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第三只眼看犯罪(1 / 1)

一、舆论对犯罪的评论——以《益世报》为例

民国时期北平报业是非常繁荣的,出现了很多有影响的报纸,《益世报》(北平版)[1]、《京话日报》《京报》《华北日报》《世界日版》《顺天时报》等,还有许多小报,如《实报》《中和报》《民言日报》等。民国时期北平注册的报纸达百十中之多,仅1927年至1937年,先后在北平出版的报纸约有160种[2]。报纸具有新闻性与实效性的特点,是当时人们了解世界获取信息的一个重要媒介。以《益世报》为例,作为当时中国最有影响的报纸之一,它对当时发生的国际国内重要新闻都予以报道。《益世报》最明显的一个变化是,加重了对北平当地新闻的报道,其报道的比例从报纸的一个角落,逐渐扩展用一个整版来报道北平当地的社会新闻,其中北平的犯罪案件更是报道的重点。《益世报》对犯罪案件的报道是比较全面的,北平市大大小小的案件都是报道的内容。

作为一个有着自己办报特色的报纸,《益世报》当然不满足成为一个单纯描述案件的载体,从它刊登报道的字里行间,通过对每一个案件的描述,写作者的感情色彩被不落痕迹的留在报纸上。在杂技场乘机窃盗的七十多岁的绺贼被称为“老而不死是为贼”[3],引诱良家妇女做暗娼的郭王氏家被称为“魔窟”[4],将拐卖少女的王焦氏称为“万恶人贩”[5],对不孝子称为“枭獍”,赌博的场所被形象地称为“毁人炉”。

除了这些明确地对犯罪者和犯罪案件表示不满和担忧的词语外,《益世报》还对政府的治安不力进行批评。如在报道北平市屡屡发生的抢劫案件时,发出“总断不了抢案”[6]的感慨,对北平市的治安不力进行批评,连连发出“卫戍司令何在”[7],“阎锡山干什么”[8]的质问,表达了对北平治安状况的不满。

《益世报》在报道各类犯罪案件的时候,会根据案件的不同采用不同的报道手段,如对各类桃色事件,往往以一种略带诙谐的语调来叙述,如对下列通奸案的报道:

宣外米市胡同恒泰轿子铺,开设有年,铺长本为姚虎臣,三年前已经病故,铺产即由铺伙杨文升经理,杨为人善经营,致铺务发达,蒸蒸日上,获利既丰,遂饱暖思**,置发妻于贾家胡同,另纳固安少妇余氏为妾,在本铺隔壁九十号,关闭之首饰店内,另筑香巢。杨尚有一连号,在给孤寺,字号恒升,宿其处时居多,故余氏不堪寂寞,又与一某局承审壬[9]某,结成不解之缘,除尚有所顾忌,不敢明目张胆,结合地点,以旅馆饭店为幽会处所,近因爱情日笃,竟将壬引至家内幽会,日久被杨之次子杨二所闻,以姨母如此胡行,致老父帽子变色,蓄意捉奸已非一日,并托邻人小三代为注意,前晚六时许,大风正在猛烈,王某不辞劳苦,又往杨家寻有情人,效于飞之乐,不妨已被小三窥见,即密告杨,二人潜赴墙外往内偷视,见人影恍惚,状极难堪,俄顷灯息声微,至此已不堪闻问,杨二见此情形,醋氛交加,不可遏制,遂往本管派出所报告,长警等,即随杨前往查看,见双扉紧闭,不便喊叫,将门踹开入内,屋门甫启,人已无踪,正骇异间,闻厕所内有兢兢打战声,及至前往,见一对玉人儿,**裸互相依偎。余氏至此知已无可掩饰,羞老成怒,向杨云,恋爱为我天赋自由,汝无权干涉,顾杨云,快去穿衣,不可冻伤身体,言毕,直入屋内,穿好衣裤,随同警察前往外四区涉讼。[10]

对于此类案件,《益世报》并非单纯地描述案件,而加之以更多的细节描述,如王某在会见情人时,“不辞辛苦”,杨二捉奸时“醋氛交加”,到最后余氏“恋爱为我天赋自由”宣告,很明显它的娱乐消遣性是报道它的首要目的。而在报道杀人伤害抢劫等案件时,《益世报》的措辞则相对严谨。如:

