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机构的设计,应与单位整个组织体系相协调。一般来说,经营类型简单、业务量少的企业,会计机构可以小些;经营类型复杂、业务量多的企业,会计机构可以大些。《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五条规定:“各单位应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企业应根据自身所处的经营环境、管理要求和组织形式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这是企业进行会计工作的前提条件。设置会计机构,既要符合会计法的要求,又要与企业的管理要求和管理形式相适应,同时也要充分考虑企业规模、经营特点等因素。因为一切会计工作都是围绕企业生产经营服务的。以下分别就集团公司、大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进行说明。
}h6}(一)集团公司
集团公司是拥有多个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和其他分支机构的企业。从集团公司从事的经营范围看,它可以是同一行业的,也可以是不同行业的;从其分支机构分布的地域范围看,可以是我国境内的集团公司,也可以是跨国性集团公司。集团公司经济业务面广,牵扯到的利益方众多,业务类型相当复杂,层面涉及广,辐射性强。组织结构可按照不同的分类进行分别设计,在这样的组织结构下,会计管理系统除了日常的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工作外,还须管理和运用集团公司各分支机构或分公司之间的资金,收集汇总各子公司所在地的经济信息,以便更有效地调度集团公司的资金,提高集团经营管理的规模效益。因此,集团公司的会计机构通常独立于其他管理部门,甚至将对总公司本部的财务会计管理与对子公司的控制管理划分成两部分,专门组成一个集团财务公司或投资控股公司。财务部门和会计部门应分设,适宜采用非集中核算方式。如图2.1所示。
图2.1 集团公司财会机构示意图
}h6}(二)大中型企业
大中型企业经济活动比较复杂,经济关系涉及面广,资金流量大,内部管理难度大,且大中型企业类型多,不可能采用一样的组织结构,但一般适宜采用职能式或事业部式结构。
大中型企业,由于其规模大,业务量繁多,经济业务发生的种类复杂,需要会计机构渗透到企业的每一个经营过程和各个管理领域,因此会计除了负责日常的核算工作外,还要开展对企业各职能部门运作绩效的考核。会计机构作为一个企业管理系统中的子系统,除了具有自身一整套的管理机构外,它的信息网络还深入到企业各个部门,提供的信息可反映企业生产经营的全貌和整个过程,其作用随时影响着企业管理者的经营决策。目前在我国大中型企业中一般实行总会计师制度(民营大中型企业多采用财务总监制)。总会计师是企业经济工作的负责人,全面负责企业的经济核算,与企业其他副级领导地位相同,直接对经理(或厂长)负责,报告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大中型企业的会计组织形式采用分散核算形式的较多。大中型企业会计机构设置如图2.2所示。
图2.2 大中型企业会计机构示意图
}h6}(三)小型企业
小型企业经营业务数量少,交易类型有限,生产组织和职能组织简单,基本上是“直线式”管理。由于小型企业的生产组织结构简单,与之相适应的会计组织机构也比较单一,会计发挥单一的核算作用,无须对数据进行深层次分析。通常按生产运营的程序和需要设置会计机构。其财会部门适宜采用集中核算的方法,财务与会计合设。小型企业会计机构设置如图2.3所示。
图2.3 小型企业会计机构示意图
}h6}(四)微型企业
1.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的条件,但配备了会计人员的企业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六条规定:“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当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这是《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对设置会计机构问题提出的一个原则性要求,即对于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单位,如财务收支数额不大、会计业务比较简单的企业、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等,为了适应这些单位的内部客观需要和组织结构特点,允许其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这类机构一般应是单位内部与财务会计工作接近的机构,如计划、统计或经营管理部门,或者是有利于发挥会计职能作用的内部综合部门,如办公室等。只配备专职会计人员的单位也必须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和严格的财务手续,其专职会计人员的专业职能不能被其他职能所替代。
2.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的条件,没有配备相应会计人员的企业
某些企业经营规模很小,业务量少,会计的任务只是记录营业额、控制费用、计算盈亏及纳税所得。《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八条规定:“没有设置会计机构和配备会计人员的单位,应当根据《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持有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其他代理记账机构进行代理记账。”为了肯定代理记账业务,新《会计法》中明确规定,对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单位,可以委托经批准设立的会计咨询、服务机构进行代理记账,从而确立了代理记账业务的法律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