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抓好法律法规的宣讲,让民警理解禁毒、戒毒法律法规立法的目的与宗旨
从立法的角度讲,《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国务院《戒毒条例》属于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是戒毒工作的法律依据。因此,不仅要组织民警学习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文,更应该让戒毒民警明白立法的宗旨与立法目的,才能使民警在具体的执法中有整体的观念。
1.关于《禁毒法》与《戒毒条例》的学习与理解
《禁毒法》第一条规定:“为了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这是《禁毒法》立法的背景。在这部法律中,确立了我国全新的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的法律制度,极大地丰富了我国的戒毒理论与实践。《禁毒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员”,该条规定了《禁毒法》的立法宗旨和目的。《戒毒条例》是我国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禁毒、戒毒工作的法规,既总结了我国多年来禁毒、戒毒工作的成功经验,又借鉴了国际上好的做法,是《禁毒法》的配套行政法规。《条例》第一条明确了立法目的与宗旨是帮助吸毒成瘾人员戒除毒瘾。第二条确立了:“政府统一领导、禁毒委员会组织、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戒毒工作体制,以及戒毒治疗、康复指导、救助服务兼备的工作体系”,明确规定戒毒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戒毒、综合矫治、关怀救助”的原则。这是从事戒毒工作的民警必须学习与掌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通过,自2008年6月1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将公安机关负责执行的强制戒毒和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执行的劳教戒毒统一为强制隔离戒毒;同时规定,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设置、管理体制和经费保障,由国务院规定。
“强制隔离戒毒”作为国家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员的四大戒毒措施之一,《禁毒法》从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八条共11条从吸毒成瘾人员须强制隔离戒毒情形、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情形、强制隔离戒毒法律文书的制作、送达、强制隔离戒毒的执行、身体物品的检查、戒毒人员心理、心理治疗和身体康复、生产劳动、分别管理情况、管理人员纪律要求、执业医师要求、探视、探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等方面的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戒毒条例》于2011年6月22日经国务院第160次常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条例》依照禁毒法的授权,对强制隔离戒毒作了具体规定:一是明确了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设置程序。《条例》规定,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需要设置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应当合理布局,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二是明确了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分别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管理,并由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分段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体制。三是规范了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内部管理,《戒毒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五条至三十六条共12条规定了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收治对象、收治法律程序、强制隔离戒毒期限、身体检查、物品管理、医疗救治、分别管理、分级管理、所外就医、诊断评估、奖惩、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等方面的制度。
2.关于部颁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与执行
理解、掌握、熟悉部局规章与规范性文件是守住场所安全底线标准,实施帮助吸毒成瘾人员戒除毒瘾根本标准的关键。在戒毒工作中,戒毒大队需要具体理解与执行的规章制度及规范性文件主要有:《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司法部令127号,2013年6月1日起施行)、2013年9月颁布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诊断评估办法》(公通字〔2013〕32号文件)、《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教育矫治纲要》(司法通〔2014〕75号文件)、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司发通〔2016〕14号)、《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安全检查要点》(〔2016〕司戒毒字41号)、《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安全防控工作规定》(〔2016〕司戒毒字39号)。这些部颁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是戒毒民警从事具体的执法、管理、教育、心理治疗和康复训练的依据,作为戒毒大队要为民警列出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制度目录单,以便让民警学习、掌握并在工作中熟练运用。
