯敏斯特条例》(1259年10月)。亨利的荒唐承诺被取缔。但是,从成年国王手中夺取权力,并将其交给当选的贵族委员会,是一个革命性的步骤。在接下来的五年里,英格兰在内战的边缘徘徊。当1264年春天战争终于来临时,所有的问题已经缩小为一个问题:国王是否可以自由选择外国人作为他的顾问?西蒙·德·孟福尔(Simon de Montfort)坚定地认为,这个问题应该由作为最后手段的以“王国社团”的名义行事的贵族会议来决定,具有讽刺意味的是,西蒙本人就是外国人。此时的西蒙已经是“社团”中有权有势的成员,他自1231年起取得家族领地,1239年正式袭爵为莱斯特伯爵,自1238年以来成为国王的妹夫。1264年西蒙伯爵赢得了刘易斯之战(battle of Lewes),但次年在伊夫舍姆战役(Battle of Evesham)中兵败被杀,还被肢解。在亨利三世统治的最后几年,王室权威在完全恢复的同时,也承认《莫尔伯勒条例》(statute of Marlborough, 1267年)中所包含的“王国的习俗”,包括维持《自由大宪章》,甚至《威斯敏斯特条例》的部分内容。王位继承人,伊夫舍姆战役的胜利者爱德华在这种温和的氛围中感到不舒服,于是他率兵参加了十字军东征,让他父亲可以集中精力重建威斯敏斯特教堂。

爱德华一世(1272—1307年在位)

1272年,爱德华一世在东征回来的路上(西西里岛)听到消息,他的父亲去世了,并且他被立为新的国王。他不紧不慢地回到了国内。在巴黎,他因在法国有领地而向腓力三世致敬,他用词小心翼翼:“我要为您应该拥有的所有土地致敬。”然后他向南来到加斯科涅,在1273至1274年之间他一直待在那里。他于1286至1289年再次逗留加斯科涅。他是最后一位在加斯科涅的首府波尔多接受朝拜的金雀花国王,1289年7月他离开了加斯科涅,这标志着一个时代的结束。然而,英格兰对加斯科涅的统治绝不是断崖式地衰落。例如,1279年,根据《巴黎条约》的规定,法国人最终移交了阿热奈(agenais)。阿热奈是一个重要的葡萄种植区,其移交进一步加强了波尔多与伦敦之间快速发展的商业联系。波尔多的葡萄酒关税在13世纪40年代每年仅300英镑,60年后则每年超过6000英镑。作为回报,加斯科涅人进口英格兰布匹、皮革和玉米。扩大贸易的共同利益使两个地区联系在一起。

1274年10月,爱德华回到英格兰后不久,就对王室和贵族官员的活动进行了调查。跟之前类似的调查一样,他发现了官员们满腹牢骚。为了解决问题,以财政大臣罗伯特·伯内尔(Robert Burnell)为首的国王的顾问们颁布了主题涉猎广泛的新法律。但即使在立法最多的时期(1275—1290),他们也没有试图以查士丁尼一世的方式编纂英格兰法律。这些法规既关系到国王的权力,也关系到臣民的自由。

1276到1284年,爱德华最关注的是威尔士。最初他的计划是降低威尔士亲王卢埃林·阿普·格鲁菲兹(Llywelyn ap Gruffydd)的威望,然后将其的土地交给其的兄弟戴维德(Dafydd)和格鲁菲兹。但在1277年的战役获胜之后,他实施了一项对威尔士人来说具有羞辱性的和平条约,并且没有给予戴维德他所期望的奖励。1282年,威尔士人叛乱。在1282至1283年的战争中,卢埃林被杀,戴维德被捕。然后,戴维德被审判并作为叛徒被处决,这是自1076年以来第一个因叛乱而被处死的人。与1277年的战役不同,1282至1283年的战争的目的是为了征服,鉴于爱德华拥有巨大的资源优势,因此实现征服并不是难事。

征服威尔士可以被视为那几个世纪战争的**,但是在13世纪的大部分时间里,英格兰和苏格兰之间的关系都特别好。但在1286年,亚历山大三世从马背上掉下来摔死了,而他唯一的孙女玛格丽特,即“挪威之女”,被立为王位的继承人。爱德华一世建议她嫁给自己的儿子兼继承人爱德华(后爱德华二世)。苏格兰权贵同意了这一提议(1290年7月签订的《伯格翰条约》),但同时坚持认为苏格兰应保留自己的法律和习俗。

不幸的是,玛格丽特才六岁就在奥克尼去世(1290年9月)。爱德华抓住机会来维护他的霸权和他在苏格兰王位竞争者之间进行裁决的权利。经过复杂的法律论证,他决定支持约翰·巴里奥(John de Balliol)。在1292年的圣安德鲁日,新国王斯康(Scone)登基。到目前为止,爱德华有理由声称他的行为有助于维持苏格兰的和平与秩序;但从此以后,他对苏格兰的强势干预挑起了一场漫长的灾难性战争。

威尔士和边境区

11世纪的威尔士是一个山区国家,汇集了众多小王国。这些王国没有稳定的边界,它们的疆域根据法律(儿子之间分享遗产的习俗)和政治(个别统治者的野心和军事实力)因素的变化而扩大或缩小。虽然英格兰国王一贯声称对这里拥有全面的霸权地位,但他们几乎没有将这种不明确的霸权转变为持久的军事和行政控制。起初,诺曼人在征服英格兰之后,似乎也要征服威尔士。实际上,诺曼人赫里福德伯爵、什鲁斯伯里(Shrewsbury)伯爵和切斯特伯爵已被授权可以占有这里的一切。但经过1067至1075年一段时间的快速推进,他们发现这里的地形阻碍了他们前进。结果,他们的殖民活动长期局限于低地和河谷,特别是在南部。确实有几段时期威尔士王子们收复了失地,并恢复了失地的控制权。直到爱德华一世统治时期,诺曼人对威尔士的征服才算最终完成。因此,在此期间,威尔士是一片战争之地,城堡林立,硝烟弥漫。威尔士的王子们和盎格鲁-诺曼边境领主制造了战争与和平,因此他们都享有后来的宪法律师所称的“君主”权力。

在这段时期的大部分时间里,征服是零零碎碎地由盎格鲁-诺曼的个别贵族家族来推进——克莱尔家族(the Clares)、莫蒂默家族(the Mortimers)、莱西家族(the Lacys)及布劳斯家族(the Braoses)。他们征服的土地实际上是“私人”领主土地,不在英格兰的框架之内。尽管如此,这些家族仍然是英格兰国王的臣民,国王偶尔会以简要的方式提醒他们这个事实。1102年,亨利一世击败了蒙哥马利的罗杰(什鲁斯伯里伯爵)的几个儿子,并瓦解了他的边境“帝国”。1208年至1111年,“无地王”约翰杀死了布劳斯的威廉(William de Braose)。对威尔士的征服和殖民化的基础工作留给了边境领主,但整体战略仍然掌握在王室手中。例如,由国王来决定与当地君主保持什么样的关系。随着一些威尔士王国的消亡,幸存的王国变得越来越强大,威尔士问题也变得越来越重要。

