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隋至唐前期的租庸调制度(1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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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7.1 庸调麻布

隋朝的租调制度是在开皇新令中与均田制一起颁布的,据《隋书·食货志》载:“丁男一床,租粟三石,桑土调以绢[img alt="" src="../Images/image218-2.jpg" /],麻土以布,绢[img alt="" src="../Images/image218-2.jpg" /]以匹,加绵三两,布以端,加麻三斤。单丁及仆隶各半之。未受地者皆不课,有品爵及孝子顺孙义夫节妇,并免课役。”徭役制度,“仍依周制,役丁为十二番,匠则六番。”所谓丁男一床即一夫一妇,每年缴租粟3石,另缴调绢1匹(4丈)、绵3两或布1端(5丈)、麻3斤,单丁及仆隶减半。丁男每年服役一个月。

这一规定不久就做了修改,《隋书·食货志》载,开皇三年(583)正月,“初令军人以二十一成丁,减十二番每岁为二十日役,减调绢一匹为二丈”。即成丁年龄由18岁提高到21岁,每年服役时间由30天减为20天,调绢亦由1匹减为2丈。开皇十年(590)六月又规定,丁男年满50岁后,可免役收庸,即由缴纳布帛代替服劳役。

唐朝对租庸调制度的具体规定,载于《唐六典》:

凡赋役之制有四:一曰租,二曰调,三曰役,四曰杂徭。课户每丁租粟二石。其调随乡土所产绫绢[img alt="" src="../Images/image219-1.jpg" /]各二丈,布加五分之一,输绫绢[img alt="" src="../Images/image219-1.jpg" /]者绵三两,输布者麻三斤,皆书印焉。凡丁岁役二旬(有闰之年加二日),无事则收其庸,每日三尺(布加五分之一)。有事而加役者,旬有五日免其调,三旬则租调俱免(通正役并不得过五十日)。

凡水旱虫霜为灾害,则有分数。十分损四已上免租,损六已上免租调,损七已上课役俱免。若桑麻损尽者各免调,若已役已输者,听免其来年。凡丁新附于籍帐者,春附则课役并征,夏附则免课从役,秋附则课役俱免。

凡丁户皆有优复蠲免之制(诸皇宗籍属宗正者,及诸亲五品以上父祖兄弟子孙及诸色杂有职掌人),若孝子顺孙义夫节妇,志行闻于乡闾者,州县申省奏闻,表其门闾,同籍悉免课役。[7]

唐朝税制规定:每年每丁纳粟2石,是为“租”。“调”,根据不同区域的物产情况,每年每丁纳绢(或绫、[img alt="" src="../Images/image219-2.jpg" /])2丈、绵3两;不产绢绵的地方,缴布2丈5尺、麻3斤。不愿服劳役的人,可缴绢或布等实物代役,一天折合绢3尺,称为“庸”,与隋朝对庸的规定相同。如果政府额外加役,加15天免调,加30天租调全免。每年的额外加役,不得超过30天。正役之外还有杂役。对于遭受水旱虫等自然灾害的地方,唐朝政府有减免税的规定。一般灾情在四分以上,免租;六分以上,免租、调;七分以上则课役全免。

唐朝的租庸调制是“以人丁为本”的赋税制度,即“有田则有租,有家则有调,有身则有庸”。这一制度源自隋朝,并做了相应的修改,主要表现为征收量的进一步减轻,这样的税制显然有利于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每户租粟,隋朝为3石,唐朝减为2石;调,北魏为4丈,隋朝减为2丈,唐朝与隋朝相同,也是2丈;隋规定50岁以上可免役收庸,唐则规定所有的丁均可以庸代役。以庸代役,解放了大量的劳动力,使社会生产有了相应的保证,并使劳动者有了可自由支配的劳动时间,生产积极性也会相应提高。由租调制向租庸调制的转变,是对劳役税这种原始落后的赋税征收方式的否定,具有进步意义。

唐朝的租庸调制,反映了当时政府赋税管理的日渐成熟和完善,从贞观之治到开元盛世的100余年间的繁荣,与同时期的财政改革,尤其是均田制和租庸调制的实施有着密切关系。下文便分类叙述一下作为正税的租、庸、调的规定与征收情况。

(一)租——正税之一

租庸调制度中的田租税额,现有史籍中,均认为每丁征粟2石,但《新唐书·食货志》中则记载“凡授田者,丁岁输粟二斛,稻三斛”。虽然许多学者并不认同这一观点,但根据当时的历史事实来看,南方与北方气候条件有异,北方产粟,南方则以稻为主要农作物,所以北方田租缴粟,南方纳稻应该是很自然的。故《新唐书》的记载,应该是指每丁纳粟2石是全国统一标准,但如果是南方,应折算为3石——如此理解,应该不会有太大问题。

除了田租正税之外,还有田租的附加税,如藳税等。这是由秦汉时期的刍藳税演变而来的,为田租的附加税,所征的藳草主要用于军队马匹饲料以及一些祭祀类的活动。唐朝前期将藳税与租庸调并称,可见其重要地位——藳税事务由司农寺丞职掌,各州均有相关的官吏负责征集刍藳之责。