3.抓好所规队纪的落实
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框架下,强制隔离戒毒所要根据收治戒毒人员的特点,细化管理环节、量化考核标准、制定针对性的因人施教方案、康复训练计划、心理矫治方案、加强个性化的职业技能培训,将戒毒人员从入所的第一天开始就纳入规范化、科学化、有序化的教育戒治体系。在民警公正、文明、科学的执法过程中,在向戒毒人员说透法规、讲明纪律、强化管理的基础上,向收治对象渗透、辐射管理民警的价值追求、思想观念及精神境界,使戒毒人员及时得到感召、受到教育,并最终达到实现戒除毒瘾的目的。
二、戒毒大队戒治工作的具体内容
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在强制隔离戒毒工作中抓好场所底线标准的基础上,提高教育戒治质量,降低复吸率。提高操守率,戒毒大队要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1.明确管理者的主要职责
戒毒场所依法对经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在公安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行3~6个月后,或者依据省、自治区、直辖市具体执行方案送交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依法执行强制隔离戒毒。并严格按照《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对戒毒人员进行依法、严格、科学、文明的执法,在管理过程中尊重戒毒人员的人格,保障其合法权益。具体内容为:
(1)民警在对戒毒人员的“四大现场”(生活现场、学习现场、生产劳动现场、康复训练现场)进行管理中,必须做到“六个亲自”,即:亲自组织戒毒人员起床、就餐、出收工、学习等活动,亲自查岗查铺,亲自清点人数,亲自收发生产工具,亲自掌握钥匙和警械具等防备工具,亲自负责外来人员、车辆和探访、就医、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戒毒人员带出,确保戒毒人员24小时全程有效的安全管控。
(2)管理民警在岗必须做到“四掌握”(即掌握现场戒毒人员人数的变化、掌握戒毒人员的思想动态、掌握重点部位和重点时段情况、掌握设施设备的管理使用情况)。
(3)民警在对重点人员进行管理中必须做到“五知道”[知道戒毒人员个人的基本情况;知道家庭主要成员情况、吸毒史(包括吸毒类型、戒毒次数);知道在队内的表现情况及思想动态;知道心理健康状况;知道危险程度及戒治情况]。
(4)值班民警的“三讲评、一研判”(值班大队领导、值班干事和值勤民警每天对戒毒人员的戒毒矫治情况进行讲评一次,并做好记录,每天由大队领导组织值班民警对大队一天的综合情况进行研判)。
(5)值班民警在交接班中做到“六必交”(人数必交、钥匙必交、思想动态和重点人员包夹情况必交、发生问题经过和处置情况必交、安全隐患情况必交、各项工作进展情况必交)。
(6)值班民警做到“三包、三见”(包管理、包教育、包安全。见面、见谈、见效果)。
(7)民警在对戒毒人员宿舍管理中要做到“三到位”(巡查到位、安全设施检查到位、突发事件处置到位)。
(8)民警在对戒毒人员日常管理中要做到“六固定、六同时”(固定就寝床位、固定就餐餐位、固定队列位置、固定学习座位、固定劳动岗位、固定活动区域。同时就寝、同时就餐、同时学习、同时收出工、同时劳动、同时活动)。
(9)民警在对符合单独管理的戒毒人员进行管理中必须做到“六要”(要符合身体条件和违纪条件、手续要完备、巡查要到位、戒毒人员权利要保证、思想动态要了解、被单独管理人员要经批准,并严格履行登记手续)。
2.戒毒大队在管理中的要求
(1)戒毒大队对大队所管辖范围内的综合情况要做到每日一研判,在安全形势研判中要做到“三分析、五个必有”。“三分析”即:所情研判分析、思想动态分析、心理动态分析。“五个必有”即:必须有重点人员、重点部位、重点物品、重点时段的管控内容,必须有民警在岗履职情况和物防技防设施状况、必须有排查出的隐患和问题,必须有整改的具体措施,责任人和时限要求,必须有跟踪问效问责和建档的后续措施。
(2)戒毒大队安全管理“八落实”。一是落实民警直接管理和“双岗”值班制度;二是落实外来人员,车辆和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专人带出规定;三是落实院区大门应急报警装置,并与所部应急指挥中心、警戒护卫大队等部门联通互动;四是落实拆除院内围墙可攀爬物;五是落实安防监控设施正常使用保障到位;六是落实所有涉及戒毒人员管理的防备工具(包括钥匙)等,由民警亲自掌握,生产工具利器必须钝化、短化、固化、链化;七是落实场所信息员按收治人数5%的比例配备,并发挥应有作用;八是落实部、厅、局各级安全工作规定和纪律要求。
(3)戒毒大队在安全工作中做到“六查”。一查危险人员管控;二查民警对“四大现场”的管理;三查安全防范设施;四查大队大门的管控;五查民警直接管理;六查外医外诊人员护送。
3.戒毒大队对戒毒人员管理的具体内容
(1)入所管理。强制隔离戒毒所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接收戒毒人员后按规定将收治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送至入所大队进行为期两个月的入所管理。
戒毒大队在收治戒毒人员后,当日必须对戒毒人员进行摸底建档,戒毒人员的建档材料为《戒毒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戒毒人员信息记录表》《戒毒人员心理健康档案》《戒毒人员考核日记表》《戒毒人员一本通》。
(2)分别管理。戒毒人员接受为期两个月的入所管理后,经业务科室联合验收合格后,按照吸食毒品的种类、同区域人员分流、同伙(案)分流的原则,将戒毒人员分流到各戒毒大队进行常规管理。戒毒大队根据分流到本大队的戒毒人员戒毒治疗情况,对戒毒人员实行分别管理。根据戒毒人员的表现,实行逐步适应社会的分级管理。
(3)戒毒人员物品邮件管理。戒毒大队对强制隔离戒毒所以外的人员交给戒毒人员的物品和邮件,大队有两名以上的民警进行检查,防止夹带毒品及其他危险品、违禁品、违规品入所。民警在检查邮件时,应当保护戒毒人员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4)戒毒人员通信通话管理。戒毒人员按照分级管理中各个级别的待遇,可以使用大队内的指定电话在警察的组织下与其亲属、监护人或者所在单位、就读学校有关人员通话。戒毒人员在所内不得持有、使用移动通信设备。
