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初年的一个重要政治现象就是军人在政治中取得了重要的支配地位,军阀作为强大的政治力量取得了地方统治的话语权,中央政权的组织机构“内阁并不是一个独立的制定决议的机构;它是军阀将其意志强加在中国人民头上的最驯服的性质工具”。[2]北洋时代,军阀凭借武力成为中国近代不可忽视的力量,甚至取代文官系统,掌握了国家话语。军阀依靠军队崛起,军人遂成为中国社会有别于其他群体的一个特殊符号。代表着强力、凌驾法律之上的不可抗力。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中国局部统一,新生的民国政府没能改变军人旧有的跋扈形象,军人犯罪成为影响北平治安的重要因素之一。
一、穿灰衣的犯罪者
作为华北重镇,北平驻扎着大量的军队,1928年阎锡山的第三集团军驻扎北平。1930年中原大战后,东北军第一军进入北平。1931年九一八事变后,奉军退到关内,北平成为东北军的大本营,1933年第29军驻守北平。大量军队的驻守,使得军人成为北平一种显眼的存在,加之往来北平的各驻守军队裁减的军人和大量周边省市离散的军人来北平讨生活,造成了军人充斥北平街头的现象。
在北平的报刊中,军人经常是作为社会秩序的破坏者出现的。各种报道都表现了在公共场所中,军人是如何利用自己的身份欺压普通市民,如何利用军人的身份获取一定的特权。例如,有一位衣衫褴褛的人力车夫,行至旧刑部街某寓门前,忽然从门内冲出两个玩闹的小孩,将车篷拉翻,导致乘客倒地,车夫上前理论时,寓所内有三五个身佩匣子枪的武装兵士,反而斥责车夫滋扰,车夫不服,这些兵士将车夫推倒并饱以老拳。[3]军人打车夫在北平的街头并不鲜见,“已成惯例”[4]。对普通民众是如此,即是面对外国人,军人的“威风”也丝毫不减。刘文平在陆军一〇五师当兵,之前在喜峰口作战时受伤,在北平卫戍医院调养,在乘坐二路电车时,一个外国人无意中将他碰倒,感到被冒犯的刘文平用手上拿的竹箫将外国人的头部打破。[5]军人在闲暇之余成群结伙在北平城区各街头游**,招摇过市,四处滋事,动辄与人争执,一言不合即动手打骂,甚至持枪威慑。一般居民畏于武力,只得低头,忍气吞声。即便是代表着政府机器的警察,在军人面前,也往往畏惧不前。军人成为北平社会秩序最不安定的因素之一,军人闹事伤人事件屡见不鲜。
最典型的事件是军人与电车公司工人之间的纠纷,军人乘车不买票,打伤电车工人的事件迭出。例如,有十余名武装士兵乘坐一路电车时,售票人要求他们买票,被军人拒绝,这些军人愤恨要求他们买票的售票人,在新华门下车时,强行将售票人拖下车,进行殴打,售票人被殴伤甚重,就连押车的宪兵也被他们殴伤[6]。二路电车在行至前门车站时,有十余名军人上车,同样按规定查票的售票员要求这些军人买票时遭到他们的拒绝,并且将售票员的头部打伤,事件发生后闻讯而来的警察也被这几名军人打伤。[7]因军人的恶行,引起了整个电车公司工人的不满,军人与电车公司之间的矛盾加深,甚至引发了针对这类事件的电车工人的罢工事件。这类事件的发生的原因,并不是简单的电车票钱,它表明军人认同自己的身份具有特殊的权力,而乘车不买票,正是军人认同自身身份的特权之一,一旦有电车工作人员提出异议,军人就认为是自己可以享有特权的身份被提出质疑,而武力就是平息质疑最好的手段。
