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平是一个五方杂处的城市,作为明、清帝国的首都,北平独有的文化积淀和华北重镇的地位吸引很多外国人在此定居生活。侨居北平的外国人中以日本人居多,其次是美国人、英国人、俄国人以及德国人。[76]根据中外订立的条约,外国人只能住在东交民巷的使馆区域内,如果得到警察许可,也可以在东交民巷外居住。在这些侨居北平的外国人中,韩人和俄人给北平的治安造成了严重的困扰。
一、韩人
1910年8月,日本通过《日韩合并条约》吞并朝鲜半岛,李氏朝鲜灭亡,朝鲜成为日本的殖民地。因1896年朝鲜国王李熙曾改国号为大韩帝国,故在华朝鲜人多被称为韩人或鲜人。在日本吞并韩国后,很多韩人开始移居国外,中国因地理位置的关系,成为韩人首选的移民国家,北平亦成为韩人主要的聚集城市。1937年七七事变前,韩人在中国共有8123人,其中北平的韩国人达到2063人,人数最多。
在北平侨居的韩人主要分为三类。第一类为朝鲜独立党人,其成员多为爱国分子,其中有部分韩人已入中国国籍,这部分韩人享有与中国国民同等的待遇并受国民政府的保护。第二类为朝鲜共产党人,国民政府认为这类人“传播赤化”,令公安局对他们在北平的活动给予严厉监视,“勿任阴谋活动”。前两类韩人侨居北平主要是出于政治目的,且人数较少。第三类为在北平居住的普通韩人。他们侨居中国的目的主要是经济上的,华北曾被韩人视为移居的理想乡,他们希望在北平能够改善自己的生活。但是对于韩人来讲,在北平找到一个稳定的工作是很不容易的事情。1931年侨居北平的韩人就业状况为:中国学校讲师2名,医生2名,料理屋经理6名,外国人的姨太太16名。[77]有职业的韩人只有26名,大部分韩人处于无业状况。
北平市公安局认为第三类韩人专以贩运白面为业,并倚仗日本人,在领事裁判权的保护下,在北平大肆从事毒品买卖活动。北平市公安局对第三类韩人的认知,是有一定道理的,从1931年韩人就业状况中,可以看出,在北平有正当职业的韩人是不多的。韩人移居北平的目的,本就是希望能过上一种富裕的生活,无法找到正当职业的窘境,使得大部分韩人选择了通过贩卖毒品来获得巨大的经济利益。北平有庞大的毒品市场,即便是在经济不景气的情况下,售卖毒品也可以获得很大的利润,尤其有利的是韩人拥有从事毒品的有利条件,即日本的保护。1929年民国政府宣布撤废领事裁判权:“自十九年一月一日起,凡侨居中国之外国人民,现时享有领事裁判权者,应一律遵守中国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依法颁布之法令规章。”[78]名义上领事裁判权被废除,实际上各国仍维持既得权益。领事裁判权的废除,名存实亡。日本政府出于政治目的,对从事贩毒的韩人保驾护航,北平司法机关对贩毒的韩人只能移交日本大使馆,大使馆对于这类韩人,最多令其出境。优厚的利润和日本政府的护航,使得越来越多的韩人,以贩毒为职业。
毫不夸张地说,韩人在北平的毒品贩卖中占有重要的地位,表3.2显示,1933年6月到1934年5月止,共有71名韩人因贩卖毒品被查获,占被查获者的17.8%。从这个数字上看北平有相当多的毒品来源出自韩人之手。这些韩人在北平开设了大量的白面房出售鸦片等毒品,还有韩人以毒品批发为业,攫取了大量的利润。甚至有韩人来平后,自行组成数十人的贩毒组织。韩人金连鹤由一不知姓名的韩人骑车送给烈性毒品料子,每两价洋6角,他再骑车赴各韩人家中转售,每两价洋7角[79]。西四牌楼忠顺饭店内居住韩人以李福禄为首领,韩人陆续迁入此处,已有20余户,男女六七十名,均以制售毒品并放债为业。[80]韩人以诱拐儿童押卖毒品议价勒赎者,不在少数。西直门里化皮厂外道湾十一号,有韩人用白面换得小孩一名,认领者须用30元始能将小孩赎出。[81]韩人每因吸毒者欠账,无法索偿之时,为使欠账者不再前往纠缠,常到警署诬告欠账者抢夺钱财。
表3.2 北平市公安局查获贩卖毒品者国籍
侨居的韩人,有许多是取得中国国籍,持有内政部所颁许可执照的,这些韩人持有两重国籍,还有日本籍的韩人,均受日本政府庇护。北平市政府曾就国籍问题与日方商讨,日方代办若杉表示“对于严禁毒品一节,敝人极端赞同,……贩卖海洛英之朝鲜人如持有中国国籍,似即可认为中国人,按照中国法律办理;惟敝国法律是否即认已在中国取得国籍之朝鲜人为丧失日本国籍者,现在记忆不清容查明后奉告”[82]。日本领事馆馆员,言辞含糊,对于查禁韩人贩毒并无明确的说法。仅以个人名义,对禁毒表示赞同。
韩人贩毒往往与冒籍租房有关,韩人以所租房屋为据点售卖白面等烈性毒品,所以查禁韩人贩毒多半涉及租房纠纷。而警察在查办韩人租房纠纷时,也往往发现韩人贩售毒品。1934年内三区署有王安详控李兰亭租房隐匿韩人一案,要求所属饬查是否属实。巡长前往东四牌楼五条内月牙胡同查证,在查找李兰亭的过程中,发现有两起韩人贩毒案。月牙胡同门牌二号住户高崇军,奉天人,在军委分会任参谋,与同院韩人李荫清勾串吸售白面。八宝坑门牌十八号住户申东川,并无正业,韩人,只以外出在各处售白面为生活。[83]韩人在查抄时往往情急反抗或自我伤害,事后诬诉日馆员,受中国警察伤害,公安局此后在执行任务时,只能多派警士,并传邀房主或左右邻居,眼同为证。公安局即便发现贩毒韩人,只能要求他迁出该区。陈雁斌经友人介绍与韩人韩英健结识,韩英健在陈家浮住,托词与陈是朋友关系,要求陈雁斌为他介绍买白面的,陈雁斌介绍过数次,每包售价一二毛不等,两天中,共卖三块多钱。作为介绍费,韩英健每日请陈雁斌吃饭。巡警调查户口时,发现二人的贩毒行为。经调查韩英健以售卖白面为生,之前曾在东观音寺售卖,该处盘查甚严,是以迁到虎城七号陈雁斌家浮住,他贩卖的白面是从东观音寺买来的。[84]对于已经取得中国国籍的韩人,北平市政府对他们逐一进行登记,并摄影存查,一律视他们为中国人民,如确有违法行为,“迳行逮捕归案,依法办理,勿庸通知日警协助以重警权”。[85]
