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诉警
对于犯罪案件的受害者来说,遇有犯罪案件时会做出何等反应?大部分民众在遇有窃盗案件时,都会主动诉警。例如,宣内沟尾巴胡同门牌九号住户蒋陈氏,为预备过春节,自赴西四牌楼西安市场购买猪肉等物,不料衣袋内之钞洋30元,不知何时竟被绺贼摸去,后由丈夫蒋天兢,报知内四区署。[30]对于窃盗案的受害者来说,不论财产损失的多少,诉警是一件平常的事情,有时即便是很少的财物损失,受害者也都会选择报告警察。区署接到报案后,转呈公安局,由公安局再饬令城郊各区队注意查缉。公安局每日发布的《北平市政府公安局紧急命令》中涉及的窃盗案件中,大部分的窃盗案件都是受害者主动报告的结果。例如:
据内四区署于十一月十一日下午五时余,据管界横四条胡同二十八号住户杨恩普报称,伊院中所放破线毯一块,旧小孩棉被一件,破屏门二扇,于昨夜十一时余被窃,是以报请查缉。
外二区署报六月六日下午十二时余,据东北体育协进会职员刘兆先报称,伊于昨日下午七时余骑自行车赴菜市口稻香村买物,将车放置该铺门前,移时买物出门不见该车,遍寻无着显系被人绺去,是以报请查缉。[31]
可以看到公安局对这类案件是比较重视的,即便报案者失窃的财物是棉被、破线毯等价值不大的物品,公安局也会要求各区署及分驻派出各所、各侦缉队认真查缉。与其他案件相比,窃案的诉警率是比较高的,作为最常见的财产案件,引发窃案的原因和窃贼的行窃手段较其他案件单一,大部分民众很愿意将这类案件交给警察处理。即便有时报案者因各种原因不欲报案,公安局也会就案件的轻重斟酌处理。如孟温氏家中有两匪入屋,抢去金镯一副、戒指两个,之后孟温氏赴赴北郊第三分署报告。在调查中,孟温氏又云失物甚微,不欲报案。北郊署长赵明伦以此类窃进盗出案件时有发生,加派便衣长警注意缉捕。[32]
除窃盗案件外,民众在遇有诈欺取财、伤害、抢劫、人口拐卖等案件时,大多能在事件发生后前往警署,诉诸警察,如李焕章在接到恫吓信后立即到区署报警[33],车夫郝万林所拉的洋车被骗后救助警察[34],李景亨的妻子姜氏被两名凶犯用枪击毙后,家人在报案时详细地描绘了案犯的体貌特征,凶犯一为听差人杨喜元“二十四岁,细高身量,白脸膛,穿蓝布大褂,东北人”,凶犯二为已散听差人郎化民“廿余岁,穿军衣,亦系东北人”[35],这为警察的查缉提供了有力的辅助。民众能够在案件发生后诉诸警方,与北平市政府与公安局的宣传是密不可分的。北平的警察不论是区署的值班警察还是街头的巡逻警察对于报案者也抱持一种亲切的态度,报案者报告的案件无论事件大小,都会记录在案,有时甚至夫妻之间的口角之争、邻里的琐碎事件也往往会诉诸警察。对于一般的案件,警察当场调解,李氏被自行车撞倒后,骑车警令撞人者李永安赔偿瓦盆一个。[36]
当然,有相当一部分案件在发生后,受害者基于各种考虑,不会作报警处理。由于犯罪问题的特殊性,很难对此进行梳理,但是很显然的是,在各类案件中,基于财产的案件是诉警的重点。
受中国传统观念的影响,女性在遭遇强奸案时,家人往往会不作报案处理,我们在前面的案例中,也看到女性在无可奈何之下才会选择诉警。然而涉及幼女强奸案的案例中,受害者的家人选择了态度更加明确的处理方式,19岁的董国玙看到同院陈李氏6岁幼女贵心在门外游玩,动起**念将她抱到厕所内**,陈李氏知悉后很快报告管警。[37]郝素卿得知10岁的女儿秀贞被程凤楼奸污后,立刻报警,并很快将陈程凤楼抓获。[38]具体分析陈李氏,可以看出陈李氏的家境并不宽裕,处于社会的下层,而郝素卿家则不同,程凤楼是郝素卿家的佣工,他的姐姐宋程氏同样在郝家佣工,也就是说郝家至少有两名佣工,从这个角度来考虑,郝家的家境还是不错的,不同家境的人家在面对幼女强奸的事实,做出了同样的选择。
