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1 / 1)

中国证券业协会成立于1991年8月28日,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设立的证券业自律性组织,属于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接受中国证监会和国家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由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理事会为其执行机构。自从成立以来,中国证券业共召开了四次会员大会。中国证券业协会实行会长负责制。截止到2008年12月31日,协会共有会员323家,其中,证券公司106家,基金管理公司61家,证券投资咨询公司95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3家,资信评级机构5家,特别会员53家(其中地方证券业协会35家,基金托管银行15家,证券交易所2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1家)。

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指导下,证券业协会认真贯彻执行“法制、监管、自律、规范”的八字方针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团结和依靠全体会员,切实履行“自律、服务、传导”三大职能,在推进行业自律管理、反映行业意见建议、改善行业发展环境等方面做了一些工作,发挥了行业自律组织的应有作用。其宗旨是:在国家对证券业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下,进行证券业自律管理;发挥政府与证券行业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持证券业的正当竞争秩序,促进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推动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一)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职责

第四次会员大会通过了修改后的新章程,明确了协会在以下三方面的主要职责:

(1)协会依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行使下列职责: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证券法律、行政法规;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中国证监会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收集整理证券信息,为会员提供服务;制定会员应遵守的规则,组织会员单位的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开展会员间的业务交流;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证券业务纠纷进行调解;组织会员就证券业的发展、运作及有关内容进行研究;监督、检查会员行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协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2)协会依据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规定,行使下列职责:制定自律规则、执业标准和业务规范,对会员及其从业人员进行自律管理;负责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认定和执业注册管理;负责组织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资质测试和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并对其进行持续教育和培训;负责做好证券信息技术的交流和培训工作,组织、协调会员做好信息安全保障工作,对证券公司重要信息系统进行信息安全风险评估,组织对交易系统事故的调查和鉴定;负责制定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运行规则,监督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业务活动和信息披露等事项;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3)协会依据行业规范发展的需要,行使其他涉及自律、服务、传导的自律管理职责:推动行业诚信建设,督促会员依法履行公告义务,对会员信息披露的诚信状况进行评估和检查;制定证券从业人员职业标准,组织证券从业人员水平考试和水平认证;组织开展证券业国际交流与合作,代表中国证券业加入相关国际组织,推动相关资质互认;其他自律、服务、传导职责。

(二)证券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

2002年12月16日,中国证监会公布《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2003年2月1日起实施。

1.证券从业人员的分类

证券从业人员是指证券中介机构中一些特定岗位的人员。按岗位不同,分为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

(1)管理人员包括:证券中介机构的正、副总经理;兼营机构的总经理和负责证券业务的副总经理;证券中介机构中内设各证券业务部门的正、副经理;证券中介机构下设的证券营业部的正、副经理;证券清算、登记机构内各业务部门的正、副经理;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内设各业务部门的正、副经理。

(2)专业人员包括:证券公司中从事证券承销业务的专业人员;从事证券经纪业务的专业人员;从事证券自营业务的专业人员;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专业人员;从事财务会计工作的专业人员;从事稽核、审计、风险管理工作的专业人员;从事计算机管理的专业人员;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中从事为客户提供投资咨询服务的从业人员;资信评估机构中从事证券资信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中国证监会认为需要进行资格认定的其他专业人员。

另外,按照资格不同还分为:证券承销从业资格、证券经纪从业资格、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

2.从业资格的取得和执业证书

中国证券业协会负责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执业证书发放以及执业注册登记等工作。中国证监会对中国证券业协会有关证券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凡年满18周岁,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都能参加资格考试。从业资格不实行专业分类考试,由协会统一组织。资格考试内容包括一门基础性科目和一门专业性科目。参加考试的人员考试合格的,取得从业资格。

根据证券市场发展的需要,协会可在资格考试之外另行组织各项专业的水平考试,但不作为法定考试内容,由从业人员自行选择,供机构用人时参考。

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通过证券经营机构申请统一的执业证书:

(1)已被机构聘用;

(2)最近三年未受过刑事处罚;

(3)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4)未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或者已过禁入期的;

(5)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执业证券投资咨询以及证券资信评估业务的,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五十八条,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申请人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协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颁发执业证书;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不予颁发执业证书,并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或者机构,并书面说明理由。

3.执业证书的管理

机构不得聘用未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对外开展证券业务。

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连续三年不在机构从业的,由协会注销其执业证书;重新执业的,应当参加协会组织的执业培训,并重新申请执业证书。从业人员取得执业证书后,辞职或者不为原聘用机构所聘用的,或者其他原因与原聘用机构解除劳动合同的,原聘用机构应当在上述情形发生后十日内向协会报告,由协会变更该人员执业注册登记。取得执业证书的从业人员变更聘用机构的,新聘用机构应当在上述情形发生后十日内向协会报告,由协会变更该人员执业注册登记。

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违反有关证券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受到聘用机构处分的,该机构应当在处分后十日内向协会报告。

