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1年五月中旬,经过一段时间的筹备之后,新中国建国以来规格最高的一场审判活动终于在最高人民法院展开。由于最高院在之前并没有设立正式的法庭建筑,因此庭审场所不得不放在北京城外的一处临时搭建的法庭这里,虽然属于临时建筑,但辽宁省的建筑团队还是把最高院的威严体现出来了。
另一方面,这场审判不是过去的那种公审,而且临时搭建的法庭无法容纳太多的观众进入,因此只有必要的人员可以进入现场。影音记录团队和多媒体转播团队将在法庭周围设置摄像机和麦克风,以便各地群众可以从广播、电视或者网络上获取庭审现场的信息。
当天早上九点,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在审判中担任审判长的沈钧儒、担任书记员的梅汝璈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已经相继到场。这将是一场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审判,所有参与其中的法律工作者都非常激动,包括此时年纪已经很大的沈钧儒院长。
押送今天受审的首个嫌犯宋子文的囚车在十几分钟后,随同中央特别犯罪调查小组的成员们乘坐的汽车抵达,各家报社和媒体的记者们在法庭的门口架起摄像机,将信心十足的检察官段正功和面容憔悴、垂头丧气的宋子文的形象都记录在了相片当中。
除了法庭现场的人员之外,在临时法庭建筑周围,有大批的解放军战士负责保护庭审现场,这次国家审判是不能出差错的。虽然到现在为止,原国民党留下的间谍特务要么被安全部门抓获,要么在台湾解放之后主动自首,辽宁省呈递中央掌握的建国后发现的特务名单已经全部有了下落,但是中央也不打算就此放松现场的安保。
很快,两名公安战士将身穿囚服的宋子文从法庭的正门带了进来,将他安置到被告人席位上。作为公诉人的段正功检察官则拿着一份厚厚的文件,时不时和身边的几位助手小声讨论文件上的内容。而早早来到现场的辩护人史良则一个人在认真地翻阅她之前准备好的辩护内容,以及今天将会用到的《危及国家利益与安全的重大经济犯罪判决处理意见》这部仅仅只有几页内容的临时法律。
早上十点,随着法庭现场的人员相继到位,作为本次审判的书记员的梅汝璈开始进行人员查证。
身穿朴素的中山装而非法袍的梅汝璈从自己的座位上坐了起来,原本还有些嘈杂声响的法庭顿时安静下来。神情严肃的梅汝璈环视法庭一圈之后,低头拿起一份实现准备好的流程讲稿,用洪亮的嗓音说道:“现确认,本次庭审审判所涉及之被告当事人、辩护人、公诉人证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已全部到场,审判条件完备,可以执行审判流程。首先,我作为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
在梅汝璈宣读法庭纪律以及其他内容的时候,坐在法庭里面的其他人全都安静地听着,除了对这一场面惶恐不安的宋子文以外以,他在昨天晚上的时候还一副宁死不屈,无论被做什么都无所谓的样子,但是到今天早上吃早餐的时候却手抖得拿不住筷子。等到了法庭上之后,宋子文面对着周围那些严厉的目光,冰冷冷的摄像机镜头,心中非常慌乱,但是做不出任何反应,他甚至在开庭之前拒绝和自己选择的辩护人史良讨论法庭辩护的问题。
宣读完法庭纪律之后,梅汝璈清了清嗓子,缓和一下呼吸,然后又高声说道:“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就坐!”
在众人的注视之下,同样身穿朴素中山装的审判长沈钧儒从审判席后面的侧门入庭,并坐到了审判席的后面。
“请全体起立,奏唱国歌!”
所有人起立之后,雄壮的国歌旋律从安置在法庭内部的扬声器中传出,站在被告人席位上的宋子文看到周围这些人兴奋地歌唱,心中涌出一股恐惧之情。现场的气氛越是威严,宋子文就越是感到浑身发软,难以站立。
奏唱国歌完毕之后,众人纷纷坐下,到此为止庭审之前的所有准备工作已经完成。
审判长沈钧儒站起身来,拿出审判长席位上的那份文书,向法庭内众人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审判庭现在开庭,根据《共同纲领》规定,本庭今天在这里开庭审理中央特别犯罪调查小组兼全国政协常委会授权的临时公诉机关提起公诉的案件......”
“另外宣读被告人享有的权利:被告人可以申请部分庭审相关人员回避;可以提出、调取新的证据、邀请新的证人到场;可以自己进行辩护;可以在法庭辩诉终结后做最终陈述。被告人是否听清楚,是否申请相关人员回避?”
宋子文环视一周,他认识法庭上的很多人,但是没有哪个是他不想使其看到自己受审的场面的。宋先生出于个人原因,今天没有到庭审现场旁观,宋子文在中国国内也没有多少其他的亲戚。
长长地呼了一口气后,宋子文声音略有些颤抖地说道:“我听清楚了,你们开始吧。”
“那么,请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一直在座位上正襟危坐的段正功站起身来,捧起桌子上的起诉书,然后缓慢而清晰地读道。
“国检刑诉1951第【001】号。本特别犯罪调查组认为,被告人 宋子文 自1927年以来,利用原国民党反革命集团授予的财政权力,在反革命集团倒台之前,以非法金融及财政手段,侵吞国家公款、掠夺人民财产、破坏国家经济、扰乱市场秩序、盗窃黄金储备、组建并支持反革命军队、干扰抗日战争时期的国家军队后勤系统、转移国家财产至外国,导致部分地区在部分时间内国民经济承受严重损失乃至最终崩溃、人民群众生存困难、集体财产向外流失等等严重后果。因此,根据《危及国家利益与安全的重大经济犯罪判决处理意见》,本组认为被告人犯叛国罪、反革命罪、危害国家经济安全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影响范围广、程度深,应追究其法律责任,请依法判处!”
