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市场和政府管理间的相互依存(1 / 1)

评价市场和政府各自的优点时,必须注意它们之间完全是相互依存的关系。特别是市场机制的运作与成功,深受与其相随的政府行为性质的影响。这里面有种种原因——有些更明显。

第一,很显然,如果没有法律对契约和特定权利的支持,市场几乎无法运行——虽然有些责任是自动生效的(商业道德在合同式的市场交易的实现中起重要作用),但责任未履行时的诉诸法律,是交换和生产体系顺利运行的重要背景条件。早在欧洲工业革命期间,市场机制的发展紧随着能为商业和经济活动提供安全的法律秩序的建立也就不奇怪了。再举个不同类型的例子,不放在法律和秩序崩坏——那个军人当政国家“应受的惩罚”——的语境下,就无法理解为什么市场机制在当时的索马里表现出那么脆弱。1992年索马里饥荒在很大程度上确实是市场机制崩溃的结果,但同时也是政府管理衰竭的产物。

第二,政府在发动和促进与市场相关的经济增长中起主导作用。这在像德国和日本这样的成功资本主义国家的历史上被大量研究过。更近一些,在解释所谓的“东亚奇迹”时——东亚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地区获得的巨大成就(尤其是韩国、中国的台湾和香港地区、新加坡以及最近的中国大陆和泰国)——政府的作用备受关注。根据经济理论很容易理解政府的作用——尤其涉及经济启动时的困难,它与“市场试错”(交易前关于市场价格的谈判,同时导致生产决策)的困难、规模经济、技术外溢的重要性、整体技术结构性质等因素相联。一个积极的国家对先期市场机制的培育,不会阻碍之后的市场发挥更独立的作用。

第三,即使是正式的市场机制成果理论也暗含着对政府行为的极大依赖。以福利经济学的基本法则为例。第一条法则显示,在给定的一些条件下,任何竞争性的平衡都是符合帕雷托效应的,它比第二条法则更少受人注意,因为帕雷托效应下的分配可以是极不平等和彻底令人厌恶的。另一方面,第二条法则显示在一些相对更严格的假设下(包括缺少重要的大规模经济),任何帕雷托有效配置对一些价格的确定和资源的初次分配是竞争性均衡的。如果帕雷托效应被视为社会整体最优的必要条件,就必须——在假定的框架内——能通过竞争性均衡保持社会资源的最优配置,倘若资源的初次分配被合理地确定的话。

问题是:谁来确定这样的资源初次分配?这就再一次需要政府的作用。因此不难看出,所谓的“福利经济学的基本法则”的意义深深依赖政府行为。在许多社会中,有充分理由怀疑这种分配方式——对资源再分配直到社会最优配置且具有均衡社会福利的功能——的政治动机。不过,公平市场所能达到的平等(根据第二条基本法则)仍取决于适当的政府的积极行为。

实际上,市场与政府间的相互依存还在另一个方向起作用。如果公民被禁止从事出于自愿的商品交换或生产产品和服务,也很难想象政府能获得可以接受的社会协议。这些行为——包括交易和契约——构成市场机制不可分的部分,不管这个机制多么原始。

经济理论最新的发展,强调规模经济和内生增长的重要性,大量阐述市场和贸易的作用。正如亚当·斯密(1776)所论述的,市场为以专业化和劳动分工为基础的贸易获利提供了良机,增长理论和贸易理论最近的分离产生了被布坎南(Buchanan)和尹(Yoon,1994)恰当地称为“回归利润的增长”理论。

这一分析思路也显示,全球劳动分工模式不仅因为天赐和比较优势因素,也深受过去的实际经历和专业化影响,因此公共政策在市场中长期发挥作用。“相互依存”,确实比脱离历史的分析更有意义。根据这种分析,市场是实现经济潜力的必需工具,而积极的公共政策在启动工业和提供更广泛的公共教育基础(比如在韩国和日本发生的)等方面的长期影响,也更容易解释和理解。

这里讨论的更广泛的相互依存,要求我们更清楚地了解政府政策与市场活动之间的关系。要特别重视排斥市场与辅助市场的政府干预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