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晋灭亡后,占田制在东晋和十六国时期经历了严重的变形,至北魏时期被再次进行了改革,在李安世、李冲等名臣的主张下,出台了代表土地制度、赋税制度全面改革的均田制、三长制和新租调制。
均田制颁行于北魏孝文帝太和九年(485),其基本内容载于《魏书·食货志》。法令全文共15条[3],按照各条目之间的关系及内容,大致可划分为5类:一是关于国有土地性质的“露田”的法令,包括第1、2两条;二是关于私有土地性质的“桑田”的法令,包括第3、4、5、6条;三是关于非桑地区的规定,包括第7条;四是关于各种特殊情况的补充规定,包括第8至14条;五是关于地方官吏授予公田的规定,包括第15条。
三长制则是为保证户籍登记和赋税征收而进行的制度设计。李冲的主张被采纳,太和十年(486)二月,“遂立三长,公私便之”。所谓三长,就是邻、里、党三长,即“五家立一邻长,五邻立一里长,五里立一党长”。三长“皆取乡人强谨者”担任,拥有“复征戍”的优待——“邻长复一夫,里长二,党长三”。三长被纳入国家官吏体系之内,可以凭工作成绩次第迁长,“三载无愆则陟用,陟之一等”。三长的主要任务,一是校比民户,勘定户籍;二是督课赋税,征发徭役;三是推行均田,劝课农桑。[4]
在这些基础性的制度设计基础上,与均田制相适应的赋税制度也随之建立。
《魏书·食货志》称,北魏孝文帝改革之前,实行的仍是魏晋以来租调旧制,“天下户以九品混通,户调帛二匹,絮二斤,丝一斤,粟二十石,又入帛一匹二丈,委之州库,以供调外之费”。但这种制度设计,导致了世家大族及官吏对品级评定的操纵,使得“诸州户口籍贯不实,包藏隐漏,废公罔私。富强者并兼有余,贫弱者糊口不足。赋税齐等,无轻重之殊;力役同科,无众寡之别。虽建九品之格,而丰埆之土未融;虽立均输之楷,而蚕绩之乡无异”。太和十年(486),北魏孝文帝采纳给事中李冲提出的赋税制度,诏令实施,并载之于《魏书·食货志》:
其民调,一夫一妇帛一匹,粟二石。民年十五以上未娶者,四人出一夫一妇之调。奴任耕,婢任绩者,八口当未娶者四。耕牛二十头,当奴婢八。其麻布之乡,一夫一妇布一匹,下至牛,以此为降。大率十匹为公调,二匹为调外费,三匹为内外百官俸。此外杂调。民年八十已上,听一子不从役。孤独癃老笃疾贫穷不能自存者,三长内迭养食之。[5]
北魏均田制与租调制的历史意义。
均田、租调、三长制的先后颁布,是同一制度体系内的3个组成部分:通过均田制将劳动力与土地结合起来,再通过租调制征收各类赋税,并以三长制的检括户口、催督征收职能加以保证。这使得三者互相配合,缺一不可,构成孝文帝改革赋税制度的基本内容。
第一,将土地分配与赋税征课紧密联系起来,均田制的根本目的在于征收赋税。
第二,将赋税征课与劳动力条件紧密结合起来。按照劳动力能力的强弱,制定赋税的标准。
第三,以经济手段限制地方豪强的兼并,维护国家赋税的来源。这样就保证了国家财政的利益,对豪强的兼并行为给予适当的限制。
第四,在新的租调制中贯彻鼓励生产的原则。尤其是,通过鼓励垦种各类荒地,使农业生产得以比较迅速地恢复和发展起来。
北魏时期确定的均田制与新租调制在中国赋税制度史上占有重要地位,自北魏之后,经历北齐、北周、隋、唐等各朝,一直到唐中期颁行两税法,才告中止,前后达300年之久。隋朝以后统治者只是将实物代役的“庸”并入,成为“租庸调”,其基本内容没有太大变化,是古代中国影响最大,实施时间最长,并且效果也最为突出的一种土地和赋税制度。
北魏的新租调制中,并没有提及后来被以“庸”代替的徭役制度,这时的徭役仍然是独立实施的。徭役制度的实施,是以对成丁的规定为基础的。
西晋统一时,规定成丁始役的年龄起点为16岁,老免年龄为66岁,见上文《晋书·食货志》的记载。西晋把纳税服役的年龄划分为丁、中、老、小4个阶段,为隋唐以后的黄、小、中、丁、老的年龄划分奠定了基础;此外,是把丁区分为“正丁”、“次丁”,服役就有了全役与半役的区别,始役年龄也就有了13岁与16岁之分。始役年龄的标准不明确,使得官府征发往往以次丁充正丁,以半丁充全丁,民众徭役负担随之加重。
东晋南朝时期的始役年龄和次丁年龄有所调整,如南朝梁、陈时期,年16岁为次丁,18岁始为全丁。这反映出服役者始役年龄逐步放宽,整个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徭役征发,有微小但逐步减轻的趋势,也为隋朝之后以庸代役提供了相应的制度和社会基础。
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力役之征,有正役、运役、吏役、匠役、杂役等名目,与农民有直接关系的主要是正役、运役和杂役等。
正役,是指国家法令规定的每丁每年应服之役。其基本特征是政府规定了服役的固定天数,是一种有固定期限的徭役征发,如《隋书·食货志》中规定“其男丁,每岁役不过二十日”。然而在实际征发过程中,往往变成无定期的苛征,成为民众的一大负担。运役,主要是输送租调和军粮。杂役,是指除正役、运役之外的其他徭役,一般无固定期限、固定任务、固定章程、固定范围的徭役,名目极其繁多。
这一时期的徭役制度之残酷,为底层劳动人民带来了深重灾难,极大破坏了社会生产力,阻碍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徭役的剥削,使当时作为社会生产要素之一的劳动者,再生产能力极低,大量劳动者因不堪忍受徭役而死亡或伤残,如南朝时期,最多户口数不过百万户,约500万口之数,陈朝灭亡时,在籍户数仅60万,口仅200万——虽然有大量户口未被统计在内,但也能够看出由于赋役制度的残酷,造成的人口逃匿之结果。
这一状况,引发了当时统治阶层有识之士的思考,并通过提出各类政策,以解决这一问题,其结果就是隋朝之后实施的租庸调制度。总体来看,魏晋南北朝时期的赋税制度,其基本特征是:户调成为赋税收入的主要部分——考虑到货币经济被严重破坏的现象,将主要课税对象确定为农民,废除了两汉以来的人头税,改按户调发家庭手工业产品如绵、绢、帛等,史称“户调制”。这一制度经过确立后,虽有部分调整,但基本内容一直沿用到唐朝改行两税法止;户调与田租一起,合称“租调制”,成为唐朝中期之前国家赋税收入的主体部分。
此外还有其他的一些特点:由于国家政权的更迭,赋税制度也呈现多变的特征。西晋初年的占田制,本来是很富有成效的改革措施,但因“八王之乱”和随后的“五胡入华”导致的战争而被过早废止;因商品货币经济遭到严重破坏,各分裂政权征收了名目繁多、负担极重的商业税等杂税,直接以搜刮为目的,不考虑经济后果;此外即徭役繁杂,因战争导致的兵役、力役等徭役的征发漫无节制,完全背离了正常经济发展对劳动力的需求,成为各政权经济发展迟缓的一个重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