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文帝是中国历史上非常有能力的一位君王,素以勤政节俭著称,同时依靠杨素、高颎、苏威等一批能力极强的文武大臣辅佐,推行汉化与改革政策,在严刑峻法之下辅以儒、释的教化,使得统一国家逐步稳定,经济迅速繁荣,可谓历史奇迹,史称开皇之治。
隋朝建立之后,在各项制度方面,均进行了较大规模的改革。
第一,职官制度的革新,废除北周六官,恢复魏晋旧制。从西魏时期宇文泰采用《周礼》六官建立了一整套的官僚制度起,一直延续到北周末年,根据六官制度,中央行政机构中设置6个长官,即大冢宰(天官)、大司徒(地官)、大宗伯(春官)、大司马(夏官)、大司寇(秋官)、大司空(冬官)。大司徒以下各官分掌各项重要政务,大冢宰为六官之长,总揽朝政,这一来源于理想化设计的官制,在西周时期是否曾经实施尚未可知,但在秦汉之后,中央集权日益强化,三公(太尉、司徒、司空)因为位高权重,逐步变为虚衔,诸事归于台省,大冢宰的权力之大,无异于集三公于一身。因此,事实上六官制度实施也只是以特定的历史背景为基础,在西魏和北周初年,宇文泰、宇文护相继专政,才得以大权独揽,北周武帝诛杀宇文护之后,皇帝亲掌大权,大冢宰实际上已没有什么实际权力。隋文帝即位后,为加强中央集权,北朝六官制已经不再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了,魏晋时期的省寺台府官(即三省制)也随之得到恢复。
隋朝初年改革的这套新的职官制度,据《隋书·百官志》记载:“置三师、三公及尚书、门下、内史、秘书、内侍等省,御史、都水等台,太常、光禄、卫尉、宗正、太仆、大理、鸿胪、司农、太府、国子、将作等监,左右卫、左右武卫、左右武侯、左右领、左右监门、左右领军等府,分司统职焉。”这套中央职官体系,继承汉魏以来的官制变化,开启唐宋以后各代的官制,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隋朝中央官制的核心是三省制,即内史省、门下省、尚书省。内史省原为中书省,隋以避文帝父杨忠讳而改称内史省,置内史监、令各1员,不久废监,置令2员。又置内史侍郎4员(后减为2员),为之辅佐;下有内史舍人8员(后减为4员),内史通事舍人16员。门下省长官原名侍中,为避杨忠讳,改称纳言,纳言2员;其副职称给事黄门侍郎,设4员,后改称黄门侍郎,减员额为2人。《通典·职官典》称,自梁陈以来,“举国机要,悉在中书;献纳之任,又归门下;而尚书但听命而已……内史、纳言,是为宰相。”三师、三公虽然地位崇高,位居正一品,实际上只是荣誉职务。三公之前是宰相正官,隋文帝废除三公的官署及僚属,将其拨归尚书省名下,使三省长官知政事,成为宰相之职。隋朝尚书省在三省之中的地位最高,《隋书·百官志》称“尚书省事无不总”,体现了其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权力与地位。尚书省置尚书令一员,尚书左右仆射各一员,下置吏部、礼部、都官(后改称刑部)、度支(后改称户部)、工部等六尚书。六部之中,每部下辖四司,是为24司,每司置侍郎1员或2员,六部共36侍郎。
三省之外,又有秘书省(长官秘书监)和御史台(长官御史大夫),隋炀帝时又分置殿内省,连同尚书、门下、内史、秘书省共为五省。又增置谒者台、司隶台,与御史台合称三台。又成立少府监、长秋监、国子监、将作监、都水监,合称为五监。六部之外,又有太常、光禄、卫尉、宗正、太仆、大理、鸿胪、司农、太府等九寺,置卿、少卿各一员。
总之,隋朝第一次清晰厘定了以三省六部为核心,综括了台、寺、监等集成的中央官制,对唐朝以后各代的政治制度产生了重大影响。
