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想回答上述问题,我们不得不首先回过头来,重新检视一下使用和认同现代中华民族观念和符号的人们对于“民族”概念的基本理解,以及对于“中华民族”的历史——现实结构之总体特点的一般认知等历史内涵。而在做这种检视之前,对于西方特别是英文里nation概念的确切含义及其历史演变做一集中说明,又是很为必要的。这不仅因为现代汉语中流行开来的“民族”一词,最初就是从日本引进的对西文特别是英文和德文中nation的翻译概念,“中华民族”概念从其诞生之日起,其权威和公认的英文对译也一直就是the Chinese nation。而且从前文的有关梳理中还可得知,它在传入中国之后,对中国人的实际“民族”观念及其“中华民族”认同,也已产生过直接、重要而复杂的影响。
在西方文字里,nation作为概念,其内涵其实也经历过一个历史演变的过程。大体可以区分为前现代和现代两个阶段。民国时期,国人谈论有关nation概念内涵的时候,个别熟悉西方文化的学者尽管有所涉及,但当时却很少有人做出过明确的区别与说明。
据英国著名学者雷蒙·威廉斯的权威研究,英、法、德文里的nation一词,均来源于拉丁文的nationem,意指人种、种族。13世纪末期时,该词已在英语中流行开来。其最初的主要含义乃是种群(racial group),而非“政治组织群体”(a politically organized group)。“其作为一种政治构成物(a political formation)的那种占支配地位之现代含义的出现,在时间上不易确定,因为在这些含义之间,存在着显而易见的交叠部分”。但他还是指出,nation明显的政治用法出现于16世纪。17世纪末时这一用法已经流行开来。从17世纪早期开始,它还出现了一种与国中某些部分群体相对而言的、指称“一个国家的全体人民”之意的用法。[2]
另据英国史家乔治·科尔顿(George Gordon Coulton)研究指出,法语中的nation,其拉丁语词源natio、nationis意为“被生出”“种属”和“族部”。因此nation一词在欧洲古代和中世纪的很长时间里,都用来表示一个人的出生和出生地,并且单指非政治组合的族类。中世纪晚期时,教皇主持的宗教会议采用的nation概念,开始指称具有表决权的下属族群。[3]正如方维规教授所指出,这多少为近现代以政治认同为主导和以国民为核心的nation概念的生成开了先河。在他看来,“欧洲前现代nation概念,指的是历史形成的,与地域、语言、习俗密切相关的社会文化所决定的‘族类’或‘居民’等”。与这一传统的nation概念相伴随,在欧洲曾导致许多“方言和文化共同体”的认同,形成“法国人”或“意大利人”等的意识。这和现代nation认同之间并非完全没有延续性。“随着现代共和政体与公民意识在法国、美国和英国的崛起,现代nation概念的内涵才真正开始显露出来,而原先那种多少带有‘自然而然’意味的语言文化共同体则逐渐淡化。取而代之的是另一种共同体的抽象观念,也就是国籍观与所有公民理想组合体的观念,以及公民对‘他们的国家形态’及‘他们的共和国’的认同。”[4]
这里,笔者想要补充的一点是,前现代的nation概念,往往也包括血缘或泛血缘的族群在内。大体相当于民族学(ethnology)和人类学意义上的体质文化团体。人类学里有体质人类学和文化人类学之分,而对历史文化的重视,乃成为现代人类学之魂。在本书第一章中,笔者曾经指出,同现代化起步较早、宪政民主发展较为成熟的英法两国相比,后进的德国基于一种心理反弹,更多地强调其中的文化(种族、历史)共同体的传统意涵,也就是说,19世纪的德语中,nation一词曾一度较多地保留了其前现代的含义,这也是赫尔德的文化(型)民族主义之所以率先产生在德国的原因。而在西欧的英法等国,反映卢梭“主权在民”精神的nation 之政治(法律)共同体的含义被突出,体现了以民主国家来界定民族的新趋向。当然这也是相对而言。20世纪之后,德国与占主流地位的英法美等国的现代民族概念用法,日益趋同。
