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学术自由的思想与历史遗产(1 / 1)

一、西方

雅典人审判并处死苏格拉底(Socrates),是西方文明史中的重要事件,这个事件与雅典的学术自由状况有密切关系。但是,由于时间久远和第一手资料阙如,后来的研究者对于苏格拉底本人,以及他死亡的真正情况,尚有争论。

后人心目中苏格拉底的哲人形象,大部分来自他的学生柏拉图的著作。在柏拉图描写苏格拉底审判和死亡的四部对话录《欧泰弗罗篇》《申辩篇》《可里多篇》和《斐多篇》中,苏格拉底是像俄狄浦斯或哈姆雷特一样的悲剧英雄。但是,在苏格拉底的朋友喜剧诗人阿里斯托芬(Aristophanes)和他另一位学生色诺芬(Xenophon)的著作中,苏格拉底是完全不同的另外一个形象。在色诺芬笔下,苏格拉底俗不可耐,出言陈腐庸俗。阿里斯托芬为苏格拉底写了一部喜剧《云》,还在其他几部喜剧中让他登场,在这些剧作中,苏格拉底是一个丑角式人物,作者对他进行了无情的嘲弄。

按照柏拉图的说法,苏格拉底公共生活的大部分时间,是在大街上与青年人辩论,教会他们思考,鼓励他们使用自己的智慧考察和批评流行观念,改进生活。这得罪了他的同胞。三位雅典人,富有的鞣皮匠阿奈特斯、“年轻而不著名的”悲剧诗人美莱特斯和“默默无闻的”演说家莱康,他们控告苏格拉底不信神,腐蚀青年。雅典陪审法庭判处他死刑,他最终饮鸩而死。柏拉图的说法长期以来已为学术界普遍接受,这个事件通常被后人当作雅典民主不能抹去的黑色污点。

美国报人斯东(I. F. Stone)的研究对柏拉图的解释提出质疑。斯东认为,苏格拉底死于他与自己所在城邦的冲突,而“冲突的起因是他在哲学的三个根本问题上与他的大多数雅典同胞乃至与古代一般希腊人有着深刻的分歧”[1]。第一个问题,人类社会群体的性质是什么?雅典人认为,人类社会群体是一个“polis”,即自由城市,“polis”是自我治理的,其中的统治者就是被统治者自身。而苏格拉底认为,人类社会群体是“一伙人群”,它需要“那个知道的人”来统治。这是一个根本问题,后面两个问题都与这个问题有关。第二个问题,什么是美德和知识? 雅典人认为,美德是理性地参与城市的政治。苏格拉底的命题是知识即美德,而真正的知识是得不到的,城市中的多数人并没有自我治理所需要的美德和知识,所以,他们需要别人来统治。第三个问题,何谓幸福的生活?雅典人认为,公民是通过充分参与城市生活和事务而得到教育和完善的。苏格拉底对青年人言传身教的是退出城市政治生活,他认为这是灵魂完善的必要条件。[2]

显然,这三个问题不是抽象的哲学问题,它们涉及雅典人当时所享受的民主和自治权利的基础本身。苏格拉底蔑视民主制度,宣扬“智者统治,别人服从”。三位雅典人控告苏格拉底“不相信国家(城市)所信奉的神,而相信其他新的精神存在”。古希腊人除信奉奥林匹亚山上诸神之外,各城邦还信奉自己专有的神。雅典人信奉“说理”女神倍多和议会之神宙斯阿戈拉奥斯,他们是雅典民主的象征,苏格拉底不相信他们,也是出于对雅典民主制度和议会制度的蔑视。

一般情况下,宽容的民主制度可以容忍这位哲学家在公共场合宣扬他的思想,但是,当民主制度受到威胁的时候,像在公元前411年、前404年、前401年民主制度两次被推翻和一次有被推翻之虞的时候,雅典的民主派对苏格拉底就难以容忍了,特别是在这三次政变中,苏格拉底的富有且地位显赫的青年追随者都起了领导作用。于是,三位公民出面,对他提出控告。在审判过程中,他对法庭的蔑视激怒了陪审团,他终于被判死刑。[3]

另外一个问题,在雅典,人们有没有学术自由和言论自由呢?苏格拉底判罪是一个绝无仅有的事件,还是众多类似事件中最著名的一个呢?

根据罗马帝国时期作家普鲁塔克(Plutarch)的《伯里克利的生平》记述,在伯里克利(Pericles)统治时期,雅典有禁止不信超自然现象和教授天文学的法律。伯里克利的情妇阿斯巴西亚(Aspasia)和他的哲学教师阿那克萨戈拉斯(Anaxagoras)因为不敬神而遭到起诉,在审判时,伯里克利痛哭流涕才救了阿斯巴西亚,但“他极为阿那克萨戈拉斯担心,把他送出了城市”。为了转移人们的视线,他甚至发动了与斯巴达的伯罗奔尼撒战争,结果战败,雅典开始衰落。

现代的一些历史学家也提出,“公元前5世纪的雅典虽然常常被称为希腊的启蒙时代,但是,至少在后半叶,也是普遍迫害自由思想家的地方”[4]。在这个时期,发生了一系列的异端审判,受害者包括大多数进步思想领袖,除苏格拉底之外,还有普罗泰戈拉斯(Protagoras)等。

但是,在斯东看来,普鲁塔克的写作时间是在苏格拉底审判大约5个世纪之后,而且,他的记述起源于雅典喜剧诗人赫尔米普斯(Hermippus)的一部已失传的剧本,所以,普鲁塔克的传记未必可信。斯东用古典文献中的相互矛盾证明自己的观点。在公元前307年,雅典推翻马其顿扶持的独裁者之后,议会通过了一项禁止哲学家未得议会明确许可在雅典开办学校的法律,但由于不符合雅典言论自由的传统,这项法律不久就被废除了,提案人还受到罚金。斯东认为,“从公元前6世纪到公元6世纪,哲学在雅典享受到了自由”。[5]

判断关于雅典学术自由状况的两个截然不同的说法哪一个更接近实际,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苏格拉底死后,柏拉图确实因为怕受到牵连而逃亡,不过,值得注意的是,他是公元前404年独裁政权领导人的亲戚。在40岁时,柏拉图返回雅典,开办阿卡德米学园,学园被认为是西方大学的最初原型。关于学园的研究和教学,我们只知道方法灵活多样,鼓励学习者自己探索,而且取得了辉煌成就,不过,这些并不能透露很多有关学术自由状况的信息。