西郊方郎庄南楼门牌四号,住户杨德全,家有妻及子女各一,杨某现在赋闲,于前夜十一时许,去有五匪,皆身着军装,年约三十余岁,该五人二持木棍,二持刺刀,一徒手,进门后嚇令杨某,不准声张,结果劫去现洋五十六元,青市布面男羊皮袍一件,灰色铁机缎面女皮袍一件,雪青色毛衣一件,抢毕潜逃无踪,后由杨某报告该管西郊分署,请求严缉在逃匪人。[11]

在这类案件的报道中,《益世报》去掉了多余的描述性词语,力图用简洁的语言对案件作更精确的回顾,而回顾的重点一在案件发生的经过,二在犯罪者形象的叙述。在上述案件的报道中,并没对案件的评论性词语以及对受害者的心理描写,也就是说,《益世报》的首要目的是报道事实而非宣传。

一般而言,《益世报》对于事实清楚的案件,如上述对“西郊抢案”的报道,力求简洁,措辞严谨;对于通奸、打虎等有桃色色彩的案件以及包含市井动态的案件,在报道中不避细琐,言语略带诙谐,以引起读者的注意;对于一些社会影响比较大的案件,如当时震惊北平的刘景桂案、厢尸案,《益世报》在报道时,一般会表明它对这一案件的看法。

更为人称道的是,《益世报》有一个专门栏目《小言》对北平的各种社会问题进行评论。如在《小言说匪》中,作者针对北平频发的抢案,以犀利的笔触探讨了北平匪患不止的原因:

即以北平而论,前为国都所在,军警如毛,而匪祸亦复不减。抢劫之案,日有数起,虽插标游街,枭首示众者络绎于天桥,而匪祸之猖獗仍在也。岂人性之果闵不畏死,抑别有故在。或以为生计问题,饥寒所迫,铤而走险,此亦理之所有,然尚非症结所在。兹考其故当为招匪为兵,溃兵为匪。某军阀首领,常有格言以号于众,谓做官当自匪始。于是上以匪召,下以匪应。朝为土匪,暮为军队,朝为杆首,暮为司令,而为匪为做官之捷径。于是匪患燎原,不能向迩矣。及其一旦解散,重整旧生涯,架轻车而就熟路,遇顺水以掉扁舟,自亦无所苦也,于是匪患益炽。

今日革命成功,土匪变相之军阀已倒,招匪为兵之事自可绝迹,而军阀残余军队之善后问题,不能不略加注意耳。[12]

这篇评论的实质指出兵匪之间存在着天然的联系,正是这种联系导致匪患始终不息。

二、舆论的负面效应

报刊作为主要的大众传媒,在其产生之初,就因其对公众的负面影响被学者批判。19世纪与20世纪之交,意大利犯罪学先驱恩里科·菲利就认为报纸、杂志和通俗文学对犯罪问题有不利影响。[13]

舆论对犯罪的报道并非出于公益的目的,其首要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发行量以及报纸的知名度,为了达到这一目的,不免对一些犯罪案件进行夸张的描述,甚至报道一些未经证实的案件。1934年10月16日《华北日报》刊登了名为《市面发现花会赌局,市民被骗者不知凡几》的文章,内容称:

大员外郎营二十五号陈某所办的花会,原系吴某创办,让与陈某承办。每日给吴某干利两元,事后陈某食言而肥,吴某愤而约同二三十人,持长枪大棍,大兴问罪之师,陈某亦纠集数十人,在韩家潭陕西巷两处作战,连战两处均受伤十余人。[14]

报纸登载后,因指证警察对花会赌局两派大动干戈而无动于衷,市长袁良责成公安局调查查证。经过详细的调查,公安局并没有在报纸指名的地址即大员外郎营门牌二十五号院内找到组织花会的陈某及姓陈者,仅查得该处门牌二十三号住户程金长,曾有组织花会赌局的嫌疑。外二区巡官于19日下午连同长警在韩家潭路南门牌四十六号院内抄办赌犯张王氏及烟犯蔡舫等男女15名。由张王氏身上检出花会字单数条,系程金长之物,而程某则坚称没有组织花会赌局。[15]因无确切证据,程某被取保开释。这与《华北日报》的报道大相径庭,公安局的调查显示《华北日报》报道的内容纯属虚构。