第二,改革地方行政区划制度。自东汉末年起,由于战乱影响,地方行政制度进入混乱时期,先是州刺史和郡太守职权相继扩张,成为州、郡、县三级的地方行政区划。南北朝之后,又在州上设置都督或总管,统辖诸州军事,兼管地方军民事务。南朝自梁、陈以后,北朝自北魏后期,州郡县的区域被分割缩小,州郡县的数量却在大规模增加。南朝、北朝两方又各自分设侨州郡县,使得地方行政区域的混乱程度更甚。所谓“一郡分为四五,一县割成两三”,“百室之邑,便立州名,三户之民,空张郡目”。[6]这种混乱状态,早在北朝后期曾有所改革。北齐天保七年(556)下令裁并州郡,大概“并省三州,一百五十三郡,五百八十九县”[7]。但北周疆域内,州郡县的混乱依然如故。
隋朝建立之后,必须要对这种地方行政区划的格局进行改革,削减中央与地方的冗员与额外开支。时度支尚书杨尚希也指出:“当今郡县,倍多于古。或地无百里,数县并置,或户不满千,二郡分领。具僚以众,资费日多,吏卒又倍,租调岁减。清干良才,百分无一,动须数万,如何右觅。所谓民少官多,十羊九牧。”需要进行的改革是“存要去闲,并小为大,国家则不亏粟帛,选举则易得贤才”[8]。隋文帝遂于开皇三年(583)十一月下令,“罢天下诸郡”[9],取消郡一级地方行政区划,以州统县,将东汉末年以来的州郡县三级制改为州县两级制,这一过程中增加了54个州、53个县,但废除的郡则有500多个。开皇九年(589)灭陈,将这一改革措施推行到江南各地,合计全国共有300州,统辖1000余县。隋炀帝大业三年(607),又改州为郡,变州县两级制为郡县两级制,同时又进行了一次郡级政区的省并,全国共计郡级政区190个,县级政区1235个。
地方行政区划制度由州郡县三级制向州县二级制改革的同时,隋文帝又部分沿袭了北朝旧制,在沿边或较大的州境设置大总管,统辖数州甚至数十州的军事,还在各道置行台,长官为行台尚书令、行台左右仆射、行台兵部尚书和行台度支尚书,主管每一大行政区的军政事宜。如此一来,与行政层级的减少同时,中央对地方的控制,相比于地方行政区划制度改革之前,大大加强了。
第三,废除九品中正制,创设科举制。与官制相辅相成的,是选官制度,隋以前实行最久、影响最深远的是九品中正制,魏晋南北朝时期,世家大族利用九品中正制,基本把持了官僚选举用人之权,形成门第森严的等级制度,这与隋初中央集权的趋势无疑是相违背的。早在北朝后期,已经有不少明智之士对九品中正制提出批判,西魏时期苏绰曾批出:“门资者,乃先世之爵禄,无妨子孙之愚瞽……若门资之中而得愚瞽,是则土牛木马,形似而用非,不可以涉道也。”[10]隋文帝开皇三年(583),正式下诏停止了九品中正制体系中“操人主之威福,夺天朝之权势”[11]的州郡中正行使选举品第的权力,改称其为“乡官”,成为闲职。到开皇十五年(595),将“乡官”之名也一并裁撤,作为世家大族的政治工具,存续了300余年(219—595)的九品中正制正式被废除。
隋文帝在废除九品中正制的同时,于开皇七年(587)下令诸州岁贡三人;乡官裁撤之后的开皇十八年(598),又下令京官五品以上及总管、刺史等官员,“并以志行修谨、清平干济二科举人”[12],选官制度的改革进入正轨。至隋炀帝初年(605),“始建进士科”[13],科举制开始作为主要的选官制度,影响了之后1000余年的中国社会。
还值得关注的是,隋初在废除九品中正制的同时,又把过去刺史、郡守等地方官员署用僚佐的权力,也收归到中央。规定地方政权机构的僚属,官品自六品以下,过去由刺史自己署任的,必须改由吏部选曹来任命。《通典·选举典》称这一改革为:“五服之内,政决王朝;一命免拜,必归吏部。”这一改革对中央集权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第四,推行法律制度的改革。魏晋南北朝以来,各少数民族政权长期统治中国北部,决狱定罪极为轻率,罕有依据律法而行者;讯问犯人时,也往往以严刑逼供为主。故隋文帝即位之初,在开皇元年(581)颁布的新律之中,下令“尽除苛惨之法”,尤其是自周秦以来灭绝人道的宫刑,至隋朝也正式从法律上予以废除。