到了12世纪下半叶,德赫巴斯王国的统治者〔特别是里斯勋爵(Lord Rhys)〕和圭内斯的统治者都很出色。13世纪,两位圭内斯国王,卢埃林大帝(Llywelyn the Great)和他的孙子卢埃林·格鲁菲兹,通过武力和外交,将其他威尔士王朝都置于他们的权威之下。事实上,在《蒙哥马利条约》(Treaty of Montgomery, 1267年)中,格鲁菲兹说服了不情愿的英格兰国王亨利三世,使他承认了自己获取的领土和新头衔“威尔士之王”。

但八年前,另一项条约决定了威尔士的命运。1259年,亨利三世因《巴黎条约》而失去了欧洲大陆的大部分领地。与法国达成和平意味着英格兰国王第一次可以——如果他愿意——把注意力集中在英格兰的邻居身上。随后爱德华开始了他的征服和大规模城堡建设计划。根据《威尔士法》(the Statute of Wales, 1284年),新获得的土地被划分为英格兰模式的郡:弗林特(Flint)、安格尔西(Anglesey)、麦里昂斯(Merioneth)和卡那封(Caernarfon)。至于威尔士的法律和习俗,爱德华宣布:“我们废除了其中的某些条款,保留了一些,修改了一些,也增加了一些。”这实际上意味着英格兰的普遍法被引入威尔士。

1287年及1294至1295年,威尔士爆发了叛乱,但城堡起到了很好的保护作用。弗林特、罗德兰(Rhuddlan)、阿伯里斯特维斯(Aberystwyth)、比尔斯(Builth)、康维(Conway)、卡那封、克里基厄斯(Criccieth)、哈莱克(Harlech)和博马里斯(Beaumaris)这些地方都有著名的城堡,并且建造和维护的成本非常高。这是爱德华为确保成功镇压叛乱所支付的高额保费。

一面是对威尔士南部和东部的零碎征服,另一面是北部和西部快速取得的压倒性胜利,这种差异在威尔士的政治地理上留下了持久的印记。爱德华征服的领土主要保留在王室手中,其余的被众多大领主瓜分,这些领地统称为威尔士边境区。1282年,卢埃林在厄尔封桥(Irfon Bridge)被伏击并被杀害,他在20世纪被封为威尔士民族主义者的偶像。

苏格兰

与支离破碎的威尔士不同,11世纪,苏格兰的大部分地区,特别是南部和东部(最富有的地区)都由一位苏格兰国王统治。自英格兰国王埃塞尔斯坦统治以来,苏格兰国王只是偶尔承认英格兰的霸主地位,双方的联系仅此而已或者说到此为止。一方面,苏格兰国王太过强大,他不用担心苏格兰会像威尔士乃至爱尔兰那样,遭受盎格鲁-诺曼贵族所进行的“私人团体”入侵。另一方面,苏格兰的土地太贫瘠,苏格兰国王对于英格兰国王来说太遥远了,引不起英格兰的兴趣。此外,尽管对苏格兰进行远征可能并不太困难,但对于基地位于泰晤士河流域和南方的英格兰国王来说,征服和控制如此偏远的国家似乎(而且很可能)是无法解决的难题。

与英格兰人的关系也没有令苏格兰人感到困扰。除了国王大卫一世(1124—1153年在位)利用斯蒂芬在位时的内战短暂占领了诺森布里亚(1149—1157)之外,苏格兰与英格兰的边界跟它11世纪刚确立的时候相比,实际上没什么变动。变动比较大的是苏格兰王国的领土向更北部和西部沿海大部分地区延伸(包括凯斯内斯、罗斯、马里、阿盖尔和加洛韦)。当挪威国王因战败将所占西部诸岛割让给苏格兰(《珀斯条约》,1266年)时,苏格兰的这种扩张政策达到了顶峰。苏格兰在这方面的推进得益于接连三位国王稳定而连续的领导。这三位国王是威廉一世(1165—1214年在位)、亚历山大二世(1214—1249年在位)和亚历山大三世(1249—1286年在位)。

高地的领土扩张与低地的内部发展相得益彰。这里修建了市镇、修道院和大教堂;建造了城堡,并建立了王室郡长辖区,以便将王国划分为可管理的行政单位;王室铸币人开始铸造银币(与英镑等价),并征收进口关税。统治者的婚姻表明,在12世纪和13世纪,苏格兰日益成为“欧洲”政治舞台的一部分。所有这些发展中最引人注目的是苏格兰很少卷入战争。只要英格兰国王没有前来侵扰的不切实际的野心,苏格兰就不会改变现状。

政府

政府最重要的成分仍然是国王。他的品质仍然比任何其他单一因素更重要,从爱德华一世的统治与他父亲和儿子的统治之间的对比可以明显看出这一点。但国王自然无法独自进行统治。无论他走到哪里,都会有一大群人跟随,朝臣、官员、仆人、商人、请愿者和形形色色的奉承者。

在跟随的人群中,处于中心位置的是国王的侍从官。在某种程度上,他们提供了精心设计的家政服务,这些人包括厨师、管家、食物橱柜管理员、马夫、帐篷管理员、车夫、驮马夫以及国王床榻的搬运夫。还有那些陪他狩猎的人,猎犬饲养员、号角手和弓箭手。然后是那些管理家务、政治和行政工作的人。他们中的一些人具有相当明确的职能:大法官负责国王的印章和领导文秘署的职员,财务主管和内侍照看国王的钱和贵重物品,警员和警长负责军事组织。但像国王一样,侍从官是无所不能的,任何了不起的侍从官,例如管家,都可能被委以重要的政治和军事任务。

其中一些侍从官是神职人员。在14世纪40年代以前,大法官和财务主管一直都由神职人员担任。还有许多俗人:内侍、管家、警员、警长(在地方上,是郡长)。英格兰中世纪的国王并不完全依赖或不主要依靠教士的行政技能来管理国家,也不依赖一群王室官吏,这些官吏的利益与大的土地所有者(大贵族)的利益相悖。相反,国王的侍从官通常包括一些最强大的贵族。国王家中的侍从往往也是大庄园的领主和自己家族的掌门人。通过他们的影响力,王室的权威得以渗透到地方。这种非正式的权力体系通常通过任命侍从官到各地方任职来加强。鲁弗斯(即威廉二世)统治时期,“管家”哈莫是肯特郡的郡治安官(郡长);国王内府的警员厄斯·达贝多(Urse d’Abetot)后来担任了伍斯特的治安官。在整个12世纪和13世纪,国王的内府骑士继续被雇用为治安官。

政府的主体部分在国王的内府。1279年和1136年都是如此。1279年爱德华一世出台《内府条例》(Household Ordinance);1136年或许留存了最早的有关国王内府的描述,即《内府法令》(Constitutiodomusregis)。此外,没有理由认为《内府法令》所描述的内府与威廉一世的内府,或者克努特的内府有很大的不同。