上述案例都是在犯罪案件发生后,受害人遭到财产的损失或身体上的伤害后,由受害者或者家人诉警,他们诉警的目的是比较单纯的,相较这类诉警,其他形式的诉警,报告者呈现了多样的诉警的动机。例如,王凯亭沉迷于花会赌钱,前后一共输去洋六七十元,亏累不堪,王因赌花会输钱,生活无着,认为自己的遭遇是花会造成的,视花会赌博为害人之物,听闻有人开花会赌局,立刻向警察报告。[39]刘友峰以卖烟膏烟炮为生,生意兴隆,其子刘连福,素日吃喝嫖赌,无所不为,时常由家中窃取财物,在外任意挥霍。一日刘连福在家中窃取财物时,被父亲刘友峰察觉,被父亲拳打脚踢,经人劝解始才住手。刘连福一时气愤,向派出所报告其父贩卖烟土。[40]王凯亭是为了报复花会赌局害自己亏累,而刘连福则是因为父亲刘友峰的态度,气愤之下将父亲告发。究其原因,上述两个案件诉警的根源还是在于财物。正如刘连峰的案例显示,亲属之间的诉警在当时并不鲜见,尤其是在鸦片赌博案中。
大兴白马坊村住户李春,已经52岁了,他的原配妻子张氏已经故去20余年,但李春与张氏有一子,名叫李道生,已有21岁。1918年的时候李春又娶妻王氏,生有两子。王氏自过门后,与前妻之子李道生多有不和,时常在李春面前说继子的坏话。李春的耳根比较软,对王氏的话信以为真,视李道生为眼中钉。得知儿子以盗墓为生,向乡公所报案,说李道生携带凶器,结伙刨坟。经过审讯,李道生供认与同伙盗掘黑家坟沙家坟,并从李道生处搜获盗墓器具五种。[41]经过法院判决李道生持械结伙盗墓,“本亦处以死刑,念其因贫盗墓,又系其父自首,故改处有期徒刑十二年”。[42]李春的诉警是一起简单的借刀杀人案,究其原因与李家的家产继承权纠纷有关,在中国的传统观念中,李道生作为嫡子是李家当之无愧的继承人,李道生的这一身份引起了李春继妻王氏的不满,在王氏为李家生下两名男性后代后,王氏自然视李道生为阻碍。但李春早已把原配妻子抛诸脑后,在王氏的多番言语说项下,对李道生产生不满,最终将李道生告发。李道生确系犯罪,但李春以父亲的身份告发儿子,本就不怀好意。民国时期对盗墓匪犯的判处是比较严苛的,多会判以死刑,在时人看来,亲属之间的诉警,如涉生死之事,告发者本就会留有污名,被邻里鄙视。但出乎李春及王氏意外的是,李春的诉警,反给李道生一线生机,最终被判以有期徒刑。
不过警察并非对诉警不作甄别,如果诉警者本身有不端行为,会对诉警者给予惩处。例如,曹有泉在煤市街日韩人所开的乐庭园赌场内摊牌九赌博,赢得钞洋40余元。当时有20余名围观者,见曹有泉赢钱,争相向他要喜钱,曹有泉当场将赢来的钞洋20余元分给围观者。晚11时曹有泉走出赌场后,那些围观者仍然追随其后,当中有一人将曹有泉揪拉到附近的一个胡同内,声称要拿回输给曹有泉的钱。曹有泉惊惶之下,大嚷抢人,围观者们见此均四散逃走,待附近警察闻声赶时,只有曹有泉一人。曹有泉虽未损失财物,但是由于其赌博行为不检,虽被勒索钱财,但是其深夜喊嚷抢人,属妨害治安。[43]在向警察诉警时,如果没有人证,诉警者有时会处以妨害治安罪。如有人报警抢劫,警察来时抢劫犯已经逃匿无踪,在这样的情况下,报警时反而要承担妨害治安的责任。
在所有的诉警者中,有些报案者会捏报案件,有意思的是,大多数捏报案件者多是处于隐瞒的目的。例如,20岁的骆成骙素不务正,专好冶游。因无钱冶游假称托人谋妥佣工之事,向朋友借了一件新棉袍,托词上工时穿,岂料骆成骙转手就将棉袍变卖,拿变卖的钱去捧妓女。将钱花完后,才意识到回家后无法向朋友交代,百般思谋对策,最后竟然异想天开,向西郊警察派出所报案,捏报他在西直门外铁道以南地方,遇到一名持枪劫匪拦路,劫去现洋二元,铜圆票十余吊,棉袍一件。由于是持枪抢劫案件,在接到报案后,警察将骆成骙带至西郊区署由署长王金堂亲自询问,结果骆成骙前后所说不符,引起怀疑,最后在警察的追问中,才承认捏报一事。[44]还有的负债者捏造抢案,以逃避还债。1934年春节发生三起负债人捏报抢案的事件。还有人捏报抢案,希望借端得到钱财。例如,陈堂年18岁,由古冶来平,自称从前外访友未遂,归途中迎面走来一人持有手枪刺刀,拦住去路,劫去大氂一件、洋25元并水獭皮帽一个,经调查陈堂自己购得修脚刀一把,自己将脖项及左手扎伤,捏报抢案,以便借端得少许治钱,辞职回家。[45]
诉警,并不能代表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民国时期北平市民的诉警,更多的是人们对私有财产的一种认同和对现代政府职能的一种了解和认同。
二、匿名检举
