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证券交易所(1 / 1)

1997年11月30日经国务院批准,1997年12月10日发布并实施《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证券交易所是指依本办法规定条件设立的,不以赢利为目的,为证券的集中和有组织的交易提供场所、设施,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职责,实行自律性管理的会员制事业法人。《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的制定是为了加强对证券交易所的管理,明确证券交易所的职权和责任,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机构都应当接受中国证监会的监督管理。

(一)证券交易所的职能

(1)提供证券交易的场所和设施;

(2)制定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章;

(3)审核批准证券的上市申请;

(4)组织、监督证券交易活动;

(5)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管;

(6)依照证券交易所章程、业务规则的规定对会员的证券交易活动进行监管;

(7)提供和管理证券交易所的证券市场信息;

(8)证券委许可的其他职能。

(二)证券交易所的组织

我国证券交易所的组织主要包括会员大会、理事会、监察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和总经理。

会员大会为证券交易所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大会由理事会召集,每年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理事会是证券交易所的决策机构,每届任期三年,理事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理事会会议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证券交易所理事会由七人至十三人组成,分会员理事和非会员理事,其中,会员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非会员理事由证监会委派,人数不少于理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不超过理事会成员总数的二分之一。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一人至二人。理事长、副理事长由证监会提名,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总经理在理事会领导下负责日常管理工作,为证券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应当是理事会成员,但不能由理事长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任期三年,总经理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证券交易所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一至三人。总经理、副总经理由证监会任免。总经理、副总经理不得由国家公务员兼任。

监察委员会是理事会下设的监督机构,对理事会负责,每届任期三年。监察委员会主席由理事长兼任。

根据需要理事会可以下设其他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的职责、任期和人员组成等事项,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章程中作出具体规定。各专门委员会的经费应当纳入证券交易所的预算。

(三)对证券交易活动的监管

根据《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证券交易所应当就以下方面制定具体的交易规则:交易证券的种类和期限;证券交易方式和操作程序;证券交易中的禁止行为;清算交割事项;交易纠纷的解决;上市证券的暂停、恢复与取消交易;证券交易所的开市、收市、休市及异常情况的处理;交易手续费及其他有关费用的收取方式和标准;对违反交易规则行为的处理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信息的提供和管理;股价指数的编制方法和公布方式;其他需要在交易规则中规定的事项。

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交易活动的监管主要通过下述方法实施:

(1)证券交易所公布即时行情,并按日制作证券行情表,以适当方式公布;

(2)就其市场内的成交情况编制日报表、周报表、月报表和年报表,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3)证券交易所应当在业务规则中对证券交易合同的生效和废止条件作出详细规定,并维护在本证券交易所达成的证券交易合同的有效性;

(4)证券交易所应保证投资者有平等机会获取证券市场的交易行情和其他公开披露的信息,并有平等的交易机会;

(5)依照有关规定,证券交易所有权暂停或者恢复上市证券的交易。暂停交易的时间超过一个交易日时,应当报证监会备案;暂停交易的时间超过五个交易日时,应当事先报证监会批准;

(6)证券交易所应当建立市场准入制度。并根据证券法规的规定或者证监会的要求,限制或者禁止特定证券投资者的证券交易行为;

(7)证券交易所及其会员应当妥善保存证券交易中产生的委托资料、交易记录、清算文件等,并制定相应的查询和保密管理措施;

(8)证券交易所应当保证其业务规则得到切实执行,对违反业务规则的行为要及时处理;

(9)证券交易所应当建立符合证券市场监督管理和实时监控要求的计算机系统,并设立负责证券市场监管工作的专门机构。

(四)对交易所会员的监管

根据《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规定,证券交易所应当就取得会员资格的条件和程序;席位管理办法;与证券交易和清算业务有关的会员内部监督、风险控制、电脑系统的标准及维护等方面的要求;会员的业务报告制度;会员所派出市代表在交易场所内的行为规范;会员及其出市代表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其他需要在会员管理规则中规定的事项制定具体的会员管理规则。