因韩人冒籍而引发的韩人群殴警察以泄愤案件迭次发生,韩人因有日本使馆为后盾,故意寻衅,警察处理不无棘手。[86]1935年2月28日下午,户籍警刘焜熙在达智营调查户口,查至十五号院内,正要出门之际,该院居住的贩毒韩人吴逸禄等三人伙同追出门外,将他扭住,用拳殴打,致使刘焜熙面部左眼被殴伤。吴逸禄因强占民房一事已报公安局,警方饬其交房,吴逸禄对此置之不理,一味顽抗,并在住所售卖白面。2月26日,北平警察同日使馆员阪田猛等在吴逸禄住宅内,当场抄获白面和前来购买白面的朱贺亭等人,面对吴逸禄的贩毒行为,阪田猛令吴逸禄自己赴日使馆回话,而北平市公安局对此无能为力。吴逸禄不按租房手续订立合同,伪造铺保强行迁入并售卖毒品,因愤恨北平警察对他的抄办,凶殴户籍警刘焜熙,公安局向日方交涉要求惩办吴逸禄并将他驱逐出境。3月4日,吴逸禄雇用洋车四辆,迁入内一区西裱胡同四十六号韩人院内。警方只能知照该管区加以注意。[87]对吴逸禄的违法行为,就此无疾而终。韩人车远明冒籍捏职,骗租手帕胡同四号住户赵竹波房居住,经警察查悉前往驱逐,当时已至深夜,车远明紧闭房门,蛮不说理。日使馆将他传去告诫,饬令交房,车远明仍一味顽抗,又向包房人赵竹波商议,拟装设电话,贩卖烈性毒品。赵竹波严词拒绝。车远明怀恨在心,以包房人拦阻挑担人入院为由,持刀行凶,幸被家人劝解,未酿成事端。在公安局向日方严重交涉后,车远明以出外觅房为由,暗中由韩人许明烈顶替倒住,径行迁入。[88]
韩人对北平市的毒品买卖影响很大。1934年以来各区户籍警忽然发现有多名韩人来平,这些人或冒充中国人,或以重金租赁民房,居于东西南北四城之各大小胡同内。公安局认为这些韩人行踪诡秘,职业可疑,又不遵守户籍法冒籍租赁民房,便密切注意这批人的动静,后来发现这些韩人均系贩白面客。[89]7月自平沈铁路通车后,韩人多秘密携带毒品抵平,散布全市,欲行出售。这些韩人携带大量的毒品,引起北平市内白面价大跌,市内的各造毒厂亦大受影响,如崇文门内某巷东口之造毒机关甚至停止工作。这些新来之白面,价格较前竟落一半,引起“高射炮家”惊喜若狂。[90]
由于涉及领事裁判权,公安局对这些韩人的贩售毒品行为最初采取了消极的措施。公安局对贩毒韩人,所住地方进行封锁,各要路及附近密布便服警士进行监视,对于华人购吸者,施行严格检查。1935年9月下午6时,便衣警士怀常安在小李纱帽胡同地方,见刘治安由该巷侨居韩人家内走出,形迹可疑,当即跟踪在煤市街地方将其揪获,由身上搜出白面一小包,烟土一小块。据刘治安供称,因一个月前,因患腹疼,吸食白面治病,用洋五贯买的白面一小包。北平警方最初通过打击来韩人处买毒品的吸毒者,来达到抑制韩人贩毒的效果。对于相关韩人贩毒的案件事先侦查准确,对于贩售嫌疑者,预先派便衣警士,密布附近要道,遇有华人出来,随时检查并带区讯办。随着禁毒运动的深入,对有售毒嫌疑的韩人家出入的华人一律逮捕,送交公安局审讯,如确系吸毒者,发交劳役。[91]然而,受公安局警力所限,不可能对所有有售毒嫌疑的韩人住处进行监视,韩人的毒品买卖依旧,前门外煤市街板章路住有韩人终日聚赌并售卖白面,无业游民三五成群,出入不绝。
1934年东交民巷使馆界警察局,对于在界内贩售毒品的中国人及韩人,各大饭馆吸食毒品的旅客,限期一个月自动出境,否则一经查出,加重处罚。[92]经过与日本使馆两次协商,最后达成下列协议:已入华籍之韩人,一经查出依法枪毙,未入华籍之韩人,由日使馆驱逐回国,无正当职业的韩人一律不准租赁房屋。[93]
为取缔韩人贩毒,市政府几次派员向日本使馆交涉。在双方的协商下,决定对贩毒韩人由日方派员随同公安局警察一同查抄。1934年,北平市政府与日本领事馆就韩人贩毒进行第三次谈话,在谈话记录中,日方表示“希望贵方警察亦应彻底办理……当有成效”[94],这句话表示日方对于我国拘捕贩卖白面之韩人行使警察职权已毫无异议。1935年,北平市市长袁良与日本使馆清水参赞、门胁书记官再次磋商,出台了由市政府提出的取缔韩人售毒暂行办法四项。办法规定:
一、对于贩毒韩人根本取缔办法在市政府与日本使署未订妥办法以前暂依下列办法处之;
二、公安局对于贩毒现行犯韩人一律于发觉同时检举,但家宅搜查除冒华籍者外,应由公安局先通知日本使署请派员会同办理;
三、韩人对于公安局检举之华人毒品吸食犯加以妨碍及其他不规则之行动举止,应请日本使署严加取缔;
四、日本使署对于公安局之请求派员时务请立即照办。[95]
之后又订立了《取缔韩人贩卖毒品办法》,规定:(1)无论入籍冒籍及原籍之韩人凡侦悉其贩毒证据确实,而情节较重者,不论其坐贩与走贩,一律按现行犯检举。(2)为贯彻以上之目的,对于韩人职业状况须先彻底调查,并先从贩卖大量毒品之户着手,一经查明拿获,即将人证解送本局。由公安局引交日馆员法办,并随时驱逐出境,至零星小户以监视为主。[96]
表3.3 内四区署界内居住售卖白面的韩人名单(1935年3月23日)