除诉警外,民众还会采取另一种较隐蔽的方法来告发犯罪案件,就是检举信。北平的居民可向警察局长、各署署长以信件的形式检举各类不法行为,再由局长或署长发交各管界内查核。检举信多用匿名的形式,如1931年有一署名为“诚实之公民”的检举信,内称圣约瑟教会的牧师孙彼得行止不端,哄骗四名女子为他的信徒,其中有一位名叫李亚园的湖南籍女子因拒绝与孙彼得接吻和共寝,最后被毒害致死。[46]也有真实具名的,如1932年外五区署长收到一封署名为李鸿的信,内称“赵锥子胡同四十三号住户马福忠,素以贩卖人口为业,方用洋270元卖一幼女年15岁,原系良家妇女强迫为娼,该女不从以致百般虐待,终日打骂,惨不忍闻,大人见字速派妥员调查严行究办以救民命”。外五区署署长收到信后,派便衣警调查,发现马福忠虽以厨役为生,实际上确有包典幼女为娼一事。并且警察在调查的过程中,正值有人欲将幼女丁凤以300元包典与马福忠为妓。[47]
警察当局对收到的检举信,是很重视的。收到检举信后,会派警察先对检举信所述的内容确定真假。如确有其事,警察会依法予以处理。有人检举头条胡同李王氏家中有售卖鸦片及聚集男女,经警察连日的调查,发现果有其事,1930年4月20日同长警前往抄办,适时在李王氏身上检出烟泡一包。[48]有检举地痞的,“东四北条五十九号院内东屋住有张殿凤,别号张太爷,素在门口唱**词浪语,无所不为,邻居小男妇女皆不敢出门,真可谓是一土皮”[49]。苏成文在天桥开设如意轩大鼓厂,专事聚赌抽头,手下有伙头200余人,横行南城一带,绰号苏四皇上。有人以匿名信控告苏成文暗招匪徒,购买军械炸弹。因事件严重,侦缉队奉命查抄,在陕西巷二十四号苏成文的密室中发现赌具数十件,之后经侦缉队调查,苏成文并无通伪嫌疑。[50]
检举者在检举时,并不只是单纯的对犯罪案件的陈述,有的检举者还会提出自己的建议。例如,东四北二十条辛寺胡同二十四号住有李姓朝鲜女子,每日售卖白面,前往购吸者大有人在,该段警长不但不加以取缔,反为售毒者作护符,检举者建议派警将韩人驱逐出境,以免危害地方,倘畏惧有“倭奴作伥之势”,可携同日警剿办,如不凭信可先派便衣警察前往调查。[51]
违法受贿的警察也是检举的主要对象,有匿名信控告北郊第四段巡官金守仁及二十路巡官设赌,贪赃受贿。经详查发现北郊第四段驻马甸巡官金守仁对于地方治安不理与赌徒勾结行为不正属实,故由区署将其调往他处。二十一段巡长杜荣驻上清河地方,有无数青年与其交往作为护符,时常斗纸牌赌钱,几成乡间风俗。[52]匿名检举信的署名上,有时承载有写信者的感情色彩,如署名热血青年,可能写信者想借此表达对北平治安状况的关注,还有署名十八子的,也许是在暗示检举者的姓氏。
并不是所有的检举信都是为了揭露犯罪案件,有的检举信是报复性质的,如挟嫌之人所写的匿名信。李春华与女子周宛如素相熟识,周宛如住在姐姐李周氏家,李春华不时往看望周宛如,此事被李周氏的丈夫李文炳获知,李文炳痛斥李春华,将他逐走,李春华愤恨不已,适李周氏私藏烟具于1929年12月间被警查获一次,于是李春华往公安局寄匿名信诉李周氏吸食鸦片,接到匿名信后区署派人前往李周氏家中检查并无发现信中所言之事,李春华见此愤仍未伸,又写了第二封匿名信,寄往公安局。[53]内容称:
民人系乡人也,曾于抗日战役期间迁来平内居住北罗鼓巷口角字第七〇号周姓宅内,周某系开老妈店为生,其家有老母并伙计数人,民人系女辈之流,在该店住有数月之久,但周某因营业不振,随(应为遂)暗中疏通贩卖民人以徒得利,籍事已久,彼民人察觉恐损及名誉及失去女权起见,及远别居住,但彼其恶害致伤名誉者不知凡及,民人及以前受害女同志议商除此文明世界之败类起见,恳请钧宪派员前往斯地查实,除其店设牌号及生业,藉以安全地面资增进女子人格……[54]
接到信后,经内五区署调查,周氏并无贩卖人口之事,但她因介绍女性佣工上工后,索要较多介绍费,引起多处怨言,致出现检举信事件。公安局虽未查到检举之事,但仍派员随时注意侦查,唯恐出现疏漏。
检举信中有很多是查无实据的。例如,有人检举西颂年胡同二十五号医生刘姓、金太监寺六号纪姓售卖鸦片白面并与该管路巡官拿保险费。接到信后,公安局长交第四科调查,经该管巡官派遣便衣长警分赴西颂年胡同及金太监寺一带调查,探知西颂年胡同二十五号住户刘绪卿素以行医为业,尚无不法行为。巡官带警会同四路巡官王文启、巡长赵玉明等前往刘宅家内检察,并未搜出违禁物品,又会同第六路巡长任玉山赴金太监寺六号住户纪洪才家内检查亦未搜出违禁之物。而纪洪才之妻纪田氏曾被绍姓告发售卖鸦片,经警检查抄获鸦片,正在讯办纪田氏一案。因有售毒嫌疑,故警察局令纪洪才迁移。[55]有人检举九道湾胡同有著名暗娼,门牌五十号,院内贩卖白面大烟,引良家妇女为娼,与警察有勾结,九道湾门牌六十八号有窝藏军人之事,经过调查并无信载之事,但警察对检举的两户仍随时注意。[56]经检举信检举,由警察调查并无信上所言违法行为者,须签署安分切结。例如:
