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我国的证券监管机构(1 / 1)

我国的证券市场经过近20年的发展,形成了一套监管体系,包括: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和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为一体的监管体系和自律管理体系。

(一)政府监管机构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是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机构,其依法对证券市场实行监督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组成。

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是国务院直属机构,于1992年10月成立,是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的主管部门。证监会由具有证券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经费来源也主要向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及证券经营机构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目前,证监会下设有发行监管部、市场监管部、上市公司监管部、机构监管部、基金监管部、期货监管部、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部、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办公室、法律部、稽查局、会计部、国际合作部等职能部门。

中国证监会的主要职责是:(1)研究和拟定证券期货市场的方针政策、发展规划;起草证券期货市场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证券期货市场的有关规章。(2)统一管理证券期货市场,按规定对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实行垂直领导。(3)监管股票、可转换债、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交易、托管和清算;批准企业债券的上市;监管上市国债和企业债券的交易活动。(4)监管境内期货合约的上市、交易和清算;按规定监管境内机构从事境外期货业务。(5)监管上市公司及其有信息披露义务的股东的市场行为。(6)管理证券期货交易所;按规定管理证券期货交易所的高级管理人员;归口管理证券业协会。(7)监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登记清算公司、期货清算机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与中国人民银行共同审批基金托管机构的资格并监管其基金托管业务;制定上述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证券期货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8)监管境内企业直接或间接到境外发行股票、上市;监管境内机构到境外设立证券机构;监管境外机构到境内设立证券机构,从事证券业务。(9)监管证券期货信息传播活动,负责证券期货市场的统计与信息资源管理。(10)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及其成员从事证券期货中介业务的资格并监管其相关性的业务活动。(11)依法对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罚。(12)对口管理证券期货行业的对外交往和国际合作事务。

2.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中国证监会在上海、深圳等地设立9个稽查局,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共设立36个证监局。其主要职责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据证监会的授权对辖区内的上市公司、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和有关股票发行业务、证券投资基金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辖区内前述监管范围的违法、违规案件,调解证券期货业务纠纷和争议,以及证监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二)自律性组织

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的自律监管,主要通过下列自律性组织实施:

1.证券交易所

证券交易所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经政府主管机关核准设定的实行自律管理的公益性法人。证券交易所有会员制和公司制两种组织形式。我国现有上海和深圳两家证券交易所,均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为证券的集中和有组织的交易提供场所、设施,并履行相关职责,实行自律性管理的会员制事业法人。

2.证券业协会

中国证券业协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设立的证券业自律性组织,属于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接受中国证监会和国家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成立于1991年8月28日。多年来,协会认真贯彻执行“法制、监管、自律、规范”的八字方针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指导下,团结和依靠全体会员,切实履行“自律、服务、传导”三大职能,在推进行业自律管理、反映行业意见建议、改善行业发展环境等方面做了一些工作,发挥了行业自律组织的应有作用。

3.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中国证监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于2005年8月30日登记成立,由国务院独资设立,证监会、财政部、央行有关人士出任董事,于2005年9月29日正式开业,又被简称为中投保。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证券公司被撤销、关闭和破产或被证监会采取行政接管、托管经营等强制性监管措施时,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对债权人予以偿付。按照章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的重大决策,负责筹集、管理和使用基金资金,并按照安全、稳健的原则履行对基金的管理职责,保证基金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