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五十三章 《香港条约》(1 / 1)

明末之七海为王 君威 1865 字 8个月前

“旅行的第四天,我们从广州乘坐小船来到了东面的一座繁华城市,名叫东莞。

这是黄的家乡,看起来他在这里非常有威望,很多衣着华丽的人都对他很尊重。

有人看到了我的金色头发和蓝眼睛,告到了当地政府那里,但当这里的官员知道我是黄的朋友,就没有任何不尊重的行为和言语了。

黄有很多家,他有六个正式的妻子,其中一个是真正的,另外五个不是。据说他还有两个情人,养在别的家里,似乎这种情况在绅士阶层里很普遍。

但与法国人不同,明国绅士的情人往往出身于妓院或者贫苦家庭,她们绝对不会是别人的妻子。”

“我见到了黄的两个儿子,他们与黄的侄子们和年轻的弟弟们在一个学校读书,那是黄建造的学校。

他还有一个更出色的儿子,此时正在北面一个叫江西的省里担任一个小州的州长,管着十七万人。

黄还有好几个女儿,似乎女儿的出色不在于学识和美丽,而在于她的丈夫。黄最喜欢二女儿,这个女孩嫁给了本地的一个军事贵族。

这个贵族的传承已经有九代了,理论上黄的女婿可以指挥四千多士兵,但实际上他只有二十多个卫兵,我见到了那些卫兵,说实话更像是仆役,有些索性是奴隶。

之所以这样,是因为那四千多个士兵有十一个和黄的女婿一样的贵族上官。

但黄的女婿仍然有很多财富,他有一千多亩很好的土地,原本属于军队,但已经属于他本人了。”

“黄在东莞外面还有一个庄园,里面可以骑马。

但黄只是带我在这里吃了丰盛的午餐,然后带我去了更靠近山的一个村落。

这里村落里最大的建筑非常漂亮,里面被供奉着很多小木牌,上面写着人的名字,其中有一些是黄的祖先们,而其余的是他祖先的兄弟们。这个村子所有人都是姓黄,通过那些木牌,他们可以找到自己与我朋友的关系。

这里的一些老人很受尊重,黄是进士,但依旧要向他们行礼。我还看到黄向一个摇篮里的孩子行礼,这个孩子没有尊贵的身份,但通过木牌,可以确定,这个孩子是黄的叔叔。”

“站在山上,我们看到了很多的田,据说全都属于黄和他的同族。黄告诉我,假如我们和李达成合作,他可以让眼前所有的水稻田种上桑树,让田里的那些女人和男人去养蚕和制造生丝,然后把生丝卖给我们,或者送去他在广州的工厂染织成丝绸。

代价则是,这里的人日后只能吃来自安南国的大米。

如果我们之间没有达成协议,就不会有那些事,这里的人依旧可以吃自己种的大米。”

“黄只是我这次广州之行的缩影,实际上粤海通商银行的每一个股东都和他一样,可能他们自己的土地没有那么多,但他们有同族同姓的人,足够的利益就可以让这些人听他们的指挥。

这些绅士似乎是纽带,他们可以搞定广东的一切,官员们不敢招惹他们,因为只要他们联合起来写一张纸,送到大皇帝那里去,官员就会失去工作。这里的军官与他们都有关系,广东的所有商业都与其有关,绅士们在其中占据主导地位。

我现在明白,为什么李要和这些人一起做买卖,建银行,因为搞定了他们,就搞定了广东。

他们管这种现象叫,绅士们的地位犹如钢铁铸造,但皇帝派来的官员却好似河里的水,总是新鲜的。”

马特索尔科的广州之行持续了十二天,这是他难忘的十二天,对他的冲击很强烈。

等回到了香港的时候,他比之前更热切的与东方商社合作。因此虽然李肇基过上了一边谈判一边练兵的生活,并且被迫在香港过了年,但毫无疑问的是双方的诚意都很足。

马特索尔科带来了价值十二万白银的各种金银币和铜,他要在香港和淡水把这些钱都花光。马特索尔科很担心长久的谈判会影响复活节船队,毕竟在圣诞节船队返航的时候,他就已经把有关东方商社的事传回了本土,牛皮吹出去了,复活节船队带不会足够的货物,那可就罪过了。

而李肇基则表示,贸易可以现在进行,他只是提出了一个在马特索尔科看来微不足道的条件。

马特索尔科带来四艘双桅纵帆船,在淡水还停泊着一艘亚哈特船,一共五艘船,马特索尔科想着,留下两艘纵帆船在香港,其余的运输第一批货物前往巴达维亚,保证复活节船队的船舱里可以塞满明国货物。

李肇基换了一种方式,让马特索尔科把四艘船全都卖给自己,而东方商社则用两艘候鸟级亚哈特船交换,不够的地方,用货物冲抵。

除此之外,东方商社还会派遣另外两艘候鸟级亚哈特船随船队南下,这样南下巴达维亚的就是五艘轻便的亚哈特船。虽然亚哈特船的航速和利用风向的能力不如纵帆船,但载货量大是优势。