同样,国王的内府也是军事组织的中心。人们早就认识到,爱德华一世统治时期的军队基本上都是“武装内府”。内府骑兵是一支专业的特遣部队,能够对意外事件迅速做出反应。如果发生重大战争,内府骑兵可以迅速扩军。他们经常负责动员和指挥大型步兵分遣队。内府成员,或叫内府侍从(familiares),起初拿的是年俸,后来按服务的天数拿日薪。过去人们认为,这与诺曼时期的做法相差甚远,当时的军队由领主为响应王室服兵役的号召而按配额招集的骑士组成,这种军队基本上是“封建主”(feudal hosts)。但对1100年前后这一时期非常零碎的证据进行仔细研究后发现,不仅难以找到起作用的“封建主”,而且爱德华机制的所有基本特征在诺曼时期已经存在:聘用费用、日薪、计划扩张的框架、使用内府部队作为关键城堡的驻军和主要野战军(由骑士和骑射兵组成),以及雇用内府骑士担任增援部队的指挥官。而且,没有理由相信克努特内府人员的职责跟上述任务有什么根本不同。

出于实际考虑,和平时期王室内府的人数有上限,仅交通和餐饮问题就足以说明这一点。在某种程度上,提前规划国王的行程有助于解决这些问题,当商人事先知道王室内府将要在哪里落脚,他们可以带着商品提前赶到那里。但是,国王的到来给他所经过的地区带来了近乎难以承受的负担。内府的需求对当地的粮食和价格产生了巨大影响,因此这造成了一种被许多人谩骂的局面。一位名叫埃德默(Eadmer)的坎特伯雷修士这样描述他厌恶的威廉二世国王的内府:“国王的内府人员常常掠夺和摧毁一切,所到之处无不被弄得荒芜凋敝。因此,当得知国王即将到来时,人们纷纷逃到了树林里。”爱德华一世统治时期,仍然有同样的出行计划和掠夺行为。为了安抚当地百姓,官方信函除了宣布譬如国王打算在诺丁汉过复活节,还提及国王会跟来的时候一样很快离开。

就这样,出于政治原因(为了让别人感受到他的存在),也是出于经济原因(使他的存在不给地方带来沉重的负担),国王需要不断巡游。安茹帝国疆域辽阔,意味着安茹王朝的国王们必须比他们的前任们付出更多精力,不过“无地王”约翰的政治失败至少可以缓解他的出游问题。1203年之后,国王的行程越来越局限于英格兰,而在爱德华一世时期,除英格兰之外,还增加了北威尔士。1289年后,没有国王去访问加斯科涅了。与此同时,进出伦敦的道路逐渐变得更加重要。到了1300年,国王的行程不再像约翰在位时那样,总是在王宫与“威塞克斯中部地区”的猎场行宫之间不停奔波。“威塞克斯中部地区”曾是西撒克逊国王们古老的中心地带。

然而,虽然出于政治和经济方面的考虑,王室需要不停地移动,但这个时代的另一个特征却使事情向相反的方向发展——官僚机构似乎在不可阻挡地发展。由于内府规模受到实际情况的限制,而随着国王的秘书和财务官员的数量又变得越来越多,那么将会发生什么情况呢?不可避免的结果是,并非所有人都能继续与他们的国王一起四处巡游。有些人一定会在方便的地方安顿下来。实际上,到1066年时,就已经存在这种情况了。那时温彻斯特已经有一个永久的王室金库,这是存放财政记录和白银的场所,需要一批常设的工作人员来保护和监督它。到1290年,在文秘署和财政部,有更多官员定居下来,既有神职人员也有世俗官员,他们定居在威斯敏斯特,而不是温彻斯特。但这种官僚机构的增长并没有改变生活中的基本政治事实——国王仍在巡视,他仍然带着他的印章、秘书处和财务专家。最重要的政治和行政决定都是由这个移动集团(而不是威斯敏斯特)做出的。1290年的情况跟1066年一样,马背仍然是政府的主要所在地,无论是战争时期还是和平时期。此时仍然没有首都,只有国王的通衢大道。

官僚机构的发展也没有改变这样一个基本事实,即王国的政治稳定仍然主要取决于国王管理那个规模虽小、但是实力强大的贵族集团的能力。亨利三世和爱德华二世统治时期的一系列事件已经体现了这一点。大贵族们以什么条件从国王那里得到他们的地产呢?跟盎格鲁-撒克逊时期的英格兰一样,他们必须侍奉和援助国王——主要是提供政治服务和战争时期的兵役,在某些情况下,他们可能还需要给国王提供经济援助。此外,一个大贵族的继承人必须支付一项税款,即所谓的“relief”,才能继承财产,而如果他或她年龄不足,那么国王将自己监管这些产业,并随心所欲地处理这笔财产(根据某些惯例)。在这种情况下,国王可以控制他的受监护人的婚姻。如果没有直系继承人,那么在给寡妇(她的再婚也受到国王的控制)提供必要的生活费用之后,国王可以再次将土地给予任何他喜欢的人。对王国中最富有的人的遗产和婚姻的这种程度的控制,意味着国王的恩赐权是巨大的。他不仅可以任意授人官职,还可以任意处置男女继承人和寡妇。例如,当理查一世将彭布罗克(Pembroke)伯爵的女继承人许配给威廉·马瑟尔(William Marshal)时,他实际上在一夜之间使威廉成为百万富翁。今天西方世界的任何政治领袖都远远比不上中世纪国王手中的恩赐权。因此毫不奇怪,国王的宫廷成为整个政治体系的焦点,成为一个动**、活跃、紧张和派系斗争激烈的地方,在这里,男人和少数女人钩心斗角,拼命在国王面前争宠。难怪12世纪的文学作品通常把朝臣的生活描述成彻彻底底的地狱,但成百上千的人站在地狱的门口,迫不及待地往里钻。在这种情况下,恩赐权是国王手中最强的一套牌。如何出牌是非常重要的,而不善出牌的国王很快就会陷入困境。

这种恩赐制(patronage)的基本特征在威廉二世统治期间已经存在。这一点在亨利一世1100年颁布的《加冕宪章》(Coronation Charter)的条款里可以清楚地看出。爱德华一世统治期间,《大宪章》把这一制度明确化了,甚至还在某种程度上做了修改。例如,在1215年之后,贵族需缴纳的遗产税被固定为100英镑。尽管如此,国王仍然可以操纵有关继承、监护和婚姻的法律,以满足国王的个人偏好,无论是爱德华一世为自己的家族谋取财富,还是爱德华二世让亲信发财。不太清楚的是该制度是否在1066年就存在了。大多数历史学家可能会说那时候还没有。但是意义深远的是,克努特,可能还有“仓促王”埃塞尔雷德,已经做出了与1100年章程中的承诺大致相似的许诺。