1934年10月4日,内四区署会同日使馆警员前田喜一郎、佐藤长二等先后在管界内查抄韩人售卖白面九起,有黑塔寺九号李福禄、六合大院十七号白李氏、后车胡同十六号李应龙、后车胡同甲二十四号朴东钦、中毛家湾六号李运宝、后毛加湾二十八号李远明、大喜胡同十号李春秀、后车胡同十三号金彩源、二十四号金具浩,以上九案均经检查有白面等证物。同日又有时刻亮胡同二号崔秋墅、半壁街二十二号金三汝、南顺城街二十四号崔金氏、武王侯三十五号李文浃,以上四户均经检查并无证物,共抓获24名购吸毒品的中国人,经公安局询问后被送往戒除所诊戒,13名韩人交日警员带回日使馆。[97]
日本使馆对于韩人贩毒虽表示协助取缔,实际上却很少履行。对于抄获的韩侨售毒案件以及公安局函请驱逐韩人出境的要求,日本使馆多不予答复。即使有售毒韩人被驱逐出境,然为日不久,韩人又复返回。公安局只能将该名韩人由领事馆释回日期及复返原处情形通知公安局第三科进行记录。[98]北平市政府对于日本大使馆对贩毒韩人的态度有清醒的认识,在公安局致市政府的呈文中,认为对于韩人贩毒不应期待日方自行驱逐。[99]实际上日方对于贩卖白面之韩人有包庇嫌疑。日方对于韩人贩毒,虽没有出面支持,实际上也暗中给予便利。日方对北平市公安局屡次报告的韩人贩毒案件置之不理,对于是否能贯彻北平市政府与日方的会谈结果全赖警察自己努力查获。对于韩人贩毒案件,警察只能在自己职权范围内行使应尽之职责,使日方无借口之余地。鉴于日方的态度,嗣后警察对贩毒韩人直接搜查逮捕,不再事先商请日方。为防止韩人贩毒,对冒籍居住的韩人,一经查明立即勒令出境。对于没有正当职业的韩人,即使未曾贩毒,公安局也会劝令房主退租,呈请日领署令其出境。[100]遇有韩人借故寻衅殴打警士时,按殴打暴行现行犯缉捕引交日馆员法办。
图3.1 北平市公安局对韩人贩毒训令上关于日本人的批示
(有“日人狡猾,诡计多端”字样)
《北平市公安局关于遇有韩人鲜人及使馆人员售毒品、必须对证物逐件证明及遇韩人捣乱滋事务必镇定取得有利证据提供政府交涉二会等的训令》,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档号:J183-002-06517,1934。
在警方的打击下,韩人的贩卖毒品生意大受影响,一部分毒犯被迫离平,迁往别处谋生。[101]1934年,内三区个别韩人召集内三区居住韩人打算向内三区警察捣乱,内二区韩人亦有此酝酿。日本公使馆派清水参赞通知公安局,称使馆已派警员极力镇压,转告内三区、内二区注意警戒。韩人向北平警察的挑衅行为是因为大多数韩人专依贩售毒品为生活,公安局对韩人贩毒的查禁使得韩人感到生计断绝,韩人穷极滋事,欲使北平警方立于不利一面,扩大事件,希冀以此向北平警方交涉,务使其贩毒生活得到保障。[102]韩人的意图最终没有达到,它表明北平警方的行动取得了相当的成效。
北平市政府将北平毒品之所以不能禁绝的原因归于韩人贩毒,警察局为此做出很多的努力,希望通过减少韩人贩毒来达到肃清毒氛的目的。然而针对韩人贩毒所暴露出不仅仅是领事裁判权的原因,北平市政府在社会管理上也存在着极大的漏洞。北平市政府没有认识到韩人从事贩毒的主要原因在于外人租住章程的存在,导致韩人因无住址而无法获得稳定的工作。韩人花20元即可冒籍的事实,对北平的户籍管理制度提出了质疑。
韩人在北平的贩毒行为实际上是受到日本政府支持的,然而华北地区最猖狂的毒品贩子并不是韩人,而是日本人。日本人在19世纪的时候,就垄断了东北和华北的毒品市场,并且以东三省和热河为据点,向河北地区输入了大量的毒品,天津的日租界就是一个制毒工场和贩运中心,公开制造和贩卖毒品的日本商店有160多家,[103]天津的情况如此,北平的日人贩毒情况可见一斑。不过遗憾的是,对于日人在北平的贩毒情况,缺乏相关资料,即使是北平时期的报刊,对于日人贩毒也很少记载。
二、俄人
在平的外国人中,俄人是比较特殊的存在,与对待其他外国人时的小心翼翼不同,警察在与俄人相关的事件中,显然更加随意。
在北平居住的俄国人人数不多,1929年有俄人共187人,其中男性86人,女性101人。1930年有俄人共200人,其中男性107人,女性93人。[104]根据北京市档案馆存的第一监狱的在监俄人记录看,监狱现存的7个在监俄人囚犯,年龄正值壮年,最低者23岁,最高者不过36岁,大部分处在犯罪易发的年龄段。从俄人犯罪的罪名上看,只有一人为人身犯罪,其余全部都是财产犯罪,考虑到掠人勒赎的经济目的,我们可以看到俄人犯罪以财产犯罪为主。从俄人的职业上看,有记录的五个俄人中,无业者为三个,另两个为服务业。从经济状况上来看,有记录的三个俄人都属于“贫寒”的状况。
表3.4 犯罪俄人的性别、年龄、罪名、职业
俄国人犯财产罪的人数比较多,这与他们的经济状况有着密切的关系。十月革命后,旧的沙皇俄国已经烟消云散,原沙俄贵族多半会选择欧洲作为定居的地点。在中国侨居的俄国人并没有多少资产,比较贫困,只得在北平艰难度日。这些俄国人没有一定的生活技能,很难在北平找到合意的工作,少数俄国人竟以乞讨为生。因经济的原因,俄人多犯财产罪,以诈骗、行窃和抢劫为生。还有在中国加入军队的俄国军人,他们与中国军人的命运一样,随时有被裁撤的危险,而裁撤的部分俄国军人,有部分人只能滞留北平。谢列布列尼阔夫·伊利亚25岁,曾在济南直鲁联军二十师一〇五团充当上士,每月军饷洋17元,1928年2月被军队裁撤。他的父母兄弟兄嫂均在哈尔滨地方做差工。谢列布列尼阔夫本打算赴哈尔滨,与被裁俄人数人走赴天津,逛下处时被人将钱偷去,无钱赴哈尔滨,又未买车票乘坐火车来平,沿街乞讨为生。[105]
北平的公安局对于在平俄人是比较注意的,俄国人属于社会的不安定者,与其他外国人不同的是,犯罪的俄国人会很快被警察逮捕、审判,并投入监狱。北平第一监狱唯一关押的外国人就是俄人。俄人在司法权上与中国人相同的待遇,在某种意义上来说,它体现了领事裁判权的回归。