宣读完起诉书后,段正功重新落座。
这份起诉书是经过很长时间的讨论才最终确定的,宋子文所犯的罪行在法律上比较难以定义,好在《处理意见》的内容允许他们用行为描述罪名,不必拘泥于现存罪名。
听完这些起诉内容的宋子文已经微微颤抖起来,虽然公诉机关还没有将证据拿出,但是他知道这些罪行自己完全无可抵赖。
“被告人及辩护人,对起诉书是否有其他意见?”沈钧儒问道。
过了一会儿后,宋子文才低声回应,表示没有意见。
“没有其他意见。”史良也如此回应道。
在这之后,段正功向法庭呈交了用以支持起诉罪行的证据,包括从台湾省的档案库中找到的所有有宋子文签名发布的财政命令、宋子文在国内几家金融公司和银行的运作账款、关于税警总团的历史资料以及宋子文在主政广东期间发布的对我党革命军队进行绞杀的命令文件。除了文字证据之外,调查组还有大量的视频和音频证据,而这之中,最让宋子文感到震惊的是,调查组甚至拿出了美国联邦调查局对他进行经济犯罪调查的卷宗和档案,以及美国财务部门人员的录音证词,用以证明宋子文将从国内搜刮的财产向国外转移。
事实上,民国时期四大家族在经济犯罪这件事上是不分家的,调查宋子文的过程中总会涉及到蒋、孔、陈这三家的事情,不过调查组拿出的证据目前仅针对宋子文个人。据不完全的统计与估算,宋子文个人参与中国经济系统的几十年时间里,对中国国民经济造成的损失以新版人民币价值计算,将高达数百亿元,个人侵吞、搜刮的群众财产则至少有数亿美元。
这些可怕的数据让在场的众人全都大吃一惊,宋子文个人对中国经济造成的破坏足以让所谓的“黄金十年”彻底白费,甚至还得赔进去不少。包括抗战时期前方吃紧后方紧吃,以及解放战争中搜刮民间黄金,用金圆券破坏货币制度等造成群众巨大损失的事情,都有宋子文的高度参与。
展示了起诉证据之后,宋子文浑身发抖,根本听不到沈钧儒对他的询问。
审判长站起身来,接着宣布道:“本案事实调查清楚,法庭调查阶段结束,现在开始进行法庭辩论,请公诉人发言。”
段正功起身说道:“基于已陈列的犯罪证据,本组认为被告人宋子文应该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根据《危及国家利益与安全的重大经济犯罪判决处理意见》陈述,判处死刑。”
此言一出,站在被告人席位上的宋子文像是吓了一跳似的,剧烈地抖动了一下,然后茫然无措地看向法庭的四周。庭内的其他人都没有说话,只是静静地看着法庭的中央,宋子文这才意识到,自己真的会死。
“请辩护人发言。”
史良缓缓起身,拿起已经写满笔记的辩护书,清清楚楚地说道:“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同纲领》相关规定,本人接受政务院法务部委托,为被告人进行辩护。在开庭前我已经对案情进行详细研究,也认真听取了先前公诉人发言,现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辩护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诉人指控的叛国罪,目前无证据表明被告人有出卖国家利益于敌国的主观意愿,就对国家利益的损害而言,主要是侵吞国家利益为个人私利,因此我认为,被告人叛国罪程度较轻。”
“二,被告人在任职原国民政府经济部门期间所做的财政决定,多为服从其政府、军队首脑蒋介石所做,因此认为被告人在危害国家经济安全此罪行上不承担主要责任。”
“三,被告人主政广东期间,主要是代为执行蒋介石的命令,本人并无太大实际权力,因此认为被告人所犯反革命罪程度较高,但并非最高。关于这一辩护意见的证据,为被告人主政广东时与原国民党政府权利核心之间的通讯电文,现已呈交法庭。”
“......”
“基于以上辩护理由,为被告人做减刑辩护,认为应按照《危及国家利益与安全的重大经济犯罪判决处理意见》之规定,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恳请基于我国法律惩罚‘治病救人’的原则,以及体现我新中国法律公正之考虑,参考并采纳辩护意见。”
史良非常认真地进行了建国以来的第一次法庭辩护,她的态度让宋子文完全始料未及,甚至出现了一点点希望。
但是紧接着到来的下一轮法庭辩论却又当头浇了他一盆冷水,段正功列举了大量宋子文所犯罪行在中国各地造成的恶劣影响。包括堆积如山的金圆券、饿死街边的无辜群众、被接收伪产的国党官员破坏殆尽的工厂和农田,种种证据无一不把宋子文所作所为的卑劣本质表现得淋漓尽致。史良尽职尽责地对段正功提出的论点进行反驳,不过所有人都看得出来辩护人一方完全不占优势。
法庭辩论阶段很快便结束了,审判长沈钧儒宣布休庭进行讨论,法庭内的众人纷纷前去休息室的时候,宋子文却瘫坐在被告人席位上动弹不得,嘴巴里还含糊不清的呢喃着什么。
最后,当法庭再次召开时,沈钧儒拿出了新中国的第一份特别判决书,并向全国人民宣告了这次审判的最终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于1951年5月XX日,以特字第一号特殊判决,认定被告人宋子文犯叛国罪、反革命罪、危害国家经济安全罪等罪行,数罪并罚,判处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