恩赐是有利可图的。人们愿意花钱来获得国王的恩赐——官职(大法官以下)、土地继承、土地保管、监护权和婚姻,甚至只是为了换取国王虚无缥缈的好感。所有这些都是要付出代价的,且价码可以协商。这是一个国王希望通过不断抬高价格以筹集更多金钱的领域。在这种情况下,任何可以告诉国王他的土地承租人有多么富裕的文件自然会非常有价值。《末日审判书》就是这样一本记录,它显示整个国家的一半财富掌握在不到200人的手中。国王趁他们遇到政治麻烦时征收高额罚金,或者在向他们提供他们想要的东西时漫天要价,这样一来,国王就找到了向富人敲竹杠的切实可行的方法。当然,关于土地和承租人的信息必须保持更新,在整个12世纪和13世纪,王室找到了更新的方法。例如,保存下来的亨利二世政府制作的文件中的一份,《贵妇、男孩和女孩花名册》(Roll of Ladies, boys and girls)。因此对于像威尔士杰拉尔德(Gerald)这样怀有敌意的观察者来说,国王似乎是“一个不停徘徊的强盗,总是在刺探、总是在寻找他可以下手偷窃的可乘之机”。杰拉尔德描述的是安茹王朝国王的情况,但丧偶的切斯特伯爵夫人露西很可能同意他的说法,因为她为了保留寡居五年的特权向亨利一世支付了500马克。事实上,王国的大多数有影响力的人都背负着半永久性的债务,这给国王提供了一个强大的政治杠杆,而且国王可以经常使用它。例如,在1295年,爱德华一世利用收债的威胁迫使一群不情愿的权贵前往加斯科涅。

现存最早的王室收入的详细账目是1129至1130年的国库卷档(Pipe Roll),它显示了国王的恩赐是多么有利可图。国库卷档记录了在本财政年度,亨利一世从恩赐协议中收取了大约3600英镑。这大约是他有记载的收入的15%,超过他的税收收入。但是国库卷档的计算方法向我们透露的不仅仅是数字本身。由于在本年度和前几年达成的协议,在1129至1130财年应收总金额接近26 000英镑,也就是说实际收到的只有应付总金额的14%。例如,汉普郡治安官威廉·德·庞特·德·拉克(William de Pont de L’Arche)曾提出愿意为一个宫廷内侍的职位缴纳1000马克,而在1129至1130财年,他只缴纳了100马克。这意味着如果国王对威廉的行为感到满意,那么可能会暂停或赦免剩余的分期付款。人们期望财政大臣不会太过苛刻地催他们交钱,于是竞标官职的时候出价很高。但是,如果失了宠,他就必须立即付清全部金额,否则会陷入更大的麻烦。例如,约翰统治时期的威廉·德布劳斯(William de Braose)就遭遇了这样的命运。换句话说,只收取应付金额的一小部分并不表示政府长期效率低下,而是进一步完善无限灵活的恩赐制度。

专横的国王总是把手伸向臣民的口袋。爱德华一世因“贪婪之王”(Le Roi Coveytous)的绰号而臭名昭著,威廉一世也被指“贪心不足”。粗略地说,早在12世纪就有人断言,王室权力可以用金钱多少来衡量。担任过伦敦主教和英格兰财政大臣的理查·菲茨尼尔(Richard FitzNeal)在12世纪70年代写过一部《财政大臣对话录》(The Dialogue of the Exchequer)。用他的话说,“国王的权利随着他们金钱来源的变化而起伏不定”。1129至1130财年的国库卷档(这是当年郡长和其他官员提交给财政部的账目记录)显示,这个时期已经存在一个按《对话录》中描述的方式运作的财政系统了。但财政系统本身肯定在国库卷档出现之前就存在了。总体来看,这一系统起源于盎格鲁-撒克逊时期。在1066年和1086年,一些大型王室庄园仍然以实物形式缴纳租金。到了1129至1130财年,显然货币租金已经普遍取代了实物租金。这跟欧洲的总体发展趋势是一致的。随着郡长越来越多地以现金形式缴纳租金,因此他们需要一种以英镑、先令和便士来计算的易于遵循且快捷的方法。因此,方格桌布〔chequered table cloth,财政部(exchequer)这个英文单词就从这里衍生而来〕就被当作一个简化的算盘,国王的计算师就像赌台管理员一样,通过把筹码从一个方格移动到另一个方格来计算。关于财政部的最早记载可以追溯到1110年。王国里一群最有权力和最值得信赖的人每年会聚两次,以审计郡长们提交的账目。当国王在诺曼底时,他们会在国王缺席期间,以王权委员会(vice-regal committee)的名义在财政部开会。当克努特在丹麦时,有一个类似的委员会会出于类似的目的举行会议。

但这只是猜测。只有到1129至1130年,我们的判断才能达到某种程度的精确性。然而,即使在这个时期,我们也要谨慎。作为财政部账目记录的国库卷档几乎没有说明那些进出国王金库的款项。自然,我们无从得知这些款项的具体数额,但鉴于金库是国王流动内府的财务机构,这些款项的数额很可能相当大。例如,据估计,到1187年之前,亨利二世已经向他的耶路撒冷银行账户注入了30 000马克,尽管在他统治期间的国库卷档里没有关于这笔钱的任何记录。没有12世纪金库的财务记录,就很难估计王室的总收入。因此,亨利二世统治初期的国库卷档所显示的总金额偏低,这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新国王对金库财政的偏好。对于安茹王朝的国王来说,这是一种非常自然的偏好,他的所有前任国王都在没有设立财政部的情况下把国家管理得井井有条。毕竟,当涉及铸造货币问题时,安茹王朝的国王们将安茹帝国的做法引入了英格兰和诺曼底。但是,无论遇到多大的困难,对唯一幸存的亨利一世时期的国库卷档的分析无疑能获取很多信息。

在1129至1130财年,国库收入为22 865英镑。其中约有12 000英镑属于“土地及相关收入”。税收收入不到3000英镑,绝大部分(将近2500英镑)都来自丹麦金,在12世纪这种税通常被称作贡赋。另外7200英镑可以被描述为“封建领主身份和司法权的收入”——包括来自教会职位空缺的约1000英镑;司法罚款2400英镑,以及前面提到的来自国王恩赐协议的3600英镑。因此,超过一半的收入来自土地,大约三分之一来自领主身份和司法权,税收只占13%。如果我们将这个比例与爱德华一世统治初期的王室收入状况进行比较,那么会发现一些显著的差异。粗略来看,爱德华一世统治时期,土地收入约占总数的三分之一,来自领主身份和司法权的收入很可能不到10%,而税收(包括关税)占一半以上。那时候,来自土地、领主身份和司法权的收入相对不那么重要,而税收收入变得更加重要。即使考虑到1129至1130财年的税收收入可能比平时少得多(因为贡赋是当年征收的唯一税种),这个时期的税收收入在财政收入中的比重还是普遍偏低的。