田租的缴纳,唐朝政府根据各地气候的不同以及农作物收获早晚的差异,明文规定了缴纳租粮的期限。《通典》中记载:“诸租,准州土收获早晚,斟量路程险易、远近,次第分配,本州收获讫发遣……若无粟之乡输稻、麦,随熟即输。”[8]该法令规定的纳税期限是以粟为准的,至于水稻、小麦等,则根据收获时间,即时向国家缴纳正租。

农民向国家缴纳田租,要自己运送到官府指定的地点。州县集中大批租粮后,再定期将其输送京师,或在朝廷指定的地点储藏——如唐朝遍布漕运线路沿线的各类大型粮仓:含嘉仓、太原仓、永丰仓、龙门仓等。这些巨额的运输费用,通常却由纳税人自己承担,被称为“租脚”、“脚钱”、“租庸脚直”、“车脚”、“运脚”等。其实,这些租脚仍然可以看作田租的附加税,唐中期以后,甚至出现了免田租而不免租脚,独立征收租脚的事,成为民众的一项沉重负担。

唐朝国家政府征集的租粮,主要用途在于军事和官僚机构的开支。《通典》中记载,天宝年间约每年纳租粟2500万石,其中1000万石供各道节度军粮及贮备各州仓,500万石为地方官员俸禄等,400万石在江淮等地方造米后送京,供京城官员俸禄及各国家机构使用,300万石送入京城各大粮仓,另有300万石折充绢布,送入京库。[9]

(二)庸——正税之二

唐朝的免役收庸制度,直接从隋朝沿用下来。按唐朝前期的赋税制度,每丁每年原则上要为国家无偿服劳役20天,在国家平安无事时,允许“折庸”——缴纳实物代役征收。这种折役收庸制度规定,每天按绢3尺计算。唐中期的陆贽说:“以其出绢而当庸直,故谓之庸……有身则有庸。”[10]白居易也说:“计夫家以出庸。租庸者,谷帛而已矣。”[11]

唐玄宗时,免役收庸制度得到进一步强化。据《通典》记载,天宝年间全国征税的丁口约820万,根据区域的不同,按绢、布征收庸和调,纳入国家财政,即当时全国范围内丁役基本上被庸取代了。唐朝政府征收庸税,农民每丁一年要缴纳庸绢6丈,加上调绢2丈,庸调总共为绢2匹(每匹4丈),但也有部分地区,如西北地区不产丝绢,则纳皮代役——这也是根据实际情况对征收方法进行的变通。

(三)调——正税之三

租庸调的税帛中规定,“其调,绢、[img alt="" src="../Images/image218-2.jpg" /]、布,并随乡所出”。绢、[img alt="" src="../Images/image218-2.jpg" /]是丝绵织品,布是麻织品。一般来说,蚕桑产地征收绵绢,麻布产区则以布、麻纳调。在实物货币经济之下,唐朝的赋税征收,尤其是庸、调的征收,也只能是因地制宜,随不同区域出产而进行征收。

调的征收依据是丁口数。虽然陆贽曾称“有身则有调”,但是唐朝前期历次对调进行的规定,往往均称“每丁绢二丈,绵三两”(武德二年,619),“每丁岁入……调则随乡土所产”(武德七年,624),“诸课户一丁租调……”(开元二十五年,737)——这些赋税的征收法令都非常清楚地表明,庸调都是计丁口而征的。

调的税率,史籍记载很有出入。《唐会要》载:“每丁租二石,绢二丈,绵三两。自兹以外,不得横有调敛。”[12]《资治通鉴》载:“初定租庸调法,每丁租二石,绢二匹,绵三两,自兹以外,不得横有调敛。”[13]究竟是2丈,还是2匹,史籍中的记载比较混乱,根据相关研究,这两种记载都不算错,前者所记是“丁调”,后者所记则是庸调的总和:赋役令规定每丁年服役20天,丁庸每日绢3尺,20日为绢60尺,加上每丁年调绢2丈,庸调总共是80尺。唐制40尺为匹,80尺即2匹。

至于调的缴纳及解运时间,由于丝、麻织品的生产具有季节性,唐朝政府规定“凡庸调之物,仲秋而敛之,季秋发于州”,随后随各地的“庸调车”入京。《通典》载:“诸庸调物,每年八月上旬起输,三十日内毕,九月上旬各发本州,庸调车舟未发间有身死者,共物却还其运脚出庸调之家,任和雇送达。所须裹束调度,折庸调充,随物输纳。”[14]这说明庸调绢布要及时缴纳,至于所需运费,则由各纳税者支付,甚至所需的包装费用也同样由纳税者承担,无疑又增加了一重附加税。

调属于正各的一种,征收有定制,除遇天灾等不可抗灾害外,一般不会轻易减免。在征收过程中,“折变”是常用的一种手段——在遇有灾害等情况时,由政府规定以其他物品折充纳调,如折算成米粟或能够长久贮存的物品。通过调征收的大量绢、绵、布、麻等织物,主要用于贵族官僚体系及士兵等的衣着被服,并由中央统一调拨各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