军人对自身特权的认同也表现在其他方面。比如,他们会要求饭店提供更可口的饭菜和更好的服务,而丝毫不考虑他们是否应该按照自己的花销给予饭店相应的报酬。他们会要求妓院提供优先的服务,会要求指定妓女,等等。尤其因八埠是军人最常流连的场所,所以因军人的特权得不到满足,妓院纠纷时有发生。1930年有一名军人在西直门外娼寮冶游,不知因何纠纷对妓院的掌班施以棍责,致使后者肋骨受伤甚重[8]。1928年11月20日晚间11点多,前门外香厂照阴阳胡同南口的龙海下处,有4名军人因妓女招待不周,将屋内的什物摔砸,客人们吓得奔出躲避。有两名宪兵赶来排解,军人不服,一名军人竟然又叫来18名军人,手拿铁棍,将妓院的毛伙打得头破血流,并追打宪兵,幸亏这两名宪兵机警,上房越墙逃走。待大队宪兵赶到时,军人已无踪影。[9]
这些事件已经触犯了法律,应有警察对事件进行调查,闹事者应被讯问,严重者可能会判处刑罚,然而这只是对一般人而言,军人是不在此列的,警察没有权限对军人捕获。即使是作为司法警察的宪兵,从上述案例上看,也不能对军人形成有力的震慑。
军人被视为社会秩序的破坏者,最重要的原因是军人利用身份和武力犯罪事件突出。在发生的多起案件中,作案者经常被描述为穿灰衣者,灰色是军人制服的颜色,报刊对犯罪者衣着的描述,实际上已经指出犯罪者的军人身份。军人成为犯罪者这个事实,屡屡被社会舆论谴责和嘲讽,更由于军人较一般人来讲,一旦成为犯罪者,在体力和武器上占有绝对的优势,军人犯罪似乎成了导致北平治安不靖的主要罪魁。
一般来说,军人犯罪主要包括在职军人犯罪和非在职军人犯罪,与失去约束的非在职军人相比,北平的在职军人因受军队的约束,所犯的罪行,除打架滋事外多以财产罪为主。有的在职军人,利用人们对军人畏惧的心理,明目张胆地窃取他人财物。例如,1929年11月21日下午2时,在东城王府井大街东安市场内,有一个穿着中山装,操山西口音的人,在一个卖洋货摊上,并未开价就将货物拿走,摊伙情急之下,将那人扭住,谁知反被那人按倒在地,一顿毒打。巡警闻声赶到后,询问情由,那人自称姓丁,在某军充任军官,因适才由此路过,摊伙赖他窃其物件坏其名誉,故毒打摊伙。巡警因丁某为军官,言语之间不敢冒犯,回答道先生自然不是偷东西的人,但你这玩物有何记号,丁姓军官当时答不出来。[10]还有军人窃取公共设施,如电线。北郊区安定门外三道桥西口外教场西边地方,有军人十数名割取电线,警长陈朴和警士吴世荣、张荣勋前往查办,军人等蛮横异常,蜂拥上前将警察打伤后逃逸。[11]有的军人用各种手段诈骗财物,如用碰瓷手段讹诈百姓。唐柏珍、赵景海,在五十三军一一九师六五五团当中士,驻扎宣化,1934年4月16日二人乘火车来北平。二人声称唐柏珍在前门中美药房用洋四元八角买了药水,行至南窑岗子地方被人将药水瓶碰碎,于是叫乡民赔偿所买药水。[12]军官刘志远,借名征车意图诈财,经警备司令部审讯,判以五年有期徒刑。[13]还有强拉当兵敛财的,1933年6月20日,前门外廊房头条鞋子庙六号庆隆店内宝增首饰行学徒增福来,告发天桥菜市天德店内所驻之军事委员会招募处张喜同杨桂兴强拉其当兵,增福来不愿当兵,被拉至店内不准外出。二人将增福来的包袱扣下,令他回家取钱赎回包袱。[14]