为出具甘结事,民房景山,年四十八岁,热河人,向在东四十九条五十七号居住,今因函报我家有售卖鸦片情事,经警察来我家检查并无鸦片烟及一切违禁物品,查点我家亦无短少财物,嗣后如有发生售卖违禁毒物等事情,甘领咎所结是实。
具结人房景山
二十二年四月四日[57]
对政府部门的人员进行的检举的情况比较少见。这可能是因为民众很少与政府官员发生接触的缘故。相对而言,与禁烟相关的司法人员与民众会发生较多的接触,故有对此类司法人员的检举。如一封检举信描述了一个十五六岁的女子在烟民登记时的遭遇。这名女子的父亲在外经商数年之久,久无音信,只有母亲与其做伴,二人以替人做手工活为生。因生活艰辛加之思念丈夫,母亲忧闷成疾,染有鸦片烟瘾。在北平禁烟作烟民登记时,这名女子代母赴外五区登记,不料有一年约30的司法人员,将她带到拘留所后,对她进行猥亵。因女子怒斥司法人员将之得罪,致使司法人员不发给烟民登记证,并不允许离开。女子从下午5点坐到深夜12点钟,之后司法人员又在言语上对她进行侮辱,女子回家后与母亲哭诉前情,母亲被气得病上加病。女子只得修书两封,一封给妇女会,一封给警察局长。希望可以通过检举,使那名司法人员受到应有的教训。因该女子以名誉关系“又恐怕报纸登上新闻”故不敢具名。[58]
检举信的频繁出现表达了民众对社会治安的关注,检举的内容主要集中在贩卖人口、鸦片、赌博等罪行上。对于发生在周边的犯罪事件,作为知情者的民众在检举信上表达了对犯罪者的强烈不满,试图通过检举信的方式,来减少犯罪事件。检举信的出现凸显了警察与民众之间交流的单一,民众缺乏与警察交流的渠道。
三、犯罪者的组织与犯罪者
从目前的资料中看,北平存在着犯罪者组织,但是这些组织无论在规模还是名气上是远逊于上海的青帮和红帮的。由于资料的所限,无法对北平的地下组织做详细的论述。严景耀曾通过一个职业盗窃犯,对华北地区的“哥老会”情况作了一些了解。根据王T.C.的自述,要加入哥老会必须由熟人引荐,新加入者会有一段时间的考察期,考察期通过,由引荐人介绍入会。入会时必须遵循一套仪式,类似拜师傅的礼节,新会员拜的师傅是指导者的角色,教授会员哥老会的会规以及哥老会的活动。哥老会对会员的控制并不严密,会员可以有自己的私人财产,同会员之间可以用暗语进行联系,哥老会的成员以偷窃、抢劫、绑票为生,还涉及鸦片。城市中有供会员联络和休息的场所,多半是饭馆和旅店。[59]从严景耀的研究中看,哥老会的成员之间遵循的是中国传统的“五伦”关系,这些社会关系的道德标准是哥老会组织建立的基础。作为华北地区的犯罪组织,北平也应该是哥老会活动的地区。
除哥老会外,北平还存在着其他类似的犯罪组织。北平的南城大桥一带,被认为是流氓地痞活动的主要场所,他们的首领被称为南城四霸天。其中的苏四皇上本名苏成义,北平人,在天桥开设如意轩大鼓场,专事聚赌抽头,调戏妇女,包揽词讼,鱼肉乡民,手下有伙徒200余人,横行南城一带。[60]坐地虎王四,本名王鸿禄,又称黑王,山东德县人,曾作为海盗被清政府缉捕,20余岁时潜逃至北平。王鸿禄曾习得拳书,双臂有神力,能举400斤之物五起五落,有大力士之名,曾在直鲁军中充任副官及武术教员。“九一八”事变前,在热河地区赤峰一带为盗,率领百余人活动。之后被时任热河都统的汤玉麟收编,先后担任都统警卫副官,特务团武术教师。1927年被撤职后,在前门外留学路二十八号居住。[61]南城四霸天中,以苏四皇上为头目的犯罪组织的存在是很明显的,这个组织有自己的产业,手下有百余人活动,涉及产业主要是赌博,最后,由于苏四皇上涉嫌倒卖军火被北平市公安局逮捕。坐地虎王四的经历充分说明了军匪之间存在的联系。这些犯罪组织的犯罪者由街头的地痞流氓等无业者组成,他们是城市发展很难克服的顽疾。在北平市政府和公安局看来,他们是罪案的主要制造者之一。