《华北日报》作为大报尚且如此,小报的报道更不必说。《东方快报》曾载有名为《苏兰少妇被车夫**》的文章,文章描绘了曾为天津著名舞星的法属克里斯人苏兰。苏兰15岁时随父母来到中国,不久之后父母相继病故,一介女子在中国孤苦无依。之后苏兰与一个名叫谢勒山的人结婚,二人生有一女,谁料到没过多久苏兰又一次面对命运的捉弄,谢勒山因案被押,8岁的女儿又被匪徒拐跑。苏兰再次伶仃无依,无以为生的苏兰不得不选择投身舞场,以与人伴舞为业。然而苏兰悲惨的命运并没有结束,苏兰结识了同在舞场伴舞的男舞伴张书聪,二人因时常见面,日久生情。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张书聪接近苏兰是有预谋的,在获得苏兰的信任之后,心怀叵测的张书聪将苏兰诱骗到北平,将她卖到崇文门内范子平胡同一个犹太人所开的娼寮内,迫其为娼。发现被愚弄的苏兰坚决不愿操此贱业,乘人不备偷跑出去在旅店中居住。苏兰因自己遇人不淑,几乎落入火坑,心情忧灼之下,竟畅饮啤酒数瓶,在街头散闷之时,因醉酒以致被几名车夫**。[16]

图6.1 《东方快报》关于苏兰被车夫**的报道

《北平市警察局外五分局关于查获售卖食物未加纱罩、黄仲三强霸贩卖人口毒品、苏兰被车火**函》,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档号:J184-002-15268,1933。

这篇报道描述了一个命运坎坷的外国女子苏兰,她的遭遇几乎具备了女子所能遭遇的悲剧的全部元素,年少失怙,丈夫犯案,女儿被诱拐,沦落风月场所,遇人不淑,被拐为娼,最后被**。这些遭遇即便全部放在一位中国女性的身上都会觉得太过骇人,何况是一名法国公民。果然,《东方快报》虽以不大的篇幅报道了这一事件,但很快引起了公安局的注意。公安局针对苏兰在北平的遭遇,主要是被车夫**的事件进行了调查,发现曾有巡警在夜晚见一少妇在板章路地方盘旋,巡警上前询问,得知该妇女名叫苏兰,曾在崇内不知名的一间娼寮内为娼,后从娼寮出走,因她饮酒过量固在街上盘旋,该名少妇在与警察的对话中并没有提及被车夫**之事,故公安局认为《东方快报》的报道失实,最后公安局责成《东方快报》立即予以更正。[17]值得注意的是,公安局在调查的过程中并没有对苏兰来北平前的经历进行调查,公安局调查的重点是是否有**一事,因此很难确定苏兰的其他经历,然而有一点可以肯定的是苏兰未必是报纸上报道的法属克里斯人,民国时期的北平包括档案、报刊等在涉及外国人的记载上,一般往往会在姓名前注明是哪国人,如韩人、美人、俄人等,而在公安局的调查中,对苏兰国籍的报道,并没有采取通常的报道习惯。

当然,报道未经证实的案件并不是很常见的,报纸的负面效应更多地体现在对题材的选择上偏重于选择读者感兴趣的话题,如针对人们喜欢猎奇,对性犯罪的相关案件比较关注的心理,对此类题材大肆报道:

安定门内养圈门牌十三号,住户周德厚,儿媳沈氏,年二十一岁,资美性风流,本夫因事去豫,并未将沈氏接往,沈氏性**,以夫久客他域,不能返回,自以坚守空帏之苦,故时往居娘家,旋即与菊儿胡同住户范桂庆之子振声,私结不解之缘,二人时与聚欢。[18]