而明年四月的时候,东方商社的两艘船会和荷兰人北上的船队一起出发,来到香港。

马特索尔科同意了,而东方商社顺利得到了四艘双桅纵帆船。

这四艘双桅纵帆船的吨位在一百四十吨到两百吨左右,各自配备有六到八门的火炮,有些是四磅炮,大部分是六磅炮。纵帆船是荷兰人统治东方海域的猎犬,巡逻、抓捕和进行低烈度战争时经常使用。

没有火炮甲板,所有火炮部署在露天甲板,但因为是纵帆船,戗风航行时非常便利,因为细长的缘故,所以航速也快,风力合适的时候,可以超过十节。

现在的商社很需要这样的船只,尤其是与佐渡岛之间的联络,有纵帆船之后,淡水可以和佐渡之间形成固航线往来,而不只是遵循季风的规律,这对于驻守佐渡的士兵来说,无疑是好消息。

因为双方的诚意很充足,所以一个个的条款达成,马特索尔科拥有全部的权限,可以代表荷兰东印,度公司在条约上签署名字,而这份条约因为在香港达成,因此称之为《香港条约》。

条约在政治、军事和贸易三个领域对双方应得利益,应尽的责任和承担的义务就行了规定。

首先,《香港条约》的有效期是五年,在有效期到达之后,如果双方之中没有一方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意思,在该条约自动延续五年的时间。

其次,荷兰东印,度公司与东方商社承认对方是平等的政治实体,尊重对方的利益和法律。

在政治领域,双方达成了以下条款:

缔约双方在和条约有效期限内,不单独或者联合其他政治实体,亦或者支持其他政治实体,对彼此进行武力侵犯和攻击行为。

缔约双方不参加直接反对对方的国家集团和同盟组织。

以上两条款不包括日本,鉴于东方商社与日本的敌对关系,东印,度公司与日本的贸易关系,双方应在不伤害对方利益的情况下,妥善解决。

缔约国之间出现的一切争端,都应该以和平的方式解决。

互派使者驻扎,荷兰使者在淡水和香港驻扎使者,东方商社则在巴达维亚和马六甲两地驻扎使者。

东方商社及李肇基本人,在条约有效期内,不能接受明国的招抚,获得明国的爵位、官职等身份,东方商社所拥有的土地,其政治归属保持现状,不应该更改。

双方在对方领地内,不得进行传教和政治串联活动,但在对方领地的私人设施中,可以进行宗教活动。

在军事安全领域,双方达成了以下条款:

东方商社承诺,不建造双层火炮甲板的船只,不论是商船还是武装船只。

而荷兰东印,度公司则承诺,不把归国大帆船、巡航舰这类强力武装船只派遣到菲律宾以北的海域。若是派遣,应该提前通知东方商社,并且取得谅解和监督。

在台湾岛上,双方不寻求消灭大肚王国这一土著部落实力,以其所拥有的土地为双方的缓冲区。

双方进入对方水域的商船可以配属武装,但不能配属超过六磅以上的火炮。

东方商社承认东印,度群岛为荷兰势力范围,不在东印,度群岛进行军事行动和扩张。荷兰东印,度公司不在菲律宾以北海域扩张新的殖民地。

在政治与军事领域的条款,东方商社比东印,度更看重,而范迪门也是如此。马特索尔科则更看重贸易条款。

在贸易领域,双方达成了以下条款:

双方共同尊重对方对贸易管理的关税和安全政策,在可以决定的空间内给予优惠。

东方商社不得干涉荷兰东印,度公司在日本的贸易,不得阻止东印,度公司在广东以北的明国疆域和朝,鲜开拓贸易的行为。

作为交换,荷兰东印,度公司不干涉和阻止东方商社在中南半岛上的贸易,并且有权向马六甲海峡以西的海域进行贸易活动。

除了双方互相尊重在其领地内的贸易外,双方要用尽一切可能达成与对方的贸易条款。

原则上,东方商社每年要向荷兰东印,度公司供给不低于一千五百担的生丝、三百五十万磅糖,以及规定份额的丝绸、瓷器等其他货物。

所有货物总价值的百分之三十五,荷兰东印,度公司可以用货物冲抵,主要是香料、苏木、木料、粮食、锡等,其余则由贵金属购买,但只有白银和铜。

所有的货物价格都要参考钱款交接所在港口的市场价,原则上不能高于或者低于市场价的百分之二。

在贵金属领域,东方商社每年要与荷兰东印,度公司在香港交割所得黄金,兑换率为一两黄金换十二两四钱的白银,但荷兰东印,度公司可以用铜代替白银,兑换率按照市场比例制定,但原则上不超过总兑换的百分之三十。

此项业务,荷兰东印,度公司是唯一的合作伙伴。

东方商社所有前往马六甲以西的船只都必须在马六甲港停泊,并且缴纳百分之五的特别税。

荷兰东印,度公司不限制东方商社与英国、葡萄牙的合作,但东印,度公司也不会因此更改对两国的政策。两国船只上的东方商社货物不会得到保护。

《香港条约》最终于崇祯十七年的一月四日签署,这一天,淡水传来了一个好消息,李肇基的第一个孩子,也是长子出生,可谓双喜临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