尽管王室土地在1130年获得了巨大利润,但与《末日审判书》的记载相比,土地已经是一种价值不断下降的资产。根据记载,1086年国王的土地和市镇的总价值接近14 000英镑,而到1129至1130财年,这一数字已经下降到不到10 700英镑。王室的土地存量的减少速度比补充速度更快,补充的手段主要是通过没收和把无人继承的土地划归给王室(土地充公)。国王还不得不把土地授予有权势的人,这样做是为了奖励和鼓励他们对国王效忠,这一点在新国王统治初期尤其重要,因为这个阶段往往要面对继承争议的问题。这种做法仍在延续,但在某种程度上,这种损失通过对王室地产的更有效的管理来弥补。管理上的改革始于休伯特·沃尔特,随后又有约翰和亨利三世的大臣们的努力,改革的成功可以通过一个事实来衡量,即爱德华一世仍然能够每年从土地上获得约13 000英镑的收入(然而,考虑到此前150年的通货膨胀,这意味着来自土地的实际收入比1129至1130年的收入低了很多。同样,亨利一世时期的两万英镑可能比爱德华一世时期四万英镑更值钱)。

贡赋、海德(估算贡赋所依据的土地单位),以及征收贡赋的财政机构,都是诺曼国王们从盎格鲁-撒克逊人那里继承了权力的又一例证。虽然每海德土地只收两先令所得的贡赋仅占亨利一世有记载的收入的10%,但这显然也是宝贵的王室资产。到了1129至1130财年,它已经成为一种年度税收,而且税率偶尔可以提高(此外,贡赋豁免可以作为一种政治恩惠,为国王恩赐提供了一条新的途径)。但是亨利二世只征收了两次贡赋,分别在1155至1156财年和1161至1162财年。取而代之,他开发了其他税种——向骑士征收的免服兵役税(scutage)以及向市镇和城市征收的佃户税(tallage,根据动产的价值来征收)。在约翰统治时期,每年的免服兵役税和佃户税合起来几乎足以弥补王室贡赋萎缩造成的损失。但是贡赋并没有完全消亡,它以“犁头税”(carucage)的新名称得以复兴,并在1194年和1220年之间被征收了四次。

然而,到了这个时期(13世纪初),政府已经发现了一种新的、更有成效的税收形式,它不是按土地来征收,而是按一个人的收入和动产。这种税收形式可能基于1166年、1185年和1188年的教会什一税,什一税是出于虔诚的宗教目的而征收的,它给基督教圣地提供财政支持。约翰在1207年肯定对动产征过这项税,可能在1203年也征过。1207年的税收账目被保留至今,其披露的数字令人惊讶。对收入和不动产征收的税(按照1/13税率)曾达到6万多英镑,远远超过其他税种的收益。(然而在1194年,为了支付理查一世的赎金,这种税的税率被提高到1/4——这是在漫长的税收史上最高的税率。)12世纪90年代中期,引入了第一个国家海关税收制度。这些事态发展表明,在理查和约翰统治期间,王室收入达到了新高。到1213至1214年,约翰累积了大约20万马克,但很快又花光了。这是战争频发的岁月,包括第三次十字军东征和对安茹帝国的保卫战。约翰在1214年遭受的失败带来了长期的相对和平。直到1294年,英格兰的纳税人才再次被迫为一场重大的欧洲战争买单。

然而,与此同时,13世纪还有另外两个重要的创新——对神职人员征税和建立海关制度。自1199年以来,教会一直向教皇缴纳所得税,最初是用于资助十字军东征,后来被用于各种“美好事业”(由教皇来定义)。1217年,罗马教皇洪诺留三世(Honorius III)命令主教和高级教士帮助未成年的国王亨利三世。从那时起,教会经常被要求资助国王,特别是参加十字军东征的国王。亨利三世在1250年参加了十字军东征,而爱德华一世是在1287年;而1291年,爱德华从罗马教皇十字军税的收益中得到了至少10万马克的资助。到了13世纪中叶,英格兰教会已经接受了向国王提供资助这件事。尽管如此,神职人员仍需要召开大会就具体数额讨价还价,并利用这个机会讨论他们认为需要纠正的其他问题。1254年,亨利三世得寸进尺,在没有首先征得教皇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要求教会给他拨款,这并不奇怪。1269年,亨利重复了这一先例。在1294年之前,爱德华一世也三次(1279年或1280年,1283年和1290年)提出同样的要求。

理查一世和“无地王”约翰王统治时期,征收关税是一项战争措施。1206年,在约翰与腓力·奥古斯都寻求停战期间,关税就取消了。1275年设立的羊毛出口关税十分重要,它成为王室在和平时期收入的永久性补充。关税收益根据羊毛贸易的兴衰而有所波动,但按照1275年达成一致的标准,每袋征收半马克(6先令8便士)。1294年之前,这项关税收入每年在8000英镑到13 000英镑之间。这两项新的措施,即英格兰教会缴纳的教皇税和羊毛出口关税,都离不开意大利人在英格兰开设的商行和银行。一方面,无处不在的意大利商人使得13世纪的教廷像一家国际金融公司一样运作;另一方面,信贷融资在政府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1272至1294年,爱德华一世欠卢卡的里恰尔迪(Ricciardi of Lucca)的债务总额接近40万英镑,这笔债务的48%是通过征收贸易关税——意大利人在贸易中越来越活跃——来偿还的。当然,以前的国王们也借过债。13世纪50年代,亨利三世欠里恰尔迪5万多英镑;12世纪50年代,亨利二世曾向佛拉芒商人威廉·凯德(William Cade)借款来资助创建安茹王朝。13世纪后期发生的重要变化是,借贷的规模越来越大,同时信贷与海关之间的联系也越来越密切。与关税收入的数额相比,传统的征税、免服兵役税、佃户税和封建扈从献金(feudal aids)简直少得不值得征收,于是它们逐渐被废弃了。

经国王的顾问和商人讨论后,1275年的关税制度在议会得到批准。所有这些特定的税收都需要得到有关人士的认可,包括教皇、商人、神职人员和国家代理人。相比之下,土地、领主身份和司法权都是产生收入的权利,利用这些权利获得收入不需要通过有影响力的人开会批准。事实上,所有有影响力的人都享有相似的权利(虽然规模较小),并且他们认为拥有这些权利是理所应当的,只要不滥用权利就行。虽然亨利一世85%的收入来自土地、领主身份和司法权,但这些收入来源在爱德华一世的收入中的比重不到40%。税收在王室收入中的比例越高,就越需要获得政治机制的同意才能征收。这是代议制机构成长的过程,对动产征税促进了议会的发展。