中国证券业协会应当建立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数据库,进行资格公示和执业注册登记管理。协会依据本办法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定的从业资格考试办法、考试大纲、执业证书管理办法以及执业行为准则等,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协会、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进行后续职业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

4.相关处罚

(1)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违反考场规则,扰乱考场秩序的,在两年内不得参加资格考试。

(2)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执业证书的,不予颁发执业证书;已颁发执业证书的,由协会注销其执业证书。

(3)机构办理执业证书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故意刁难有关当事人的,或者不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的,由协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协会对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中国证监会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4)机构聘用未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对外开展证券业务的,由协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中国证监会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5)从业人员拒绝协会调查或者检查的,或者所聘用机构拒绝配合调查的,由协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中国证监会给予从业人员暂停执业3个月至12个月,或者吊销其执业证书的处罚;对机构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6)被中国证监会依法吊销执业证书或者因违反本办法被协会注销执业证书的人员,协会可在3年内不受理其执业证书申请。

(7)协会工作人员不按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故意刁难有关当事人的,协会应当给予纪律处分。

(三)证券业从业人员的行为规范与行为准则

为规范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促进证券行业健康发展,证券业协会编制了从业人员的行为规范和行为准则。

1.行为规范

证券业从业人员的行为规范的内容包括:正直诚信、勤勉尽责、廉洁保密、自律守法。

(1)正直诚信。要求证券从业人员公正而不偏私,诚实守信,处理问题不带个人成见和感情用事,而坚持原则办事,严守信用,实事求是,忠实履行所承担的职责和诺言,取信于民。

(2)勤勉尽责。要求证券从业人员要勤奋踏实,自觉主动地完成自己所担负的任务。热爱本职工作,认真负责,任劳任怨,对待工作尽心尽力,一丝不苟。

(3)廉洁保密。要求证券从业人员要廉洁奉公,不谋私利,谨言慎行,秉公办事,洁身自好;保守在从业过程中接触到的有关客户的和证券经营机构的商业秘密,也包括保守有关国家机密。

(4)自律守法。要求证券从业人员自觉执行职业道德规范和各项法律、法规。要求证券业从业人员不仅要熟悉有关政策法规,而且要自觉执行所有政策法规。

2.行为准则

证券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包括保证性行为和禁止性行为,又称“八要,八不要”。

保证性行为又称积极性行为,是指作为证券业从业人员应当做到的行为,是从事证券业的基本要求。包括以下几方面:

(1)热爱本职工作,准确执行客户指令,为客户保密;

(2)努力钻研业务,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和工作效率;

(3)遵守国家法律和有关证券业务的各项制度;

(4)积极维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珍惜证券业的职业荣誉;

(5)文明经营、礼貌服务,保证证券交易中的公开、公平与公正;

(6)服从管理、服从领导,自觉维护证券交易中的正常秩序;

(7)团结同事,协调合作,合理处理业务活动中出现的各种矛盾;

(8)热心公益事业,爱护公共财产,不以职谋私,不以权谋私。

禁止性行为,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证券业从业人员不得从事的行为。包括以下各方面:

(1)不得以获取投机利益为目的,利用职务之便从事证券的买卖活动;

(2)不得向客户提供证券价格上涨或下跌的肯定性意见;

(3)不得与发行公司或相关人员间有获取不正当利益约定;

(4)不得劝诱客户参与证券交易;

(5)不得接受分享利益的委托;

(6)不得向客户保证收益;

(7)不得接受客户的买卖证券的种类、数量、价格及买进或卖出的全权委托;

(8)不得为达到排除竞争者目的,不正当地运用其在交易中的优越地位限制某些客户的业务活动。

本章小结

证券监管的意义在于保障广大投资者的权益、维护市场良好的秩序、发展和完善证券市场体系、提高证券市场效率。证券监管的原则是依法管理原则、保护投资者利益原则、“三公”(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监管与自律相结合的原则。证券监管的目标是:一是保护投资者;二是确保市场公平、有效和透明;三是减少系统风险。我国目前主要采用行政管理监督、自律性管理监督、公开性监督和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方式,把运用法律手段与运用经济手段、行政手段结合起来。证券市场监管的对象:对证券市场主体的监管、对证券市场客体的监管、对证券中介机构的监管。我国的证券市场经过近20年的发展,形成了一套监管体系,包括: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和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为一体的监管体系和自律管理体系。证券市场监管的内容:对证券发行市场监管、证券交易市场监管、证券经营机构的监管。我国证券监管的法律制度由《证券法》《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刑法》《会计法》共同组成。当然还包括各项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证券市场的自律管理机构主要是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证券业从业人员的行为规范与行为准则的主要核心是:“十六字”和“八要,八不要”。

习题

一、名词解释

1.证券市场监管 2.三公原则 3.信息披露 4.内幕交易 5.欺诈行为

二、简答题

1.证券市场监管的原则、目标和手段是什么?

2.中国证监会有哪些主要职责?

3.操纵市场行为的方式有哪几种?