军人利用职权犯罪的例子也屡见不鲜,如利用职权走私毒品。许家福在第三集团军第六军第十三师第十五团三营二连充当中士,原先在西苑驻防,后开往绥远,负责押送空车回西直门。因知北平烟土行情比绥远价大,来时买得烟土三十两欲在北平贩卖,行至城门时,被军警检查出,将他押往警备司令部,经过审讯,许家福被判以触犯刑律徒刑六个月,交陆军监狱执行。[15]
在职军人的犯罪形式中,以上述犯罪形式最为普遍,但是也有少数军人专在郊外抢劫行人,得财后逃逸的事件发生,例如,杨洪宝、刘振亭、王景发、方保兴等为第七旅兵士,伙同在东直门外抢劫行人,得财均分。[16]程汉发为第三集团军九团一营三连兵士,与一团二营兵士在南郊郊游时,起意行劫,劫掠拉骆驼人现洋二元,铜圆三百九十枚。[17]
非在职军人,也称闲散军人,指的是曾经在军队中任职,现已退役或因各种原因离开军队的人。其中有因伤被逐出军队的,有逃兵等俱在此列。与在职军人相比,非在职军人的犯罪程度更深,几乎囊括了所有的犯罪类型,从某种意义上讲,非在职军人是影响北平治安的不安定因子,大大破坏了北平社会的秩序,败坏了军队的名誉,并且影响了人民对新政府的信任程度。
这些非在职军人因各种原因,如被军队革退,军队换防等,滞留北平。这些人多半身无分文,在离开军队后,非在职军人往往缺乏谋生的技能,因无法生活上吊自杀者时有耳闻。例如,26岁的王学海,原籍山东德县,曾在直鲁军当兵,当军队解散后,他本想在北平找一份工作结果未遂,因穷困潦倒,无法生活,在树上上吊寻死,被路过的巡警所救。[18]甚至还有些非在职军人在无法找到一份工作的情况下,最后沦落为乞。例如,王永生原先当兵,原籍辽宁铁岭县,在北平无住址,以乞讨为生。[19]
王学海和王永生的经历代表了军队中部分士兵在离开军队后的悲惨命运。中国的军队中农民和无业者是组成基层士兵的主力,他们中的绝大部分“是在最能从事生产的年龄从军,并来自农村,他们来当兵,是其家庭情况不好的部分反映。他们被剥夺了接受教育的权利,因此大多数是文盲。更重要的是他们在经济上非常贫穷”[20]。因此正如当兵是为了生存一样,同样在脱离军队后为了生存,一些非在职军人选择凭借着武力,以暴力的手段获取财物。
从非在职军人的犯罪类型上看,很少有人犯窃盗罪,这可能与窃盗需要一定的技术有关,但最为重要的是,这些非在职军人,已经习惯作为军人时拥有的特殊地位,即便是犯罪时,也往往会采取那些简单、快速而直接的获取财物的方法。因而抢劫和掠人勒赎是非在职军人选择的最佳获取财物的犯罪形式。例如,32岁的宋守文,原籍山东济南,曾在军队当兵,离开军队后以粘瓷器药为生,每日担挑穿街过巷,代人修理各类瓷器。1936年宋守文来北平做买卖,寄住在铺陈市的一家小店内,在店内结识了王金山。19岁的王金山,原籍河南许昌,因素无正业,拜宋守文为师,学习粘瓷器手艺,自此,二人遂在一处做买卖,以维持生活。因在北平生意不佳,二人前往通县(今北京通州区)找活。到达通县后,感觉无法依靠粘瓷器手艺为生,由宋守文提议,一边挑担做买卖,一边在乡间各处路口,打劫行人。二人购买了一支六轮手枪,开始了路劫生涯。在北平售卖赃物之时,被警察盘查抓获。[21]来自同一个故乡或同一军队的背景,使得军人更容易结成团伙作案。