1.窃盗
俄人在行窃时,往往假借询问道路,用向绺窃对象询问道路,并用手比画,趁机偷窃。林良轮在源盛粮食店居住,以务农为生,在回粮食店的途中,遇见俄国人地握多耳阔窿列夫同两个俄国人从对面走来,向他询问道路,并用手在他身上抚弄,林良轮告之不懂俄语就走开,发现衣兜内装有铜圆十七吊、毛票一角、铜圆一枚的皮包不见了,始知被俄人绺窃。[106]
施阔夫在北平无住址也无业,因父亲病急于夜里十一二点时,将东交民巷增茂洋行大门上的小门卸下,进入洋行将靠北木板墙挖穿一个洞钻入室内行窃,窃得黄色长毛绒大衣、紫色皮鞋及衬衣、帽袜等物。[107]
非法扶夫,42岁,由哈尔滨来平三天,因贫在孝顺胡同进入一院内乘间偷窃得大衣一件、帽子一顶、车电灯一个,其偷窃时的发出的响动将院中居住的赵聚中惊出,赵将他扭获。[108]
来得维皆夫、别子鲁赤因贫起意偷窃,跳入八宝胡同日人牙医伊东豊家院内窃得牙医器具钞票等携赃行至三九巷地方,正值早五时巡警换班时,因见二人携带包裹可疑,检查包裹时发现赃物。[109]
2.诈骗
张祥普曾在北平太来洋行充当总账,后因欧战爆发,洋行关闭,在家赋闲无所事事。每日常往崇文门内大街永昌洋行闲坐,与一俄国籍犹太人相识,经他介绍知道了新开路西口大楼第三层有苏联商务驻平代表俄人尼克丁、恩林格洛斯包销俄国布料、化妆品等物。张祥普与二人接洽后,尼克丁邀请张祥普帮忙,许诺待商团成立后酬以相当的位置。后友人索芝岩闻之来张祥普家中探听与俄人帮办包销货物的事,张祥普托其代揽商人,再介绍商团代表办理包销手续。索芝岩应允,愿代为寻觅货主。丁耀曾拟在北平开设华北商行,经索芝岩介绍遂与张祥普商议如何包销货物事宜。三人商量数日,商妥各项货物计定八类货,价值七万。商妥之后双方并未订立合约,尼克丁以保定商人要三款货物为由,骗取丁耀增洋1500元。[110]
邪尼阿在1935年12月24日由同伙耿文山协同,向韩振声佯称可以伪造纸币,要求韩振声准备真正的纸币借作样本。在1936年1月5日邪尼阿携带白纸和药水瓶等,向韩振声装作着手伪造货币模样,韩振声信以为真,交付真正纸币34元,邪尼阿用水浸润后藏于衣袖,乘间逃跑,被韩振声窥破。[111]
3.抢劫
1935年前门大街义发银号学徒史庆在东交民巷正金银行取款3400余元,正在该银行柜外查点之际,突有两名俄人将他正在查点的钞洋拿去千元,分别逃走。俄人米哈伊勒普利森与韦沙文属临时见财起意。[112]
阿尔赫耶夫在船板胡同好莱坞饭店居住,1932年12月23日晚9时由屋内出来,经过住同一饭店的俄国人格那罗夫司克屋子时,被对方邀至屋中。当阿尔赫耶夫坐下时,格那罗夫司克突由兜内掏出手枪,向他威吓,令他掏出钱财。阿尔赫耶夫因惧怕,即由兜内掏出130元,后者将钱从他手中夺过,出门便跑。[113]
4.吸毒
对于吸毒俄人,北平市公安局实行了与对国人一样的惩治,犯有烟瘾者须到戒除所戒除。但在戒除所戒除后,一般会给予释放,不会要求强制入感化所管束。但自请进入感化所的除外,如俄人谢尔夫自请将其子舍夫送入感化所内:
局长大人均鉴
敬启者犬子因无正业,曾染有白面嗜好前经戒毒所收容于昨日始行出所。奈彼一无所长长此赋闲,恐其再吸故此恳请局长大人将犬子收入感化所学习手艺,开彼自新之路。如梦俯允,无任感肃此敬请
钧安
玛利亚·谢尔夫[114]
舍夫26岁,在1936年9月因其母玛利亚·谢尔夫的请求,在感化所进行管束,以便戒除毒瘾,舍夫在感化所期间学习铅印科,在所成绩尚佳,因有所悔悟,在感化所三个月后,请求保释。[115]
实际上从报纸和档案中看俄人犯罪的情况并不严重,出于政治上的原因,犯罪俄人成为宣称国家主权的工具被报纸屡屡报道。北平市公安局对于俄人的态度也很强硬,认为俄人是北平治安的扰乱者。例如,对在平没有职业、无以为生、在东长安街一带乞讨的阔米多夫司克、尤汉聂司拉乌特拉特,以其“年均在少壮,若任其流落难免不滋生事端”[116],呈请市政府给予安置。与此成对照的是,报刊对于当时严重的韩人、日人犯罪则很少报道。
对犯罪的俄人行使领事裁判权使得国人由此获得了自信,北平市政府强硬地发出训令:以侨居北平之各国人民,辄在各处滋生事端,而地方警察因恐惹起国际交涉,不敢加以干涉与拘捕。特令公安局,以北平既非通商口岸,外人违警,亦可予以拘捕或处置。“查现行犯,不拘其为何国人,有无领事裁判权,警察均得行使拘捕之权。况北平非通商口岸,我国警察权更无受任何限制,尤无顾忌之必要,嗣后,如再遇有外国人违警情事,可当场予以必要处置,不必尽向各该使馆交涉,徒自放弃职权也。”[117]这种态度终究只能停留在北平政府的臆想中,面对外国人犯罪,只有俄人被捕投入监狱的事实表明伸张警权只是空话,民国政府在外交上仍居于劣势。
[1] [美]戴维·波普诺:《社会学》,李强等译,114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2] [美]齐锡生:《中国的军阀政治(1916-1928)》,杨云若、萧延中译,3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3] 《新军人之威风 车夫无故饱尝老拳》,载《益世报》(北平版),1928-09-02(7)。
[4] 《已成惯例》,载《益世报》(北平版),1929-07-18(7)。