西方现代nation概念是基于政治学的。其真正产生较大影响,与1789年法国大革命中现代民族国家意识的勃兴有关。这一意识,首先关乎国家和社会内部,而非针对外国和外族。但随后拿破仑的对外扩张引发一系列争取自由、独立和政治自决等的反抗行动,nation的现代意义遂在对外层面得以伸张。因此笔者曾认为nation具有双向“主权”的内涵,即对内是国民或公民主权,对外是独立自主的国家主权,这也就是nation何以能与“民主”价值理念实现同构、并形成一对孪生体的原因。
那么,现代以国民或公民为核心的nation(下面暂按通行译法,译作民族)概念,到底包含些什么样的具体内容呢?这一问题,1991年英国伦敦经济学院的教授安东尼·史密斯在其名著《民族认同》一书中,给了今人富有启发性和影响力的回答。史密斯认为,作为一个现代的范畴,西方nation及其认同主要由以下四个方面的内涵构成:(1)它首先是一个空间或领土的概念,必须有明确的地理边界,人群与其传统居住的土地(即历史形成的领土)之间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2)它必须是具有单一的政治意愿的一个法律与制度的共同体;(3)其所有成员都具有法律保障的、包括参与政治等在内的各种平等的“公民权”(citizenship);(4)它还具有共同的文化和意识形态。史密斯称具有这几个特点的民族共同体为“公民(或市民)的民族模式”(a civic model of the nation),与他所谓亚洲和东欧的“族群(或族裔)的民族模式”(a ethnic model of the nation)正好区别开来。[5]
在以上四个方面中,为了机械地凸显其所谓两种民族模式间的明显差异,史密斯教授显然太过忽略,至少是轻视了前述威廉姆斯所强调的西方“民族”概念中原有的那种与“政治构成物”相重叠的“族群或族裔”方面的内涵(他大约是将其包含在第四点里面)。或许是意识到这一概括不足的缘故,在该书以后通论东西方民族认同的共同特征部分时,他对此表述又不得不有所调整。如在该书的最后总结一章中他就指出:“民族及其认同的结构非常复杂,包含一些相互关联的组成部分,如族群或族裔(ethnic)、文化、领土、经济和法律政治诸方面。”与此相应,他还将前面所提到的四个特征改换成五个,除把原有的第二和第三两个特征加以合并外,又增加了反映传统族群(或族裔)历史因素和经济特征两方面的内容。这五个特征分别为:(1)历史形成的领土;(2)共同的神话传说和历史记忆;(3)共同流行的大众文化;(4)所有成员所具有的法律权利与义务;(5)共同的经济。[6]
史密斯的这一调整并非是不经意的,特别是他对与“族群或族裔”因素相对应的“共同的神话传说和历史记忆”内容的补充,更是如此。在本书后面的其他部分,他还曾反复说明,“民族”在概念上实包含了两组特征,一组是“公民的”和“领土的”,另一组是“族群与血缘谱系的(genealogical),并认为在实际社会的个案中,这两个维度的内容总是以不同的比例混合在一起,有的情况是第一组比较重,有的情况则是第二组比较重。他甚至还以法国为例,说明即便在同一个“民族”发展的不同阶段,也会出现有时强调“公民的”和“领土的”因素,有时又强调“血缘族裔的”和“文化的”因素的复杂情形。[7]可见在他看来,“血缘族裔的”和“文化的”因素,无论如何也是构成现代“民族”及其认同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即便在他所谓的“公民的民族模式”中,也不例外。也就是说,在东西方的现代“民族”及其认同之中,并不是其基本构成因素有什么不同,而只不过是这些因素的实际组合方式即“具体比例”有所差异罢了。