例如,白荣九前系孙殿英部下充参谋长,苏恩如系直隶军务帮办公署副官主任,二人伙同十余名直隶退伍军人,在平津一带结伙抢劫,作案十余起。[22]孟金标、王玉胜、董福臣等人在第六军当兵,与刘俊臣、冯同善、白文生等六人,乘隙拐械潜逃,在逃跑途中,刘俊臣、冯同善不知何往,余下四人商议以勒索来获取钱财,于是在昌平车儿营村架走张福有之妻嫂,索价勒赎。[23]如果说孟金标可能是一念之间,遂起恶念,那么马俊卿等人已经沦为职业的票匪。马俊卿原籍山东东昌府,曾为潭庆林部下第一团第三营营长,后改属直隶第三集团军,在山西平陆县驻防,1927年因事撤差,回原籍赋闲,1929年2月来平谋事,但是没有找到工作,于是利用当营长期间自制的三支自来得枪,与认识的马玉和、刘建亭等人以绑票勒赎为生。[24]
诈骗也是非在职军人中常见的犯罪形式。如有一名二三十岁、河北口音的军人手持大枪,夜晚在北郊关西庄门牌二号张玉忠家门要求入屋查办。当警察赶到盘诘时这名军人弃枪逃逸,据警察推测军人显系逃兵,夤夜无故擅入人家,拐械蓄意不法。[25]这名军人可能是想要借查办的借口,入屋行抢。幸运的是屋主张玉忠抱有怀疑,乘间向警局报案,另一位案件的受害者杜俊卿虽然警觉,但结果却不佳。杜俊卿以贩烟土为生,在家开灯供客,有一位军人自称为禁烟处派来查烟的,作势要将杜俊卿带走,后又称给洋20元可以通融,杜俊卿听后就知道是诈财,拒绝给钱,这名军人竟将杜俊卿扭住痛打一番。[26]虽然杜俊卿在事后报了警,但是他既受了皮肉之苦,烟贩的身份也被警察获知。
这些非在职军人犯罪危害比较大的原因是,他们在犯罪时,多半会不假思索地选择以枪支作为犯罪的主要工具,孟金标、白荣九、马俊卿等人的作案工具无一例外都是枪支,即便是手头拮据,离开军队有些时日的宋守文,在作案前也要购买枪支。而且在犯罪的过程中往往伴随着对受害者的肉体伤害。例如,冯仪亭为北郊某军被革退的军人,因不能回乡,困在北平,无法谋生,以乞讨为生,穿着破烂军服在前门外西珠市口留学路乞讨,有人见其可怜,给他铜钱,冯仪亭非索钱一吊不去,声称有尖刀,不给就拼命。[27]可见军队生涯中,军人已经养成了跋扈的习气,动枪动手自是常有的事,这种习气也延续在犯罪案件中,对受害人施以拳脚是常见之事。
军人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兵匪不分,士兵“在军队中混不下去了,就可能暂时沦为土匪。被打败的军队或个别士兵成为土匪,或土匪成为正规军的一部分,这种情况是很多的”[28],如山东匪徒孙美瑶被“山东新编旅”收编,因而时人有时将犯罪的军人称之为军匪。
卢吉生由军人而罪犯的过程是军人犯罪的一个典型。卢吉生26岁,河北行唐县人,在东北军第三十旅六八七团军械处充当中士。队伍在凌源驻防有两个多月,改编为陆军一三〇师六八七团。1933年3月开到北苑驻守后被擢升为上士,后与王赵氏相识并姘度。队伍开拔后,卢吉生未随同。1933年6月队伍又开拔至武清,卢吉生到团部领饷,军械长因其空勤一个月将其开除,应领之饷也未发给,仅军械长以个人名义给七块钱。卢吉生与王赵氏姘度因手无分文又无营生,被经济所迫,遂起意路劫行人,意图得财。以木条作一手枪作劫人威吓工具。在祠堂以北马路西便道洋槐树下行走时,将一赶驴人拦下。以检查私货为名,掏出木质假手枪威吓进行搜查,在腰内翻得现洋一元。二十余天后又于祠堂以西地方将一卖臭豆腐的截住,将圆笼内的所有钱财抢走。[29]对于在职军人,军队的管束并不是很严格。在驻防期间,卢吉生可以随意与女性姘度。当部队离去时,卢吉生也可以随意脱离部队,而不担心受到任何惩处。当他因空勤被开除后,他的长官私自扣押了卢吉生的军饷。无法生活是“卢吉生们”犯罪的原因,松散的军队生活、不能得到保障的军饷等是造成他们犯罪的诱因。
