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视和支持民族教育事业意义重大
1.民族教育事业对于推动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意义重大
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在本世纪头二十年,集中力量,全面建设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要实现党在新世纪新阶段的这一奋斗目标,必须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发展。只有民族地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才能为全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机遇和条件。要推动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现民族地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必须要大力发展民族教育事业。通过教育事业的发展,推动社会全面进步,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这才是基础和关键。发展民族教育事业,也是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的需要。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国家的性质,决定了我国必须把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作为一项重大的战略任务。各民族的繁荣进步,包括各民族平等权利的保障、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全面发展以及各民族自身素质的提高,而这些都离不开民族教育事业的发展。历史反复证明,民族教育的发展,对于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具有深刻影响。没有各民族地区文化教育的充分发展,没有大批少数民族出身、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和党的领导的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者、领导者,没有千百万广大少数民族群众科学文化素质的普遍提高,就不可能从根本上消除各民族间事实上存在的不平等,也就不会有各民族的共同繁荣。
2.民族教育事业对于推进各民族大团结、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意义重大
推进各民族的大团结,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是民族教育事业始终贯穿的一条主线;大力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是民族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强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宗教观和党的民族、宗教政策的教育,加强我国各民族团结奋斗光荣传统以及优秀文化传统的教育,可以使各民族师生和干部群众进一步增强“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互相离不开”的观念,牢固树立自觉维护国家统一、反对民族分裂的思想意识,不断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教育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在各级各类学校广泛开展民族团结教育。”2008年教育部办公厅、国家民委办公厅印发了《学校民族团结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对各级各类学校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提出了明确要求。各学校要在《教育规划纲要》和《学校民族团结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的指导下,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开展民族团结教育。要贯彻育人为本的原则,从不同地区的实际和各族学生不同年龄阶段身心发展的特点出发,分阶段、分层次、有重点、有针对性地设置具体教育内容。除课堂教学主渠道外,不同学校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因时、因地制宜,灵活选择、使用多种形式、途径和方法开展学校民族团结教育。要加强承担民族团结教育任务的师资队伍建设、民族团结教育教学资源建设,重视对学校民族团结教育活动的评价和督导工作。[63]
(二)加强对民族教育工作的领导,公共教育资源要向民族地区倾斜
1.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民族教育工作的领导
《教育规划纲要》明确指出“要加强对民族教育工作的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切实解决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教育事业发展面临的特殊困难和突出问题。”重视和支持民族教育事业不是一句空话,而是对各级政府提出的一项刚性要求。目前,民族教育工作因为涉及人数少和教育事业见效慢等因素一直没有得到各级领导应有的重视,《教育规划纲要》提出的要求正是力求解决这一问题。为此,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民族教育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一方面,要贯彻执行党的民族教育政策。党的民族教育政策是民族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生命。新中国成立六十多年来的实践证明,党和国家为我们制定的帮助少数民族教育发展的各项政策是正确的。另一方面,也要深入了解民族地区教育事业发展面临的特殊困难和突出问题,切实做到为少数民族教育事业发展排忧解难。具体来说,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要加快民族教育立法,把民族教育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这是搞好民族教育工作的根本保证。当前应尽快出台《少数民族教育条例》,并抓紧起草《少数民族教育法》,使民族教育的主要方面做到有法可依。二要把为少数民族教育做实事列入各级领导干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促使各级政府把民族教育作为民族地区的“基本建设”事业来抓,像抓工程、抓建设项目一样关心民族教育事业。三要认真研究制定本地区民族教育发展的整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民族教育工作。四要对在民族教育的改革发展、科学研究、教育对口支援、培养少数民族人才以及捐资助学等方面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机构、高等学校、社会团体和个人给予大力表彰和宣传,在全社会不断营造重视民族教育的氛围。
2.公共教育资源要向民族地区倾斜
《教育规划纲要》明确指出“公共教育资源要向民族地区倾斜”,这一指示具有划时代的导向意义。这一指示要求把民族教育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位置,加大对民族教育的倾斜扶持和对口支援力度,确保民族教育投入。它极大地鼓舞了民族地区的广大干部群众和从事民族教育事业的工作者,同时也成为中央财政和各级政府财政投入的方向标。
历史表明,对民族地区和民族教育事业的政策倾斜和资金倾斜是一个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第一,在政策的倾斜上有很多实际政策。比如现在实施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首先是在西部地区实施,2005年、2006年以后就开始在全国实行。在中央和地方政府经费分担机制上,对西部地区,中央财政给予了较大的扶持,这体现了国家对西部民族地区扶持的力度。另外,实施的各项针对少数民族学生的资助政策,重点是保证民族地区贫困学生能够接受义务教育。具体来讲:一是实施“两免一补”政策,首先在民族地区开始实行。二是对特别困难的一些地区,中央安排专项资金给予支持。2008年中央财政安排了2499万元补助22个人口较少民族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寄宿生生活费。三是中央每年安排1.2亿元对西藏农牧区中小学生实行“三包”政策,即包吃、包住、包学习。第二,在资金的投入上,近几年实施的一系列重大教育工程项目,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教育工作的支持,加大了这方面的资金投入力度。这些重大工程都向民族地区倾斜。比如,“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农村中小学校现代远程教育工程”“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等一系列重大教育项目当中,都把民族地区作为重点给予扶持。这些工程的实施,极大地改善了民族地区的办学条件。[64]《教育规划纲要》提出的“公共教育资源要向民族地区倾斜”使我们的民族教育政策体系和资金投入体系再次达到一个高峰。
当然,要保证公共教育资源向民族地区倾斜,不仅仅是中央政府的责任,也是各级政府的重担。为此,中央财政加大对民族教育支持力度,通过加大转移支付,进一步加大民族地区教育投入;民族地区各级政府也要按照事权划分增加投入,保证民族教育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和必备的办学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