在1214年之后长期没有海外战争的和平年代,王室仍然会偶尔征收动产税。由于发生战争的频率很低,也很少有其他可接受的征税理由,所以只是偶尔在征得同意后征税,当然不可能像亨利三世所希望的那样频繁。但是,在1208年和1293年之间征收的七种税中的最后一种显示了税收的增长潜力——1290年税收的1/15就超过116 000英镑。国王是如何获得批准开始征收这项非同寻常的税的?国王的顾问们将不得不提供充分的理由。据推测,他们解释说国王最近在加斯科涅逗留(1286—1289),开销不菲,以及他未来的十字军东征也会耗资巨大;他们也可能指出,为了表示对基督教的虔诚,国王决定驱逐犹太人,但为此牺牲了一笔丰厚的收入来源——尽管到了1290年,犹太社区因王室财政要求而被压榨殆尽,以至于几乎拿不出什么东西了。但是王室顾问向谁解释这些征税理由呢?他们向那些代表“全国百姓”的人解释。首先,这些人是权贵,即那些总是参加重要政治会议的有影响力的人,无论是盎格鲁-撒克逊人、诺曼人还是安茹人。1290年的大会(现在被称为“议会”或“国会”),从4月一直开到7月,在最初的10周里,议会完成了大量的工作,包括一些重要的立法。7月中旬,另一群人抵达,他们是来自各个郡的骑士。不到一周后,议会解散了。骑士为什么这么迟才被请来参加议会?因为权贵们不愿意批准税收。“只有在他们有权获得税款的情况下”,他们才同意征税。然而他们还是愿意处理其他各种议会事项的,无论是司法的、政治的还是立法的。换句话说,权贵们在大多数领域仍然充分代表了“全国百姓”——涉及税收议题的时候除外。从12世纪后期开始,国王已经习惯于与各个郡讨价还价,所以当国王想召集一个代表全国人民的会议时,他会要求当地社区选出替他们说话的代表。从13世纪50年代开始,权贵们的会议得到了加强,而代表郡和市镇的骑士、自耕农和市民(即下议院)逐渐被赋予了更为突出的作用。正如1290年议会的议事程序明确指出的那样,正是国王征税的需求才刺激了议会的发展。

这一过程也是社会变革的结果吗?13世纪是否有一个“绅士阶层的崛起”,使得传统的政治制度必须被重新塑造?如果国王希望更多人民理解他的需求,希望收税的效率更高,那么此时的绅士是否在地方占有更重要的地位,以至于国王不得不在王国的重要政治论坛上给他们留出一席之地?这些都是难以回答的问题,因为一些历史学家认为,与事实相反,13世纪是骑士阶层遭受危机的时期。其中有一个普遍的问题,而且这方面的例证越来越多。我们对13世纪绅士的了解远远超过对他们前辈的了解,但西蒙·德·孟福尔和他的朋友们在1225至1865年期间,是否比1212至1215年间约翰王和叛乱贵族更加殷勤地取悦绅士阶层?《大宪章》中包含的条款吸引了比贵族更广泛的社会群体,但亨利一世的《加冕宪章》也是如此。当“忏悔者”爱德华于1051年决定停征丹麦金的时候,他是为了讨好谁呢?无论是在12世纪还是在盎格鲁-撒克逊时代,社会构成都不仅仅是贵族和农民两个阶层。在13世纪晚期,那些被选为各郡骑士的人正是那批一直参加重大政治会议的人。没错,他们当时已经出现在权贵的随从中,但有头脑的权贵正是在他们的随从中发现了最好的顾问,并且很可能已经听从过这些人的建议。13世纪末的骑士们并不是第一次参加此类会议,他们只是以另一种身份参加了以前的会议。或许政治变革的证据——13世纪的代议机构越复杂,意味着税收在王室收入中的份额越大——仍然必须放在潜在的社会连续性的框架内进行考量。

法律与司法

从亨利二世时期开始,王室法官开始频繁主持地方庭审(巡回审判),以便能够在整个国家实行一部共同的习惯法——被称作“格兰维尔”(Glanvill)和“布拉克顿”(Bracton)[1]的“普通法”或国王法庭惯例。以前,一般情况下,地方法庭只沿用当地的习惯法。当然,长期以来国王一直负责维护法律和秩序,尤其应该处理严重的罪行,即人们向国王提起的申诉,但在一个定期的、受中央指导的司法机制建立之前,国王在司法领域的活动只能是零星的。当案件涉及有影响力的人物时,国王会进行司法干预,国王偶尔也会开展打击盗窃的活动,特别是偷牛。在这方面,盎格鲁-撒克逊的司法制度在经历了诺曼征服之后依然被沿用。1166年随着《克拉伦登条令》(Assize of Clarendon)的出台,司法制度发生了变化,这一制度被1176年出台的《北安普敦条令》(Assize of Northampton)所强化。这两部法令确定了王室法官对涉嫌严重犯罪的人进行审判时的常规做法。起初,亨利二世的法官只是国王所信任的人,他们可能是伯爵、男爵、主教、男修道院院长或来自国王内府的顾问,他们正是早期国王派出去做特殊司法或调查工作的人,其中规模最大和最著名的调查是“征服者”威廉下令进行的全国土地赋税情况调查,调查结果被汇编成《末日审判书》。对于这些人来说,主持法庭审判工作只是代表国王执行的许多任务之一,此外还有行政、外交和军事任务。但频繁的巡回审判意味着司法工作的负担日益增加,到12世纪末,我们可以确定,存在一群专门从事法律事务的人,其中大多数是俗人,他们实际上是专业法官。当然,下级法庭处理的是较轻微的违法行为,而“专业”法庭越来越占主导地位。一方面,下级法庭无权进行创新,而国王可以,而且他们确实创造了一些新的罪名。例如,共谋罪就是1279年“发明的”,当时爱德华一世命令巡回法官调查拉帮结伙破坏司法审判的案件。由于国王的法庭不仅处理刑事案件,还处理民事财产纠纷,因此人们清楚地感受到它们在提供有用的服务。虽然《大宪章》批评了王室政府许多方面的工作,但不涉及司法方面的工作。事实上,王室政府要求国王的法官每年对每个郡巡访四次,但这个频率在实际中很难做到。

法官精通法律,因为知识渊博,他们自然能察觉到流行于知识界的观点和态度的细微变化。其中一个变化是采用自觉理性的方式来对待知识问题,这种方法以法国哲学家阿伯拉尔(Abelard)的格言为代表:“我们因怀疑而探究,通过探究我们了解真相。”如果把这一格言用于法律领域,可能会产生深远影响。例如,如果无法确定嫌犯有罪或无罪,几个世纪以来的习惯做法是对他实施神判法(ordeal)——通常是用烧红的烙铁或水。当人们相信它的时候,这个系统运作良好——它与现代测谎仪的原理一样,依赖于对心理活动的洞察力——但这种做法极易受到怀疑。神判法是把上帝作为证明嫌犯是否清白的依据,如果一个无辜的人开始怀疑它的有效性,那么他很可能通不过这场考验。这些疑虑一旦被提出就无法平息。起初这种质疑令人震惊(当威廉二世提出质疑的时候,人们的反应就是这样),但最终变得司空见惯了。最后,教皇英诺森三世在1215年禁止神职人员参与神判。这意味着,至少在英格兰,该制度被废止了。经过最初的一段混乱时期之后,神判法被陪审团的审判所取代,陪审团制度在解决土地所有权纠纷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成功。1179年,亨利二世下令,在涉及财产权的案件中,被告可以选择由陪审团审判而不是决斗式审判(决斗式审判是诺曼人引入英格兰的方法,其效力同神判法一样,容易受到质疑)。但是,当这一规则被用于刑事司法时,就意味着只有在被告选择其中一种审判方法后,才能进行审判。显然他承受着巨大的压力。根据1275年的法规,嫌犯在选择审判方式之前,他会被处以“严厉的惩罚”(prisone forte et dure)。因此,许多嫌犯死在牢里,但由于他们没有被定罪,他们的财产不会被王室没收。出于这个原因,有些人选择死而不是冒险接受审判。直到18世纪,这项审判选择权才被取消。