二、军人犯罪的衍生犯罪
由于北平军人可以免费乘车,免费到剧院看戏,又时常发生军人吃饭不给钱,砸毁饭馆家具,殴打车夫之事,警察与此类事件往往束手无策。因此之故,北平出现了军人犯罪的衍生犯罪,即冒充军人犯罪。冒充者身着军装,以军人自居,借军人的身份行犯罪之事。冒充军人犯罪虽不属于军人犯罪,但它与军人犯罪有着密切的关系。
冒充军人犯罪者,最常见的就是借用军人的身份,行使军人的特权,如免费乘车等,身穿军衣,冒充军官,坐长途汽车来往平津各处。还有人伪充东北陆军旅长,发卖委任状,借以谋财。[30]在前门箭门地方,有军人冒充副官,托词奉命检查行人,向过往行人搜查借此搜刮行人身上的钱物,有一个行人因为身无分文,竟将他所着之衣服扒下[31],阜成门外一户专门伪造军界委任状及白绸符号,上印有“讨逆军第一路总指挥”戳记。[32]还有李振玉冒充军人在天桥布铺窃取布匹,[33]陈森假充军人行使伪币等。[34]
冒充军人抢劫杀人案件也时有发生,抢匪一般身着灰布衣,手持武器。例如,陈继顺结伙10余人在京南黄村等处拦路行劫三次又在高米店高德明家抢去现洋20元。李永泉等4人冒充军人结伙诈财持械抢劫,屡次在雷桥等处结伙拦路行劫并将素识人徐德用枪击毙。[35]
冒充军人犯罪之所以与军人犯罪密切相关,在于它是军人犯罪的衍生物。民国时期北京的军人代表着一个游离于司法系统的特殊存在,军人的特殊地位并没有相关法律和法规给予认可,这种基于国家话语支持的特权,得到社会的普遍承认。正是军人的特权,造成了冒充军人犯罪的出现。时人对冒充军人犯罪有清醒的认识:
冒充军人之风,在军阀当国之时代为盛,近亦常常有之未能绝也。以非军人而冒充军人,则冒充者之不肖,似于真正军人者无涉。显冒充何不于工人、商人、农人而必于军人,则军人似不无招人冒充之道也。
吾人以臆度之。军人而招冒充之道者有三:
一、军人权威优于工人、商人、农人
二、军人受普通法律之制裁轻于工人、商人、农人。
三、军人间有类似冒充者之所为。有此三事,故无怪人之冒而充之矣
故吾人对于禁止冒充军人之意,与其严惩冒充之人,不如塞绝招人冒充之道。[36]
在北平发生的军人犯罪案件中,除非当场抓获,否责很难区分犯案者的身份。许多档案和报纸中,犯案者一律以军人或谨慎的以“身衣军服”[37]者称之,然而在北平市政府看来,非在职军人和冒充军人者才是犯案者。
三、政府对军人犯罪的应对
军、警、宪对北平的治安负有维持之责,警察虽是北京街头秩序的主要维持者,但是警察对街上游散军人的滋事,斗殴等行为是无计可施的,即使有军人出现了犯罪行为,大多数警察面对军人,往往屈从于军人的威吓。