另一类犯罪组织对北平市的治安威胁更大,这些组织主要活动在北平市的四郊,以盗墓和掠人勒赎为主要的谋生手段。这类组织的分工是非常明确的,如西郊边界一带的盗墓匪徒,他们以山谷中为老巢,聚集不下数百名,盗墓匪多不出界,专在西郊一带作案,西郊偏僻地方大墓,几乎被挖掘殆尽。这些盗墓匪平时有组织、有头目、有伙计、有工人、有侦探,枪械齐全。之前作案多由头目率领伙计等外出,自行挖掘,夜出晓归,聚散不定;之后改变新策略,所有匪徒等多持枪械四处布阵防范官军警察,一切抛挖工作,则临时劫雇行人,对路过的行人百般恐吓威胁,令其听从。这些不走运的行人拿着被强迫给予的锹镐等物,挖掘坟墓,匪徒等则持枪在旁边监视,甚至待军警到来,前方对敌之时,后方的挖掘仍工作如初。西郊警察多次对这伙匪徒进行剿捕,一待警察剿捕,匪徒往往跑到周边的市镇,由于逃出管界,警察无法追缉。[62]很明显,这类组织分工明确,组织严密,当然犯罪者有时还会组成松散的联合,这些组织多是出于利益的结合,与哥老会等组织是无法相提并论的,因此只要军警追剿得力,组织者被获或身死,这类组织就会很快崩溃,其逃脱的成员又会依附于其他的组织。
除上述犯罪组织外,还有一类组织给社会治安也带来了一定的危害。这类组织多为临时性组织,如1934年春天,北平的街头活跃着自称为“摩登破坏团”的一些人,加入该团体的人们,将铁水喷射在他们认为穿着摩登的人们的衣服上,当时的受害者有二百五六十人。摩登破坏团自称在实行新生活的简单朴素条件之下,为提倡国货,专门破坏摩登青年男女的服装,给他们以一种小小的警告而已。他们破坏的对象有:奇装异服之男子,如系大领结,着类似红绿色西服,或着高领窄袖红绿里之中国袍衫者;服装不整齐之男女,如女子不用领扣等;终日追逐女性似拆白的无赖男子;服饰奇异特别有**力的女子,如不着袜子,不穿长裤,故意以曲线示人者以及服用外货之男女。[63]这类组织的出现,表面上看是服饰之争,实际上凸显了中国在近代化过程中,人民在承继传统与西化之间的矛盾体现。对于西方思想文化、生活方式等的流入,西方的东西,包括饮食、服饰等都成为时髦的象征,有的女学生甚至“赤胸露臂,短袖青衣,云环高垂,皮鞋耸底”[64]。遵循传统,抵制西化的极端者,于是便采用极端的形式,通过破坏服饰来表现对西化的彻底否定。
正如前文所说,犯罪者多出于社会的下层群体,他们多是在社会变迁的过程中,失去了适应社会的能力以及缺乏自我控制,于是产生了越轨的行为。在所有的犯罪类型中,经济上的需求居于首位,从这个角度上来看,犯罪者瞄准的目标似乎应该是较富裕的群体,至少应该比犯罪者的境遇要好,然而在社会学家的调查中发现,物质匮乏的人要比生活富裕的人成为犯罪受害者的风险要更大。[65]换言之,犯罪者更多的是在本阶级中寻找犯罪的目标。以窃盗罪为例,虽然诸如李三等飞贼偷窃的对象是大户人家,但是众多的窃盗者们偷窃的对象主要还是限定在普通人家,这从他们偷窃的物品中可以一窥究竟。赵宝窃取了八家棉被,[66]张思敬夜入东四牌楼北辛寺胡同侵入王魏氏住宅由东屋内窃得青麻葛棉袄裤各一件,[67]陈子恒在安定门外三道桥一住户家中偷盗八只小鸡和一口铜锅,[68]诸如此类。
在警察局的档案和报刊中,犯罪者呈现出一种矛盾的形象。犯罪者多是言语木讷,行事张狂之辈。描述警察与犯罪者的相遇时,通常使用的是极为相似的言语,如犯罪者神色慌张,在警察盘诘时言语支离。而在描述犯罪者的犯罪过程时,一个个粗暴、残忍、狡诈的形象跃然纸上。如平西门的抢匪“长的凶眉恶眼”[69],拉车人刘治安看到警察后“形色张慌,甚为可疑”[70],经警察盘问,刘治安携带一小包白面。类似这种对作案者的表述,使得犯罪者形象被固化,犯罪者成为愚蠢和残暴的存在。这种矛盾的表述,本意多半是反衬警察的形象,但对犯罪者在形象上的恶意抹杀,证明了北平市政府在预防犯罪上的一个明显的弱点,它忽视了犯罪者之所以犯罪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因此尽管北平市政府采取了多种措施降低北平社会的犯罪率,在某一时期也确实有效,但是北平社会的治安状况没能得到根本上的改善。
[1] 以下《益世报》都指《益世报》(北平版)。
[2] 赵庚奇:《民国时期的北京》,25页,北京市社会科学院历史所,1986。
[3] 《老而不死是为贼》,载《益世报》(北平版),1929-11-25(7)。
