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重神灵,墨守礼仪,以敬神束缚民众,以礼仪统一思想,罗马早期宗教具有明显的目的性。普鲁塔克曾说:“在罗马,所做的一切都依赖于宗教。尽管罗马人取得了巨大的胜利,但是他们不允许对预兆和古代礼仪有丝毫的蔑视。他们认为,就公众安全而言,行政官吏敬畏诸神比起打败敌人来更为重要。”[1]罗马人信赖神灵,坚信“众神是万物之主、万物之统治者,世上的一切都是由他们的意志和权威所决定的;众神同样是人的伟大恩人,他们观察每一个人的性格,做过什么,犯有什么罪过,带着什么样的目的和态度完成他的宗教义务;众神注视着那些虔诚与不虔诚者。”[2]

在罗马,最早有意识地用宗教来规范罗马民众行为的人是王政时期的努马。努马是罗马历史上第二个王,即勒克斯(Rex)。他认为,对于一群无经验且在当时还未被教化的民众而言,最重要的事是培养其对神的敬畏。[3]他亲自指定和指导献祭、宗教游行和宗教舞蹈;他用神祇和奇幻的声音来抑制与缓解罗马人的心情;他建立了一系列分工明显的教阶制度,使罗马人的祭祀工作进展有序;当祭司们庄严列队行进时,他率先派人传令全城,让大家停止所有劳作,因为当公民们不能集中精力时,他们就不会听见、看见任何敬事神明的仪式。公民们应该全身心地投到宗教仪式中去,把它看作是至高无上的重要任务。普鲁塔克认为:“经过宗教事务方面的训练和教育,罗马城变得相当温顺,对努马的权威充满敬畏。罗马人全盘接受他编造的那些荒诞离奇的故事,并认为他要他们相信或去做的事,都是值得信赖或者是能够办到的。”[4]此后,所有的罗马人皆心怀虔诚,忠诚和誓言主宰了公民。[5]

罗马早期的神明是威严与权力的结合,宗教法对此作了严格规定。这些规定主要包括:“人们应圣洁地奉祭众神,持虔诚之心,避免奢侈。若有人违背这一原则,神将亲自惩罚于他。

任何人不得另奉神明,无论是新的或外来的神,国家承认的除外。人们要用私人仪式崇拜由其祖先留传下来的神。

城里应建神殿;乡村应为家神建立圣林和拉斯神祭坛。

应遵行家族和祖先的礼仪。

敬奉所有常居天庭的神明,敬奉其他的由于功绩卓著而升居天庭者……敬奉—切能使人高升天庭的德操——灵智,勇敢,虔敬,诚信;人们应建造庙宇彰扬它们,但不为任何罪行举行颂扬仪式。”[6]

为维护神灵的纯洁性和严肃性,罗马人坚决反对诗人们对神的虚构,认为希腊诗人们对诸神在“战争和纷争、暴力和伤害、仇恨、口角、争吵,他们的降生、死亡,还有他们的抱怨和悲痛,他们的欲望演变为种种暴行、通奸、囚虏,以及与人类的**,从而使得凡人有了诸神作为父母”等方面的描写,都是对不朽者尊荣的侮辱[7],“源于对真理的无知”。[8]罗马人这种对神的敬畏和严肃态度,构成了罗马民族性的重要内涵。

罗马的先祖创造了自身的神明,创造了神的绝对权力,同时也创造了对神的崇拜与服从。罗马的神神秘、严酷,而且威力无比。服从“神”、敬畏神是罗马公民私人性格和政治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保证了罗马公民和国家、法律、命令的高度统一,保证了罗马公民行为上的高度一致。正如波利比乌斯所言:“在其他民族中颇受非难的那种现象,即宗教,在这里实际上是将罗马国家联合为整体的一种因素。这类事务受到严肃对待,并时常用于公共事务及个人生活之中,以至没有什么比这更重要的事了。或许很多人会对此深感惊讶,但我认为:罗马人是为了全民的利益才采用这种做法的。如果有可能建立一个完全由智者组成的国家,这种方式或许就不必要了。但由于普通民众常常变幻莫测、欲壑难填、总是充满着毫无理智的愤怒和暴力情绪,因此,只有靠无形的恐惧、令人生畏的神秘事物或神明才能约束他们。”[9]

对于罗马早期的宗教,学者们常常有所误解。人们惯常把希腊和罗马的宗教看作是相同的东西,惯常把罗马神名混同于希腊神名。但实际上两者是有明显区别的。希腊人把幻想的欢乐当作宗教,后为理性宗教所替代;而罗马则是把神秘的束缚视作神圣,其发展的结局是权力宗教。罗马人把最圣洁的人推选出来,侍奉众神。庄严的誓言是罗马人向神的保证,复杂的仪式是罗马人与神沟通的桥梁,众多的庙宇是罗马人虔诚祀神的象征,神圣的凯旋更是罗马人对神的感恩。罗马人把神的威严视作力量,视作实力的源泉。它们扎根于罗马的精神之中,成为罗马民族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在罗马历史的发展中起着无法替代的作用。

[1] 普鲁塔克:《马齐鲁斯传》,4。

[2] “dominos esse omnium rerum ac moderatores deos,eaque,quae gerantur,eorum geri iudicio ac numine,eosdemque optime de genere hominum mereri et,qualis quisque sit,quid agat,quid in se admittat,qua mente,qua pietate colat religiones,intueri piorumque et impiorum habere rationem.”西塞罗:《论法律》,2,7。

[3] 李维:《罗马史》,1,19。

[4] 普鲁塔克:《努马传》,15。

[5] 李维:《罗马史》,1,21。

[6] “Ad divos adeunto caste,pietatem adhibento,opes amovento,qui secus faxit,deus ipse vindex erit.Separatim nemo habessit deos neve novos neve advenas nisi publice adscitos;privatim colunto,quos rite a patribus cultos acceperint.In urbibus delubra habento;lucos in agris habento et Larum sedes.Ritus familiae patrumque servanto.Divos et eos,qui caelestes semper habiti,colunto et olios,quos endo caelo merita locaverint,……ast olla,propter quae datur homini ascensus in caelum,Mentem,Virtutem,Pietatem,Fidem,earumque laudum delubra sunto,ne uncula vitiorum.Sacra sollemnia obeunto.”西塞罗:《论法律》,2,8。

[7] 奥古斯丁:《上帝之城》,5,1。

[8] 西塞罗:《论神性》,1,16。

[9] 波利比乌斯:《历史》,6,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