北平市公安局局长赵以宽训令各区署警察振作精神:“北平警察,历年受军阀压迫,往往心存畏葸,以致各区署地界内遇有发生各项事故,或仅以调停排解希图了事,或因有所顾忌袖手旁观,实属有亏职守,当此训政期内,警察负责纂重,讵容有此现象,各该署长等本有督饬重责,应即振作精神应付事机,所有以前各种积习,务宜汰除净尽,各署员办事员等,职在辅助,亦当认真做事,竭尽职守,其巡官长警等执行警察职务,尤应明白事务,并仰该署长等不时召集训话,勤加考察,用资纠正,嗣后倘再有前项情事,定必依法惩办,莫谓言之不预。”[38]即使有被警察抓获的犯罪军人,在交北平地方法院时,北平地方法院往往会将犯罪的军人交平津卫戍司令部或军警联合办事处裁判,也就是说,对于军人犯罪的问题,北平市政府是无法管束的,只能依靠军队和宪兵对军人进行管束。
南京国民政府统治初期,北平的实际掌控者平津卫戍总司令阎锡山训令,严禁军人包运货物,包揽客票及扣留车辆,私运烟土,倘有再犯,一经查明即行枪毙。[39]阎锡山的严令表明北平的军人犯罪已经成为危及北京治安的重要因素。北京街头时常出现有服装不整的军人,这些人路遇官长不知敬礼,乘坐电车不知买票且时常与售票人发生冲突,蛮横异常,娱乐场所妓馆等处亦时有军人混迹其间任意搅扰,肆无忌惮。不仅玷污了军人的声誉,还有宵小伪作军人以鱼目。在北平市政府及军方看来,军人多是肇事,犯罪者多是闲散军人以及冒充军人者。故警备司令部和卫戍司令部对于在职军人制定了一系列约束军人的规则。如限制军人外出,北平城郊驻军各部于每晚点名后禁止士兵外出。[40]禁止军人在娼寮冶游等。军队对在职军人的约束中,很少看见确切的惩治规定,大多数的规则上多是“从严惩处”等空洞言语,我们很少看到对在职军人的惩处,除非是很严重的罪名,一般情况下在职军人往往能逃脱惩处。
对于一般滋事的游散军人,因其所犯的罪不甚重大,不过拘留一两月,释出后仍到处滋事,对此北平市政府决定设立大规模游散军人收容所,地点在后门燕翅楼。市政府的目的是,通过将闲散军人收容,或使其修路,辅助公务局之不及,或使其做工,学习各种手艺,授以谋生之技能,以达到维持治安的目的。
随着北平市不断出现的“穿军服人”的犯罪行为,北平市政府意识到因闲散军人而引发的暴力犯罪的日益增多,使得闲散军人的存在已经成为一个必须直面的严重问题,北平市政府不得不采取强硬的措施。北平绥靖公署以北平各部队资遣士兵,有未回原籍者,常发生闲散军人在市内各处屡滋事端,严重影响了北平的治安为由,对闲散军人施行严厉取缔的政策,以免闲散军人滋事。为整军容以及防止不肖之徒乘机假冒难辨真伪,对各部队士兵及各官长私寓之夫役等往往服装不整或符号不全有碍观瞻者,由绥靖公署协同警宪逐日派队稽查,如有闲散军人即予解除军服,驱逐去境。[41]例如,李志绥时年20岁,原在陆军九十八师第二连当二等兵,驻防江西沙城,1934年8月12日因腿疼不能下操被军队开除。开除后李志绥身着军服自南昌坐轮船至汉口,乘火车来北平,希望找到朋友借钱回武邑原籍,但是没有想到,到达北平后,遍寻不着朋友的踪迹,身无分文的李志绥只能在前门大街以乞讨为生,被宪兵查获。公安局认为“李志绥以生活无着,沿街乞讨,殊碍军誉,李志绥正在青年,穷困潦倒逗留在平,其形状可怜,但恐其铤而走险,有危害公安之虞。现将军用物收回,李志绥送公安感化所收容感化”[42]。退伍军人常子升虽无犯罪行为,因携带枪械零件被驱逐出境。[43]李志绥和常子升并没有犯罪的行为,只是由于二人拥有军服和枪支零件,就被认为是社会治安的潜在危害者。