[4] 《魔窟起风波,警察一网打》,载《益世报》(北平版),1929-12-03(7)。
[5] 《万恶人贩》,载《益世报》(北平版),1936-02-15(7)。
[6] 《总断不了抢案》,载《益世报》(北平版),1929-03-14(7)。
[7] 《卫戍司令何在 强盗大活动》,载《益世报》(北平版),1929-01-30(7)。
[8] 《盗匪猖獗之北平 阎锡山干什么》,载《益世报》(北平版),1929-01-31(7)。
[9] 报纸中出现了两处“壬某”,但之后又改为“王某”,应为报纸在排版时出现错误,应全部为“王某”。
[10] 《玉人双双遁厕所》,载《益世报》(北平版),1929-03-15(7)。
[11] 《西郊抢案》,载《益世报》(北平版),1934-01-20(8)。
[12] 《小言 说匪》,载《益世报》(北平版),1928-09-24(7)。
[13] [美]埃德温·萨瑟兰、唐纳德·克雷西、戴维·卢肯比尔:《犯罪学原理》,吴宗宪等译,281页,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
[14] 《北平市公安局关于查禁市面花会赌局的训令》,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档号:J181-020-18921,1934。
[15] 《北平市公安局关于查禁市面花会赌局的训令》,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档号:J181-020-18921,1934。
[16] 《北平市警察局外五分局关于查获售卖食物未加纱罩、黄仲三强霸贩卖人口毒品、苏兰被车火**函》,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档号:J184-002-15268,1933。该档案原题名有误,“车火”应为“车夫”,后同。
[17] 《北平市警察局外五分局关于查获售卖食物未加纱罩、黄仲三强霸贩卖人口毒品、苏兰被车火**函》,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档号:J184-002-15268,1933。
[18] 《野鸳鸯飞不了啦》,载《益世报》(北平版),1932-04-02(7)。
[19] 孙雄:《犯罪学研究》,85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20] 《枪决人犯时照片 将禁止刊登报刊》,载《世界晚报》,1934-10-04(3)。
[21] 《自由恋爱之恶果》,载《益世报》(北平版),1936-04-12(7)。
[22] 《自由恋爱罪恶怀春少女**子诱之》,载《益世报》(北平版),1936-04-21(7)。
[23] 《有女怀春其邻诱之携手同奔车站被获》,载《益世报》(北平版),1936-09-23(7)。
[24] 《春心关不住》,载《益世报》(北平版),1929-01-15(7)。
[25] 《女必不正也 而后人摸之》,载《益世报》(北平版),1929-05-30(7)。
[26] 《盗匪》,载《世界晚报》,1930-03-10(7)。
[27] 《强盗之脑》,载《世界晚报》,1934-05-27(4)。
[28] 林郁沁:《30年代北平的大众文化与媒体炒作》,见陈平原、王德威编:《北京:都市想象与文化记忆》,281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29] [美]戴维·波普诺:《社会学》,李强等译,660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30] 《群贼闹春 人多失窃》,载《益世报》(北平版),1930-02-03(7)。
[31] 《北平市公安局关于查缉人口走失、销脏、盗窃、恫吓、遗失、潜逃、军人骗车等案的紧急命令》,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档号:J183-002-06391,1934。