公元前338年,马其顿国王腓力浦二世(Philip of Macedon)击溃雅典联军,成为全希腊的统帅。公元前336年,腓力浦二世遇刺身亡,其子亚历山大(the Great Alexander)继承王位。亚里士多德曾是亚历山大的老师,并且一直与马其顿宫廷保持密切关系。公元前323年,亚历山大病死,雅典人掀起了反马其顿的运动,亚里士多德逃亡。对于他逃亡的原因,一般认为是他受到“渎神”的指控,他不希望雅典再犯类似于苏格拉底审判的错误。如果真是这样,雅典的学术自由就是有限的。但是,也有人认为,他的逃亡仅仅是由于他与马其顿人的密切关系。

无论雅典的学术自由状况如何,可以肯定的是,罗马的学术自由状况不会比雅典更好。罗素在他的哲学史著作中提出,罗马帝国时期的特点是“屈服与秩序”。[6]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中,学术自由命运堪忧。事实上,在共和国时期,已经有一些否定学术自由的事件发生。罗马侵占希腊以后,由于希腊人文化发展水平很高,罗马人不得不向他们学习,许多希腊人在罗马人的学校里教书。但是,他们的教学内容受到限制,与原来相比,他们被迫收敛了锋芒。在希腊,他们教授哲学,而在罗马,他们只能教授逻辑,因为哲学可能会触及时政,而逻辑则不会。公元前170年,希腊斯多葛派哲学家和文法学家克莱特(Crates)来罗马讲学,引起贵族保守派的反对。公元前161年,元老院的法令将哲学教师和拉丁语雄辩术教师逐出罗马。在帝国皇帝韦帕芗(Vespasianus)统治时期(公元69—79年),国家开始由国库支付一部分文法教师和修辞教师的薪俸。这是国家对教育的支持,也是国家加强对教育控制的信号。公元92年,罗马检察官下令查禁一些拉丁语雄辩术教师,把他们的教学看作与国家的传统不相容的异端。[7]以后,教师在经济和社会地位方面陆续获得了一些特权,这也意味着他们不得不同时放弃在学术方面的部分权利。到公元425年,设立学校的权利被收归帝国所有。

帝国对待基督教的态度,也反映出当时学术自由的一些状况。在耶稣时代及以后300年中,信仰和传播基督教是非法的,甚至会受到镇压。公元313年,君士坦丁(Constantine)皇帝颁布“米兰赦令”,宣布基督教徒信仰自由。公元392年狄奥多西(Theodosius)皇帝又将基督教定为国教,并禁止其他宗教。公元529年,东罗马皇帝查士丁尼安(Justinianus)下令关闭了柏拉图学园和雅典的其他哲学学园,因为这些学园的研究和教学与基督教精神不符。

基督教一旦取得合法地位,立即获得了独霸人们精神世界的权力。在基督教的权力范围内,信仰和宣传非基督教思想非常危险。在基督教教育中,尽管继承了一些希腊、罗马的教育遗产(比如“自由七艺”),但它们都是为学习《圣经》服务的,哲学及其他学科是神学的婢女。基督教会接受了耶稣的“你将掌握真理,同时真理将使你自由”的箴言,但并没有同时把自由当作探索真理的手段。尽管《圣经》说:“智慧必入你心,你的灵魂要以知识为美。”(《圣经·旧约·箴言》第二章第十节)但《圣经》又说:“敬畏耶和华是智慧的开端,认识至圣者便是聪明。”(《圣经·旧约·箴言》第九章第十节)“你要专心依赖耶和华,不可依靠自己的聪明,在你一切所行的事上,都要认定他,他必指引你的路。”(《圣经·旧约·箴言》第三章第五、六节)

早期的基督教教学手册告诫人们,不要看异教书籍,不要听“错误”的预言。到13世纪,在多明我会(Dominican)的学者和经院哲学家阿奎那(St. Thomas Aquinas)的努力下,天主教会终于成功地把基督教理论和希腊哲学综合在一起,基督教思想归于统一。但没过几个世纪,马丁·路德(Martin Luther)又在寻求宣传一种“异端”学说的自由,形成了受到罗马教廷严厉反对的新教。由于得到世俗诸侯的帮助,路德面对反对仍保持了自由。为了防止“滥用”这一自由,教会和国家插手新教地区,将路德的“异端”上升为一种新的正统思想,以“保护”教师和学生不受异教的影响。

在反对宗教改革的过程中,耶稣会(Societas Jasu)坚持了对其控制的教育的严格限制。它的教材由大主教审查,不合正统的观念不得进入教材。它的《教学大全》(Ratio Studiorum)说:“甚至在不存在对忠诚和信仰冒险的情况下,没有人愿意在极重要的事务中引入新问题,或引入不适合权威的任何观点,假如不事先请示他的上司的话;他不愿意教授任何不合于有知识人的自明之理或学者的普遍信仰的东西。相反,所有的人都应该紧紧追随学者同意的,在地方习俗允许的范围内,被天主教学校接受的观点。”[8]

自12世纪起,在意大利、法国、英国出现的中世纪大学,被认为是现代大学的原型。这些大学是高度自治的,它们通常拥有自我管理权、对其成员的裁判权,甚至自主立法权。但是,在这些大学中,学术自由是有限的。在中世纪大学全盛时期,学者们努力调和基督教哲学和希腊哲学,学者的探索在一定程度上是开放的;而且,由于存在天主教教会各教育制度间的观点分歧,教师的研究和教学在一定范围内是自由的。但即使如此,教师仅仅在基本的正统观念限制之内才有自由。基督教的教义被称为“排他的救赎教义”(the doctrine of exclusive salvation),且罗马教会掌握着“一元化的真理体系”,任何超出教会设定的范围的探索,都被认为是对正统教义的怀疑和挑战,都会被作为“异端”进行镇压。

应该说,学术自由思想的出现,是欧洲十七八世纪启蒙运动中兴起的理性主义的自然结果,而文艺复兴时期的人文主义是理性主义的前奏。文艺复兴时期,人文主义者发现了人的价值。人不是神的奴仆,反对盲目信仰,人可以依靠自己的精神力量辨别是非,创造自己的生活。理性主义来源于对人自身精神力量的信任。“17世纪时,人们的生活和思想方式已经产生了巨大的裂痕,许多以往被认为是正确而又合法的事物到处都遭到人们的反对。到了18世纪,这一倾向更为明显,一种持久的信仰正在增长:普通人也有能力建设一个美好的世界,自然科学就是引导人类认识环境的大门,人类理性则是判断真理与正义的标准。”[9]在社会生活中,人们要使用自己的理性,要最大限度地发挥理性的能力,理性就必须是自由的。正是在这个时期,出现了“为哲学之自由”(libertas philosophandi)思想。当时所谓“为哲学之自由”,就是学者的研究和理论,除了自己的良心和责任之外,免于一切外在权威的自由。[10]