(5)戒毒人员探访管理。戒毒人员的亲属和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的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强制隔离戒毒所探访规定探访戒毒人员。戒毒大队对符合探访的戒毒人员按分级管理的规定有序组织探访。在探访过程中对探访人员违反规定经劝阻无效的,可以终止其探访。探访人员交给戒毒人员的物品必须经批准,由探访管理民警当面进行检查后方可交给探访人员。交给戒毒人员现金的,应当存入戒毒人员的个人IC卡中,戒毒人员在所内不允许使用现金。发现探访人员利用探访传递毒品的应当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发现探访人员利用探访传递危险品、违禁品、违规品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6)戒毒人员的探视管理。戒毒人员因配偶、直系亲属病危、死亡或者家庭有其他重大变故,可申请外出探视。申请外出探视须有医疗单位、戒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原单位或者街道(乡、镇)的证明材料。除此之外,戒毒人员在所接受戒治期间,戒治效果好的,戒毒大队可以按规定申请戒毒人员外出探视其配偶、直系亲属。
强制隔离戒毒所批准戒毒人员外出探视的,由戒毒所发给戒毒人员外出探视证明。戒毒人员外出探视时间不得超过十日。对非因不可抗力逾期不归的戒毒人员,视作脱逃处理。戒毒人员外出探视回所后,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对其进行检测。发现重新吸毒的,不得报请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
(7)戒毒人员的奖惩管理。严格按照公通字〔2013〕32号文件《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诊断评估办法》执行,对戒毒人员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的生理脱毒、身心康复、行为表现、社会环境与适应能力等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客观评价。生理脱毒评估、身心康复评估、行为表现评估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类;社会环境与适应能力评估结果分为“良好”和“一般”两类。对戒毒人员的行为表现,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将上述考核内容分解量化,采取日积累、月考评、逐月累计的计分形式进行动态考核,达到规定分数的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对生理脱毒评估、身心康复评估、行为表现评估均达到“合格”,社会环境与适用能力评估结果为“良好”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可以提出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意见。
对被两次以上强制隔离戒毒的,应当从严控制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戒毒人员,不得提出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意见:
①拒不交代真实身份和住址的;
②脱逃被追回或者有自伤自残行为的;
③所外就医、探视、请假外出等期间或者回所时毒品检测结果呈阳性或者拒绝接受毒品检测的;
④被责令接受社区康复的人员拒绝接受社区康复或者严重违反社区康复协议,因再次吸食、注射毒品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的;
⑤其他不宜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
对强制隔离戒毒所提出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意见后戒毒人员有脱逃、自伤自残或者殴打其他戒毒人员等严重违反所规所纪行为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撤回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意见。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已批准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建议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撤销该决定。
强制隔离戒毒期满前,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对戒毒人员进行综合诊断评估。
对生理脱毒、身心康复、行为表现评估结果均达到“合格”的戒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办理按期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手续;对生理脱毒、身心康复评估结果中有一项以上为“不合格”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可以提出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3~6个月的意见;对行为表现评估结果尚未达到“合格”的,强制隔离戒毒所根据其情况,可以提出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的意见,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强制隔离戒毒所对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可以根据其综合诊断评估情况提出对其责令社区康复的建议。
对社会环境与适应能力评估结果为“一般”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提出对其责令社区康复的建议。
戒毒人员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被依法收监执行刑罚、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或者被依法拘留、逮捕执行完毕后,因强制隔离戒毒尚未期满继续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该期间的行为表现由相应的羁押场所作出评估,并随戒毒人员移交强制隔离戒毒所。