笔者以为,史密斯调整后的概括应当说更为可取,也更能揭示西方现代民族的真实特征。可惜,在他那里,这种对现代民族各因素间不同“组合方式”的复杂分析法,并没有能够贯彻到底。实际上,即便孤立地称西方现代意义的“民族”为“单一的政治共同体”也是明显不够的,因为它同时也未尝不是一个具有共同文化认同的共同体,或至少是带有同一性文化认同因素的共同体。如果说前者彰显的是它有别于传统族群、族类或族裔的现代性政治品格,那么,后者则表明的是其与传统族群或族裔相联系,即与之相因相续同时也发生过现代变革的历史文化内涵。任何一个现代“民族”(nation),如果缺少了以上两个方面内涵的立体融合,都是难以成立的。当然不可否认,在这两方面因素构成的现代西方“民族”认同模式中,“公民的”和“领土的”政治因素,诚如史密斯所言,又占有着某种优先性和主导性地位。
但是,从社会性品格来说,“民族”得以维系和发展,终究不是靠政治强制,而是要依靠社会文化、包括现代政治文化的涵化功能。这就是为什么同样作为“政治共同体”,它既有赖于又有别于作为强制性“公共机构”之现代“国家”(state)的原因。正如史密斯所指出:“‘民族’的成员分享共同的文化传统,与国家公民间存在的纯粹法律和科层纽带是完全不同的。”[8]所以,人们通常忠于自己的“民族”,但却不一定忠于执政的国家政权,维克多·雨果因为痛恨法国政府而长期流亡在外,但他却始终热爱“法兰西”,就是一个例子。
实际上,西方现代意义上的nation内涵的构成,体现了政治学与人类学理解的某种内在矛盾与互动融合。它的形成、发展不仅具有区别于前现代的历史性,在内涵结构上又具有一词多义、多层次性和复合性的特点。这就决定了在中文里选择某个词来精准、简洁地传达其复杂的内涵,是相当困难甚至是不可能的。
近30年来,国内学术界对于nation概念的中文翻译问题,仍时有探讨。除了传统译为“民族”之外,也有的主张应译为“国民”[9],还有的认为当译为“国家”,近10余年来也有译为“国族”的,但究竟将其译作何词为妥,迄今并无定论。实际上,这也是清末以来就一直困扰中国人的问题。
笔者曾查考19世纪80年代以前来华传教士和中国人自己所编的各种英汉字典,发现nation一词多译为“国、邦国”,少数词典除此之外,另列有“民、百姓”等译词,几乎没有译为“族”的。“族、类”等词,多被用来对译race(种族)。[10]20世纪初年一些传教士所编的此类字典,往往也是如此。“民族”译词流行开来,主要是戊戌以后受日本影响的结果。但有关的歧异,也很早出现。如前文我们曾提到的,早在1907年乌泽声就从反对狭隘民族主义的角度出发,指出将nation译为“民族”,是日人不察英法此词与德文有别而又“慕德风之流弊”的缘故,主张nation应译为“国民”。至于民国以后,持类似或相近看法者就更多了。青年党中及其前身“国家主义派”的许多人干脆就将nationalism译成“国家主义”。像30年代的常乃惪就公开强调,nation实为“国家”之意,而state则当译为“政邦”,他因此很喜欢使用以国家作为政治依托的国民全体之“国族”一词来对应nation,并认为“国族”代表着比“民族”更高的社会发展阶段。[11]本书前述各章中也都有主张译现代nation概念为“国族”的,如杨成志、胡体乾等皆是。另外,还有人将其译为“族国”(如蒋廷黻)等,不一而足。这些都已成为我们今天反思nation中译的历史资源。
受芮逸夫谈“国家”“民族”和“国族”三位一体论的启发,方维规则提出了“国”“族”“民”三位一体说。他认为从国、族、民这三个方面来思考对应,是中文翻译西方现代nation概念复合内涵的“顺理成章”之事。现今的各种英汉双语词典中,nation也依然有“民族”“国家”和“国民”三个主要译词,并非无故。方氏还以此为线索,细致地梳理了清末民初现代世界体系中的中国国家意识自觉、种族民族主义昌盛和国民观念勃兴等三者与早期民族主义传入的历史关系,[12]这对今人认知nation的内涵,实不无裨益。