1694年,开明的普鲁士国王腓特烈威廉一世(Friedrich Wilhelm Ⅰ)便以“为哲学之自由”作为基本原则,建立了哈勒大学。这所大学“不仅是德国的而且是欧洲的第一所具有现代意义的大学”[11],是欧洲“自由思想之堡垒”,在当时汇集了全欧洲最进步、最有才华的学者。这些学者把教学语言由拉丁文改为德文。他们抛弃古老的经典权威,决心依靠科学和人类理性寻求真理。1711年,这所大学的一位教授在演讲中指出了哈勒大学与当时其他大学的区别。他问道:“大学的任务是什么?”然后解释:“就是把人们引向智慧。那就是说,引向分辨真理与谬误的能力。但是,如果对大学的研究有任何限制的话,这一任务就不可能实现。”[12]哈勒大学是现代大学学术自由风气的发祥地。

然而,建立这所大学的腓特烈一世同时担任校长(Rektor),因此,在普鲁士“禁止写作一切违反王室和国家利益的东西”,遂成为教授们的首要限制。[13]1723年,在哈勒任教的启蒙哲学家沃尔夫(Christian Wolff)被开除,原因是有人向腓特烈一世状告他的宿命论体系不仅将逐渐损害宗教和道德,而且也将破坏军队和国家的风纪。惊恐的统治者下令沃尔夫48小时内离开普鲁士领土,沃尔夫被迫到马堡大学任教,直到1740年腓特烈二世(Friedrich Ⅱ von PreuBen,der GroBe)即位,才恢复了他在哈勒的教职。[14]

1806年,普鲁士在耶拿战争中被拿破仑打败,法国军队占领哈勒,并在随后的和约中,将其并入拿破仑建立的威斯特伐利亚王国。当时的普鲁士国王腓特烈威廉三世(Friedrich Wilhelm Ⅲ)向前来请愿的哈勒大学教授代表团表示:“国家在物力上的损失,必须以精神的力量来重新获得。”[15]因此,便以“教学自由”和“学习自由”为基础,建立柏林大学。

施莱尔马赫(F. D. E. Schleiermacher)和费希特被认为是柏林大学精神的缔造者,而洪堡则是柏林大学的实际创办者。1808年,施莱尔马赫在《关于德国式大学的断想。附:论将要建立的大学》一文中,提出国家除了在大学的财政、警察事务及设施的保持和维护等方面发挥作用以外,大学要完全独立于国家,在大学内部要维持思想的自由和独立。[16]洪堡提出的举办大学的“独立性、自由与合作”三者统一的原则与施莱尔马赫的主张相似。费希特本来是反对国家控制教育的,后来,普鲁士在拿破仑侵略时期所面临的困境,使费希特放弃了以前的立场,转而支持一种国家主义教育。但是,费希特不仅坚持教师的教学自由,也坚持学生的学习自由,他说,大学“教师的教学不应该设置限制,也不应该暗示任何学科对他是个例外,即他不应该对大学学生限制他所具有的自由思考和传授独立思想的自由,大学学生已为学术自由做了适当的准备”。[17]由于施莱尔马赫(1810年任神学院第一任院长,1815年至1816年任校长)、费希特(第一任校长)、洪堡等人都对柏林大学的办学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也由于统治者的支持,柏林大学在当时成为研究、教学和学习自由的典范。

柏林大学的创始者和管理者们确立的学术自由的原则,逐渐被人们视为创办大学的基本原则。当然,在这个原则的实施过程中,也有斗争。就在柏林大学成立后几年,由保守的奥地利首相梅特涅(Metternich)控制的“德意志同盟”为防止学生的民族思想和自由精神引发革命,将攻击的目标指向被认为是各种自由主义运动根据地的大学。1819年9月,德意志同盟国在卡斯巴开会,制定“卡斯巴敕令”,主要内容是加强对大学的控制和监督,限制学术自由,在各大学设置了负有监视教授公开和私下讨论任务的“政府代表人”(Regierungsbevoll machtigter),并规定各邦有权力和义务罢免危害公共安全和国家基础的教师。“敕令”的公布,标志着德意志各国开始了历史上所谓“迫害煽动者”(Demagogenverfolgung)时期,许多著名的教授受到威胁、罢免和放逐。[18]

然而,正是这一段痛苦经验,催生了学术自由的宪法保障。1848年普鲁士革命后,同年10月,为了响应杜宾根大学要求保障学术自由的呼吁,全德各主要大学的代表齐聚耶拿,要求在宪法中保障“完全的教学和学习自由”。普鲁士国王鉴于此一致要求,不久便促使德意志同盟废止了“卡斯巴敕令”,以及其他压制学术自由的法令,并且在当时草拟的《法兰克福宪法》(1849)中,首次列入保障学术自由的条款。《法兰克福宪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学术及其教学是自由的。”虽然由于普鲁士国王腓特烈威廉四世(Friedrich Wilhelm Ⅳ)拒绝接受而使“法兰克福宪法”流产,但是在1850年制定的普鲁士宪法中,此一条款被原原本本地保留下来,学术自由正式成为宪法保障的内容。这是学术自由成为宪法原则的开始,在这个过程中,德国人做出了最大的贡献。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保留了保护学术自由的条款:“艺术、学术及其教学是自由的,国家应予保护并奖励之。”[19]

当英国的清教徒将欧洲高等教育带到美国的时候,他们同时带来了欧洲高等教育学术自由的传统,而且,在早期,美国高校中的学术自由与欧洲高校一样,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宗教组织的限制。美国1787年宪法、1791年宪法修正案,以及以后的宪法修正案,都无明确保护学术自由的条款,这使得美国对学术自由的保护,与对公民其他自由权利的保护相比,显得相当滞后。事实上,直到20世纪初,解聘或拒绝聘任一些被认为在经济或社会问题上的观点过于激进或有破坏性的教授的事件,在那些著名的大学,也会时常出现。然而,也是在20世纪,美国对学术自由的保护获得了巨大的发展,美国大学教授联合会(American Association of University Professors,简称AAUP)对此功不可没。

AAUP成立于1915年。这一年,AAUP召集一个资深学者委员会,这个委员会发表了一份“关于学术自由和终身教职的原则宣言”,这份“宣言”被认为是学术自由在美国的正式起源。“宣言”将学术自由看作大学满足增长人类知识和培养专门人才的公共需要的必要条件。宣言的起草者将大学理解为知识分子的集合体,在这里新思想开花结果,在它的果实还没有成熟的时候,可能是非常苦涩的,但是,它的成熟的果实可能成为可以为公众接受的精神食粮。“宣言”坚持,一所大学必须准备容忍关于有争议的问题的广泛的观点,必须准备容忍它的职员的奇谈怪论。[20]

