赋税制度与土地制度是紧密相关的。东汉末年,因诸侯战乱,北方黄河流域地区大量土地荒废,成为曹魏时期实行屯田制度的时代背景——中央政府通过派军队划定区域,进行开垦耕种的方式,掌握了大量土地。但仍有极大一部分的土地,被流亡民众独力开垦,并被名之为“占田”。至西晋初年,赋税制度的实施,便以占田为名。占田制的内容,载于《晋书·食货志》,以诏书的形式发布全国,全文如下:
王公以国为家,京城不宜复有田宅,今未暇作诸国邸,当使城中有往来处,近郊有刍藁之田,今可限之,国王公侯,京城得有一宅之处;近郊田,大国四十五顷,次国十顷,小国七顷。城内无宅,城外有者,皆听留之。
又制户调之式。丁男之户,岁输绢三匹,绵一斤,女及次丁男为户者半输。其诸边郡或三分之二,远者三分之一。夷人输賨布,户一匹,远者或一丈。男子一人占田七十亩,女子三十亩。其外丁男课田五十亩,丁女二十亩,次丁男半之,女则不课。男女年十六已以至六十为正丁,十五已下至十三,六十一已上至六十五为次丁,十二已下六十六以上为老小,不事。远夷不课田者输义米,户三斛,远者五斗,极远者输算钱,人二十八文。
其官品第一至于第九,各以贵贱占田,品第一者占五十顷,第二品四十五顷,第三品四十顷,第四品三十五顷,第五品三十顷,第六品二十五顷,第七品二十顷,第八品十五顷,第九品十顷。而又各以品之高卑荫其亲属,多者及九族,少者三世。宗室、国宾、先贤之后及士人子孙亦如之,而又得荫人以为认食客及佃客,品第六已上得衣食客三人,第七第八品二人,第九品及举辇、迹禽、前躯、由基、强弩、司马、羽林郎、殿中冗从武贲、殿中武贲、持椎斧武骑武贲、持钑冗从武贲、命中武贲武骑一人。其应有佃客者,官品第一第二者佃客无过五十户,第三品十户,第四品七户,第五品五户,第六品三户,第七品二户,第八品第九品一户。[1]
这一法令把土地占有称为“占田”,沿袭了秦汉以来称私有土地为“占田”的历史传统,将汉末以来的屯田制难以维持所造成的土地私有加以承认,并将“占田”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平民的占田,以人口和性别为标准,二是官吏的占田,以官品高低为标准。
占田制对当时的社会经济特别是农业生产有促进作用。占田制虽然也有很多的缺陷,但它是对先秦以来各种财政思想的一次成功总结与继承发展。占田制反映出了以对民众的必要让步实现抑制土地兼并,并运用赋税手段鼓励耕植,按劳动力强弱、贫富差别等确定占有土地及纳税数额的赋税思想,对后世产生了深远影响。
占田制下赋税的征收,是通过所谓“户调”来实施的,即由国家对农民家庭按户课征的赋税。三国曹魏建安九年(204),始确定“户调”制度,由此开始的赋税制度改革,很大程度上接受了汉末商品货币经济瓦解的历史事实。这使得赋税征收与农民的生产结构逐渐结合,即除了粮食产品为代表的租粟之外,主要对农民家庭手工业产品征收实物税:每户农民缴纳绢2匹、绵2斤。这是最早的户调。
东晋南朝时,户调以纳布为主,故又通常称为税布,不再提及输绵、麻等物,但其实征收户调额,仍沿用西晋的旧制;此外,还有与“户调”相对应的“丁调”,史载梁天监元年(502),“始云人赀,计丁为布”,“其课,丁男调布、绢各二丈,丝三两,绵八两,禄绢八尺,禄绵三两二分,租米五石,禄米二石。丁女并半之……男年十六亦半课,年十八正课,六十六免课”。[2]其中,除“租米”,以及明确标明的布、绢、丝、绵才称为“调”,其它以“禄”字开头的都是附加税。
户调的征收,以户等划分为基础,但户等的划分,往往又操之于官僚或豪强之手,使得国家所能征收的赋税并不是真正的实数。因此,北魏孝文帝改革之后,也就与南朝各政权先后取消了所谓“九品混通”(九品相通)的按户计赀纳税的方法,也确立了以丁为主的赋税征收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