(8)戒毒人员的单独管理。对有严重扰乱所内秩序、私藏或者吸食、注射毒品、预谋或者实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自残等行为以及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戒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对其实行单独管理。
单独管理应当经强制隔离戒毒所负责人批准。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先行采取单独管理措施,并在24小时内补办审批手续。
对单独管理的戒毒人员,应当安排人民警察专门管理。一次单独管理的时间不得超过5日。单独管理不得连续使用。
(9)戒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的解除。戒毒大队对经过诊断评估,按期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或收到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出具的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或者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决定书的,应当及时送达戒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在解除强制隔离戒毒3日前通知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同时通知戒毒人员家属、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将其按期领回。戒毒人员出所时无人领回,自行离所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及时通知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
对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所外就医人员,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及时通知其来所办理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手续。
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向戒毒人员出具解除强制隔离戒毒证明书,同时发还代管财物。
(10)戒毒人员档案的管理。戒毒人员档案内容包括: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入所登记表、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入所健康状况检查表、财物保管登记表、病历、心理健康档案、诊断评估结果、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或者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决定书、解除强制隔离戒毒证明书以及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产生的重要文书、视听资料。
除法律明确规定外,强制隔离戒毒所不得对外提供戒毒人员档案信息。
(11)戒毒人员戒毒康复的管理。
①戒毒大队要积极配合戒毒所根据戒毒人员吸食、注射毒品的种类、成瘾程度和戒断症状等进行有针对性的生理治疗、心理治疗和身体康复训练。
②对戒毒人员进行戒毒治疗,应当采用科学、规范的诊疗技术和方法,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药物、医疗器械。戒毒治疗使用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当按照规定申请购买并严格管理,使用时须由具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师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开具处方。禁止以戒毒人员为对象进行戒毒药物试验。
③戒毒大队有序组织戒毒人员参加戒毒所定期组织的身体检查。对患有疾病的戒毒人员,应当做到及时带诊,及时治疗。对患有传染病的戒毒人员,应当按照医嘱做好必要的隔离治疗措施。
④戒毒人员患有严重疾病,不出所治疗可能危及生命的,戒毒大队可按程序凭所内医疗机构或者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报经所管理部门,由所管理部门报强制隔离戒毒所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戒毒管理部门批准,报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备案,强制隔离戒毒所可以允许其所外就医,并发给所外就医证明。
⑤戒毒人员所外就医期间,强制隔离戒毒期限连续计算。对于健康状况不再适宜回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向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提出变更为社区戒毒的建议,同时报强制隔离戒毒所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戒毒管理部门备案。
⑥戒毒大队应当建立戒毒人员心理健康档案,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提供心理咨询,对戒毒人员进行心理治疗;对心理状态严重异常或者有行凶、自伤、自残等危险倾向的戒毒人员,应当报请心理矫治中心实施心理危机干预。
⑦对可能发生自伤、自残等情形的戒毒人员使用保护性约束措施应当经强制隔离戒毒所负责人批准。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应当遵守有关医疗规范。
对被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的戒毒人员,人民警察和医护人员应当密切观察。可能发生自伤、自残等情形消除后,应当及时解除保护性约束措施。
⑧戒毒大队应当通过组织戒毒人员进行体育锻炼、娱乐活动、生活技能培训等方式对戒毒人员进行身体康复训练,帮助戒毒人员恢复身体机能、增强体能。
4.戒毒大队对戒毒人员的教育矫治
见第五章:教育矫治是帮助吸毒成瘾人员戒除毒瘾的主要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