1940年AAUP发表一份“关于学术自由和终身职的原则声明” (Statement of Principles on Academic Freedom and Tenure),这份声明“旨在促进公众对学术自由和终身职的理解和支持以及对高校确保它们的办法的赞同”。“声明”指出:

高校不能只追求教师个人或学校本身的利益,而应为共同的利益服务。这个共同利益依赖于对真理的自由探索和解释。

学术自由是这些目的的基础,且应用于教学和研究。自由研究对真理的发展而言十分重要;而学术自由在教学中应用的重要性主要表现在保护教师的教学权利和学生自由学习的权利方面。[21]

这份“声明”是美国学术自由保护事业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文献,不仅所有学术机构和许多大学把它作为保护教师学术自由的共同法则,它甚至具有法律一般的性质,事实上,联邦最高法院的许多判例及较低级法院数不清的判例也以此为依据。

在实践和行动中,学术自由仍然经常受到挑战。最大挑战出现在20世纪50年代早期到中期的麦卡锡(Joseph A. McCarthy)时代,这个时代的所谓“忠诚宣誓”臭名昭著。为阻止共产主义思想的渗透,美国国会通过法律,要求公务员和大学教授签署效忠美国政府的文件。当时美国校园有69名教授因拒绝宣誓效忠而被迫离职,其中单是加州大学就有36名。[22]许多教授(包括电影作家、演员,以及其他领域的人员)被联邦或州的反颠覆调查所传唤。经常并没有证据表明调查对象有实际行动,更不用说实际成为一个共产主义者了,就是因为这些人不友好,或者与共产主义者或前卫团体在一起工作,甚至仅仅是与他们偶然接触。麦卡锡时代,有近170位终身教授和有望获得终身教授的教师被解聘,多数原因被怀疑有无据可查的不忠诚。[23]由于风险过大,公众过于紧张,势力太大,即使最著名和最讲原则的学术机构,也不能完全承受巨大的压力。在哈佛、密歇根,以及其他顶尖的研究型大学的历史中,都免不了有给学术职业带来很大伤害的若非投降即是妥协的事件。[24]

在1952年阿德勒诉纽约市教育委员会(Adler Vs. Board of Education of the City of New York)一案中,纽约公立学校教师阿德勒等人因参与颠覆性组织,被纽约市教育委员会依据“纽约公务员法”解聘。该法规定,宣扬以非法手段颠覆政府,或隶属具有这种目的的组织的教师或其他政府雇员,将被解聘。阿德勒等人认为该法违宪,提起诉讼,案件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多数法官不支持阿德勒等人的诉讼请求。

但是,在本案判决中,最高法院大法官道格拉斯(J. Douglas)和布莱克(J. Black),援引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25],发表反对意见,他们认为:

宪法保障我们社会中每一个人的思想和表达的自由。所有的人都有这样的权利;并且没有人比教师更需要这样的权利。

公立学校最被尊崇为吾人民主之摇篮(the cradle of our democracy)。……在公立学校制度中,这种检查(censorship)所造成的冲击,正说明了第一修正案将言论与思想自由从检查制度中解放的崇高目标。

此种程序的最大威胁,是必然引起对学术自由的恣意破坏(to raise havoc with academic freedom)。……如此一来,表达自由将被压制。

这个刺探和监视的系统以及其伴随的报告和审判,是不可能和学术自由携手并行的。它形成标准化的思想而非真理的追求。然而,第一修正案被设计来保护的,正是对真理的追求。……制宪者明白独断主义(dogmatism)的危险;他们也同样地了解,当心灵是自由的,当观念可以在它们引导所至的地方被追寻到时,力量便会产生。如果我们支持这个法律,我们便忘却了第一修正案所给予的这些教训。[26]

在两位大法官作为少数派的意见中,第一次将“学术自由”概念引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并以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作为依据。

联邦最高法院1952年对阿德勒一案的判决,终于在1967年的凯伊西安诉纽约州立大学董事会(Keyishian Vs. Board of Regents of the University of the State of New York)案中被推翻,最高法院重新认定“纽约公务员法”违宪。除此之外,大法官布雷南(J. Brennan)更在本案判决中强调了学术自由概念,他认为:

学术自由……不仅对教师,对我们所有人都有卓越的价值。这种自由是第一修正案所特别关切的,它不允许法律将特定正统观念的帷幕笼罩在课堂上。……课堂尤其是各种思想的市场。这个国家的未来依赖于经受广泛的思想交换训练的领导者,广泛的思想交换将在众多的不同观念中发现真理,而不能依赖只经受某种权威思想训练的领导者。[27]

虽然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并未明确保护学术自由,但是,在现在各级法院的判例中,它是保护学术自由最有力的宪法条款。[28]宪法中的其他一些条款,比如,第五修正案、第十四修正案第一款[29]中的“正当程序条款”,以及第九、第十修正案[30],都可以成为保护学术自由的依据。

但美国法学家德沃金(Ronald Dworkin)提出,学术自由应得到比第一修正案保护的言论自由更加广泛的保护。他认为,学术自由不应被看作言论自由在学术机构中的具体使用,这样做会掩盖学术自由的特殊性。从法律上说,宪法第一修正案仅仅用来抵制政府对公民言论自由的限制,而私人机构将言论自由限制作为雇用的前提,并不违宪。比如,职员由于公开诋毁他所在公司而遭到解聘,或者教会禁止它的牧师在讲坛上散布异端,法院不会认定这违反宪法第一修正案。宪法保护公民言论自由的基本意思,是公民可以不受障碍地公开自己的想法,而不意味着公民的言论总要得到社会和他们所在机构的支持。而学术自由要求的却是,“无论人们如何著书,如何论述,如何授课,某些机构都必须支持并帮助他们,这种自由比一般的言论自由更为有力”。[31]

二、中国

中国现代学术自由思想是与大学制度一起从西方引进的。但只要有学术研究和教育活动,学术自由就是一个问题,当然,在中国也不例外。

中国的学术史大致可以追溯至西周。在当时,学术主要集中于周王室,即所谓“礼乐征伐自天子出”,教育也主要掌握在王室手中,“政教不分,官师合一”。随着王室的衰落,学术下移至诸侯,特别是鲁、宋、楚等国,如孔子说“天子失官,学在四夷”(《左传·昭公十七年》)。事实上,由于春秋战国时代各诸侯忙于战争,学术更进一步下移至庶人,以至于私学兴起,造成百家争鸣、处士横议的局面,形成我国古代学术史上思想最为蓬勃、学术最为自由的时代。然而,及秦,禁私人讲学,焚书坑儒压制民间清议,恢复政教合一,民“欲学法令者,以吏为师”,学术自由遭到极大的打击。及汉,虽废止了秦的许多严厉禁令,然武帝采纳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议,形成法定国家意识形态。以后之学术研究和教育,都很少能超出儒家思想的范围,及唐、宋,科举制度又使这种情况进一步加强。