《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规定,证券交易所接纳的会员应当是有权部门批准设立并具有法人地位的境内证券经营机构。证券交易所决定接纳或者开除会员应当在决定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备案;决定接纳或者开除正式会员以外的其他会员应当在履行有关手续五个工作日之前报证监会备案。证券交易所必须限定交易席位的数量。证券交易所设立普通席位以外的席位应当报证监会批准。证券交易所调整普通席位和普通席位以外的其他席位的数量,应当事先报证监会批准。证券交易所应当对会员取得的交易席位实施严格管理。会员转让席位必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管理规定由交易所审批。严禁会员将席位全部或者部分以出租或者承包等形式交由其他机构和个人使用。

《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要求,证券交易所应当根据国家关于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管理的规定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划,对会员的证券自营业务实施监管。证券交易所应当在业务规划中对会员代理客户买卖证券业务做出详细规定并实施监管。证券交易所每年应当对会员的财务状况、内部风险控制制度以及遵守国家有关法规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情况进行抽样或者全面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上报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权要求会员提供有关业务的报表、账册、交易记录及其他文件、资料。证券交易所会员应当接受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并主动报告有关问题。证券交易所可以根据证券交易所章程和业务规则对会员的违规行为进行制裁。

(五)对上市公司的管理

根据《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规定,证券交易所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就证券上市的条件、申请和批准程序以及上市协议的内容及格式;上市公告书的内容及格式;上市推荐人的资格、责任、义务;上市费用及其他有关费用的收取方式和标准;对违反上市规则行为的处理规定;其他需要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事项制定具体的上市规则。

证券交易所应当与上市公司订立上市协议,确定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上市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并报证监会备案。交易所与任何上市公司所签上市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均应一致;确需与某些上市公司签署特殊条款时,报证监会批准。

同时,证券交易所应当建立上市推荐人制度,保证上市公司符合上市要求,并在上市后由上市推荐人指导上市公司履行相关义务。证券交易所应当监督上市推荐人切实履行业务规则中规定的相关职责。上市推荐人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证券交易所有权根据业务规则的规定对上市推荐人予以处分。

根据《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证券交易所应当根据证监会统一制定的格式和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复核上市公司的配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与募集资金及证券上市直接相关的公开说明文件,并监督上市公司按时公布。证券交易所可以要求上市公司或者上市推荐人就上述文件做出补充说明并予以公布。证券交易所应当督促上市公司按照规定的报告期限和证监会统一制定的格式,编制并公布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并在其公布后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处理。证券交易所应当在报告期结束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将检查情况报告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应当审核上市公司编制的临时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涉及《公司法》、国家证券法规以及公司章程中规定需要履行审批程序的事项或者涉及应当报证券委、证监会批准的事项,证券交易所应当在确认其已履行规定的审批手续后,方可准予其公布。

如果出现以下情况,证券交易所应当暂停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并要求上市公司立即公布有关信息:(1)该公司股票交易发生异常波动;(2)有投资者发出收购该公司股票的公开要约;(3)上市公司依据上市协议提出停牌申请;(4)证监会依法作出暂停股票交易所决定时;(5)证券交易所认为必要时。

证券交易所应当设立上市公司股东持股情况的档案资料,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对股东持股数量及其买卖行为限制规定,对上市公司股东在交易过程中的持股变动情况进行即时统计和监督。上市公司股东因持股数量变动而产生信息披露义务的,证券交易所应当在其履行信息披露之前,限制其继续交易该股票,督促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立即向证监会报告。证券交易所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将上市公司尚未上市流通股份与其已上市流通股份区别开来,未经证券委批准,不得准许尚未上市流通股份进入交易系统。证券交易所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经理不得卖出本人持有的本公司股票。上市公司应当建立上市公司信息统计系统,并按照交易所的要求及时报送、公布有关统计资料。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可以按照上市协议的规定予以处理,并可以就其违反证券法规的行为提出处罚意见,报证监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