笔者以为,理解西方现代nation概念的关键,在于把握内蕴于其中的“民族与国家两相契合”的理念。就族性而言,它是一种“国民(公民)民族”或“国家民族”,与西方前现代nation概念所表示的“种群(族裔)民族”(亦大体即后来民族学和人类学意义上的ethnic group)相对;就国性而言,它则是一种民族国家或国民国家,有别于传统的专制帝国和独裁君主国。如果从汉文角度来说,nation也就是“民族国家”与“国民民族”二者的统一体,或者亦可称之为二位一体。借用蒋廷黻的译法,民族国家或国民国家,或可简称为“族国”,但这一用法至今并未流行;“国民(公民)民族”或“国家民族”,亦可简称为“国族”,该简称民国以来已有相当程度的使用,但众所周知,更为流行的译法还是“民族”。这样,the Chinese nation,也就是中华国民民族或中华国家民族,它既可像长期以来约定俗成的那样,简称“中华民族”,亦可简称为“中华国族”。
从字面上看,“国族”一词在表达现代nation特有的以全体国民为“族”的族性内涵方面,似乎较“民族”一词要更为准确,因为其中既包含了“国家”,又体现了“族类”。而在传统汉语里,“民族”与更常用的“族”“族类”等词一道,主要用于指称血缘、社会和文化方面的群体,字面上与国家政治、国民或公民整体之类含义并无直接关联,这也是迄今为止,似乎越来越多的海外学者愿意使用“国族”和“国族主义”,来分别翻译nation和nationalism的原因。但清末以来,“民族”和“民族主义”既然已分别被广泛用来对译nation和nationalism,它们的活跃不仅成为思想观念史的事实,而且实际参与并极大地影响了民国时期社会政治运动的历史进程,因此今天的历史学家,更需要重视的当然不是如何翻译才更为准确,而理应是如何理解这种翻译的由来、使用及其历史成因和影响所在。
在笔者看来,清末民初的国人之所以会选择以“民族”译nation,除了日本的影响等其他因素之外,与“国族”一词在“族”字的构词上多少显得有些别扭、生硬也不无关系。正因为传统的“族”字有太强的血缘社群含义之故,所以“家族”“宗族”等体现血缘关系和“贵族”“皇族”等体现血统关系的词汇,在古代中国很流行。“民族”一词在古代中国虽并不常用,但“民”毕竟属人,两字连和起来亦属自然,而“国”字则不同,它完全就是一个超越“族”的纯政治组织,称“族”总有不自然之感。在日本,现代汉字词里面也基本没有“国族”一词,至少不通行,或许可以佐证这一点。至于“国家”和“国民”两个政治概念,在汉语中本身都具有独立的、明确的含义,无法直接传达出nation中由传统贯穿到现代的那一层“族类”之义。特别是“国家”,不仅与传统“族类”意识全不相干,且不具备“共同体”成员总合的基本含义,还不如“国民”。[13]而在这方面,“民族”一词着实能显出其独特的优势。事实上,如果自觉从政治学与人类学的分异与互动角度,取一个较长时段的视野,将nation作为一个从传统到现代有变化也有延续内涵的“基本概念”来贯通把握:既涵括其前现代的族裔或种群含义,又容受其近现代的国民或国家民族的内涵,那么将nation译成“民族”亦自有其妙处,至少不无理由,尽管在另一层面,也难免会因此同时带来类似西文中nation一词之传统与现代含义那样的矛盾和冲突。
“国民”一词在表现nation的现代政治含义方面,有明显的优长,但对于现代民族的全体成员来说,这一“国民”的政治身份仍只是其核心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此外,共同的历史记忆、文化传统等与传统族群或族裔相“交叠”的那一部分内容,也就是其共同的“文化”身份,也并不可少。而“国民”一词在传达这一方面内涵时,就显得相当不足。该词实在太缺乏历史的纵深感和延续性的文化内涵了。比如,当我们说“法兰西”和“法国人”,与说“法国国民”时,感觉就很不一样。“国民”的政治身份,在中文里并不能直接显示出一种文化的凝聚意义,从而带给人一种悠久感。同样,我们说“中华民族”“中国人”,与说“中华民国国民”时,感觉也是如此。尤其是“中华民国”建立的时间短,其“国民”身份就更明显地不如“民族”身份来得深沉厚重了,自然地,就其对所属群体的凝聚力而言,“民族”一词也要远远大于“国民”。