儒术独尊,学术自由的空间就很小。一方面是统治者的压制,在各朝代统治都会使用暴力,对付那些与主流意识形态不相符合的言论,这经常使得知识分子在教育和研究中战战兢兢。比较典型的是“孟子冤案”。朱元璋看到《孟子》中“君视臣如草芥,则臣视君如寇仇”“民为重,社稷次之,君为轻”等言论,认为此“非臣子之言”,扬言“使此老在今日,宁得免耶?”遂下令国子监撤去孔庙中孟子配享神位。虽旋即恢复,但终耿耿于怀。洪武二十七年(1394年),下令翰林学士刘三吾等删《孟子》中触犯君权独尊的语录85条,修成所谓《孟子节文》,颁行全国。

另一方面是学者的自我约束。自我约束可以看成是外在压力内化的结果。虽然《中庸》提出,在学习和研究中要“审问”“慎思”“明辨”,宋儒教人读书要善于怀疑,张载说“学则须疑”,张栻说“慎思审择”,朱熹说“熟读精思”,但辨析、思考、怀疑不能指向儒学的基本精神,例如对于诸如为什么要“忠”,为什么要“孝”,是不可怀疑的,不然就无异于禽兽了。宋儒在提倡“思”的同时,又特别强调“敬”。二程说“敬为学之大要”(《粹言》卷一),朱熹说“敬字工夫,乃圣门第一义,彻头彻尾,不可顷刻间断”(《朱子语类》卷十一)。何为“敬”?朱熹说:“敬是不放肆的意思”(《续近思录》卷一)、“敬只一个畏字”(《朱子语类》卷十二)。就是对儒学的基本精神保持一种敬畏。王阳明具有强烈的反传统思想,他说读书要为我所用,要有独立见解,“虽其言之出于孔子,不敢以为是也”,而是要依着“吾之良知”,通过思考才相信。但他同时认为,孝、悌、忠是人的天性,是良知赖以发生的根基,是不容动摇的。

一般认为,我国现代大学的建立,是以作为北京大学前身的京师大学堂为开端的。1912年,京师大学堂改制为北京大学,1916年12月,蔡元培获任校长,次年1月赴任。蔡元培执掌北大期间,提出并实践了学术自由思想。他说:“大学教员所发表之思想,不但不受任何宗教或政党之拘束,亦不受任何著名学者之牵掣。苟其确有所见,而言之成理,则虽在一校中,两相反对之学说,不妨同时并行,而一任学生比较而选择,此大学之所以为大也。”[32]蔡元培确实按照这种思想在北大网罗了大量思想各异而各有才干的教师。他学习德国的大学管理模式,1917年秋,在北大组建评议会,作为学校最高立法机构和权力机构,各科教授会也随即成立,成为我国大学“教授治校”的先声。

三、学术自由的含义

学术自由思想首先是德国文化的产物。在德文中,“学术自由”有不同的表达方式:“Wissenschaftsfreiheit”;“Freiheit der Wissenschaft”;“akademische Freiheit”。其中“akademische Freiheit”一词是德国学术自由概念的传统用语,这个词最初仅指学生的“学习自由”(Lernfreiheit),后来,它的含义扩展至大学教师的“教学自由”(Lehrfreiheit)。同时,“akademische”一词兼有“学院”“大学”“学术”等意思,所以,“akademische Freiheit”也意指“大学的自由”。而自1849年《法兰克福宪法》以来,“Wissenschaftsfreiheit”“Freiheit der Wissenschaft”则一直是德国宪法学上的用语。英文中“academic freedom”译自德文“akademische Freiheit”,日文“學問の自由”和中文“学术自由”英译为“academic freedom”,德译为“akademische Freiheit” 或“Wissenschaftsfreiheit”。[33]

所以,学术自由就其历史含义来说,至少包括四个方面:大学的自由(大学自治)、学者个人学术研究的自由、大学教师的教学自由和大学学生学习的自由。当然,这四个方面的含义,在不同的历史时期都经历了一些变化。

在欧洲,大学自治比大学教师的学术自由的历史更为悠久。中世纪大学有较高程度的自治,但是,那里的教师却没有多大程度的学术自由。事实上,在一些时候,大学自治可能会压制教师的学术自由。德国哈勒大学的创立,在当时就是为了打破传统大学内部的思想和学术封闭,将大学从中世纪权威思想中解放出来。在随后的一段时期,大学自治和教师的学术自由在实践中基本上实现了平衡。然而,20世纪中期之后,大学自治受到一些怀疑,而教师的学术自由得到了普遍的认可。可以看出,大学自治与教师的学术自由,并非完全一致。

中世纪大学有“学生大学”和“先生大学”两种。前者以意大利博洛尼亚大学为代表,南欧的多数大学属于此种类型。这些大学主要由学生出任校长,主管校务,教授的选聘,学费的数额,学期时限和授课时数,均由学生决定。后者以巴黎大学为代表,北欧的多数大学属于此种类型。这些大学由教授出任校长,掌管校务。学生的学习自由尚早于教师的教学自由。德国的近代大学一般继承了学生学习自由的传统。不过,在今天,关于学生的学习自由也有很多的争论。

学者个人学术研究的自由,最符合中文“学术自由”的意思。所谓“研究”,意味着以自然或社会问题为对象,采用符合学术规范的方法,探索新知识。研究的目的是发现真理,但是,是否发现了真理,并非判断学者的活动是否为研究活动的标准,研究是一个过程。所谓“研究的自由”,就是学者个人(或者研究小组)在选择研究对象,确定研究目的,选择研究方法,设计研究过程,以及研究活动实施过程中,不受外部的规定、人员和机构的约束。学术研究的自由,也应包括研究成果公开发表的自由。

今天人们所谈论的“学术研究的自由”,所包括的范围已经不限于科学研究领域,也伸展到文艺创作和技术发明领域。文艺创作的方法和目的不同于科学研究的方法和目的。从根本上说,文艺创作是一种表达行为,它的目的未必是发现真理,创作过程中未必采用合乎逻辑和实践的方法。技术发明的目的也未必是发现真理,而是利用科学研究的成果创造出符合人们要求的产品。

不过,学术研究的自由,一般不包括那些以获得报酬为目的的研究和受委托的研究,这些研究的委托人,以及为研究提供经费和报酬的人(或机构),当然可以为研究设定目的和对象,也可以以保护知识产权为由,限制研究者公开发表他们的研究成果。