1932年内四区报告界内小珠帘胡同门牌十号住户余秉仁宅被匪搜去财物,匪逃未获。因此北平市公安局以本市近来抢案迭次发生,会同军警机关对于闲散军人,严加取缔,《调查在乡军人规则》第九条规定,将本市退职军官退伍士兵加调查依照法定调查表填注,列为特别户籍随时侦查其行动。[44]在乡军人系指居住在北京四郊的退职或退役之军官佐及退伍之士兵,《调查在乡军人规则》主要是对北京的在乡军人状况作一了解。
从表3.1中可以看出这些在乡军人正值青壮年,主要来自于河北、河南、山东、山西等省,在进入军队前军校毕业或肄业的人有7名,务农的有3名,行伍出身的有3名,其余为4名,在退伍后,赋闲在家的有11人,占总人数的64.5%,即便是有职业者,好一点的不过是保安一队的稽查和北平公安局第四科科员,都是下层民众中的一员,境遇可见一斑。
表3.1 北平在乡军人名册
续表
北平市的闲散军人过多,而这些退伍军人在退职后的境遇不佳,而军队对于这些滞留在北京的退伍军人竟采取了驱逐的政策。应依照中央前次颁布的调查在乡军人规则第一第九等各条之规定,凡退职退役之军官佐士兵列为“特户户籍”,军队和警察对这些人要随时注意,至于浮居亲朋家内或寄居会馆寺庙的闲散军人,应即设遣送回原籍,以免别生事端。[45]1936年,北苑二十九军第八旅司令部副官苑朝選等人手持旅部公函,到北平市警察局北郊区署第十九段自称为第八旅稽查人员,在北苑附近村间查获形迹可疑之无业游民等七人,这些人均是由军队退伍逗留此地,似此可疑之徒,“若不加以驱逐,深恐滋生事端,为害地方,”[46]将七人解送公安局。经过审讯,这七人均曾在二十九军第八旅充当兵夫,或因年老,或因患病,先后被革退伍,只以贫乏无力,不能回籍,只得在北苑附近居住谋生。第八旅因恐这些退伍军人长期逗留滋生事端。以孙登殿等七人既系是退伍兵夫,复无正当营业,未便任其流落乡间的理由,将这七人分别驱遣,以靖地方。
七人中的孙登殿45岁,山东费县人,曾在二十九军第八旅十五团三营九连充当伙夫,在张家口驻防,于1936年3月间因年老被革退伍,至4月间队伍开来北平北苑驻防,随同来平。同为二十九军退伍军人的李继德在六王坟村租得房屋居住,孙登殿在他屋借居,每日在北苑附近以卖青菜为生。李继德44岁,山东滕县人,在二十九军第八旅十五团团部充当伙夫,因年老退伍,携妻子李鲍氏在队伍换防之际来平,在六王坟村租住。[47]
军人犯罪的产生与中国的军阀政治密切相关,从犯罪军人在军队上的地位看,可以分成两类,一类是普通军人犯罪,另一类是军官犯罪。中国军队中最基层的士兵,多半是无法糊口的农民和城市中的失业者。中国社会的传统观念中有“好汉不当兵”的说法,可见在传统的社会理念中对于当兵是很排斥的。能够辛苦度日的人们,是无论如何也不会选择当兵的。可以说,中国社会当兵是无法谋生者的选择,也就是说,当兵者来自于贫困的家庭,这些人自然也谈不上接受学校教育了。对于这些当兵者来讲,利益是他们当兵的唯一驱动力,“如果没有更好的谋生出路,那些贫穷不堪的士兵就不愿意离开军队”。[48]
从晚清北洋军阀开始,中国军阀成为政治舞台上的一股新兴力量,与此同时,军人成为中国社会一个特殊的群体存在。军人犯罪案件在北平的频发还与北平的军管城市的事实相关。1928年北平特别市成立初期,北平实际上纳入到晋系军阀阎锡山的实际控制之下,1930年中原大战后,北平又成为东北军的势力范围。