另外报纸还对暴力犯罪进行过度渲染,大凡出现抢劫、勒赎、杀人等案件,报纸往往将其放在显著的位置,大肆报道,如连篇累牍的报道刘景桂杀害滕爽案,《益世报》甚至花整版的篇幅来刊登此案的相关报道。还有对飞贼李三的过度关注。正如我们在前面提到的,李三只是活跃在北平的众多窃贼中的一个,就他所犯的窃案来看,他偷盗的金额并不是最多的,他对社会的危害,也远逊于王小侉之流,然而通过报纸持续性的宣传,李三成了北平市甚至华北地区家喻户晓的飞贼。在“燕子李三”的影响力以及侠盗形象的重新构建中,报刊等舆论功不可没。

报刊等传统媒体在传播信息的同时,其负面效应越来越遭到诟病,“报纸本为文化之产物,以其有闻必录,又可谓为社会之鉴,如社会上充满着强暴、诈骗、偷盗、邪**、种种丑恶,则报纸上必满篇犯罪之记载。此种反社会性事实之记载,在舆论界之意旨,似此切实披露,以便社会呜鼓而攻,除恶务尽,而实际上恐能使社会群众心理知所做劝,改过迁善之成分少,导其效尤同流合污之成分多”[19]。对暴力行为与性犯罪报道的凸显,对犯罪持续渲染,可能错误的给报刊的受众造成负面的印象,认为北平的犯罪案件是一种日常的以及习惯性的生活常态,从而使民众产生对犯罪案件的漠视心理,忽视了北平市公安局做出的努力以及与北洋政府统治时期降低的犯罪率。

对暴力案件、枪决匪徒的频繁报道,非但没有对犯罪者予以警示,反而造成了负面的效果。例如,北平的各类小报刊登有自犯人起解至刑场执行枪决的情形以及枪决人犯的照片,公安局认为这类新闻照片于社会无利,反而会引发人们残暴的心理。自枪决匪徒的照片刊登在网上后,确实有小孩模仿,在各街头巷尾玩杀人游戏,有的小孩扮作盗匪等各类处以死刑的杀人犯,有的小孩扮作执行刽子手。孩童对枪决人犯不加辨别的模仿,“实影响儿童慈祥心理甚大,应请严饬各报社,对于枪决各人犯,不得再行牌照写真片,以免有奖励杀人之嫌”[20]。这种对暴力犯罪和性犯罪的长期报道,可能会导致报纸的受众对案件的严重性麻木,对受害者的经历在情感上淡化。

三、犯罪问题与公共舆论

报刊对犯罪案件的报道也反映了当时社会的价值取向。清末民初,西方思想传入,争取个性解放、男女平等、自由恋爱等思潮不断深入人心。然而,令人吊诡的是,犯罪案件的报道展现了不同的舆论取向。

如《益世报》曾报道的一宗诱拐案,孙继昌曾充任前执政府秘书及平汉路课长的职位,生活甚为优越,他有三个女儿,大女儿已经出嫁,二女儿在江苏原籍读书,三女儿为次妻所生,正值18岁的花季年华,相貌美丽,“性格摩登”。孙继昌因女儿年幼,平时对其未多加管理。孙韵秀在女子中学读书,因旷课太多而退学,后来经人介绍与一个名叫张文波的人相识,张文波为辽宁人,年20岁,二人相识后,双方感情融洽。张文波在民大读书,自称家中如何富有,孙韵秀见其举止阔绰,信以为真,在他甜言蜜语的**下,二人发生肉体关系,并私定白首之约。韵秀向其父坦诚,孙继昌因二人生米煮成熟饭,无可奈何之下只得允诺。二人在中央公园正式结婚。新婚不及三月,张文波忽接家中来信,称其父过世,须回家料理一切,携带新婚妻子回籍奔丧。不料二人走后即音信全无。二个月后,孙继昌接到女儿的来信,内称被张文波欺骗,其所说的言语全系捏造,被骗鬻身唐山二道沟凤仙妓院。[21]孙韵秀的悲剧是否属实姑且不论,对报道案件的描述会受到记者在字里行间蕴含的道德主题的影响。很明显记者在记述这个事件时明显地表达了对“自由恋爱”的否定,他以“自由恋爱之恶果”为题,本身就表达了对这一个事件的看法,报道中用含有价值批判的语言,毫不掩饰地认为韵秀举止不当。