学术自由最早是针对大学教学提出来的,今天,教师的教学自由依然被认为是他们的学术自由的主要内容之一,然而,教师的教学自由与学术研究的自由在一些方面有显著不同,本章有专门讨论。

除了以上四个方面,现在一般认为,学术自由也包括教师参与学校管理的权利和自由,以及教师在社会中公开发表言论的自由。

教师参与学校管理,是中世纪大学的传统。但是,在现代社会,随着学校自治范围的缩小,教师参与学校管理的范围也在缩小;而且,在现代学校校内管理制度中,行政系统发挥的作用不断扩大,更进一步侵蚀了教师参与学校管理的范围。教师参与学校管理的程度和途径,一般在各校的章程等有关文件中,有明确的规定。现在人们遇到的教师参与学校管理的自由问题,多是教师批评学校的政策或管理者,而受到处分的情况。学术自由的支持者一般都认为,教师批评学校的政策和管理者,属于学术自由的范围,应该得到保护。

教师在社会中发表言论的自由,应受到有关言论自由的法律条款的保护。然而,在多数国家,保护言论自由的法律条款,是对抗政府的,是说公民在社会中公开发表言论,不会受到公共权力的阻挠,也不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这些条款一般不能保证,一个人在社会中发表任何言论,都不会被雇佣他(或她)的机构解聘,那么,教师是否能够以学术自由为由,要求不会因此而被解聘呢?1940年,AAUP发表的题为“关于学术自由和终身职的原则声明”文件中坚持,教师“作为公民讲话、写作时,应不受学校检查或专业的限制”。[34]

但是,大学教师就自己专业以外的社会问题发表言论时,只是享受其作为公民的言论自由,并不享受在此之外的格外保护。现代社会一向尊重学术权威,大学教师对公共问题的意见,往往被公众授以权威的光环,并可能被视为其所在机构的意见,而事实上仅是他(她)个人的、非专业和非权威的意见。学者不节制地就专业以外的公共问题在公众领域发表意见,可能使社会和公众受到伤害。所以,AAUP在坚持大学教师不应因为其作为公民就公共问题的言论而受到学校的检查和限制的同时,提醒大学教师:

一位有学术素养的学者应切记,社会大众会根据他所言去判断他的专业与所属机构,所以他随时应保持恰当的言论,适度的自制,必须尊重他人的意见,并且尽其所能显示本身并非所属机构的代言人。[35]

哈佛大学前校长洛厄尔认为,教授在校园内发表非其本行的观点,不受学术自由的保障;而在课堂外发表非属其本身专长领域的言论,虽然是其作为公民的权利,却不值得鼓励。因为公众总是将其与其所服务的机构连在一起,误认为他的意见代表大学立场。

四、为什么保护学术自由?

保护学术自由的目的是为了发现真理,这是学术自由的传统的辩护理由。密尔对学术自由进行了最完整的传统性论辩。重温密尔150年前的论辩,对今天的社会来说,或许也是十分有益的。[36]

密尔说:“我们永远不能确信我们所力图窒闭的意见是一个谬误的意见;假如我们确信,要窒闭它也仍然是一个罪恶。”[37]

在一些人看来,有些意见确实是荒谬的。比如,在爱因斯坦之前,有人告诉你,时间是可以倒流的,或者在哥白尼之前,有人告诉你,地球是绕着太阳转的,你肯定认为这个人在讲科幻小说;如果这个人非常认真地坚持他的意见,你可能会认为遇到了一位妄想症患者。许多人都知道,每个人都可能犯错误,但是,很少人考虑对自己可能犯错误采取预防性措施,更少人会想到,他们感觉十分确定的意见可能正是他们所犯的错误。这使得当别人批评他们十分确定的意见的时候,他们通常不是首先想到自己的这种意见错误的可能性,而通常很少犹豫地认为是其他人错了。如果他们没有怀疑自己意见的真确性,并且认为与自己意见相反的错误意见的传播对社会很有害,他们也有合法的权力禁止这些意见的传播,如果碰巧他们又很有社会责任心,他们通常会这样做,而且多半还会为自己的行为而感到自豪。

如果是这样,我们不能怀疑这些人的正直,但他们的正直并不能使他们完全免除犯错误的可能性,事实上,在人类历史上,正直的人也犯过许多错误。一些因思想原因被处死,被压制,被攻击的人,后来被证明是正确的,但是,也不能说处死他们,压制和攻击他们的人,都是出于卑劣的目的和阴谋。然而,这些人可能出于高尚的目的而采取的迫害行动,却可以延缓真理的发现许多年,以致拖慢人类历史发展的步伐许多年。在路德之前,宗教改革就爆发过许多次,都被镇压下去了;在1978年以前,我国社会(甚至政权的领导层)中也不是没有改革的思想,他们也被压抑到了“寂静无声的地步”,我们为此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压抑行为阻碍了历史的发展,给社会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压抑行为所造成的甚至更为严重的损害,是它们可能熄灭人们追求真理和进步的热情。当人们意识到自己的新思想可能受到压制的时候,他们可能就不愿意公开自己的思想;当人们意识到对真理的探索和对改革的追求可能受到压制的时候,他们可能放弃自己的努力。“只要哪里存在着凡原则概不得争辩的暗契,只要哪里认为凡有关能够占据人心的最大问题的讨论已告截止,我们就不能希望看到那种曾使某些历史时期特别突出的一般精神活跃的高度水平”[38]。如果世界上那些最有才华的思想家不敢勇敢地追求独立的思想,如果世界上的大多数人都安于当前的情景,谁能计算人类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呢?