这很容易使笔者想起本书第二章中曾提到的光昇在民初时对于“民族”与“国民”关系的独特“处理”。光昇显然相当熟悉传统民族向现代民族转换的内涵,故他一方面认为“自罗马之世界国家亡,而近世民族国家代之以兴,民族即国民也”。但另一方面他却又并不愿直接以“国民”取代“民族”,而是将其换成“国民性”一词,直至其行文别扭难通而在所不惜(“学者或舍民族旧名而改称曰国民性,即能为一国民之集合体之性质也”)。其实此无他,只因“国民”一词在中文里难以有效反映超越政治之外的历史文化认同方面的一致性内涵,太缺历史纵深度和文化涵融力,包容不广、运转不灵故也。
相比之下,“国族”一词确乎要更胜一筹。尽管其构词不免有生硬之处,但后因政治等多方面的原因,它在民国时期还是得到了相当程度的传播。不过,就其语言使用的实际效果而言,正如本书前章所指出的,它对于当时的中国普通民众来说,由于“国”字当头,且字面上失去了主权的平等主体——“民”的构成词素,那个“族”字的内涵其实亦不易彰显,很难收到超越于“国家”和“国民”这两个纯政治范畴之上更进一步凝聚民众的社会历史文化效应,因此也不能算是一个令人十分满意的理想译词。不过,民国时期,“国族”一词的传播和“中华国族”一词的存在与运用,却不乏思想意义。它在精英思想阶层,对于缓和与调节“民族”与“国家”之间观念的张力和矛盾,作用显著,对于现代中华民族观念的形成、传播来说,也发挥过疏解矛盾、有助于理解把握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之间整体性和统一性的积极功能。当然同时,它也带来了有关概念分辨新的困扰。
在现代英文里,为克服nation使用中传统和现代词义的矛盾,一般表达血缘、文化意义上的民族或族群,多采用民族学和人类学的概念,或用ethnic group,或泛用race等,而一国之内的民族或族群,则使用nationality(取其非“国籍”、非“国民性”或“民族性”的政治义),以及national minority(少数民族),ethnic majority(多数民族),等等。现代民族学或人类学,最早以族裔民族或种群民族(古希腊词ethnos)为基本对象,20世纪60年代中叶以来,在西方学术界,为淡化其生物学意义的race色彩,强调其社会历史文化共同体的含义,其流行的英文专用词汇逐渐变成ethnic group,现一般多译作“族群”。
概言之,无论是将nation译为“民族”还是“国族”,是译为“国家”还是“国民”,现代西方的nation概念都深深地影响了近代中国的历史。笔者讨论nation在西方的古今含义以及在近代中国的翻译和使用情形,既不意味着中国现代“民族”概念在西方的影响下诞生后,其在自身的社会运行中的实际内涵与其在西方的本意出现差异为不正常现象;更不意味着我们只能以西方的标准,来评判中国现实中出现的民族认同运动乃至观念的得失。只是相信其有关辨识,能够有助于我们去更好地参照、认知和分析清末民国时期那些认同“中华民族”的人们对于“民族”的实际理解及其认知特征而已。
在前面各章考察“中华民族”观念的时候,我们曾顺便提到过乌泽声、梁启超、杨度、顾颉刚、杨成志等许许多多人关于“民族”概念的有关见解。如果更为广泛地浏览民国时期认同“中华民族”的人们的“民族”观,则可以发现,这些观点虽有各种各样的具体表现形态,对构成民族的诸多成分的认识不尽一致,强调的重点也有不同,但总的来看或者说合而观之,它们却并没有忽视和偏废通常被今人所提及的那些民族构成要素,如共同的地域(或称领土)、血统联系、语言沟通、风俗、生活方式、政治法律制度(包括平等的公民权),以及经济生活、共同的民族自我意识、历史记忆、文化心理素质(或国民性),等等。也就是说,在阐发和认同“中华民族”观念的各种论说里,这些因素都被程度不同地考虑到了。但与此同时,有一点也很明显,那就是在这当中,又存在着前现代民族观念和现代民族观念之间,或者说民族学、人类学意义上的民族观念同政治学意义上的民族观念之间,彼此混杂并存、交互影响的现象,它们既矛盾抵牾,又相互牵引作用,在与清末民国社会政治现实的复杂互动的过程中,共同促成了独特的现代中华民族观念形态的产生与发展。