自新文化运动以来,自由恋爱即成为妇女解放的主要标志之一,被知识分子推崇。然而实际上,所谓的自由恋爱仍然受到传统势力的强烈抵制。女性追求自身幸福的努力,并没有得到社会的认可。《益世报》的相关报道,在题目上均以自由恋爱罪之,《自由恋爱罪恶怀春少女**子诱之》[22],《有女怀春其邻诱之携手同奔车站被获》[23]。报纸对这类新闻的连续报道,会引导社会上形成一股反对自由恋爱的公众舆论。

在报纸的报道中,对女性的道德评判是比较严苛的,大部分通奸案中的女性被描写成水性杨花之人。女性外出上街,与男性谈话都是生性风流的佐证。19岁的安淑香师范学校毕业后,有时与友人在公园游玩,她的父亲唯恐女儿被人诱拐,竟将她锁在家中,不准出门,之后安淑香不知为何离家出走。[24]报纸在报道这个事件的时候,竟然以“春心关不住”为题目,暗示安淑香出走一事背后存在某些桃色因素。“性极浪漫”“招蜂引蝶”“摩登”等是报纸上出现的常用描述女性的语言。其中摩登是使用频率比较高的一个词汇,与现代作为一个褒义词的面貌出现不同,它在当时是一个贬义词,女性如果被表述为“性格摩登”,就意味着她举止轻佻。经常可以看到女性被地痞骚扰的事件发生后,报纸上反对受害女性抱以批判的态度,认为是女性“过于轻佻”所致。[25]报纸在报道通奸案时,描述的重点在女性通奸者的身上,对通奸案中的男性描述既少,也很少批判。即使是在女性被诱拐的案例中,有时报纸也以一种贪图财物的口吻对涉案女性予以指责。

面对北平层出不穷的财产案件,报纸并没有将犯罪的原因归于犯罪者个人的道德上,而是认为贫困是产生盗匪的重要原因:

提起“盗”“匪”这两个字,无论任何人全都以为是“恶徒”,“无赖”,“不人道”者,但是世界日渐昌明,而事业日行进步,那么盗匪也因之增加,这并不是一个人本身愿意去“赴汤蹈火”甘作“人民的公敌”,“国法之惩罚者”,大概全都是迫于生计的问题。[26]

不过强盗究竟是不是生而就带着强盗的根性的呢?这是值得我们注意的,假若人们都有丰衣足食,我们相信他们绝对不会冒着牺牲去干强盗的勾当吧……我们不能单纯去消灭盗贼,重要的是在给他们想出一条生路,让他有吃的,有穿的,有工作,有范围以内的自由,这才是治本之道。[27]

在社会学的定义中,公共舆论指的是公众所持有的态度。公众舆论有巨大、持久的影响,刘景桂杀人案和“燕子李三”的案件中公众舆论就显示了这种力量。前面已经提到,在刘景桂案中,引发了一场关于妇女解放与封建道德伦理的大讨论。不仅如此,舆论的连番报道引发了大众对刘景桂的同情,以致在刘案的初审中,刘景桂反成为逯明多情的牺牲者,受到同情,予以减刑。民国时期的公共舆论主要依靠的是报刊上刊载的消息为依据。刘案中公众舆论对刘景桂不加辨别的同情,显示了媒体巨大的涵盖面和影响力,知识分子对“都会大众的同情正危险地受大众媒体这股日渐增长的威胁力量所操纵”[28]产生了焦虑。由媒体引发的公众舆论甚至对司法产生了影响,导致司法不公现象的出现。

然而这种公众舆论究竟代表谁的利益?“公众舆论在很大程度上受到社会背景和群体成员资格的影响”[29],同一社会阶层的人和相同教育背景的人在很多问题上都倾向持有相似的观点。而报刊等传统媒体的受众是一个具备一定教育程度和财产的群体,大多数下层民众由于教育水平和财产的限制,不可能成为报刊的主流消费者,从这个角度说公众舆论体现了社会中上层和知识分子的观点。不论是舆论对自由恋爱的批判,还是刘案中知识分子的大讨论,都显示了公众舆论并非是客观和有远见的,它可能会有失偏颇,甚至是带有偏见。不论公众舆论持何种观点,它实际上代表着知识分子对社会价值观的解读,可能是正解,也可能被误读,公众舆论的快速变化会使思想在碰撞中被扬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