[5] 《北平市警察局内一区区署关于军人刘文平将英国人品福头部欧伤的呈》,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档号:J181-021-28124,1934。
[6] 《新华门前 一幕大武剧》,载《益世报》(北平版),1928-10-24(7)。
[7] 《军爷作事理不端》,载《益世报》(北平版),1929-04-01(7)。
[8] 《北平市公安局西郊区区署关于查禁军人野游情形的函》,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档号:J181-020-03576,1930。
[9] 《前夜照阴阳 众军人结伙扰娼》,载《益世报》(北平版),1928-11-22(7)。
[10] 《军官行窃、军人被窃》,载《益世报》(北平版),1929-04-17(7)。
[11] 《平津卫戍司令部关于为军人偷割电话线案应一律保的指令》,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档号:J181-020-19431,1934。
[12] 《北平市警察局南郊区区署关于军人唐柏珍等用碰磁手段讹索乡民一案的呈》,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档号:J181-021-21487,1934。
[13] 《军官谋诈作阶下囚》,载《益世报》(北平版),1928-08-20(7)。
[14] 《北平市警察局外五区关于拐卖人口、共产嫌疑、私藏军火、药水、招募军人的呈》,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档号:J184-002-15922,1934。
[15] 《携带烟土被捕》,载《益世报》(北平版),1928-08-27(7)。
[16] 《北平市公安局内三区区署关于安定门驻守巡官赵荣顺会同宪兵所长汤成业等在东郊缉获抢劫财物的军人杨洪宝情形的函》,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档号:J181-020-05597,1931。
[17] 《一位军人变成土匪》,载《益世报》(北平版),1930-02-07(7)。
[18] 《失业的归宿 半如此》,载《益世报》(北平版),1929-05-31(7)。
[19] 《北平市公安局侦缉队关于宪兵司令部函送闲散军人王永生的呈》,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档号:J181-021-19700,1933。
[20] [美]齐锡生:《中国的军阀政治(1916-1928)》,杨云若、萧延中译,65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21] 《习艺未成改营路劫》,载《益世报》(北平版),1936-08-10(7)。
[22] 《临死大骂张宗昌》,载《益世报》(北平版),1929-04-21(7)。
[23] 《警备部枪决不法军人》,载《益世报》(北平版),1928-09-06(7)。
[24] 《北平特别市公安局关于马俊卿等人绑票勒赎并结伙抢劫一案的公函》,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档号:J181-021-06258,1930。
[25] 《北平市公安局关于严缉有军人夜入伊家弃枪逃逸核收枪支的指令》,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档号:J181-020-11355,1933。
[26] 《烟贩报劫》,载《益世报》(北平版),1930-03-15(7)。
[27] 《退伍兵行乞 尖刀为后盾》,载《益世报》(北平版),1929-03-16(7)。
[28] [美]齐锡生:《中国的军阀政治(1916-1928)》,杨云若、萧延中译,66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29] 《北平市警察局北郊区区署关于侦获冒充军人屡次行劫犯卢吉生的呈(一)》,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档号:J181-021-15712,1933。
[30] 《卖军官》,载《益世报》(北平版),1929-08-12(7)。
[31] 《冒充副官 剥取行人衣物》,载《益世报》(北平版),1936-07-13(7)。
[32] 《伪军机关破获》,载《益世报》(北平版),1931-04-10(7)。
[33] 《伪军人偷布游街》,载《益世报》(北平版),1929-09-09(7)。
[34] 《冒充军人行使伪币》,载《益世报》(北平版),1931-02-20(7)。
[35] 《北平特别市公安局关于送解冒充军人诈骗钱财、抢劫杀人犯及取缔汽车违章司机中国新报社请求拘留行为不端的职员李梦更生等案训令》,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档号:J183-002-02676,1928。
[36] 《冒充军人》,载《益世报》(北平版),1929-10-24(7)。
[37] 《身衣军服 入室窃被》,载《益世报》(北平版),1929-03-14(7)。