起初,特别是在财产诉讼中,陪审团被召来解决简单且他们理应知道答案的问题。但是当更复杂的案件摆在他们面前,并且陪审团的审判取代了神判时,问题就出现了。因为与上帝不同,陪审团并非无所不知,因此他们需要花精力理清特定争议的头绪,化繁为简,以便明确陪审团能够公平决定的具体问题。但要做到这一点,需要专业的知识和技能,换句话说,需要专业的律师。因此,在13世纪,随着法律学校的建立、法律文献的出版和法律语言(诺曼法语)的确立,法律职业得到长足发展。

尽管发生了以上这些变化,但在许多基本方面,盎格鲁-撒克逊人对待司法的态度仍继续盛行。在盎格鲁-撒克逊时期和盎格鲁-诺曼时期,严重的犯罪案件在依据一种程序得到审理和判决后,最终会要求罪犯向受害者或其家属支付赔偿金。安茹王朝建立的新的司法机制倾向于施加惩罚而非判给受害者经济补偿。但诸如杀人、伤人和强奸等案件,对罪犯只有惩罚而没有赔偿金的做法是不可接受的,所以尽管“格兰维尔”和“布拉克顿”等法律专家让我们相信新原则已经有效地取代了旧原则,但实际上旧司法程序似乎还是留存下来了,它们被修改后嫁接到新的程序上了。这意味着,那些有钱的罪犯向受害者或其亲属支付赔偿金后就可以逃脱惩罚,而那些付不起赔偿金的人只能接受惩罚。

教会和宗教

《末日审判书》表明,乡村神父通常被认为是农民社区的一员,他的教堂属于当地的领主。如果一块地产要被划分,那么属于这块地产的教堂的利润也可能被分割。在很多方面,乡村神父跟普通村民的生活方式没什么两样。他不太可能独身,事实上,他可能已经结婚了,并且很可能是从父亲那里继承了他的位置。鉴于这种基本情况,人们只能钦佩那些11世纪宗教改革家的英勇无畏,因为他们想废除俗人对教会的控制权,并剥夺神职人员的家庭生活。在教皇的鼓动下,改革运动于1076年波及英格兰。在随后的几十年里,改革浪潮逐渐加强,从长远来看,甚至取得了一定的成功。到了13世纪末,结婚的神职人员已经寥寥无几。另一方面,他们中的很多人(包括一些权力很大的主教),继续与情妇厮混。达勒姆的雷纳夫·弗朗巴尔(RanulfFlambard)主教和索尔兹伯里的罗杰主教就是如此,近两百年后的考文垂的沃尔特·兰顿(Walter Langton)主教(被指控掐死了情妇的丈夫)和罗伯特·伯内尔(Robert Burnell)主教(爱德华一世的大法官,国王曾两次试图把他从巴斯和威尔斯换到坎特伯雷担任大主教)也是如此。就平信徒委派权和家庭关系而言,教会生活的这两个方面几乎没有受影响。“上帝剥夺了主教们的儿子,但是魔鬼给了他们侄子。”

然而,在反对神职人员结婚的运动中,即使取得的成功很有限,却也引人注目,因为从公元4世纪之后的七百多年里,关于这个问题的法令常常无法推行。这可能与12世纪和13世纪教育的普遍改善有关。如果整个社会变得更有文化,那么可以更容易地从平信徒中招募神职人员,神父没有必要跟过去一样似乎只有父死子继才行。受过学校教育的人越多,他们就越了解教会,其中的一些人甚至就会尊重教会的古老律法。当然有理由相信,在13世纪的英格兰,奉行禁欲主义的人口比例高于11世纪。原因很简单,有更多的人誓言要恪守贞洁。在欧洲的各个地方,修道院蓬勃发展,英格兰也不例外。1066年,英格兰大约有50所修道院,1000名修士和修女。到1216年,大约有700所修道院,13 000名修士、修女和男女法政神职人员(canonsand canonesses)。一个世纪后,修道院有接近900所,宗教团体成员有17 500多人。即便将总人口变成原来的3倍这一情况考虑进去,这些数字也还是相当大。即便如此,这些数字也未能透露宗教生活多样化和丰富的程度。在11世纪,所有的修道院都是本笃会。到了13世纪中叶,不仅有数百所本笃会修道院,还有一些男女可以选择的新宗教团体:律修会(Canons Regular)、西多会(Cistercians)、吉贝定会(Gilbertines,英格兰特有的一个修会)、圣殿骑士团(Templars)、医院骑士团(Hospitallers)、加尔都西会(Carthusian)、多明我会(Dominicans)、方济各会(Franciscans)、加尔默罗会(Carmelites)和奥斯汀隐修会(Austin friars)等。在这个框架内,几乎所有可以想象得到的各种宗教生活,乡村的、城市的、冥想的、苦行的、活跃的,现在都得到了满足。更重要的是,现在大多数人进入宗教生活是出于自己的选择。虽然老本笃会的修道院主要从孩子中招募修士——一些贵族父母把自己的孩子送到修道院来培养——但是从12世纪中叶以后,那些进入新旧修道院的人都是成年人。本笃会建立了自己的新模式,禁止16岁以下的任何人入会,并坚持实行为期一年的考察期。征募制已被自愿加入所取代。

在整个12世纪,英格兰教会建立了教区(diocesan)和堂区(parish),在这种组织结构下,英格兰教会延续了几个世纪。最后创建的新教区是伊利(1108年)和卡莱尔(1133年)。教区被分为若干副主教区(archdeaconry),副主教区又分为若干农村总铎区(deanery)。在诺曼时代,跟以前一样,新的教区几乎可以根据领主的意志随意创建,但此后变得更加困难。教会的区域组织结构被冻结在12世纪的状态。这当然不是因为人口和经济没有增长。相反,新的定居点继续建立,旧的定居点继续扩大。实际情况是,教会法和教皇司法权的发展趋于保护无数的既得利益。律师的崛起本身就是一个生活领域变化的结果,但它反过来使生活的其他领域发生改变变得更加困难。真正出现牧灵问题的地方是城镇。主教们为解决这个问题费尽心机,但他们的大部分努力都被平信徒、教士和庇护人的既得利益击败。13世纪时,人们找到了解决方案,但要解决问题,就需要做出彻底的背弃,过上一种新的宗教生活方式。这种新形式是由托钵修会(mendicant orders)的修士提供的,这些流动传教士所属的组织的国际性超越了教区和堂区的界限。来英格兰的第一批托钵修士来自多明我会,他们于1221年抵达英伦岛并前往牛津。三年后,方济各会的修士也来了,他们最早的修道院建在坎特伯雷、伦敦和牛津。加尔默罗会和奥斯汀隐修会的修士们于13世纪40年代抵达。到1300年,修士们在英格兰共建立了约150所修道院。