然而,如果假设某种思想确实是错误的,是不是就可以把它压抑到“寂静无声的地步”呢?在密尔看来,这样做所带来的损失与压抑一个正确的思想所带来的损失“差不多同样大”,我们损失的将是“从真理与错误冲突中产生出来的对于真理的更加清晰的认识和更加生动的印象”。[39]

任何一个真理,都有一个复杂的论证和检验的过程,人们要深刻地掌握真理,不能仅仅了解真理的结论,还必须了解真理的论证和检验过程,并且仔细审查这个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审查每一个论据的可靠性,考虑各种不同的可能性,如此,才可以说真正地掌握了真理,才可以将它准确地运用于实践中。如果真理的根据被忘掉了,真理的意义也通常会被忘掉。一些人提出与现存真理不同的意见,正可以帮助人们认识真理及其论据的可靠性。无论人们相信什么,他们都必须学会面对反驳时为自己相信的东西作辩护。这不仅可以使他们更为坚信自己的信仰,而且可以训练自己的智力和判断力,使他们在新的情景中少犯错误。

不难看出,密尔的论辩是功利主义的。事实上,1915年AUPP的“宣言”也是以功利主义的方式论证学术自由的必要性。卓越的美国学术自由史教授沃特·麦兹格(Walter Metzger)将这个“宣言”描述为:“1915年,在性格与信念上都是功利主义的理论家并没有将学术表达的自由看作一些抽象的权利,而是把它们看成是当时公众对大学需求的必然结果。这些大学将不断增加人类知识、培养为公共服务的专家以及增加对合格学生届时授予学位功能的大学公共需求的结果。”[40]“宣言”的起草者把大学描述为“智力实验站”。在那里,新观念可以萌生,其果实可以成熟。这些果实起初对整个社会来说可能有些苦涩,但到最后可能意外地成为国家和这个世界所接受的知识食粮的一部分。[41]

在多数情况下,功利主义的论辩非常有力,现在多将这种论辩当作学术自由最重要的依据。但是,我们也将可以看到,在面对另一些情况时,功利主义的论辩可能就不是十分有力了。对学术自由的功利主义的辩护是必要的,而且一般来讲是有效的,但是这样的辩护仍然是不充分的。

一些言论和观念几乎没有真确的可能性,我们可以在它彰示的错误中加深对真理的认识,而且在与它们的辩论中,也可以训练我们的智力和判断力。但是如果这些言论和观念不仅没有真确的可能性,而且它们彰示的错误也无助于加深对真理的认识,也看不出与它们的辩论可以增加我们的智力和判断力,又应该如何呢?是不是就要限制这些言论和学术活动的自由呢?比如,对于新法西斯主义者,对于色情文学作家,对于种族主义者,是不是要限制他们的言论和学术自由呢?在一些民主国家,宪法并不允许政府限制这样做。

再则,我们也必须承认,社会所能提供的学术职位是有限的,这就意味着,为了提高效率,需要选择那些有才干的,他们研究的问题及对所研究问题所持的基本观点,与社会的要求更为接近的人,占据学术职位。大学应该尽量不聘用这样一些学者:他们的观点对于同事们来说无可置疑是谬误的,或毫无价值的,或毫无学术重要性的。生物学系不聘用神造论者,历史学系不聘用否认日本军国主义者在中国的大屠杀的学者,都是非常明智的。大学有限的资源不应用于雇佣这些人,他们浪费时间为他们显然错误的理论辩解,或专心致志于显然没有真正益处的研究。虽然我们也承认,现在被认为是错误的,或毫无价值的研究,将来某一天可能会成为正确的或者至关重要的研究,但是,总的来说,大学还是应该将有限的学术资源用在被多数学者认为最有可能取得有益的成果的研究上。现在的问题是,如果大学依照以上标准聘用的学者,在取得职位后改变了立场,大学是不是要干涉他的研究工作,或者干脆解聘他呢?这显然是违反学术自由原则的,而密尔对学术自由的功利主义的辩论,却很难提供令人信服的理由。

那么,如何为学术自由提供进一步的辩护呢?美国宪法学家德沃金认为,不能仅仅将学术自由建立在功利主义的“偶然性和投机性”上,必须将对学术自由的辩护与更深层次的东西联系在一起。他以自己的伦理个人主义和政治自由主义为理论基础,为学术自由提出一种道德辩护。[42]

德沃金认为,对学术自由的践踏,不仅是对学者的侮辱和伤害,而且对所有人来说,都是一种危险,因为它削弱了独立性文化,并使这种文化所保护的理想失去价值。独立性文化正是伦理个人主义的基本内容。伦理个人主义强调,每个人都有尽力达到成功人生的责任,且这是一种个人责任,即“每个人从个人信念的感受出发必须对何为成功人生做出自己的判定”。独立性文化的对立面是服从的文化,在服从的文化中,真理是植根于坚如磐石的传统,或者植根于掌握政权的政治集团,或者植根于教会的宣言,或者植根于多数人投票制。服从的文化是极权主义的认识论。而在德沃金看来,“伦理个人主义是深藏于政治自由主义的机构和态度背后的启示。它支撑蕴涵着言论自由和学术自由中有关自由信念的核心。”

接受伦理个人主义需要同时接受随之而来的责任。首先,人们有责任不公开宣布他人的信仰为谬误,这是对他人信仰的尊重;其次,承担一种更为积极的责任:人们有责任公开表明何为他所相信的真理,作为自由社会的公民,当我们的社会必须做出集体决策,而我们又相信我们的信息和意见应该得到考虑时,保持沉默是错误的。这对于自由民主社会来说,显然是十分重要的,德沃金的伦理个人主义是自由民主社会的伦理学。

事实上,一般美国人根本不是从功利主义的角度理解言论自由,言论自由并不是为了发现真理。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核心内容是:言论自由与真理无关。言论自由的终极目的不是发现真理,而是保证每个人能够不受妨碍地发出自由的声音,保证社会是多元的,永远有不同的声音存在。

在伦理个人主义中,教师(特别是大学教师)和学者有一种不可推卸的责任,这种责任首先是示范式的,即他们必须去发现他们认为重要而真实的东西,甚至在这个过程中不限于符合他们所教授的学生的最佳利益。“这是一种对真理的纯粹的责任,从这一角度看,这是一种最接近于使他的生活符合他自己信念的责任,而根据伦理个人主义的理想模式,这种责任是一种职业责任可达到的我们每个人所具有的最基本的伦理责任。”

公共教育应该为塑造社会独立性文化服务,而学术自由在其中承担特殊的角色,因为公共教育能为人们具有的个人信念的生活提供鼓励和技能,否则,它几乎必然成为服从文化的发动机。学术自由具有重要的象征意义,“因为在一个自由的学术界里,伦理个人主义的榜样和功效会得到发扬光大,没有一个其他领域能像学术机构那样,在那里,专业人员的责任是如此清楚和明确地得到规定,这便是:寻求、传播并教授他们所认识的真理。学者为这种责任而存在,并且仅仅为它而存在。独立性文化将治学珍视为‘为治学而治学’,因为这样的研究也是为了文化的利益。”

[1] [美]I. F. 斯东.苏格拉底的审判[M].董乐山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9.

[2] 同上,“苏格拉底和雅典”.

[3] 审判苏格拉底的陪审团由500人组成。按照惯例,陪审团有两次表决,第一次是就被告是否有罪进行表决,结果是280 Vs. 220表决苏格拉底有罪。第二次是对量刑进行表决,在控诉方和被告方提出的建议中做出选择,这次是以360 Vs. 140的表决结果判处苏格拉底死刑,也就是说,原来主张他无罪的人中有80人转而投票判他死刑。显然,苏格拉底在法庭上的表现令许多陪审团成员非常愤怒。

[4] [美]I. F. 斯东.苏格拉底的审判[M].董乐山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271.