[38] 《公安局训令各区署 汰除以往积习竭力刷新》,载《益世报》(北平版),1928-12-28(7)。
[39] 《军人不得干涉路政》,载《益世报》(北平版),1928-08-20(7)。
[40] 《北平市公安局关于奉令严缉军人行劫、防范取缔军警发生劫抢、招摇训令》,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档号:J183-002-06669,1932。
[41] 《北平市公安局关于奉市府令以转奉绥靖公署令严行取缔闲散军人以维军纪等因仰遵照的训令》,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档号:J181-020-07621,1932。
[42] 《北平宪兵司令部关于退伍军人乞讨犯李志佩交感化所收容的公函》,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档号:J181-021-27931,1934。
[43] 《冀察绥靖主任军法处函数携带枪械退伍军人常子升驱逐出境》,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档号:J181-021-47165,1936。
[44] 《北平市公安局关于奉令严缉军人行劫、防范取缔军警发生劫抢、招摇训令》,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档号:J183-002-06669,1932。
[45] 《严查在乡军人》,载《益世报》(北平版),1934-03-11(7)。
[46] 《北平市警察局北郊区区署送二十九军第八旅三部函送查获退伍军人孙登殿等逗留地方请讯办》,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档号:J181-021-47134,1936。
[47] 《北平市警察局北郊区区署送二十九军第八旅三部函送查获退伍军人孙登殿等逗留地方请讯办》,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档号:J181-021-47134,1936。
[48] [美]齐锡生:《中国的军阀政治(1916-1928)》,杨云若、萧延中译,66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49] 张子明:《北平人力车夫的调查》,载《市政评论》,1934,2(8),4页。
[50] 邱国盛:《北京人力车夫研究》,载《民国档案》,2003(1),120页。
[51] 王印焕:《民国时期的人力车夫分析》,载《近代史研究》,2000(3),199页。
[52] 守愚:《人力车夫的叫喊》,载《道路月刊》,1930,32(2),10、11页。
[53] 张子明:《北平人力车夫的调查》,载《市政评论》,1934,2(8),4、5页。
[54] 张子明:《北平人力车夫的调查》,载《市政评论》,1934,2(8),10页。
[55] 陶孟和:《北平生活费之分析》,127、128页,北京,商务印书馆,2011。
[56] 《骗洋车 买茶为名》,载《益世报》(北平版),1930-02-05(7)。
[57] 《佟祥明因盗窃判刑二个月、王立山因盗窃判刑二个月》,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档号:J191-002-03529,1935。
[58] 《金文禄因盗窃伙同罪判刑1年、马有良因盗窃罪判刑3个月》,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档号:J191-002-03750,1936。
[59] 李景汉:《北京无产阶级的生活》,载《生活周刊》,1933(37),218页。
[60] 数据整理自附录一。
[61] 《郑金城因盗窃拘役25日、何永强因盗窃拘役40日》,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档号:J191-002-03098,1932。
[62] 《田伯华因侵占判拘役30日》,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档号:J191-002-03220,1932。
[63] 《李九因盗窃判刑六个月、边景阳因盗窃判刑三个月》,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档号:J191-002-02993,1931。
[64] 《车夫瞎眼》,载《益世报》(北平版),1929-05-27(7)。
[65] 《北平市公安局内三区区署关于查获人力车夫赵连惠拉运赃物情形的呈》,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档号:J181-020-10843,1933。
[66] 《靳凤歧因盗窃判刑3个月、李德海因盗窃判刑3个月》,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档号:J191-002-03519,1935。
[67] 《猫贼 昨日被捕》,载《益世报》(北平版),1931-02-01(7)。
[68] 李景汉:《北京无产阶级的生活》,载《生活周刊》,1933(37),219页。
