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确各级政府责任,完善各级各类教育的经费保障机制(1 / 1)

《教育规划纲要》规定,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提供公共教育服务职责,完善各级教育经费投入机制,保障学校办学经费的稳定来源和增长。在完善投入机制方面具体提出了以下几点:第一,制定并逐步提高区域内各级学校学生人均经费基本标准和学生人均财政拨款基本标准;第二,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投入机制;第三,非义务教育实行以政府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其他多种渠道筹措经费的投入机制。

(一)制定并逐步提高区域内各级学校学生人均经费标准,保障学校办学经费的稳定来源和增长

未来十年中国教育的重心一是质量,二是公平。为了提高教育质量,改进教育公平,为教育发展提供充分稳定的投入是必要的前提。基于这样的判断,《教育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各地要根据国家办学条件基本标准和教育教学基本需要,制定并逐步提高区域内各级学校学生人均经费基本标准和学生人均财政拨款基本标准。近些年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与相关部门配合制定了各级各类教育的办学条件标准与课程标准,为制定学生人均经费标准提供了必要基础。各地应该在国务院、财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农村普通中小学建设标准》(建标[1996]640号),《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教体[2008]6号),《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教职成[2001]8号),《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教发[2004]2号)等标准基础上,并结合各级教育教学基本需要,制定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各级学校学生人均经费基本标准和学生人均财政拨款基本标准,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逐渐提高。

(二)进一步落实与完善义务教育投入保障机制

2005年《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首先按照“明确各级责任、中央地方共担、加大财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分步组织实施”的基本原则,逐步将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建立中央和地方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2006年,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国家财政保障范围,以法律形式确立了义务教育的政府责任,为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奠定了法制基础。《教育规划纲要》进一步提出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责,省、自治区、直轄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投入体制,以及进一步完善中央和地方财政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目前中央和地方政府分项目、按比例的经费保障责任具体为:第一,免学杂费资金由中央和地方按比例分担,西部地区为8∶2,中部地区为6∶4;东部地区除直辖市外,按照财力状况分省确定。免费提供教科书资金,中西部地区由中央全额承担,东部地区由地方自行承担。第二,补助寄宿生生活费资金由地方承担,补助对象、标准及方式由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第三,落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订的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中小学预算内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按照免学杂费资金的分担比例共同承担。基准定额的标准,中西部地区小学年生均300元,初中500元;东部地区小学350元,初中550元。第四,对中西部地区,中央根据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在校生人数和校舍学生人均面积、使用年限、单位造价等因素,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测定每年校舍维修改造所需资金,中西部地区每平方米普遍上调100元。在此基础上,加大对高寒、高海拔地区的支持力度,进一步提高测算单价标准,由中央和地方按照5∶5比例共同承担。对东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所需资金主要由地方自行承担。

需要进一步完善的是学生人均经费标准的制定与逐步提高,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各级财政责任的进一步细化的问题。由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部财政体制不尽一致,区域内的财力在省本级、地市本级及县本级的分布情况不尽相同,应该考虑各地区内部财政体制与财力分布情况,制定区域内各级政府教育投入的责任,将必要性与可能性有机结合起来。

(三)尽快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债务

农村义务教育债务是指各地以县为单位推进“普九”工作,至通过省级“普九”验收合格期间发生的债务,主要包括教学及辅助用房、学生生活用房、校园维修建设、教学仪器设备购置等与学校建设直接相关的债务。至今仍未通过“普九”验收的县,债务计算时间截至2005年12月31日。[4]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债务,对维护农村中小学正常教学秩序,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增加农村投资消费需求,推进农村综合改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2008年我国政府工作报吿中提出“用3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化解农村义务教育的历史债务”的总体要求和“制止新债、摸清旧债、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步化解”的化债原则。

(四)非义务教育实行以政府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的投入机制

《教育规划纲要》提出,“学前教育实行政府投入、社会举办者投入、家庭合理负担的投入机制。”学前教育是我国教育发展的一个薄弱环节,一个主要原因是对学前教育的定位与投入体制在相当一段时期内模糊不清。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学前教育在很大程度上是各单位的福利安排。随着市场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企业不再承担相应的社会职责,导致学前教育在一定程度上成为政府投入的一个盲点。目前学前教育还没有纳入义务教育中,教育经费投入还不能由政府全部承担。实行政府、社会举办者、家庭共同投入学前教育是未来一段时间内的发展方向。应建立财政支持、举办者投资、幼儿家长缴费、社会捐资、幼儿园自筹等多元投资机制。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学前教育的投入,做到投入逐年增长。根据经济情况,对城市与农村地区的义务教育投入可以有所区别,城市根据成本核算,可实行政府投入、举办者投入、社会捐助、家长交费的教育成本分担机制;农村可以以政府投入为主,家长交费为辅的体制。