[5] [美]I. F. 斯东.苏格拉底的审判[M].董乐山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尾声”“古代希腊是否有过搜巫案?”1692年,美国马萨诸塞州萨勒姆镇因宗教歧视发生著名的“搜巫”案。以后,莫须有的政治、思想迫害就被称为“搜巫”。

[6] 罗素:“古代希腊语世界的历史可以分为三个时期:自由城邦时期,这一时期以腓力浦和亚历山大而告结束;马其顿统治时期,这一时期的最后残余由于克里奥巴特拉死后罗马之吞埃及而告消灭;最后则是罗马帝国时期。这三个时期中,第一个时期的特点是自由与混乱,第二个时期的特点是屈服与混乱,第三个时期的特点是屈服与秩序。”[英]勃兰特·罗素.西方哲学史(上卷)[M].何兆武,李约瑟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279.

[7] 滕大春.外国教育通史(第一卷)[M],济南:山东教育出版社,1989.337.赵祥麟.外国教育家评传(第一卷)[Z].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1992.138-139.

[8] [美]约翰·S.布鲁贝克.教育问题史[M].吴元训等译.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1991.609-611.

[9] [美]S. E. 佛罗斯特.西方教育的历史和哲学基础[M].吴元训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322.

[10] 周志宏.学术自由与大学法[M].台北:蔚理法律出版社,1989.13.

[11] [德]弗里德里希·鲍尔生.德国教育史[M].滕大春,滕大生译.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86.79.

[12] [美]S. E. 佛罗斯特.西方教育的历史和哲学基础[M].吴元训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334.

[13] 周志宏.学术自由与大学法[M].台北:蔚理法律出版社,1989.14-15.

[14] 贺国庆.德国和美国大学发达史[M]. 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98.22.

[15] 周志宏.学术自由与大学法[M].台北:蔚理法律出版社,1989.15.

[16] 贺国庆.德国和美国大学发达史[M]. 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98.41.

[17] [美]约翰·S.布鲁贝克.教育问题史[M].吴元训等译.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1991.613.

[18] 周志宏.学术自由与大学法[M].台北:蔚理法律出版社,1989.18.贺国庆.德国和美国大学发达史[M]. 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98.52.

[19] 周志宏.学术自由与大学法[M].台北:蔚理法律出版社,1989.18-19.

[20] G.P.Altbach (et al.) (Ed.). American Higher Education in the 21st Century: Social Political and Economic Challenges. Boston: The Johns Hopkins University Press,1998.45.

[21] 孙霄兵.外国教师法选编[Z].贵阳:贵州教育出版社,1991.297.

[22] 郭为藩.转变中的大学:传统、议题与前景[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53.

[23] 罗伯特·M.奥尼尔.学术自由:过去、现在与9·11之后[A]. [美]菲利普·G.阿特巴赫等.21世纪的美国高等教育:社会、政治、经济的挑战[C].施晓光,蒋凯等译.青岛:中国海洋大学出版社,2007.73.

[24] 曾经有一个研究调查麦卡锡时代反共产主义的审查制度对教授们的影响。根据这个研究,有近20%的教师表示,他们几乎不愿意在上课时发表不受欢迎的观点,也更倾向于在他们的演讲和著作中避免有争议的话题。[美]德里克·博克.走出象牙塔:现代大学的社会责任[M].徐辉,陈晓菲译.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2001.24.

[25] 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国会不得制定有关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一种宗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及向政府要求申冤的权利。”

[26] 周志宏.学术自由与大学法[M].台北:蔚理法律出版社,1989.76-77.

[27] G.P.Altbach (et al.) (Ed.). American Higher Education in the 21st Century: Social Political and Economic Challenges. Boston: The Johns Hopkins University Press,1998.52;周志宏.学术自由与大学法[M].台北:蔚理法律出版社,1989.79-80.

[28] 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鲍威尔(Powell)说:“第一修正案之下不存在错误思想。意见无论看似多么可恶,也不能靠法官和陪审团的良心来纠正,要靠不同思想间的竞争。”冯象.小头一硬,大头着粪[J].读书,2003,(11).

[29] 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无论何人,除非根据大陪审团的报告或起诉书,不受死罪或其他重罪的审判,但发生在陆、海军中或发生在战时或出现公共危险时服役的民兵中的案件除外。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犯罪行为而两次遭受生命或身体的危害;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不给予公平赔偿,私有财产不得充作公用。”第十四修正案第一款:“所有在合众国出生或归化合众国并受其管辖的人,都是合众国的和他们居住州的公民。任何一州,都不得制定或实施限制合众国公民的特权或豁免权的任何法律;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在州管辖范围内,也不得拒绝给予任何人以平等法律保护。”

[30] 美国宪法第九修正案:“本宪法对某些权利的列举,不得解释为否定或轻视由人民保留的其他权利。”第十修正案:“宪法未授权合众国,也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由各州保留,或由人民保留。”

[31] [美]罗纳德·德沃金.自由的法:对美国宪法的道德解读[M].刘丽君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351-352.

[32] 蔡元培.大学教育[A].黄宇智.潘懋元高等教育文集[C].汕头:汕头大学出版社,1997.466.

[33] 周志宏.学术自由与大学法[M].台北:蔚理法律出版社,1989.5.

[34] 孙霄兵.外国教师法选编[Z].贵阳:贵州教育出版社,1991.298.

[35] 郭为藩.转变中的大学:传统、议题与前景[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55.

[36] [英]约翰·斯图加特·密尔.论自由[M].程崇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第二章“论思想自由与讨论自由”。

[37] 同上,第17页.

[38] [英]约翰·斯图加特·密尔.论自由[M].程崇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36.

[39] 同上,第17页.

[40] Walter Metzger. The 1940 Statement of Principles on Academic Freedom and Tenure[A]. [美]菲利普·G.阿特巴赫等.21世纪的美国高等教育:社会、政治、经济的挑战[C].施晓光,蒋凯等译.青岛:中国海洋大学出版社,2007.70.

[41] 罗伯特·M.奥尼尔.学术自由:过去、现在与9·11之后[A]. [美]菲利普·G.阿特巴赫等.21世纪的美国高等教育:社会、政治、经济的挑战[C].施晓光,蒋凯等译.青岛:中国海洋大学出版社,2007.70.

[42] [美]罗纳德·德沃金.自由的法:对美国宪法的道德解读[M].刘丽君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356-361.以下未标注出处的引文,均出于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