[32] 《西直门外东王庄发生窃进盗出案》,载《益世报》(北平版),1934-04-15(7)。
[33] 《北平市公安局关于查缉人口走失、销脏、盗窃、恫吓、遗失、潜逃、军人骗车等案的紧急命令》,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档号:J183-002-06391,1934。
[34] 《北平市警察局关于掘坟墓、强窃盗、走失人口、遗弃尸体、炸弹销案招领、诈骗杀伤弃凶等案的紧急命令》,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档号:J184-002-16102,1933。
[35] 《北平市警察局关于掘坟墓、强窃盗、走失人口、遗弃尸体、炸弹销案招领、诈骗杀伤弃凶等案的紧急命令》,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档号:J184-002-16102,1933。
[36] 《伤人乎?不管》,载《益世报》(北平版),1934-07-22(8)。
[37] 《董国玙因**少女判刑2年6个月》,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档号:J191-002-03653,1935。
[38] 《张刘氏因有夫与他人通奸判刑1年、程凤楼因**少女判刑6年》,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档号:J191-002-03643,1935。
[39] 《北平市警察局外二区区署关于赵张氏在家中招聚众人二人花会押赌一案的呈》,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档号:J181-021-46759,1936。
[40] 《其父贩黑货 其子报警区》,载《益世报》(北平版),1929-05-17(7)。
[41] 《其子为盗其父控之》,载《益世报》(北平版),1936-10-15(7)。
[42] 《持械盗墓处刑十二年》,载《益世报》(北平版),1936-10-22(7)。
[43] 《北京特别市警察局外二区区署关于赌徒曹永泉深夜喊嚷抢人妨害治安一案的呈》,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档号:J181-026-00202,1937。
[44] 《典衣奉妓 诈报抢案 落得吃官司》,载《益世报》(北平版),1930-02-07(7)。
[45] 《军人穷极无聊 自抹脖项捏报抢案》,载《益世报》(北平版),1934-02-24(7)。
[46] 《北平军警联合办事处关于结束停止办公及市政府关于派陆军独立第十六旅担任本市治安给社会局的函、训令》,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档号:J002-007-01186,1931。
[47] 《北平市警察局外五分局关于马风岐拐妻贩卖烟土、贩卖人口、拐车案》,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档号:J184-002-02918,1932。
[48] 《北平市警察局内三区署各路段关于查售鸦片、严缉学生扰乱治安、无存硝盐违禁品及违警罚法牌悬挂地点有无损坏的呈》,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档号:J183-002-01842,1930。
[49] 《北平市警察局内三区关于地痞扰乱治安、私自开办健康会、售卖烟土等的信函》,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档号:J183-002-19523,1933。
[50] 《苏四皇上昨被捕》,载《益世报》(北平版),1934-05-29(7)。
[51] 《北平市警察局内三区关于地痞扰乱治安、私自开办健康会、售卖烟土等的信函》,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档号:J183-002-19523,1933。