对于高中阶段教育,《教育规划纲要》提出,“普通高中实行以财政投入为主,其他渠道筹措经费为辅的体制。”普通高中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高级阶段,是高中阶段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为高等学校输送合格新生和为社会培养合格劳动者的双重任务。普通高中教育是基础教育的一部分,对普通高中的教育投入要以政府财政投入为主。同时,要广泛吸纳社会资金投资办学,努力形成以政府为主体、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多元化办学格局。

对于中等职业教育,《教育规划纲要》提出,“中等职业教育实行政府、行业、企业及其他社会力量依法筹集经费的机制。”我国在很长一段时间出现了普通高中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发展“一条腿长、一条腿短”的不协调现象,中等职业教育滞后发展成为制约我国走新型工业化道路、解决“三农”问题和城镇化建设进程的障碍。过去几年,国家已经加大了对中等职业教育的财政投入力度。“十一五”期间中央财政新增职业教育专项资金140亿元,经费总规模是“十五”期间的10倍以上。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里,还应继续加大对中等职业教育的投入。与此同时,要建立政府、行业和企业及其他社会力量依法筹集经费的体制,保障中等职业教育健康可持续发展。

逐步建立政府、受教育者、用人单位和社会共同分担、多种所有制并存和多渠道增加职业教育经费投入的新机制。政府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等相关法律、规定中关于多渠道筹措职业教育经费的各项规定,要根据当地实际,调整教育经费投入结构,提高中等职业教育经费在本地区教育经费投入中的比例,建立符合中等职业教育发展特点的中等职业学校生均经费标准,并保证中等职业教育财政性经费、生均经费和生均公用经费相应增长。中等职业教育本身也充分发挥企业职业教育优势,推进校企合作,鼓励民办资本采取独资、股份、联办和合作等形式,建立多元投资中等职业教育办学体制,鼓励和引导中等职业学校开展勤工俭学、发展校办产业,积极推进中等职业教育领域内的中外合作办学。

对于高等教育,《教育规划纲要》提出,“高等教育实行以举办者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学校设立基金接受社会捐赠等筹措经费的机制。”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规定“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高等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使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同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相适应。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教育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保证国家兴办的高等教育的经费逐步增长。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向高等教育投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在校学生年人均教育成本,规定高等学校年经费开支标准和筹措的基本原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高等学校年经费开支标准和筹措办法,作为举办者和高等学校筹措办学经费的基本依据。”我国高等教育学校一般均由国家政府举办,政府以举办者的身份承担高等教育投入的主要责任。

在竞争的劳动力市场上,个人受教育程度的高低与预期的就业机会和收入是成正比的。接受高等教育的受教育者,参加社会工作后会获得比其他未接受过高等教育的人更多的经济收益。此外,高等教育还能够给接受高等教育者个人带来非经济利益,比如个人接受高等教育在未来获得较高的社会地位和较高的文化素养。根据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接受高等教育者个人(或其家庭)也应当合理分担培养成本。

高等教育发展除了从政府获得经费、争取纵向与横向科研经费、收取学杂费以外,还必须面向社会、面向校友、面向企业等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争取社会对高等学校办学经费的支持。学校设立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是许多发达国家使用的成功办法,也是我国高等教育成本分担机制的一个创新性举措,可以缓解我国高等教育经费不足的问题。目前,社会捐赠、校友捐赠已成为高校办学经费的重要来源之一。首先,从法律地位角度来说,大学教育基金会接受社会各界对大学的捐赠,属于社会公益事业,大学教育基金会可以申请免税。其次,基金的市场运作,提高了基金的使用效率。最后,基金会的组织结构和管理机构更规范,使基金保值增值更有效率和安全。

(五)进一步加大农村、边远贫困地区、民族地区教育投入

农村地区、边远贫困地区、民族地区经济发展落后,教育筹资十分困难,教育投入严重不足,办学条件普遍较差,甚至无法保持学校最基本运转,极大制约了这些地区的教育和社会经济的发展,也影响到我国教育和社会经济事业的整体发展。

我国对各级各类教育的相关法律、政策中都有重视农村、边远贫困地区、民族地区教育投入的要求。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提出“国务院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教育专项资金,重点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2006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提出“国家组织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项资金,扶持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将有限的教育资源向薄弱环节和重点领域倾斜,保证教育事业健康发展。《2004-2010年西部地区教育事业发展规划》中提出要“加大中央对西部地区教育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继续利用国债资金支持西部教育”。

“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等专项工程也是国家对贫困地区教育重视的体现。

农村、边远贫困地区、民族地区的教育投入已经成为我国教育投入中的关键领域与薄弱环节,在进一步加大对这些地区教育投入的过程中,要注意解决教育不公平、教育不均衡等突出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