托钵修士的到来,同教会法的发展一样,是反映英格兰教会基本情况的一场运动。尽管其不断增长的物质财富牢牢扎根于英格兰的土地,但在精神、思想和社团生活方面,英格兰教会是拉丁基督教世界的一部分。从11世纪后期开始,尤其如此。尽管盎格鲁-撒克逊教会一直对来自大陆的影响持开放态度,但在1066年之后,教会使用法语布道,并且在学问中强调拉丁语,这进一步强化了广收并蓄的姿态。更重要的是格列高利改革运动,以及覆盖整个拉丁教会的教会法和教皇司法管辖权的相关发展。改革者要求给教会以特权自由(libertas ecclesiae),这毫无疑问会产生一些重大后果,但最终结果却无法实现。虽然自由与特权和继续拥有巨大的集体财富有关,但国王和其他世俗的庇护人不愿意放弃他们的一些关键权力,特别是任命主教的权力,即使在13世纪他们不得不通过罗马教廷的法律机制来任命主教,他们也仍然不愿放弃这一权力。事实是,教会所拥有的精神武器(逐出教会和禁行圣事令)最终不足以阻止世俗权力。此外,它们容易因为滥用而降低效力。对世俗世界真正重要的领域,不仅有圣职任命,还有战争、比武和商业方面,在12世纪和13世纪的过程中,格列高利改革的英雄时代逐渐让位于一段和解时期。但改革者成功的地方在于将教会的教皇领导理论转化为集权化的统治体制。在很大程度上,神职人员学会了听从教皇的指示。因此,当教皇英诺森三世因与约翰国王的争吵而对英格兰实行禁行圣事令时,神职人员都服从了。从1208年到1214年的六年间,教堂关门了,平信徒被关在外面,他们无法享受圣坛上的圣餐、举行庄严的婚礼,以及在神圣的地方埋葬。甚至当教皇下令从1199年开始对教会征税时,神职人员虽然心存抱怨,但还是如数缴纳了。从1228年起,英格兰出现了一系列常驻收税人,他们拥有教廷大使(nuncio)的称号,而且几乎都是意大利人。这方面也存在妥协。赢得英格兰国王对征税的认可似乎是更现实的做法,因此,到1300年,国王获得了大部分收益。

在此期间,天主教基督教仍然是英格兰无可争议的宗教。这被认为是理所当然的。在教堂关闭的六年里,几乎没有公众抗议的杂音,但也没有兴起对其他宗教的热潮。在12世纪和13世纪,异端邪说跟11世纪一样没有对英格兰教会构成威胁——在这方面英格兰与欧洲的许多地方不同。在此期间,英格兰有少数的非基督徒——犹太人,但他们的处境总是不安全的,有时甚至是痛苦的,并且他们在1290年遭到了驱逐。大多数基督徒都为此欢欣鼓舞。

经济

英格兰1086年的经济轮廓可以从《末日审判书》重复而简洁的短语中非常清楚地得到了解。这时候的英格兰基本上还是农业经济。超过90%的人居住在乡村,并从土地资源中获得每日所需的面包和啤酒。这块土地上已经居住了不少人口(大约有13 000个有名字的定居点),并且大片土地得到耕种。到1914年,80%的耕地早在1086年就已被人耕种了。牧场、林地和沼泽都被开发利用。大多数人都是农民和渔民。贸易和工业都不能成为替代性的就业来源。《末日审判书》提供的统计数据(尽管使用这些数据必须跟使用其他统计数据一样保持谨慎)可以补充说明当时的情况。被称为“维兰”(villani,农奴)的人构成了人口最多的阶层,他们占记载的总人口的41%,他们的土地持有量占全部土地的45%左右。第二大阶层(占32%)是被称为“边农”(bordars)或“茅舍农”(cottars)的人,但他们只持有5%的土地。因此,尽管存在巨大的个体差异,但很明显,这是两个不同的阶层:一群是在乡村地区拥有大量土地的人,另一群人只拥有一间小农舍及所带的花园。此外,有14%的人被描述为“自由人”或“索克曼”(sokemen)。由于他们占据了1/5的土地,从经济角度来说,他们似乎属于维兰阶层。最后是没有土地的奴隶,他们占记载的总人口的9%。

在社会天平的另一端是国王和一小群有权有势的人,他们都是收租者(rentiers),靠地产的收入过着时髦的生活。不到200位平信徒和大约100座主要教堂(主教座堂、修道院和小修道院)占据了全国财富的3/4。这些人用法律术语来说是国王的直属封臣(tenants-in-chief),他们都有自己的租户。例如,像第一代萨里伯爵威廉·德·瓦伦这样的富有贵族,从价值超过1150英镑的地产中划拨出价值约540英镑的地产转租出去。其中一些转租租户被称为骑士,他们的租地叫骑士封地(knights’ fees)(虽然许多骑士并不比最富有的维兰更有钱,但是他们与领主的关系更密切,因此属于一个不同的社会群体)。其余的领主地产(通常是总地产的一半或3/4)被作为“领主自留地”(demesne),领主们大部分的收入和食物正是从这部分土地上获得的。一座带有一个固定中心的修道院需要定期的食品供应,但其他喜欢四处旅行的大地主可能对钱更感兴趣。因此,大多数领主自留地被租出去〔技术术语叫“佃出”(farmed)〕,以收取现金租金。大多数承租人来自与骑士封地持有人完全相同的社会阶层,他们一起组成了一个土地“中产阶级”,即绅士阶层。

在1086年之后的两百年里,英格兰经济发生了什么变化?即使在这么长的时期内,可以说,在许多基本方面,几乎没有变化。英格兰1286年时的城镇化水平不比1086年时更高。的确,13世纪比11世纪有更多更大的城镇,那是因为总人口更多了。船舶设计毫无疑问取得了惊人的进步——从公元8世纪开始,这方面一直是北欧的特长。在这个时期,最重要的是“柯克船”(cog)的发展,这是一种大型的桶状散货船,带船尾柱舵轮,吃水深。这意味着长期以来将英格兰东海岸与北欧联系在一起,把西部与法国的大西洋沿岸相连的海上贸易得以繁荣发展。据推测,羊毛、布匹、木材、咸鱼和葡萄酒的贸易量不断增长,商家的利润也在节节攀升。但贸易的发展并没有激发英格兰商业革命及银行和信贷设施的发展,13世纪时,这些领域依然是意大利人的天下。这种相对落后的状况导致的后果是,在13世纪,越来越高比例的英格兰对外贸易被控制在意大利人手中。他们的流动资本储备使意大利公司能够提供有吸引力的条款。他们不仅有资本买下一所修道院当年的所有羊毛产量,也可以提前多年订购。通过向亨利三世和爱德华一世提供大笔贷款,他们获得了王室的庇护。从13世纪后期开始,英格兰才真正被视为一个部分发达的经济体。其大部分进出口业务由外国人(加斯科涅人、佛拉芒人和意大利人)经手。其主要出口产品是原材料(羊毛和谷物),而不是制成品。换句话说,那时还没有工业革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