[52] 《密探关于调查匿名函控北郊四段巡官金守仁、杜荣不理治安勾结赌徒的报告》,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档号:J181-033-00638,1931。
[53] 《李春华因伪造公文判刑一年》,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档号:J191-002-02961,1930。
[54] 《北平市警察局内五区关于北罗鼓巷周某贩卖人口获利的呈》,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档号:J181-031-01092,1933。
[55] 《北平市警察局内三区关于地痞扰乱治安、私自开办健康会、售卖烟土等的信函》,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档号:J183-002-19523,1933。
[56] 《北平市警察局内三区关于地痞扰乱治安、私自开办健康会、售卖烟土等的信函》,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档号:J183-002-19523,1933。
[57] 《北平市警察局内三区关于地痞扰乱治安、私自开办健康会、售卖烟土等的信函》,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档号:J183-002-19523,1933。
[58] 《北平市警察局外五区署关于侦查违禁物品、贩卖人口、匿名信的报告》,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档号:J184-002-10517,1936。
[59] 严景耀:《中国的犯罪问题与社会变迁的关系》,吴桢译,179-187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6。
[60] 《苏四皇上昨被捕》,载《益世报》(北平版),1934-05-29(7)。
[61] 《坐地虎王四昨被捕获》,载《益世报》(北平版),1934-08-15(8)。
[62] 《西南两郊绑票与盗墓匪》,载《益世报》(北平版),1934-06-27(8)。
[63] 《摩登破坏团专门注意裸腿短裤的妇女》,载《益世报》(北平版),1934-04-07(7)。
[64] 严昌洪:《中国近代社会风俗史》,92页,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92。
[65] [英]安东尼·吉登斯:《社会学》,李康译,671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
[66] 《赵保因施打吗啡及盗窃判刑2个月拘役30日、李福因吸食鸦片及盗窃判刑2个月拘役30日》,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档号:J191-002-01047,1931。
[67] 《张思敬因盗窃判刑一年》,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档号:J191-002-02804,1936。
[68] 《陈子恒因盗窃判刑一年》,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档号:J191-002-03001,1931。
[69] 《匪有标志 获得易》,载《益世报》(北平版),1929-06-25(7)。
[70] 《北平市警察局内五区区署关于刘治安吸食白面一案的呈》,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档号:J181-021-44800,19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