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隋至唐前期的均田制度(1 / 1)

按照隋朝均田制度,农民所受土地分为露田和永业田两种,露田要在丁口身死后归还国家,永业田则不归还。每个成年男子授露田80亩、永业田20亩,妇女授露田40亩。奴婢授田依照一般成年男女的标准,但人数有限制,亲王者限300个奴婢,一般地主则以60个为限。耕牛每头授田60亩,但仅限4头牛。

隋朝对于王侯、官僚和地主的授田,给予特别的优待,规定自诸王以下至于都督,可授永业田,各有差等,多者100顷,少者40亩。京官给职分田,一品给四五顷,每品以50亩为差,至九品为1顷。外地官员除给职分田外,还给公廨田,以所收地租充办公经费。此外,王侯、地主所蓄养的奴婢、耕牛等也按照上述规定同样授田。

隋朝政府通过均田制,把经过战火洗劫的大量无主荒地分配给农民,促进了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但需要注意的是,隋朝均田制中贵族、官僚主等所授田亩远比农民为多,相差几十倍甚至上百倍。这也是等级制的充分体现。但隋朝立国时间较短,政府掌握了大量无主荒地,使得均田制的推行没有受到太大影响,并被唐朝直接继承。

唐朝前期的租庸调制也是建立在均田制基础上的,从北朝和隋朝的租调制一路演变而来。经过隋末的战乱,唐朝初年社会经济凋敝之极,据史籍载,武德年间全国户口不满300万户,只相当于隋朝最繁盛时期的1/3。大批无主荒地两次出现,为推行均田制再次提供了条件,武德七年(624)唐朝政府颁布了新的均田令。

该均田令规定,平民授田分为永业田、口分田、园宅地3种,又有宽乡、狭乡之别和农户、工商户之分。男子16岁为中男,21岁为丁男,60岁为老。丁男和18岁以上的中男各授永业田20亩,口分田80亩。老男和残废人授给口分田40亩,寡妻妾授给口分田30亩。丁男和18岁以上中男以外的人,凡作户主者,授永业田20亩。授田足额的地方叫宽乡,不足的叫狭乡。狭乡的口分田只授给定量的一半,并准许狭乡之人在宽乡授田。凡以工商为业者,永业、口分田各减半授给,但身处狭乡的工商业者不予授田。

此外,唐朝初年均田令也对土地买卖做出了规定:百姓因家贫无法埋葬死去亲属,或流徙他乡者,准许出卖永业田,迁往宽乡者,并许出卖口分田。土地出卖后,不再授田。土地不足的可以买入,但买入之田不能超过应授田的限额。田地的买卖必须经官府批准。狭乡的人买地,准许依照宽乡的限额。

唐朝对于王侯、官僚和地主的授田,与隋朝有相似的特别优待,使这些上层阶级可以占有大量田地。对有爵位的贵族和五品以上的官吏,可以按照品级授给永业田5顷至100顷,对立有战功曾受勋位的人,可按其级别授勋田60亩至30顷。在职官吏,按照内外官品和职务性质不同,授80亩至12顷的职分田,离职时移交给下一任官员。除此之外,内外各官署及衙门还分配有公廨田,多者40顷,少者80亩。

对唐朝前期的均田制相对比较完整的描述,可见于《唐六典》中所载内容:

凡给田之制有差,丁男中男以一顷。老男笃疾废疾以四十亩,寡妻妾以三十亩,若为户者,减丁之半。凡田分为二等,一曰永业,一曰口分。凡道士给田三十亩,女冠二十亩,僧尼亦如之。凡官户受田减百姓口分之半。凡天下百姓给园宅地,良口三人已上,给一亩,三口加一亩,贱口五人给一亩,五口加一亩,其口分永业不与焉。凡给口分,皆从近便,居城之人,本县无田者,则隔县给受。凡应收受之田,皆起十月,毕十二月。凡授田,先课后不课,先贫后富,先无后少。凡州县界内所部,受田悉足者为宽乡,不足其者为狭乡。凡官人受永业田,亲王一百顷……[6]

唐朝的均田制与前代相比,有一定的变化,大体内容有:

第一,授田对象发生了变化。唐朝对一般民众的授田,以丁男为主,除寡妻妾以外的妇女都不再授田,因此妇女也无须承揽赋税。此外,唐朝还明令取消了对奴婢、耕牛的授田。

第二,对土地买卖的限制有了放松。例如,上文所列举的各项规定,在多种情况下都可以买卖口分田,也即唐朝以前的露田,为土地兼并以及均田制的崩溃埋下了伏笔。

但总的来看,唐朝前期政治相对稳定,均田制得以广泛推行,不仅内地实行均田制,连边疆也不例外,历年出土的敦煌、吐鲁番文书等实物资料,均翔实地证明了均田制的成功实施,使得唐朝前期的农业经济得到了极大的发展,为国家财政的丰裕提供了坚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