4.欺诈行为包括哪些内容?

5.信息披露制度的意义有哪些?

6.证券从业人员行为规范是什么?

7.证券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包括什么?

三、案例分析

案例一:“亿安科技”股价操纵案

中国证监会于2001年4月25日对外披露了查处广东欣盛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违规操纵“亿安科技”股票事件。依据《证券法》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没收它们操纵股票违法所得的4.49亿元,并罚款4.49亿元。

中国证监会已向这四家公司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它们分别是广东欣盛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广东中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广东百源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和广东金易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说,这四家公司自1998年10月5日起,集中资金,利用627个个人股票账户及3个法人股票账户,大量买入“深锦兴”(后更名为“亿安科技”)股票。持仓量从1998年10月5日的53万股,占流通股的1.52%,到最高时达2000年1月12日的3001万股,占流通股的85%。同时,还通过其控制的不同股票账户,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和交易量,联手操纵“亿安科技”的股票价格。截止到2001年2月5日,上述四家公司控制的股票账户共实现赢利4.49亿元,股票余额77万股。这位发言人表示,这四家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九十条所述的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九十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没收这四家公司违法所得4.49亿元,并罚款4.49亿元;责令它们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在交易所监督下卖出剩余股票77万股,并注销违规开立的个人股票账户,赢利予以没收。

处罚中还规定,这四家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由开户银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付款凭证的复印件送中国证监会稽查局执行监督处备查。这四家公司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思考题:

1.证监会的处罚决定如何反映了监管原则?

2.如何通过加强监管更有效地预防此类行为的发生?

案例二:“银广夏”案

根据银广夏1999年年报,银广夏的每股赢利当年达到0.51元;其股价从1999年12月30日的13.97元启动,至2000年4月19日涨至35.83元。次日银广夏实施了优厚的分红方案10转增10后,即进入填权行情,于2000年12月29日完全填权并创下37.99元新高,折合为除权前的价格75.98元,较一年前启动时的价位上涨440%,较之于1999年“5·19”行情发动前,上涨了8倍多;2000年全年涨幅高居深沪两市第二;2000年年报披露的业绩再创奇迹,在股本扩大一倍基础上,每股收益攀升至0.827元。

2001年3月1日,银广夏发布公告,称与德国诚信公司签订连续三年总金额为60亿元的萃取产品订货总协议。仅仅依此合同推算,2001年银广夏每股收益就将达到2至3元。此前早些时候,银广夏董事局主席张吉生预测,未来三年内每年业绩将连续翻番。

记者经过长达一年多的跟踪采访,渐渐了解了事实真相,银广夏的“神话”最终破灭,股票价格一路下跌。一个即使在并不成熟的中国证券市场上也相当少见的特大造假骗局,展现在我们面前。

思考题:

1.从上述案件可以看出信息披露的重要性。

2.分析证券监管部门应采取的监管措施。

案例三:杭萧钢构案

2006年11月,杭萧钢构与中国国际基金有限公司开始接触洽谈安哥拉公房项目由混凝土结构改成钢结构。至2007年2月17日,杭萧钢构公司与中基公司签订了安哥拉安居家园建设工程项目的产品销售合同和施工合同。此间,原杭萧钢构证券办主任陈玉兴获悉安哥拉项目情况,并指令王向东买入2776996股杭萧钢构。其后,杭萧钢构证券办副主任、证券事务代表罗高峰违反《证券法》有关规定,将其所知悉的安哥拉项目信息泄露给陈玉兴,王向东随后按照陈玉兴指令买入239.86万股、178.73万股杭萧钢构,陈并将罗高峰委托其管理的晁励春股票账户买入4.28万股杭萧钢构。至监管机构展开调查时,王向东依陈玉兴指令将杭萧钢构股票全部卖出,非法获利4037万元,陈玉兴将晁励春账户上的杭萧钢构股票全部卖出,非法获利36万余元。

2007年5月证监会对杭萧钢构信披违法违规案做出行政处罚,对杭萧钢构和5名相关人员分别予警告和共计110万元的罚款。涉嫌犯罪线索已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责。

该案由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本月5日做出判决:罗高峰犯泄露内幕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陈玉兴、王向东犯内幕交易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和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各处罚金4037万元。

思考题:

1.中国证监会有哪些职权?

2.谈谈我国的证券市场监管体制。

3.“杭萧钢构案”给我们什么启发?

深度阅读

杨峰,左伟卫.证券法[M].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2007.

实践课堂

把班级同学分成几组,每组同学利用课余时间搜集关于证券监管的案例,每组派代表给全班同学介绍并提出问题,其他组同学回答,最后由该组同学解答并说明原因。

网络实训

1.登录中国证监会网站,通过新闻导读、证监会公告、保荐信用监管、法律法规、信息披露等栏目,及时了解证券监管的相关信息。

2.登录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及时了解我国证券行业自律管理的有关要求和情况。可以单击“考试信息”界面,了解关于证券从业资格考试的相关内容和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