前文我们曾提到,安东尼·史密斯的《民族认同》一书将民族及其认同划分为两种模式,一为“公民(或市民)的民族模式”;二为“族群(或族裔)的民族模式”,他认为前者可以西欧和北美为代表,后者则以亚洲和东欧为典型。从表面上看,他关于两种民族概念类型的划分,似与西方现代和前现代nation概念内涵两相对应、重合,其实却存在着不同之处。因为他清楚地看到了两种模式之间的相对性,即彼此的各种构成要素总体相似、只是组合方式和“比例”存在差别而已。不过细究起来,其有关的具体分析仍不免失之于简单化和机械化。比如,在史密斯看来,作为亚洲国家的中国,其民族及其认同特性明确属于“族群的民族模式”,这一模式具有三个特点:一是对血统和谱系的重视超过对领土的认同;二是在情感上有强大的感召力和动员效果;三是对本土文化的重视超过法律。[14]此种概括是否适于整个亚洲和东欧各国的具体情况,可暂置不论,单就近代中国“中华民族”观念及其认同根据而言,就很难说完全符合事实。其简单化和机械化之弊,从史密斯将“血统”与“领土”、“文化”与“法律”简单对应甚至对立起来考虑问题的思路一点,即可了然。实际上,对于秉持现代中华民族观念的人们来说,其心目中对“领土”与“血统”,“文化”与“法律”的关注程度,究竟何者为高,也就是说哪一个更为重要的问题,是没法给予简单化判断和回答的。
清末民国时期,传播现代中华民族观念的人们本身,既有持“公民民族模式”的民族概念者,也有持“族群的民族模式”的民族概念者,难以一概而论。与其像史密斯那样,将他们心中的民族概念笼统归结为所谓“族群的民族模式”,还不如将其视为上述两种模式的民族概念彼此互动、复杂影响的混合产物更加恰当,也更为符合历史真实。一方面,揆诸当时社会上广泛流行和运用的中文“民族”概念,我们不难发现,很多时候它们的确都是在人类学意义上被使用,也就是说,不少人从理论上接受了人类学和民族学有关知识和价值的理念,认可历史文化因素在民族构成中居于极为重要的地位。这也是国人愿称各民族为“民族”的原因。此种认知结果,在清末民国时期是极其自然的,因为它完全符合中国传统族类认同观的精神。换言之,这一层面的民族含义,其实也体现了中国传统族类观的延续和直接影响。
但另一方面,近代中国人“民族”概念的实际运用,又没有局限在历史文化的层面,而是同时实现了超越,引入了共同体成员平等的国民和公民政治身份的内涵并将其置于基础性地位,笔者所谓现代民族概念在中国得以形成,正是此义。换言之,表面上看,人类学意义上的“民族”认知,与强调民族成员为平等“国民”或“公民”身份的西方现代民族概念认知,似乎构成分歧乃至对立,但在近代中国人的实际运用中,却又并非如此简单。那些传播“中华民族”整体观念者,有的可以说是纯粹的现代政治民族论者,有的不妨说仍是主要秉持传统的民族概念或人类学民族概念的人,而后者可能同时接受对国内族群也称“民族”,只不过“中华民族”为大,各民族为小而已。但在近代中国,无论是秉持人类学民族概念者,还是秉持政治学民族概念者,只要他认同并传播中华民族一体观念,就都会格外强调国内各族人民已具有同一的国民、公民身份这一点,并将其视之为全民族整体认同的基本前提,然后又认为仅此还远远不够,进而呼吁在文化上实现进一步的融合。由此可见,文化上加深融合的急迫感,实际上构成为当时强调现代中华民族观念及其整体认同的直接思想动源。
当然,此种新旧民族概念的混杂,也难免导致一些思想者关于中华民族观念的内在矛盾。以李大钊为例。这位高揭现代中华民族旗帜的先驱者,一方面明确声称“凡隶籍于中华民国之人,皆为新中华民族”。强调所属成员建立共同的政治法律制度、同做平等国民的重要性,另一方面却又认为:“民族的区别由其历史与文化之殊异,故不问政治、法律之统一与否,而只在相同的历史和文化之下生存的人民或国民,都可归之为一民族。”[15]其民族观的内在矛盾如此,在近代中国尚非个别现象。但值得注意的是,此种认知矛盾却并没有妨碍李大钊本人对中华民族的积极认同,以及他对现代中华民族观念的真诚倡导。他发表上述意见的时间为1924年,其对甲午以后被日本强行割去的宝岛台湾及其人民的格外眷顾,毋宁说折射的正是其内心深藏的现代“领土”意识及其对帝国主义侵夺领土的愤慨之情。此种中华民族整体观念,在1945年后,才得以同现代民族概念的主体内涵基本统一起来。