[69] 《魏小儿因拐诱妇女判刑三个月》,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档号:J191-002-03198,1932。
[70] 《王凤因逼妻为娼判刑2个月、张立学因妨害婚姻判刑3个月》,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档号:J191-002-03376,1933。
[71] 《胶皮团之内讧》,载《益世报》(北平版),1931-05-08(7)。
[72] 《西城珠八宝胡同 昨晨大惨案》,载《益世报》(北平版),1936-07-27(9)。
[73] 《北平市警察局内五区区署关于刘治安吸食白面一案的呈》,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档号:J181-021-44800,1936。
[74] 《吸鸦片吃白面》,载《益世报》(北平版),1930-05-05(7)。
[75] 《北平市警察局内五区区署关于刘治安吸食白面一案的呈》,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档号:J181-021-44800,1936。
[76] 林颂河:《统计数字下的北平》,载《社会科学杂志》,1931,2(1-4),382页。
[77] 徐一畅:《三十年代华北地区韩人走私问题研究》,6页,复旦大学硕士论文,2010。
[78] 陈柱:《中华民国史》,176页,长沙,岳麓书社,2011。
[79] 《北平市警察局内四区区署关于韩人金连鹤带白面料子各处售卖的呈》,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档号:J181-021-24378,1934。
[80] 《北平市公安局关密查西四饭店韩人二十余户制售毒药情呈报》,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档号:J181-020-29763,1936。
[81] 《北平市公安局关于查缉韩人用白面换小孩的训令》,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档号:J181-020-27865,1936。
[82] 《北平市公安局关于遇有韩人鲜人及使馆人员售毒品、必须对证物逐件证明及遇韩人捣乱滋事务必镇定取得有利证据提供政府交涉二会等的训令》,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档号:J183-002-06517,1934。
[83] 《北平市警察局内三区区署关于王安祥控李勇亭租房隐居韩人行为不正请讯办的呈》,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档号:J181-021-29310,1934。
[84] 《北平市公安局关于查明高万升请令吉二搬家的训令》,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档号:J181-020-22351,1935。
[85] 《北平市公安局关于遇有韩人鲜人及使馆人员售毒品、必须对证物逐件证明及遇韩人捣乱滋事务必镇定取得有利证据提供政府交涉二会等的训令》,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档号:J183-002-06517,1934。
[86] 《北平市公安局关于韩人售毒案致市政府的呈(一)》,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档号:J181-020-18967,1934。
[87] 《北平市警察局内二区区署关于韩人吴逸禄殴打警士刘昆熙请向日方交涉的呈》,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档号:J181-020-21397,1935。
[88] 《北平市公安局关于驱逐韩人事拟与日使馆交涉的批示》,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档号:J181-020-25209,1935。
[89] 《平市韩人突增》,载《益世报》(北平版),1934-07-04(8)。
[90] 《高射炮家惊喜欲狂》,载《益世报》(北平版),1934-07-05(8)。
[91] 《北平市警察局关于处理违警检查并注意韩人贩毒的密令》,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档号:J184-002-15601,1935。
[92] 《东交民巷警察局禁毒》,载《益世报》(北平版),1934-08-20(8)。
[93] 《禁毒又一声》,载《益世报》(北平版),1934-10-10(8)。
[94] 《北平市公安局关于韩人售毒案致市政府的呈(三)》,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档号:J181-020-18969,1934。
[95] 《北平市公安局关于取缔韩人售毒暂行办法四项的训令》,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档号:J181-020-13081,1934。