隋朝法律形式分为律、令、格、式,史载隋律有《开皇律》500条12卷,《大业律》500条18卷,隋令有《开皇令》30卷,但已经与格、式一同湮没于历史长河。开皇元年(581)隋文帝命高颎等制定新律之后,开皇三年(583),又命苏威、牛弘等更定新律,又免除死罪81条、流罪154条,徒、杖等千余条,是为《开皇律》。炀帝大业三年(607)又颁布新律,进一步减轻了刑罚,是为《大业律》。其中,《开皇律》12卷,分别是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这些内容基本上被唐朝法律所继承。
根据所犯罪行的轻重,隋朝规定了死、流、徒、杖、笞5种刑法。中央主管司法的机关有都官(刑部)、御史台和大理寺。都官掌司法行政,御史台负责检察不法行为,大理寺掌审判案件。大理寺设大理寺卿、少卿,以及大理寺丞、大理评事、大理司直和大理正等,地方上负责司法审判者是各级政府。隋文帝在免除各类酷刑的同时,还规定被地方政府判处死刑的囚犯,在行刑之前,必须经朝廷批准才能执行。
第五,府兵制度的发展。府兵制度形成于西魏、北周之际,初期府兵不从事耕作,府兵制也不与均田制结合在一起,府兵有单独的兵籍,与编户齐民的民籍是分开的。到了北周武帝天和元年(566),筑武功、郿斜谷、武都、留谷、津坑诸城,将府兵与府兵家属安置于此,但府兵仍然不事耕作;北周武帝建德二载(573),募百姓充当府兵,仍然要与民籍分开。开皇十年(590)下诏:“凡是军人,可悉属州县,垦田籍帐,一与民同;军府统领,宜依旧式”[14],则可知府兵的兵籍已经与一般民众的民籍统一起来,府兵一样从事农耕生产,但保有其军府组织,基本上达到兵农一体的结果。
隋朝初年,府兵军府称骠骑将军府、车骑将军府,将军之下设大都督、帅都督、都督等各级武官。军府之上是十二卫府,即左右卫、左右武卫、左右武候、左右领左右府、左右监门府、左右领军府。隋炀帝时对府兵组织进一步改革,军府一律称鹰扬府,改骠骑将军为鹰扬郎将、车骑将军为鹰扬副郎将(后改称鹰击郎将)、大都督为校尉、帅都督为旅帅、都督为队正。中央十二卫府也进行了改置,改六卫为十二卫,即左右翊卫、左右骁卫、左右武卫、左右屯卫、左右御卫、左右候卫,每卫置大将军1人,将军2人,以总府事。改左右领左右府为左右备身府,与左右监门府皆不领府兵,备身府有备身郎将1人,直斋2人,监门府也有郎将1人,直阁6人,分别掌侍奉左右和门禁守卫。
府兵之外,隋炀帝于大业九年(613)募民为骁果,置雄武府以领之,其组织类似于府兵,但是性质不同于府兵。骁果隶属于中央的左右备身府,属于募兵,兵额曾达到10多万人,是府兵制的重要补充力量,承担宿卫和出征的双重任务,享受全家免除赋役的待遇。
东汉末年之后,由于地方上州部权力坐大,造成军阀割据的局面,中央政府无法驾驭地方,中央集权更无法谈起。直到府兵制度确立,兵权集中于中央,皇权大大强化,地方与中央抗衡的局面才得以完全改变。
此外,隋朝还在经济制度上进行了相应的改革,包括均田制、租庸调制的继续发展等(见下文各章),进而迎来了史籍所载“开皇之治”的昌盛,正如《隋书》中的所谓“君子咸乐其生,小人各安其业,强无凌弱,众不暴寡,人物殷阜,朝野欢娱。二十年间,天下无事,区宇之内晏如也。”[15]继隋而兴的唐朝,能够在短期内迎来贞观之治、开元盛世等格局,也可以说都是建立在隋朝统一与改革的基础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