与此同时,也正是基于现代“国家”和“国民”认同还不足以凝聚国人、保住疆土的隐忧,“中华民族”观念的倡导者、传播者和认同者们,有的还极为看重国内各族昔日的“血缘或泛血缘”联系,强调“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并不惜笔墨做了大量的论证和揭示工作。这一现象,与近代中国“民族”一词始终具有浓烈的种族、族裔含义,也是一致的。具体说来,近代中国认同“中华民族”的人们对各族之间血缘或泛血缘联系的强调,也还存在着不同的表现程度。像蒋介石等人,乃是其中相当偏激的一类。更多的人,虽也重视泛泛揭示各族间血缘联系的持久性与广泛性,却往往更愿意强调彼此间共同的历史记忆和文化的统一性,而有意无意地将血缘交流视为综合性历史联系的一部分来看待,习惯把它纳入到“历史与文化”因素中去总体考量,这一点,实际上也恰好得到了主流人类学取向的支持。
“民族”及其认同问题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如何定义民族和认知民族认同,至今众说纷纭,莫衷一是。[16]民国时期中国人的有关理解和实践既带有中国性,也具有世界性意义,无法简单地套用某一家现存的“民族”界说来随意臧否它们,从本质上说,“民族”的概念只能由其被使用的实际历史来定义。因此,充分尊重和正视既存的各民族历史,与充分尊重和正视“民族”概念在各国政治、文化中被使用的历史,从某种意义上说,对于民族思想史研究中把握和认知“民族”,都具有同样的重要性。
通观清末民国时期的现代中华民族观念及其符号认同,不难发现,它是一种受到西方人类学和政治学双重意义上的民族思想与政治现实综合影响的中国产物,也是在特有的民族格局和历史处境中得以出现和形成的政治文化现象。换言之,20世纪前半期现代中华民族的认同运动,正是在中与西、历史与现实、人类学与政治学的民族观等之间复杂互动的结晶。
从清末民国时期中国人所使用的“中华民族”符号中“民族”概念的实际内涵来看,现代中华民族观念的持有者所要表达的,显然不能说只是一种单纯意义的当下国家政治认同意愿,而是建立在现代国家即中华民国的政治基础之上,进一步谋求一种基于社会文化层面一体化的大民族共同体的认同。换言之,在这一过程中,虽然可能有不少人,特别是有些少数民族人士,其有关的认同直接建立在归从当时中华民国的国家政权层次上,尚停留在现代“国民”政治身份认同的水平,这是事实。但不可否认的是,更多热心使用“中华民族”概念的中国人,或者说“中华民族”论的主流,则不仅以现代中华民国认同为现实基础,更以中国文化的不断融合、历史(包括泛血缘)的密切联系为深厚依托,从而超越政权认同和传统族裔认同的界限,在两者的张力和互动之中,追求一种包括各少数民族在内的大民族共同体整体认同,也即独具内涵的“中华国族”认同;一种以数千年延续不断的共同体称谓“中国”或“中华”为标志符号,建立在作为平等公民集合体的现代“中国人”认同基础之上,并有进一步融合期待的政治与文化认同;一种现实和理想交织、既完成而又未完成的认同;在一部分极端者那里,它甚至还是一种国内各现存民族已然同化或正在实现的单一性民族的不切实际的偏激化认同。
这就是为什么我们在这一认同的过程中,虽然会经常看到“中国人民”“中华民国人民”“中华民国国民”,甚至“国族”“中华国族”一类词汇或概念,但它们通常都是出现在与“中华民族”概念相间使用的文字里(从本文前面的有些引文即可有所见及),构成对“中华民族”一词和概念符号的某种补充,而不是也无法将其彻底取代的根本原因所在。如果仅仅从用语习惯的角度来解释这一现象,显然是缺乏说服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