[96] 《北平市公安局关于韩人售毒案致市政府的呈(二)》,档号:J181-020-18968,1934。
[97] 《北平市政府关于抄区韩人售毒品十三案悉速拟有效通逐办法的指令》,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档号:J181-020-20053,1934。
[98] 《北平市警察局内一区市局第三科关于已戒毒妇人周魏氏迁移请继续监视及正查办售毒韩人如有返回原处随时通知第三科等的材料》,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档号:J183-002-06516,1934。
[99] 《北平市公安局关于韩人售毒案致市政府的呈(三)》,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档号:J181-020-18969,1934。
[100] 《北平市公安局关于韩人售毒案致市政府的呈(二)》,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档号:J181-020-18968,1934。
[101] 《吸毒韩人一部已离平》,载《益世报》(北平版),1934-09-09(8)。
[102] 《北平市公安局关于遇有韩人鲜人及使馆人员售毒品、必须对证物逐件证明及遇韩人捣乱滋事务必镇定取得有利证据提供政府交涉二会等的训令》,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档号:J183-002-06517,1934。
[103] 朱庆葆、蒋秋明、张士杰:《鸦片与近代中国》,301页,南京,江苏教育出版社,1995。
[104] 林颂河:《统计数字下的北平》,载《社会科学杂志》,1931,2(1-4),382页。
[105] 《北平市公安局内左三区警察署俄国入籍军人谢列布列尼阔夫酒醉擅入人家一案的呈》,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档号:J181-021-00744,1928。
[106] 《北平特别市公安局关于俄国人地握多耳阔窿列夫移同绺窃皮包一案的公函》,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档号:J181-021-08331,1930。
[107] 《窃盗》,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档号:J065-004-01148,1935。
[108] 《北平市警察局内一区区署关于俄国人非法扶夫偷窃衣服的呈》,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档号:J181-021-30792,1935。
[109] 《北平市警察局内一区区署关于俄国人来得维皆夫、别子鲁赤等偷窃牙医器具的函》,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档号:J181-021-45595,1936。
[110] 《北平市公安局侦缉队关于俄国人尼克丁非法骗财一案的供词》,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档号:J181-021-27142,1934。
[111] 《邪尼阿因欺诈钱财伪造纸币判刑4个月》,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档号:J191-002-03931,1936。
[112] 《北平市公安局关于严缉抢款潜逃犯俄人米哈伊勒普利森的指令》,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档号:J181-020-25187,1935。
[113] 《北平市警察局内一区区署关于俄人阿耳赫耶夫控格那罗夫司克用枪威吓夺取钞洋130元的呈》,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档号:J181-021-12642,1932。
[114] 《北平市警察局关于管理使馆界事务所为俄人谢夫尔请将伊子舍夫送入感化所的呈》,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档号:J181-021-46630,1936。
[115] 《北平市警察局关于管理使馆界事务所为俄人谢夫尔请将伊子舍夫送入感化所的呈》,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档号:J181-021-46630,1936。
[116] 《北平市警察局内一区区署关于俄人阔米多夫司克、尢汉聂司拉乌拉特等二人沿街乞讨的呈》,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档号:J181-021-45598,1936。
[117] 《外人违警 得予必要处置》,载《世界晚报》,1934-06-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